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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丛书之一,全书内容研究坚持问题为导向,以机制健全、制度创新为途径,以解决问题为依归。全书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求出发,挖据与整合民间规范这一天然的立法资源,阐明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寻求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契合点,分析民间规范对地方立法融合发展的主要路径,提升地方立法的水平和地方治理的能力,以此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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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福林
讲师,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青年学者,硕士生导师,香港大学访问学者(2019年)。在《学术研究》《南京社会科学》《广东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学术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2020年度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重大项目《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201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研究》、2017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党内法规评估标准体系化研究》、2017年度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优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党内法规评估标准研究》等课题;独立撰写学术专著一部、合作撰写学术专著两部;直接参与广东省人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研究;先后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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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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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民间规范再分析:重新认识民间规范
节 民间规范的学说
第二节 民间规范的特征
第三节 民间规范的分类
第四节 民间规范的功能
第二章 地方立法再审视:从主体扩容到理念革新
节 新时代地方立法发展的新理念
第二节 新时代地方立法发展的新措施
第三章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以粤省为例子
节 粤省“客家婚丧”风俗中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
第二节 粤省“外嫁女”纠纷中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
第三节 粤省“城中村”现象中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冲突
第四章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互动:从发展的视角
节 过去: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互动历程
第二节 当下: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良性互动
第五章 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路径(一):以立法评估为媒介
节 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路径基础
第二节 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的重视与吸纳
第三节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四节 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评估方式
第六章 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路径(二):以立法听证为契机
节 立法听证在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合理调适
第二节 立法听证在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学理基础
第三节 立法听证在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核心价值
第七章 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路径(三):以立法备案为保障
节 备案审查保障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制度规范
第二节 备案审查保障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
第三节 备案审查保障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工作机制
第四节 备案审查保障民间规范融入地方立法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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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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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丛书”总序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这两个主题词逐渐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如果说国家法治建设是一幅宏伟画卷的话,这种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从正式立法到民间规范的视线转移,正体现了我国法治事业从宏观建构转向微观调整,从轮廓勾勒转向内容细描,彰显法治中国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这两个主题词联系起来,既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二者自身不断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结果。
从地方立法方面看,自1979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了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就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命题之一。2000年《立法法》出台,再次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作出了规定。2015年《立法法》修订,将地方立法权赋予了设区的市,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目前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共有354个,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主体的增加一方面能够促进地方法治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国家立法提供有益借鉴,但是也面临着如何激发各地进一步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地方实际需求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问题。以彰显地方特色和地方需求为导向,将地方立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结合起来,与当地文化传统结合起来,需要从基层社会实践中寻找立法的资源,而民间规范正是解决沿袭、重复中央立法问题的突破口。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是充分利用好国家赋予的自主立法权、先行立法权,开拓地方立法的独特空间,充分展现地方特色的重要途径。
从民间规范方面看,学者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关注民间规范,指出民间规范的存在,描述其存在方式,并试图构建发展和完善民间规范的途径,为现代社会的多元治理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近几年的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民间规范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而被提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其中,社会自我调节离不开民间规范作用的发挥。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强调要“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一明确表述将民间规范提升到一个重要的地位,说明了民间规范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更加明确地阐明了民间规范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民间规范的繁荣,能够促进社会多元参与、释放社会活力,而多元参与的前提是有规可依,只有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融合发展,才能助推法治社会的建成。对民间规范规制的阙如,往往无法形成积极有效的多元参与,反而有可能造成混乱。只有形成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与民间规范良性互动,才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而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运行体系结合点就是地方立法。民间规范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规范形式,地方立法更接近基层社会。
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结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那么二者应当如何结合呢?这就成为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在我看来,这一问题的解决起码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要研究二者的基本范畴。“正名”是所有学问的开端,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首先要从基本范畴开始。在当下研究中,人们对民间规范的阐释是多元的,而从地方立法角度如何定义民间规范尚未有详细论述;从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结合的角度看,地方立法的基本范畴也需要重新理解。第二,要明确二者结合的内在机理。必须从理论基础上分析,在哲学层面寻找二者结合的哲学根据,在社会学层面从社会调查中分析二者结合的现实可行性,从法学层面在规范形式上对二者结合的规范路径进行分析。第三,要研究促进二者融合发展的理论路径,地方立法与民间规范本质上是彼此分离和独立运行的规范体系,那么地方立法如何吸收、规制民间规范?民间规范又如何充实、丰富地方立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索。第四,要研究应对具体实践需求的有效策略。民间规范在诸多领域中发挥着自己的功用,例如,社区民间规范、行业民间规范、商事民间规范;等等,地方立法与这些民间规范结合需要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结合具体实践,提出具体明确的立法策略。通过对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全面充分的研究才能真正将二者的正能量发挥出来,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出版这套丛书目的正在于回应法治建设的需求,解决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结合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一方面,致力于展示出当代学人对这一理论问题的深刻思考,将诸多角度的分析融合在一起,形成学术争鸣的局面和氛围;另一方面,将不同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形成的著作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成果,为法治实践提供指导。期望这套丛书能够完成自己的使命,为国家法治建设、法学理论研究作出应有的贡献。
是为序。
石佑启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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