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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探讨了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如何用法律制度形式予以表达,应当需要哪些法律要素组成,这些要素相互之间与各自内部如何安排,以及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及其监管体系安排问题。主要观点: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是建立一个良性的金融进化生态体系,我国具备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于美国、欧盟和英国等金融发达国家的制度比较,提炼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所的法律要素包括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监管权力和会议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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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先良
1987年7月生,江西于都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副主任,讲师,法律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学、商法学。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丛》等刊物发表论文数篇,主持、参与、省部级课题10余项,出版专著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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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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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必要性
(二)问题的限定
二、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综述
(一)宏观审慎监管基础理论
(二)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研究
(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研究
(四)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研究
(五)法律视野研究及述评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框架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二)研究的分析方法
(三)研究内容和框架安排
第二章 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提出
(一)监管对象:系统性风险
(二)理论内涵:起源和概念
(三)监管维度:时间和空间
(四)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
二、宏观审慎监管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微观审慎监管理论及不足分析
(二)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正当性分析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
(一)金融监管权调控市场的过程
(二)企业利益与金融稳定间平衡
(三)金融行业良性进化生态秩序
第三章 域外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比较
一、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经验
(一)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评价
(三)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可借鉴之处
二、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经验可借鉴之处
(一)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评价
(三)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改革可借鉴之处
三、英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经验可借鉴之处
(一)英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英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评价
(三)英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可借鉴之处
四、域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比较分析
(一)域外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要素解构
(二)域外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安排差异
(三)域外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改革经验借鉴
第四章 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中国人民银行
(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二、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分布
(一)时间维度:商业银行顺周期性
(二)空间维度:系统重要性银行
三、我国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探索
(一)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提出
(二)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实施
(三)商业银行逆周期监管规则
(四)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规则
(五)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指引
(六)商业银行的压力测试指引
(七)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机制
四、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确立防范系统性风险监管主体
(二)宏观审慎监管职权与责任待细化
(三)监管机构间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四)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五)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体系尚不完善
第五章 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目标与原则
(一)监管目标
(二)监管原则
二、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与职能
(一)世界范围主要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类型
(二)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选定考虑因素
(三)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组成
(四)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治理结构
(五)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职能
三、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权力
(一)宏观审慎监管权力的正当性
(二)宏观审慎监管权力的类型
(三)宏观审慎监管权力的约束
四、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对象与工具
(一)宏观审慎监管对象
(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五、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程序
(一)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二)决策形成规则
(三)权力行使形式
(四)规则抉择与相机抉择
(五)信息公开
(六)权力制衡
六、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责
(一)监管行为问责性
(二)问责主体
(三)透明度
第六章 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
(二)《存款保险条例》的评价
(三)《存款保险条例》的完善
二、金融交易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金融交易税源起和类型
(二)金融交易税的潜在影响
(三)金融交易税的构建设想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结论
一、基本结论
二、主要创新点
三、研究不足和展望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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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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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08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影响范围波及全球,各国为救市推出大规模的经济援助计划。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如G20、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在危机之后,分析此次金融海啸的元凶为金融系统性风险,而传统微观审慎监管体系对系统性风险视而不见。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强化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我国是G20峰会成员,也是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员,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一项法定义务。宏观审慎监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全能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内在需要宏观审慎监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原银监会也依据《巴塞尔协议Ⅲ》开展了一些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工作。我国银行业的资产占整个金融行业资产80%左右,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中国银行(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2013年)、中国农业银行(2014年)和中国建设银行(2015年)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时银行业的负外部性强,故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保障形式,对现有的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进行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系统性风险分为两个维度,空间维度即存在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共同风险暴露,而时间维度是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宏观审慎监管也对应两个维度,即逆周期监管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其目的分别是抑制风险随着时间而积累与避免风险在金融体系过度集中。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对象、监管视野和风险性质上存在一定差别,但两者是金融发展在不同程度的不同监管需求,应当相互结合。微观审慎监管理念注重的是市场中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奉行的是一种从下至上的监管理念,而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注重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奉行的是从上至下的监管理念。现有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等金融环境的改变,导致传统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应当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是金融监管权介入私权的过程,其能够更好地平衡企业利益与金融稳定,从而营造一种良性的金融生态秩序。
各国在后危机时代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美国制定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形成了以联邦储备委员会为核心、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为中枢的伞状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欧盟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形成了网状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在拆分金融服务局后,重新组建了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形成了双峰模式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这些宏观审慎监管改革都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及其职能,赋予监管主体相应的权力,采取会议机制作为决策程序,但是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在具体法律制度安排上稍有差异。分析比较域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经验对我国启示为:改革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同时发挥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作用,应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并重,通过立法确立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职能及权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信息分享机制的建设。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多元参与”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都享有部分金融监管权,但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我国在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主要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原银监会依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在商业银行逆周期监管规则、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规则、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指引与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防范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主体初步确立,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和责任不明确,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与信息分享机制不健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体系尚不完善。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监管目标为检测防范系统性风险、指导有关金融监管当局采取对应措施、促进市场自律;监管原则为审慎监管原则与前瞻性监管原则、系统性监管原则、逆周期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有效监管原则、激励相容监管原则;监管协调主体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担任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任,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发改委、中央财经委员会等金融监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把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多元参与,各自为政”变革为“一元核心,多元共治”;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包括制定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分析和预测系统性风险、指导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工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监管、协调各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工作和向国务院及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监管权力包括信息收集权、指令与警告建议权、规则制定与调整权、监管管辖裁决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权;监管对象是系统性风险;监管工具分为逆周期监管工具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工具;监管程序从框架上分为审慎分析、政策选择和工具运用,同时决策规则采用会议形式,监管权力方面应当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需要考虑相互制衡,并保持信息公开;监管问责方面,从监管行为问责性、问责主体和透明度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颁布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主体纳入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即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单位成员中,同时需要对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方面继续进行完善;金融交易税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投机交易,为危机救助筹集风险基金,笔者建议,我国开征两级托宾税,以抵御国外资本套利;同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及明确法律权利义务的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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