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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诉讼诚实义务论

書城自編碼: 365895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唐东楚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479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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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诉讼当事人的诚实义务为切入点,试图将沉默权、真实陈述义务这两个看似矛盾而又横跨三大诉讼法领域的制度,以及诉讼法上诚信原则立法的伦理正当性予以“一揽子”地解决。重点分析了刑事诉讼法的沉默权制度、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和真实陈述义务制度、刑事诉讼学理上的“说谎权”与刑事诉讼制度上的“(必须且)如实回答义务”背后的伦理基础,并且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以及自认的限制等,进行了法伦理学上的考察。指出在强调立法伦理支持的同时,首先要弄清我国沉默权与真实陈述义务立法的“出发点”和“到达点”到底在哪里。
關於作者:
唐东楚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伦理学博士后,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主编或编著《民事诉讼法》《模拟审判》等教材多部,独著《诉讼主体诚信论》《诉讼诚实义务论》《游学波士顿》等,在《中国法律评论》《光明日报》《政法论丛》《当代法学》《河北法学》等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目錄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基本观点与创新
章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的诚实义务伦理基础
节刑诉与民诉中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
第二节民诉诚信原则的立法热情与我国的诚信伦理传统
一、诚信原则的法典化及其在我国民诉法中的确立
二、真实陈述义务制度在我国民事证据司法解释中的确立
三、我国传统儒家的诚信伦理变迁:以“四书”为例
第三节我国沉默权立法的阙如与伦理障碍
一、沉默权立法的阙如
二、沉默权立法的伦理障碍
第四节应用伦理学对立法难题的介入
一、伦理学的问题论转向
二、法伦理学的兴起
三、由“诚”而“信”如何可能
第二章诚实的义务性、伦理性与法律化
节诚实的含义与义务性
一、诚实的三种含义
二、诚实的义务性
第二节诚实义务的伦理性
一、诚实问题的伦理学关注
二、真诚、真实与诚实
第三节当事人诚实义务的法律化
第三章诚实义务在刑诉法上的形态:说谎权与如实回答义务
节一个:说谎权
一、不同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语境中的说谎权
二、德国和希腊刑诉法理上的说谎权
三、由“相隐”到“自隐”的伦理进化
第二节另一个:如实回答义务
一、中外诉讼历史上的“如实招来”与刑讯逼供
二、我国刑诉法上的“如实回答”或“如实供述”义务
三、如实回答义务之争与正当“自认”之激励
第四章诚实义务在刑诉法上的基本形态:沉默权
节沉默权的界定及其伦理基础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二、沉默权的伦理基础
三、沉默权与诚实义务在伦理上的辩证统一
第二节我国刑诉沉默权的立法缺憾、伦理短板与伦理转型
一、立法缺憾:半拉子的“默示沉默权”
二、伦理短板:团体、义务本位的传统伦理
三、伦理转型: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伦理
第三节民诉沉默权的伦理证伪
第五章诚实义务在民诉法上的基本形态:诚信原则和真实陈述义务
节诚实义务与诚信原则的民诉立法
一、民诉诚信原则的立法争论与立法体例
二、我国民诉诚信原则法典化过程中的论争及伦理述评
三、我国现行民诉法诚信原则的伦理解读
第二节诚实义务与真实陈述义务的民诉立法
一、诉讼伦理中当事人的诚实义务
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例
三、我国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制度的反思与展望
第六章诚实义务伦理与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立法的双向互动
节诚实义务伦理在诉讼立法中的“技术改造”
一、底线伦理与我国刑诉法沉默权制度的建构
二、协同型民诉与我国的真实陈述义务制度
三、民诉法诚信原则的理解及其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
四、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与“坦白从宽”政策的关系
五、民诉法上的自认及其限制
第二节诚实义务伦理对诉讼立法的“价值评判”
一、诚实基准与差异化处置
二、我国诚实义务伦理的现代转型
第三节以善法图善治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自序:诚实的执着

  本书付梓出版距离我的同名博士后出站报告完成已经过去整整7年。下午戴着口罩乘地铁去参加学生的预答辩,一路阳光灿烂、繁花似锦。答辩中看到有位同学毕业论文的“致谢”上写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答辩使她“无比感恩伟大的祖亲,无比庆幸自己能够‘生’‘活’在今日之中国”。我由衷地表扬了她,说这就是润物无声的课程思政。说这话时我感觉自己身上仍然留有阳光的味道。
  7年前我的博士后出站报告选题是诉讼法律伦理中的“诚实义务”。人们一般只认诚实为一种品德,不知伦理学上的“应当诚实”即诚实义务几乎是一个公认的命题。在我看来,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与民事诉讼中的真实陈述义务和诚信基本原则,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伦理基础,即“当事人”的诚实义务。犹记当时我将这个想法向博士后合作导师李建华教授汇报的时候,他一边用手指在办公桌上有力地敲打了两下,一边连声地说“这个有点意思,就这个,就这个”。所以我一直认为博士后能顺利出站,全凭他的这“两下敲打”,直到我写这篇自序的时候,恩师敲打的声音仿佛仍在耳畔。
  得益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的司法改革和立法完善,我国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但还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也还没有明示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诚信基本原则,在2019年修正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制度,但在观念的理解和接纳上尚需时日。虽然我国的传统文化有“义利之辨”“以义制利”的浓厚色彩,但当这种传统遇上立法技术上的“欧风美雨”时,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观念的冲撞和迷茫:有些司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应当“如实招来”,否则就是不诚信,沉默权无异于“耍滑”;有些人认为诚信原则可以包打天下,可以贯穿所有的诉讼法领域;有些人认为真实义务立法虽然是现代民事诉讼协同主义的要求,但只是对西方国家辩论主义走过了头的纠偏,即“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其功能是有限的;有些人认为打官司本来就是“猫抓老鼠”,你审你的案、我耍我的滑,耍的是手法、看的是眼法,似乎刑诉法应该有“说谎权”,民诉法也应该有“沉默权”;还有人把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完全对立起来,大有非此即彼的“快意恩仇”。总之,理性与感性、专业与非专业、传统与现代、伦理与法律、国内与国外,各种各样的观念在不同的人之间,甚至在同一个人的不同观念之间,无不“内心深处闹革命”。
  我本人才学疏浅,但对诚信原则与诚实义务的研究与体会可谓执着。不仅在博士论文《诉讼主体诚信论》中提出诚信的主体性命题,又在博士后出站报告即同期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提出诉讼伦理的诚实义务命题,而且十数年如一日念念不忘学术生命中的“诚信三部曲”:部是前述博士论文;第二部是本书(包括但不限于博士后出站报告);第三部是已经构思正在研究的“法官裁判诚信论”。诚实是好的策略,诚如加缪所言,“与鼠疫斗争的方式只能是诚实”;而且以我年过半百的人生体验,诚实更是幸福生活的。我在讲台上和法庭上能言善辩,但在生活中就是“嘴笨”,按我父亲当年的说法,不是我不会说话(讲课),而是不会说漂亮话。对此我从来没有半点后悔过,倒是深感受益于自己的真话和真性情,虽然难免偶尔无伤大雅的尴尬和不快。
  世上难是学问。我一直试图拿着学术这把刀,从诚信原则或者诚实义务的切口,去解剖诉讼立法与司法中的深层难题,但经常望洋兴叹甚至无功而返。好比前几天我在“楚园论学”活动中讲的,我现在不缺学术的灵感,缺的就是论证,难的还是论证。既然论证如此之难,干脆就此打住吧;打不住的,当然是我这一辈子对诚实的执着。是为序。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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