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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案情回顾】生动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及隐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问题,条分缕析释明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触类旁通,延伸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普法提示】一针见血指出应对方案,提升读者法治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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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选择常见多发的23个罪名进行介绍。包括:1.危险物品肇事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骗取贷款罪;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8.违法运用资金罪;9.集资诈骗罪;10.保险诈骗罪;11.逃税罪;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侵犯商业秘密罪;14.虚假广告罪;15.合同诈骗罪;16.非法经营罪;17.诈骗罪,18.职务侵占罪;19.挪用资金罪;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污染环境罪;22.行贿罪;23.单位行贿罪。每个罪名列依次按案情回顾、法理分析、知识拓展、普法提示四部分逐一展开阐述。本书在语言风格上通俗易懂,同时,本书也讲究专业性,不仅作者均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审判人员,而且用语注意准确规范,知识内容讲究准确严谨。因此,本书不仅适用于民营企业人员阅读,也适用于从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的人员等专业人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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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鲁桂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市政协委员。从事审判工作30余年,具有丰富的基层、中、高级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先后承担《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12项省部级司法研究课题,撰写的多篇论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日报》等期刊、报纸刊发,作为主编编写了《经典案例分类精解》等多部法律专著,在物权、侵权、合同等民商事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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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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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企业领导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认定/ 003
案情回顾/ 003
(一)“3·29”特大液氯泄漏案/ 003
(二)审理过程/ 004
法理分析/ 005
(一)监督管理过失的含义及认定/ 005
(二)监督管理过失的发展沿革/ 006
(三)处罚根据——与事故发生的间接因果关系/ 007
知识拓展/ 008
(一)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应用/ 008
(二)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人?/ 008
(三)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009
普法提示/ 009
(一)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009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 010
(三)深入加强企业各项制度建设/ 010
(四)切实做好企业人员管理/ 011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案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与罚/ 015
案情回顾/ 015
(一)基本案情/ 015
(二)审理过程/ 016
法理分析/ 017
(一)同样是生产销售产品不合格,为何有的定非法经营罪,有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17
(二)本案定非法经营罪的,为何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018
知识拓展/ 018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过程/ 018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019
(三)量刑标准/ 020
(四)罪数、未遂、共犯/ 022
普法提示/ 023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023
(二)预防犯罪提示/ 024
案例二?
生产、销售假药的罪与罚/ 025
案情回顾/ 025
(一)基本案情/ 025
(二)审理过程/ 025
法理分析/ 026
(一)药品/ 026
(二)假药/ 026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 027
知识拓展/ 028
(一)本罪的历史沿革/ 028
(二)本罪的处罚/ 030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031
普法提示/ 032
案例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与罚/ 033
案情回顾/ 033
法理分析/ 034
知识拓展/ 036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 036
(二)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036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处理/ 037
普法提示/ 037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037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037
(三)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038
(四)民营企业如何防止工作人员权钱交易?/ 038
案例四?
骗取贷款的罪与罚/ 039
案情回顾/ 039
(一)基本案情/ 039
(二)审理过程/ 039
法理分析/ 040
知识拓展/ 041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沿革/ 041
(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定性/ 041
(三)骗取贷款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042
普法提示/ 043
(一)错误观念之一:企业骗取贷款仅需负责人承担责任/ 044
(二)错误观念之二:有银行内部人员做内应一概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044
案例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罚/ 046
案情回顾/ 046
(一)基本案情/ 046
(二)审理过程/ 047
法理分析/ 048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048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049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050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051
知识拓展/ 051
(一)立法沿革/ 051
(二)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052
(三)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053
(四)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054
(五)续借行为的数额认定/ 054
普法提示/ 055
案例六?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与罚/ 057
案情回顾/ 057
法理分析/ 058
(一)犯罪主体/ 059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059
(三)犯罪客体/ 059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060
知识拓展/ 061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 061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关人员的认定/ 063
普法提示/ 064
(一)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降低内幕信息泄露的风险/ 064
(二)个人应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自觉抵制不法利益的侵蚀/ 065
案例七?
违法运用资金被追究刑事责任/ 066
案情回顾/ 066
法理分析/ 069
(一)情节严重是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基本犯/ 070
(二)陈某、王某的涉案行为系情节严重/ 070
(三)陈某、王某的涉案行为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071
(四)
关于对陈某、王某、胡某的刑事追诉与原保监会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问题/ 072
知识拓展/ 072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 072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072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073
(四)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073
普法提示/ 074
(一)加强人员培训教育/ 074
(二)强化行政部门监管作用/ 074
案例八?
集资诈骗的罪与罚/ 075
案情回顾/ 075
(一)基本案情/ 075
(二)审理过程/ 076
法理分析/ 076
(一)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 076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077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078
知识拓展/ 079
(一)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标准和刑档修正/ 079
(二)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通过共犯形式并存/ 080
(三)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处理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080
普法提示/ 081
(一)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081
(二)不得面向公众吸收资金/ 081
(三)不得将融资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081
案例九?
骗取运费险是否构成犯罪? / 083
案情回顾/ 083
(一)基本案情/ 083
(二)审理过程/ 084
法理分析/ 085
(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086
(二)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定,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086
(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087
(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088
知识拓展/ 088
(一)不当得利的基本含义/ 089
(二)不当得利在民事与刑事之间的重合与交叉/ 090
(三)不当得利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时的处理原则/ 091
普法提示/ 091
案例十?
逃税的罪与罚/ 093
案情回顾/ 093
(一)基本案情/ 093
(二)审理过程/ 093
法理分析/ 094
知识拓展/ 095
(一)逃税罪的立法过程/ 095
(二)逃税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096
(三)量刑标准/ 098
(四)追缴税款问题/ 099
(五)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099
普法提示/ 100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100
(二)预防犯罪提示/ 100
案例十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承担刑事责任/ 101
案情回顾/ 101
法理分析/ 102
(一)行为界定/ 102
(二)数额认定/ 103
知识拓展/ 104
(一)立法沿革/ 104
(二)理论辨析/ 105
普法提示/ 106
(一)企业提高防范意识/ 106
(二)强化监督职能/ 106
(三)加强税法宣传/ 107
案例十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罪与罚/ 108
案情回顾/ 108
(一)基本案情/ 108
(二)审理过程/ 108
法理分析/ 109
知识拓展/ 110
(一)立法沿革/ 110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 111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113
普法提示/ 114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常见抗辩/ 114
(二)被侵害人的救济手段/ 115
(三)预防犯罪提示/ 116
案例十三?
虚假广告的罪与罚/ 118
案情回顾/ 118
法理分析/ 119
(一)犯罪主体/ 119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20
(三)犯罪客体/ 120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20
知识拓展/ 121
(一)虚假广告罪的立法沿革/ 121
(二)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121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122
普法提示/ 122
案例十四?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与预防/ 124
案情回顾/ 124
法理分析/ 126
(一)犯罪主体/ 127
(二)犯罪主观要件/ 127
(三)犯罪客体/ 127
(四)犯罪客观要件/ 127
知识拓展/ 128
(一)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128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 129
(三)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129
普法提示/ 130
案例十五?
非法经营的罪与罚/ 132
案情回顾/ 132
(一)基本案情/ 132
(二)审理过程/ 132
法理分析/ 132
知识拓展/ 133
(一)违反国家规定/ 133
(二)非法经营的类型/ 134
普法提示/ 138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案例一?
诈骗的罪与罚/ 141
案情回顾/ 141
(一)基本案情/ 141
(二)审理过程/ 142
法理分析/ 142
(一)诈骗罪之主客观要件/ 142
(二)犯罪情节是诈骗罪重要的量刑标准/ 143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 144
知识拓展/ 144
普法提示/ 146
案例二?
职务侵占的罪与罚/ 149
案情回顾/ 149
法理分析/ 150
知识拓展/ 151
(一)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 151
(二)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152
普法提示/ 153
(一)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抗辩/ 153
(二)被侵害公司的救济手段/ 153
案例三?
挪用资金的罪与罚/ 155
案情回顾/ 155
(一)基本案情/ 155
(二)审理结果/ 155
法理分析/ 155
知识拓展/ 158
(一)挪用资金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 158
(二)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158
普法提示/ 159
(一)挪用资金犯罪中的主要抗辩理由/ 159
(二)被侵害公司的救济手段/ 160
案例四?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与罚/ 162
案情回顾/ 162
(一)基本案情/ 162
(二)审理过程/ 162
法理分析/ 163
知识拓展/ 164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过程/ 164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164
(三)量刑标准/ 166
普法提示/ 168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168
(二)预防犯罪提示/ 169
第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案例?
污染环境的罪与罚/ 173
案情回顾/ 173
(一)基本案情/ 173
(二)审理过程/ 174
法理分析/ 175
(一)恒创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的铁块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国明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175
(二)国明分公司的犯罪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176
知识拓展/ 177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过程/ 177
(二)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178
(三)量刑标准/ 183
(四)罪数、共犯及与他罪的区别/ 186
普法提示/ 187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187
(二)预防犯罪提示/ 187
第五章 贪污贿赂罪
案例一?
如何区分“人情往来”“感情投资”与行贿/ 191
案情回顾/ 191
(一)“算命”商人的长线投资/ 191
(二)审理过程/ 192
法理分析/ 192
(一)争议焦点——王某伟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192
(二)法律沿革——利用职权谋利行为认定标准的变化/ 193
(三)理论辨析/ 194
知识拓展/ 195
(一)正当人情往来的认定标准/ 195
(二)民营企业要敢于拒绝变相索贿/ 196
普法提示/ 197
(一)严格依法经营,不谋求不合法、不合理利益/ 198
(二)面对“吃拿卡要”的索贿官员,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8
(三)家属亲友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往来应注意避嫌/ 198
(四)发挥法务部门职能,全面评估法律风险/ 198
案例二?
单位行贿的罪与罚/ 200
案情回顾/ 200
(一)基本案情/ 200
(二)审理过程/ 201
法理分析/ 201
(一)虹口支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201
(二)吴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204
(三)虹口支公司及吴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205
知识拓展/ 205
(一)单位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205
(二)单位行贿罪的表现形式/ 206
(三)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206
(四)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及处罚/ 207
普法提示/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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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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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是《法官说法丛书》中的一本普法书籍。为帮助读者加深对本书的理解,特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本书对民营企业的界定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目前我国没有“民营企业”的法律概念,实践中民营企业有不同的含义和提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等,按照企业出资分成划分,主要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未控股)企业,以及其他无国有成分的企业等,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狭义的民营企业,可以界定为不存在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特指不含国有成分的企业,即没有国有资本出资的公司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除狭义的民营企业外,还包括国有民营企业,也即企业中有国有资本,但由国有单位以外的经济主体经营的企业。
二、揭示民营企业运营中犯罪风险的意义
1985年4月13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局长正式向大连市工商局发布命令,授权其向姜维创办的光彩实业有限公司颁发全国首个私营企业执照。这家企业是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早成立的民营企业。自此以后,民营企业不断发展。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65万亿元。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市场主体的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民营经济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1]
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把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2]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3]。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就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提出要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等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和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编(辑)》,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
但是,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在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与民营企业的发展如影随形,为数不少,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总规模在一定时期远大于国有企业家。[4]这些犯罪案件,有的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利益,有的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甚至导致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企业衰败倒闭。以至富豪榜一度被看作“杀猪榜”。胡润研究院《中国富豪特别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13年的15年里,共有2188位富豪登上胡润研究院的百富榜,其中有98.5%的上榜企业家在带领企业健康发展,但有34位成为问题富豪,有的因触犯法律身陷狱中,如周正毅、牟其中、顾雏军、王福生等。已经被判刑的27位企业家(包括已出狱和未出狱)共有罪名65条,平均每人2.5条。其中,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是上榜富豪入狱的主要原因,共有16位问题富豪因贪污受贿罪入狱,14位富豪因侵犯财产罪入狱,9位富豪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入狱,9位富豪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入狱,6位富豪因扰乱市场秩序罪入狱。[5]
因此,为民营企业家及其他从业人员揭示民营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对于这些人员树立刑事风险意识,加强刑事风险防控,保障个人事业发展及其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大做强,都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三、民营企业运营中犯罪风险涉及的罪名
按民营企业涉及犯罪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和民营企业人员个人利用职务犯罪的界定,刑法法律条文中规定有以下内容的犯罪都可以认定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罪名,一是明文规定行为主体为单位的,如《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等;二是没有规定行为主体为单位,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的,这种情况实际也是单位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规定单罚制,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如《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等;三是规定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的(有的同时有利用职务便利字样),如《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等;四是没有规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职务便利等字样,但从文义上分析,单位很可能实施的,如《刑法》第373条规定的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一些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概念不清晰,往往拿个人财产为自己企业利益行贿);等等。
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实施传统犯罪中的自然犯像诈骗、盗窃、故意杀人的案件,这些案件事实上是单位犯罪,只是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实践中是否定罪处罚、如何定罪处罚存在过一些争议,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立法解释,对上述案件中的有关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因此,上述案件涉及的自然犯罪也可以归入民营企业涉及的罪名。但是,考虑到这些案件发案率还不高,所以在相关研究中可以暂不列入民营企业涉及罪名的范围。另外,由于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理论上刑法分则前八章中还有一些罪名可以属于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第九章和第十章也有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人员以共犯身份参与的罪名,这些罪名的案件也不常见,故相关研究中也可以暂不列入民营企业涉及罪名的范围。
按照以上标准梳理,截至2021年3月31日,民营企业可能涉及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共有183个,占刑法罪名总数483个的37.89%,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的其他八章中。其中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8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4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6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5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0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5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4个。
上述183个罪名中,有民营企业中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有企业单位犯罪;有企业内部人员侵犯企业利益的犯罪,有企业侵犯其他主体利益的犯罪;有企业从设立、运营至注销各个环节的犯罪,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环节的犯罪、行政管理环节的犯罪、经营环节的犯罪、融资环节的犯罪、财务管理环节的犯罪、纳税环节的犯罪、用工环节的犯罪、产权界定环节的犯罪、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的犯罪等。在产业类别或经济领域上,除国家专营外,没有犯罪触角不能涉及的。从刑法分则章节看,除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外,均涉及民营企业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等八章罪名。
具体罪名如下: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
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6.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7.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8.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9.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二);
1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
11.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
12.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
1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1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
15.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1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1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18.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1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2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2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23.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一);
2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2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2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2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2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2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
30.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1.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2.走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3.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34.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3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3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37.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
38.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3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0.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42.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
4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44.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4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46.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4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4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1款);
49.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2款);
5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5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5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54.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5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5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5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5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5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6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6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6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
6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6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6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6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67.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68.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6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7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7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72.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73.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74.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75.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7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
7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
7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79.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80.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81.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82.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8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84.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8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8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8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
8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
8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
90.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
91.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
92.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93.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9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9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96.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97.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9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99.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100.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之一);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10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10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10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10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10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106.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107.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10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
109.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
1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111.提供虚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1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113.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
四、本书主要内容及编写体例
本书选择常见多发的23个罪名进行介绍。包括:1.危险物品肇事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骗取贷款罪;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8.违法运用资金罪;9.集资诈骗罪;10.保险诈骗罪;11.逃税罪;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侵犯商业秘密罪;14.虚假广告罪;15.合同诈骗罪;16.非法经营罪;17.诈骗罪,18.职务侵占罪;19.挪用资金罪;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污染环境罪;22.行贿罪;23.单位行贿罪。每个罪名以一个案例展开,每个案例依次按案情回顾、法理分析、知识拓展、普法提示四部分逐一展开阐述。
鉴于本书总体上是普法性质的书籍,故在语言风格上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同时,本书也讲究专业性,不仅作者均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审判人员,而且用语注意准确规范,知识内容讲究准确严谨。因此,本书不仅适用于民营企业人员阅读,也适用于从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等专业人员阅读。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本书中部分案例发生时间较早,对这部分案例的分析主要依据审判时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掌握法律、司法解释的新变化,本书在分析案例所涉罪名时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了新解读。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书稿质量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编委会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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