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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关于法人概念的学说争论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且贯穿于各类民商事立法的始终。本书以社会学为基点,从组织作为法人的相邻属概念、权利能力作为法人的本质特征、权利能力实质面向、权利能力形式面向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问题角度新颖,内容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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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冯珏,1978年生,江苏昆山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副编审。研究兴趣广泛,对民法总论、侵权法着力较多。著有《英美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主编《法人与团体人格的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并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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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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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综述
(一)选题起源
(二)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争论
(三)对于法人本质学说争论的反思与追问
二、研究思路
(一)价值立场
(二)法人的社会基础
(三)组织本体、对于组织的认识与对于组织的
政策
三、本书构想
(一)组织作为法人的相邻属概念
(二)权利能力作为法人的本质特征
(三)权利能力实质根据的展开
(四)权利能力形式约束的展开
(五)法人是有权利能力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作为法人的相邻属概念
一、引言
二、现代社会中的组织
(一)何谓组织
(二)组织的真实性
(三)组织目标与组织决策
三、法人的组织性
(一)组织与社团
(二)组织与财团
(三)组织与公司、企业
四、法人的组织性与法人组织体说
五、小结: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构建基础
第三章 权利能力作为法人的本质特征
一、引言
二、作为意志能力的权利能力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一)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作为“人法”的核心内容
(二)市民社会对于人格体的期待
(三)权利能力作为承载人格体理性能力的概念
三、意志天赋不均作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障碍及其克服
(一)儿童与成年精神障碍者的理性能力不足与主观权利体系的矛盾
(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分与合
(三)面向生物人意志天赋不均的法学构造
四、意志独占作为法人权利能力的障碍及其克服
(一)意志能力由生物人独占与法人作为目的理性最佳承载者的矛盾
(二)生物人扮演组织角色的可能性
(三)独立性作为法人权利能力的核心构造
五、小结:同一个历史进程中的自然人与法人
第四章 组织独立性的展开——以企业为例
一、引言
二、企业之法律地位对于传统法人理论的挑战
(一)人合组织与法人的两分
(二)传统理论面临的挑战
三、企业独立财产作为企业独立性的核心构造
(一)德国关于合手共有的“群体理论”
(二)美国学者的资产区隔理论
(三)财产独立作为企业独立性之标志
四、企业财产与企业目的、企业意志
(一)企业目的
(二)组织结构与企业意志的形成
五、企业所有权安排与企业独立性
(一)企业所有者、企业家与出资者
(二)企业的所有权安排
(三)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独立性之间的协调
六、小结: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法人制度
第五章 实定法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形式约束
一、引言
二、形式约束的必要性
(一)与财产法定的类比
(二)法人基本权利与自然人基本权利的差异
(三)防范组织与国家相竞争的需要
(四)保护自然人民事主体之尊严
三、形式约束的程度
(一)组织目的与国家干预
(二)特许主义、许可主义与准则主义
四、法人类型法定之展开
(一)法定什么
(二)依何法而定
(三)类型法定的缓和
五、法人设立程序法定之展开
(一)行政审批与登记制度
(二)登记条件与登记程序
(三)设立中的法人
(四)不登记组织的法律地位
六、小结:权利能力之实质根据与形式约束的互动
第六章 本书结论
一、理论命题
二、理论应用
三、理论局限
索 引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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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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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制度,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我国民法学对于法人理论和制度的关注和研究,也源于这种实践需要。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观念认识,《民法通则》参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仅规定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民事主体。虽然1999年《合同法》第2条已经将“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法人并列规定,但是在民事主体理论层面还没有展开深入的讨论。在后来的民法典制定和编纂过程中,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逐渐凸显,在学者的共同努力下,2017年《民法总则》最终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2020年《民法典》沿用之。
《民法总则》通过后,虽然不少学者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作出了解读,但是还没有像冯珏博士的这项研究这样,从澄清法人概念的角度,从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关系出发,来回答“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学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这是自《民法典》通过以来,我所见到的关于组织型民事主体研究的最为深入的成果。
根据本书的研究,法人业已成为人类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明可与蒸汽机的发明相媲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更使公司成为现代经济中运用最广泛的组织形式。在社会治理领域,各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亦日趋活跃。法人因而在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扮演日益突出的角色。法人形态的丰富化,使理论上需要考虑如何界定法人概念才能涵括形形色色的法人形态,为之提供适切的理论说明。非法人组织的兴起,也提出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界限问题。
法人概念研究,非仅徒具理论意义,于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作为提供法理前提的解释论,亦有其重要作用。法人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的独特作用、在现实生活与法律实践中无处不在的基础角色,进一步彰显了上述问题的重要性。从《民法通则》制定之前许多人尚不知法人为何物,到《民法总则》中法人规范的再体系化,既是一场波澜壮阔的制度变迁,又是极度深刻的理论革新。《民法典》的颁行,不会终结关于法人基础问题的讨论,反而会开启新的学术探索之旅。《民法典》中的法人一般规定、法人新分类、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并立状态的解释,都有赖于在基础问题上的追根溯源。本书意在对上述一系列问题提供自己的回答,并在纵横两个维度上呈现出论述的特色。
在纵向维度上,19世纪法学家的法人本质之争,是民法学史上的著名论争。20世纪以来,法人本质问题一度归于沉寂。但是,德国学者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群体理论”以及美国学者于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提出的“资产区隔理论”,既与19世纪的法人论争遥相呼应,又形成新的理论构造,甚具影响力。本书上承19世纪法人本质论争之余韵,下接当代法人理论研究之新局,揭示了法人概念的历史性与现代性。
在横向维度上,本书力图从更广的视域展开对于法人的研究。在研究视角层面,本书并未拘泥于法学之内,而是吸收了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关于组织研究的新成果。例如,在经济学上,组织一度被视作“黑箱”,科斯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以交易成本为视角揭示了组织的本质,自此,有关讨论层出不穷,极大地拓宽了人们研究组织的视野。经济学上的讨论有助于法学学者更深入地理解组织之特性及其与契约之异同。本书关于领导者在组织中角色的论述,则汲取了经济学上企业家理论的洞见。又如,本书借鉴道德哲学研究成果,从意志、自由、理性等概念入手探求自然人与法人在权利能力构造上的异同,拓宽了对于法学上抽象概念的理解。在研究领域层面,法人问题横跨诸法,法人不独为民法上与自然人并立的民事主体,亦是商法上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形态,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又交错其间。本书广泛论及社团与财团、民法与商法、实体与程序、私法与公法各个法域,尝试从法人在多维空间的具体样态中得出贯穿其中的基本命题,进而将此命题应用于以往研究尚未充分讨论的具体场景,展现了一般命题的作用力。例如,本书以企业为典型展开组织独立性的论题,并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法人制度,将有助于消解社团财团二元论在一人公司问题上的解释困境、破除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企业之间的概念壁垒,并有助于将企业法中较成熟的财产独立、意志自主等基本理念与制度贯穿于各种法人之中,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改善社会团体和捐助法人治理等我国现实问题,亦有实践意义。
法人概念问题错综复杂,把握不易。较之具体规范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基础理论研究实为一条更为艰辛的学术之路。冯珏博士近年来潜心于法人基础理论研究,迎难而上,将所思所得汇成专著。在《民法典》编纂尘埃落定之际,尤其需要这样的基础性理论研究,来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
欣见本书面世,谨荐之于读者诸君。
是为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2021年4月8日于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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