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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本书引用了大量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相关案例,运用案例研究法 , 同时综合运用了比较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深刻地分析了我国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现状。
2.本书对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拓展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教育纠纷的广度和深度,促进高校教育纠纷救济制度的完善,以及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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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高校教育纠纷是指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与学生、教师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高校教育纠纷主要发生在高校与学生、教师之间,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由于教师是学校的职员,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最终的法律效果仍归属于学校。高校教育纠纷主要体现在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因而明确各纠纷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是我们研究高校教育纠纷的前提。以高校教育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可以为宪法法律关系纠纷、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以及刑事法律关系。 司法审查的精髓在于以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进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活动。通过对高校教育纠纷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司法的阳光照入大学殿堂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的,即:司法审查能否介入?哪些事项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该如何审查?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不清,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标准也有待进一步的统一。本土理论依据的缺失、高校法律地位的模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抵制、司法的谦抑性及直接法源依据的缺位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导致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不顺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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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重文,男,仙桃人,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三峡大学田家炳教育学院讲师,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办公室主任,宜昌市人大、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员,湖北省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会理事,三峡大学《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辑刊副主编,主要从事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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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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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立论依据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分析
(一)文献综述
(二)文献评价
三、研究方案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高校教育纠纷概述
一、高校教育纠纷的概念
(一)纠纷
(二)教育纠纷
(三)高校教育纠纷
二、高校教育纠纷的主体
(一)高校
(二)学生
(三)高校教师
三、高校教育纠纷的性质与类型
(一)高校教育纠纷的性质
(二)高校教育纠纷的分类标准
(三)高校教育纠纷的具体类型
(四)几种存在争议的纠纷
第二章 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
一、大学自治的历史考察:中世纪的大学自治
(一)中世纪大学的源起
(二)中世纪大学自治的确立
(三)中世纪大学自治的体现
(四)中世纪大学自治的局限
二 、大学自治的域外经验:近代德国、日本、美国大学的自治
(一)德国的大学自治
(二)日本的大学自治
(三)美国的大学自治
三 、大学自治的中国语境 : 高校办学自主权
(一)高校办学 自主权的内涵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发展历程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性质分析:在理想与事实之间
(四)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四、大学自治的基础: 学术自由
(一)学术自由的思想渊源
(二)学术自由的含义
(三)学术自由的主体
(四)学术自由的内容
(五)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第三章 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反思
一、司法审查
(一)英美法系中的司法审查
(二)大陆法系中的司法审查
(三)司法审查的中国语境
二、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教育纠纷的现实考量
(一)纠纷的类型
(二)争议的焦点
三、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本土理论依据的缺失
(二)高校法律地位的模糊
(三)程序审查标准的模糊
(四)司法审查的谦抑性
(五)直接法源依据的缺失
第四章 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展望
一 、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 平衡论
(一)何谓平衡论
(二)为何是平衡论
二、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原则
(一)一般原则
(二)特别原则
三 、高校教育纠司法审查的范围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审查范围
(二)高校与教师之间纠纷的审查范围
(三)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及可能
四 、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形式性审查
(二)实质性审查
参考文献
附录 指导案例 号 :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附录 指导案例 号 :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附录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附录 北京大学与于艳茹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纠纷上诉案
附录 陈颖诉中山大学撤销硕士学位决定案
附录 柴丽杰与上海大学教育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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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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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活动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往往纠结于自律与他律之间,例如高校教育纠纷是否都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问题?司法是否可以介入?应该如何介入?怎样才能避免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不当干涉?如何在自律与他律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这些一直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高校教育纠纷是指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与学生、教师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高校教育纠纷主要发生在高校与学生、教师之间,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由于教师是学校的职员,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最终的法律效果仍归属于学校。高校教育纠纷主要体现在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因而明确各纠纷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是我们研究高校教育纠纷的前提。以高校教育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纠纷、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以及刑事法律关系纠纷。
从大学的起源开始,大学在争取自主办学权,摆脱外界过分干涉的斗争中,面临着各种矛盾与难题。大学的发展离不开自治,而缺少约束与制衡的自 治,往往会演化为“僵死的信条”,进而危及大学的健康发展。“大学自治”是西方的学术用语,在我国一般称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我国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指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在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扰和阻碍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结合自身办学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自主决策、自主执行、自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行使教育决策和教育活动的权利。对学术自由的追求是大学自律的基础,而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教育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术自由事项,这也是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特殊性所在,从当前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司法介入时遵循了学术节制的立场。
司法审查的精髓在于以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进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活动。通过对高校教育纠纷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司法的阳光照入大学殿堂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即司法审查能否介入?哪些事项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范畴? 应该如何审查?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不清,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标准也有待进一步统一。本土理论依据的缺失、高校法律地位的模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抵制、司法的谦抑性及直接法源依据的缺位等问题的存在,是导致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平衡论注重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动性,有利于激励高校的学生和教师在与高校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衡论还需进一步发展并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为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提供更加确定、更具操作性的指引,而非仅仅停留于价值层面之上。本书对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范围的列举和阐述,只能反映当前高校教育纠纷中较为突出问题的大致轮廓,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能局限于此。对高校教育纠纷的司法审查,可以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从依据是否违法、程序是否合法两方面开展的;实质审查的标准包括高校的行为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显失公正、保护了信赖利益。在判决的形式上,法院不宜直接运用变更判决的裁判方式,如果认为高校的行为存在显失公正、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可撤销高校的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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