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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是把人类学发展史和人类学家作为“田野”来研究的精彩之作,展现了人类学发展初期和关键期的学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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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论述了英国社会人类学的黄金时期(1922—1972)这门学科的发展,以及当时著名人类学家的思想及其交锋。这一时期的人类学深刻影响了这门学科后续至今的发展脉络。书中介绍和评述了包括现代人类学创始人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学说,以及如埃文思-普里查德、贝特森、利奇、玛丽·道格拉斯、列维-斯特劳斯等著名人类学家的学术发展历程、著作及其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展现了英国社会人类学从创立到发展到壮大到减弱影响的过程。书中所论述的这段时期正是现代人类学的形成和发展期,其论述对于今天我们理解这一学科的主旨和未来的发展方向,探寻如今错综异质的学科话语体系的根系脉络及其土壤,思考它的历史性和局限性,并以此反观当下涌动的诸多新思潮、转向和动议,均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在论述学科发展历程时,联系民族志和理论产生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以及人类学家所受教育背景和性格,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作者把聚光灯打向了研究者本身,把奠定学科基石的人类学家当作一群特殊的“土著”来研究,这种研究视角本身是一种“去魅化”的过程。其文本本身亦称得上是以人类学学科为对象的人类学研究。在本书作者把知识生产看作一个有机的、社会性的、带有政治意味的过程。在当时体现出了一种超前知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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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亚当?库珀,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百年教授,英国社会科学院院士,曾任副院长,欧洲科学院院士,皇家人类学学会里弗斯纪念奖章及赫胥黎奖章获得者。
译者简介:
沈沉,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专业本科,伦敦政经社会人类学硕士,亚当?库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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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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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前言
致谢
章 马林诺夫斯基
第二章 拉德克利夫-布朗
第三章 1930 年代与1940年代:从功能到结构
第四章 人类学与殖民主义
第五章 从个人魅力到例行常规:“二战”之后的十年
第六章 埃德蒙?利奇与新结构主义者
第七章 伙计, 你能给我一个范式吗?
附录一 关于英国社会人类学史的若干研究
附录二 英国社会人类学家的理论和区域兴趣点一览,约1920一1980年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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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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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以20世纪中期的英国社会人类学家为研究对象的民族志,彼时正值他们的黄金年代。有价值的是那些他们遗留下来的东西:那些体现了他们在他们所生活的世界中留下印迹的书籍、论文和智识上的争论。但是作为人类学家,这些特殊的土著非常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学术作品受到个人背景、友谊和竞争关系、职业结构和所属研究机构,以及当时的政治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也许更具有塑造力的是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称作“人类学场域”(anthropological field)的东西——“特定的国家传统和特点、思维习惯、所关心的问题、共有的信仰和常识、风俗礼仪、价值观和信仰、对出版物的规定和限制、特定的审查制度,再加上……根植于该学科组织结构中的,即在学科的专门化历史中的偏见。”一部(以人类学和人类学家为对象的)民族志需要解释清楚以上所有的影响因素。
作为一个参与观察者,尽管我已尽力为之,但我与研究对象的距离太过于接近,以至于我很难做到始终以一个恰当的视角去观察他们。初引领我进人人类学的人是我敬爱的婶婶希尔达?库珀(Hilda Kuper),她是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的学生。马林诺夫斯基是创立人类学这一“部落”的鼻祖之一,我过去便听惯了关于他性格和思想的褒贬不一的评价,也有关于他的强劲对手A.R.拉德克利夫一布朗(A.R.Radcliffe-Brown)的,曾受教于他们的人总是对此争论不休。
乃至到1960年代初,我初被接纳为“部落”新成员的时候,英国的社会人类学依旧是一个很小的社群。当时的人类学十分传统,有着自己的禁忌、神话、仪式,以及互不相让的各族首领。虽然如此,通过了田野调查这一入会仪式的新人还是会感到他们已经成为氏族成员。我们互相都认识,在多年的时间里我也与一些前辈熟识——迈耶?福蒂斯(Meyer Fortes)、艾萨克?沙佩拉(Isaac Schapera)、奥德丽?理查兹(Audrey Richards)、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和欧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私下都是我很好的朋友。
拉德克利夫-布朗不会否认他对于合乎逻辑的形式结构的关注。在澳大利亚,这一结构被归结为亲属制度结构,因为——又是和涂尔干一样,事实上也和大部分维多利亚时期的民族学家一样——拉德克利夫一布朗想当然地认为澳大利亚的部落不过是由有亲属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而社会结构仅仅是家庭发展壮大之后的结果。
但是澳大利亚原住民家庭具有非常独特的特征。当初,维多利亚时代的民族学家们就着迷于那些记录了原住民不通人事的报告。他们似乎认为男人和孕育孩子这件事无关,而正因为父亲在生物上被否决了,他们在家庭生活中也没有地位。事实上,核心家庭根本不存在,而因为只有母亲是真正的亲属,这些社会都是母系社会。一个部落会划分为多个母系氏族和半偶族,这些群体实行外婚制——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氏族或者半偶族的内部找伴侣是被禁止的。据记载,同属于一个“婚姻等级”(marriage class)的所有男人们会集体和另一个“等级”中的所有女人们结合。虽然民族志学者们承认如今几乎已经没有部落还实行群婚了,但是据一部分学者所说,过去的婚姻等级依旧阴灵不散,决定着亲属的分类。
拉德克利夫-布朗致力于推翻这一对于原住民社会的说法,并代之以一个可靠的模型。马林诺夫斯基关于原住民亲属制度的博士论文表明,当地的核心家庭由一个丈夫、一个妻子(也可能是多个妻子)和他们的孩子们组成,他们一起居住、做饭、旅行。核心家庭不仅存在于哪怕是偏远、隔绝的澳大利亚部落中,还是一个正在繁荣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制度。拉德克利夫-布朗赞同马林诺夫斯基的论证,并专注于研究从核心家庭所辐射开来的、构建起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亲属关系网。因此,他采用了当时亲属关系领域重要的专家——他的老师w.H.R.里弗斯的理论。
1914年,里弗斯发表了他的民族志代表作《美拉尼西亚社会的历史》,书中提出了一个关于该区域亲属制度发展演变的理论。里弗斯的方法传承自刘易斯?亨利?摩根,主要是从亲属称谓中推断出哪些亲戚可以婚配,哪些不可以。他认为美拉尼西亚的制度大体上是以对表亲婚姻的偏好为基础的,虽然对不同辈分之间表亲婚姻的区分使实际情况变得远比这项基本原则复杂。(这是因为美拉尼西亚社会掌控在年长的男人们手中,他们纷纷争抢年轻女性作为妻子。)美拉尼西亚的制度与澳大利亚的制度截然不同,里弗斯认为后者是建立在群婚制基础之上的。
在那之后不久,里弗斯指导下的几个年轻剑桥人类学家纷纷去往美拉尼西亚各地验证这个理论的准确性。23拉德克利夫一布朗却采取了另一个策略,他把目光转向了澳大利亚的制度。他坚信当时通行的婚姻等级理论是错误的,婚姻是个体之间的事,婚姻选择是由真实的亲属谱系关系所决定的,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婚姻等级。所有原住民社会所偏好的结婚对象都是表亲,常见的模式是一个男人和他母亲的兄弟的女儿结婚。拉德克利夫一布朗划分出两种主要的澳大利亚亲属制度,区分标准取决于结婚对象是一代表亲还是远方表亲。
因此,里弗斯是错误的。事实上,澳大利亚的亲属与婚姻制度和美拉尼西亚的制度十分相似。拉德克利夫一布朗甚至提出,“在南印度和锡兰的大部分地区只存在着一种亲属组织类型[达罗毗荼——澳大利亚型(Dravidian-Australian type)]……可能也是整个澳大利亚,还有美拉尼西亚的某些地区的亲属组织类型……它或许可以追溯到澳大利亚和美拉尼西亚的代原住民”。
于是拉德克利夫一布朗便开始对亲属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每一种亲属和婚姻制度都是建立在普世的核心家庭之上的,社会和社会之间就核心家庭内部的关系来说差异并不大,但是它们对家庭关系有着各不相同的想法。比如,对于受孕的归因,还有对于亲人间共同财产的认知,再或者是关于家庭中父亲一边的亲戚和母亲一边的亲戚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观点,均千差万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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