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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所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公民对待法律的正确道德态度。作者尝试着用一种崭新的方法对合法性权威进行分析,精到地解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过程中,作者还对其他与道德价值有关的法律领域进行了检讨,即法律的社会功能、法治理念、法庭的作用。本书的后部分致力于解答一些关键性的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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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简介:
约瑟夫·拉兹
当代法律、道德、政治哲学以及规范性和合理性理论领域杰出的学者之一。他撰写和参与编辑的主要作品有:《法律体系的概念--一种法律体系理论的介绍》(1970年)、《实践理由与规范》(1975年)、《法律、道德和社会》(1977年)、《法律的权威:关于法律与道德论文集》(1979年)等。
1963年拉兹毕业于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获得法学硕十学位。随后,他师从哈特(H.L.A.Hart),在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学习,开始了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并获得了哲学博士学位。1967年,他回到希伯米大学任教。1972年,他开始担任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的法律研究员和导师;1985年至2006年,担任该学院的法哲学教授。他的职业生涯大部分时光是在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度过的,目前他已退休。2011年,他成为伦敦国王学院的兼职法学教授和迪克森庞恩法学院的研究教授。
译者简介:
朱峰
法学博士,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副研究员、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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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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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律与权威
篇正当性权威
第二篇法律的主张
第二部分法的本质与自然法
第三篇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
第四篇法律理由、渊源和空缺
第五篇法律体系的同一性
第六篇法律的制度特性
第七篇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
第八篇法律有效性
第三部分法律的内在价值
第九篇法律的功能
第十篇司法裁量中的法律与价值
第十一篇法治及其美德
第四部分对待法律的道德态度
第十二篇服从法律的义务
第十三篇尊重法律
第十四篇异议权?——Ⅰ.公民不服从
第十五篇异议权?——Ⅱ.良心抵制
第五部分附录
第十六篇纯粹理论的纯粹性
第十七篇正义论,如何不能回应法律实证主义
译后记(第二版)
译后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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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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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二版)
值本书30岁生日之际,我重新审视它,与对其他书的感觉一样。感觉它们都像是旅程中的各个阶段。它们的创作过程,有时臻于完善,并不是对一个议题的准确处理方式,而是我的处理方式,它们开辟了新的议题,聚焦于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不是对世界而言,而是对我的工作而言,在其后的研究工作中将给予进一步探讨。探讨没有终点,在一条永无止境的道路上,只有短暂的停靠。由于旅程中的每一步都会出现新的目的地,旅程也会变得更具挑战性和趣味性。
在目前的第二版中,关于法律体系的同一性和法律的制度特性的讨论继续反思了什么使法律制度统一,什么使之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或其他机构或实体的法律。这一问题是《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的研究重点,主要针对凯尔森(H. Kelsen)和哈特(H. L. A. Hart)的研究而提出。当然,法律的体系性也是《实践理由和规范》一书的研究核心,它标志着研究观点的根本转变,开始了一种尝试,并且这种尝试至今仍在我的研究中继续着,即把对法律的解释与规范性解释结合起来,把实践理由的概念作为此种解释的关键。在第二版中,引入对实践权威的分析是走向这种结合性研究方法的关键一步,这完全基于它所提供的(行动)理由的性质。这一分析为《自由的道德》和其后的著述中就这一议题的探讨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在第二版和其他地方的一些关于政治哲学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因为《法律的权威》与我早期和后续的研究工作都有密切关联,所以试图更新其内容似乎不妥。因此,本书1979年出版的内容未被改动,只是其表述的技术层面已经达到了当代标准。但第二版新增两篇文章(为保持原著的页码不变,在第二版书末以附录的形式呈现),这两篇文章在议题上也属于这里讨论的内容。
哲学的进步有多种方式,也有一些方式不能取得进步。当新的哲学问题出现时,或者更常见的是,当旧的问题与科学和文化的其他方面(通常是新的)相联系而呈现不同形式时,就没有为进步留出空间。但是,如果有这种需要,哲学需要更新自己,并根据科学发展和文化变化重塑我们对不同层面的世界的理解方式,这一需要使哲学永远年轻,其中仍有进步的空间,而这种进步往往是哲学工作的结果,在更密切的检视下,哲学工作看上去非常有前途。
鲜有证据表明:在特定时期,许多哲学家愿意将某些问题视为理所当然,或者他们渴望更深入地探究某些概念或学说。在很大程度上,对哲学上无关紧要的因素做出回应,这是一种短暂的潮流。但是,有时学者确实深入研究某个问题,他们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作的贡献会加深我们对概念、问题和学说的理解,往往会通过不断的改进而导致微妙的转变。在我看来,在密切的检视下,所谓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争论经历了这样的转变,法哲学也因此而受益。在第二版的第3篇中,以及更间接地,在其他部分中,我进行了这种检视,试图区分与法律实证主义密切相关的各种不同议题,一种议题在我看来是错误的;另一种议题,也与法律实证主义密切相关,看起来很有说服力。人们很自然地认为,应当根据法律实证主义名称的传统中反映的真实情况来辨识它,而不是根据传统中学者经常接受的错误来辨识它。毫无疑问,争论并不止于此,还有各种其他的建议和改进,在我看来,其中许多是误解,但后来不同的学者也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在密切检视下所取得的进展常常使传统的分歧出人意料地偏离轨道。德沃金(Dworkin)被看作一位自然法学家,也经常被那些不太赞同他观点的学者归类为法律实证主义者,就像我否定许多传统法律实证主义议题的学者被看作法律实证主义者一样,这是很奇怪的,并且具有误导性。这样做,与其说是犯了错误,还不如说是认可一种分类方法--鉴于这一问题上所取得的进展--这种方法是为了模糊困难问题,而不是阐明关键分歧。第二版中“如何不回应法律实证主义”一文旨在澄清其中的一些混乱,并再次主张我们应当摆脱那种模糊而不是澄清法律理论的分类方法。
法律理论遇到了一个几乎从未被讨论过的问题,也许是因为它看起来很简单:如何区分法律在任何特定时间是什么,比如说现在和以后的法律是什么,比如说明天。不言而喻的是,法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确,大量的理论努力被用来解释其变化的机制,以及各种立法方式。这表明,在任何特定时间中属于法律的(部分)和不属于法律的(部分)之间存在区别。在理论家的著述中,没有太多澄清这种区别。这一阙如并不完全是由于忽视。答案是难以捉摸的,而且试图找到这种区别往往反映出法律理论中的重大分歧。造成这种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的变化并不总是由外部引起的。法律有引导自身发展的一种方式。但是,这就使我们很难知道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尽管它如果成为法律,那么其发展将受现有法律的引导或指导。
即使说我刚才所说的话是有问题的,晦涩难懂的,第二版将开始探讨法律的这一复杂层面。权威的学说是我所说的外部变化的基础。第三部分关于法律的内在价值的三篇文章在理解法律如何引导自身发展方面迈出了几步。我已经在《公共领域的伦理》一书中进一步论述过这个问题,特别是在关于法律的内在逻辑、法律权利以及法律推理的自主性的文章中。重要的是,这些问题是《权威和阐释之间》一书的中心议题。鉴于在其他地方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而且我并非完全不满意这里为解决这些问题所作的贡献,所以好让第二版保持原样,并希望那些想对我的立场有一个更全面了解的读者研究一下我的其他相关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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