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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技术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研究

書城自編碼: 363021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田芳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438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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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警察侦破案件获取证据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例行检查到轻拍搜身、再到搜查住宅、扣押物证,而这个过程对公民权利是有一定影响的。宪法免于非法搜查权要求警察从案件侦破之初就要尊重公民基本权利,否则获得的证据将会被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宪法免于非法搜查权具有了实际的法律效力。但侦查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法律规则不再清晰明确,从电话窃听到GPS追踪,再到手机定位信息和DNA生物信息,警察可以在公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大量证据,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使得零星的数据具有更强大的证明能力。如何从法律角度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和个人信息,是当下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书通过大量的案例和事例来说明技术侦查中个人信息受到的挑战和威胁,剖析传统法律规则在新技术发展面前的不适,希望构建更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既能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同时也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
關於作者:
田芳
  1971年生,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UCSD)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宪法学、合宪性审查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法学专著1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与法治理论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项目、江苏省法学会项目多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及一般项目多项。
目錄
章美国联邦宪法免于非法搜查权的基本法律框架
节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
第二节免于非法搜查权利条款及适用对象
一、如何从文义上理解免于非法搜查权利条款
二、第四修正案的适用对象
第三节搜查构成的法律标准及搜查令状的颁发
一、搜查构成的法律标准及其具体情形
二、申请搜查令所需要的可能理由
三、搜查令的申请与实施
第四节拦截盘查构成的法律标准及正当性理由
一、拦截盘查的定义
二、拦截盘查的基本标准
三、拦截盘查的具体情形
四、拦截盘查和留置实施的正当性标准——合理怀疑
第五节行政检查构成的法律标准及正当性理由
一、行政检查的司法审查标准——利益权衡
二、行政检查的具体情形
第二章美国联邦宪法免于非法搜查权的“牙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起到威慑警察的作用吗?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的比例原则?
第二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内涵
一、侵犯公民免于非法搜查权获得的证据不得被法院采用
二、侵犯公民不得自证其罪宪法基本权获得的证据不得被法院采用
三、侵犯公民获得律师帮助宪法基本权获得的证据不得被法院采用
第三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规则
一、派生证据规则(毒树之链)及其限制(毒树之链的剪断)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诚信例外
第四节非法证据排除之诉原告资格
一、非法证据排除之诉原告资格确立的背景
二、非法证据排除之诉原告资格确立的标准——从物权法到宪法
三、非法证据排除之诉原告资格案件类型
第三章技术侦查措施与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确立及发展
节技术侦查措施的发展及其合宪性判决
一、技术侦查措施与禁止“非法搜查”的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
二、技术侦查措施合宪性裁判案例
第二节技术侦查措施的发展对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影响
一、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混乱
二、判断合理隐私期待的四种模式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发展对四种模式的挑战
四、法院下意识的选择:特定的模式与特定的情形相匹配
五、困惑的原因:传统的规则无法适应新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三节第三方原则使技术侦查措施逃离宪法规制
一、第三方原则的确立
二、对第三方原则的批判
第四章技术中立原则对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改造
节技术中立原则与动态平衡保障理论
一、两种隐私权与两种权利保障模式
二、隐私期待的动态平衡保障理论
第二节通过技术中立原则把传统规则引入互联网侦查
一、物理空间与互联网空间
二、用内容与非内容区分代替室内与室外的区分
三、现有案例对内容信息与非内容信息的区分
四、互联网搜查程序
第三节从技术中立理解第三方原则
一、第三方的替代效应及第三方原则的功能
二、第三方原则的法律事前明确性功能
三、法律对存储于第三方的商业信息的保障
第五章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技术侦查对个人信息隐私的全面挑战
节行踪信息的宪法保障
一、GPS监控与马赛克搜查的内涵
二、传统以室内和室外二分法为基础的分析框架
三、马赛克搜查对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挑战
四、马赛克搜查对传统搜查令规则的挑战
五、马赛克搜查对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
六、出路:放弃传统的规则还是放弃对技术侦查的司法监督
第二节手机定位信息的宪法保障
一、手机定位技术及其宪法判决
二、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法理
三、手机定位信息的层内涵:行踪信息
四、手机定位信息的第二层内涵:由第三方储存的信息
五、行踪信息的阶层保障
第三节DNA生物信息的宪法保障
一、美国DNA数据库及其构建历史
二、采集DNA是否侵犯公民免于非法搜查权?
三、基因识别信息是否受宪法保障?
四、DNA数据库采集对象扩张是否会造成过度监控?
五、面对大数据侦查宪法能做什么?
第六章技术侦查措施合法性审查在中国的展开
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与美国免于非法搜查权规定的比较
一、《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及第139条与“禁止非法搜查”第四修正案的比较
二、《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5条、第52条及第12条与米兰达规则的比较
三、《刑事诉讼法》第56条“补正条款”与“毒树之果”及相关限制规则的比较
四、《刑事诉讼法》第58条与排除之诉原告资格要件的比较
第二节对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范及理论界定的思考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范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行政规范
三、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理论界定上的困惑
第三节法院对技术侦查实施审查的案件
一、越来越多的案件侦破依赖技术侦查措施
二、判决书中明确地说明技术侦查措施是如何获取证据的
三、区分技术性侦查与技术侦查部门调取信息
四、技术侦查申请程序的审查
五、技术侦查措施查获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制?
第四节加强对技术侦查措施审查的建议
一、非法搜查罪一般不针对侦查人员
二、加强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司法审查
后记
內容試閱
前言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予以了规范,标志着我国技术侦查措施不再是一个法外之地。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予以了再次修正,但是对技术侦查措施并没有予以进一步的规定。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生物技术、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越来越频繁地运用各种先进的侦查技术,这使一些经年悬案得以破获。例如,2020年“南医大奸杀案”终于在案发28年之后被破获,而案件的破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DNA比对技术的运用。各种各样的技术侦查措施越来越频繁地运用于各种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但我国法律的发展远远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建立在该侦查手段是一种非常规侦查手段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15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但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技术侦查已经成为一项常规的、基本的侦查手段。例如,从2015年9月29日至10月9日,青海省乌兰县连续发生了6起入室盗窃案件,盗窃的现金从1600元到30000元不等。乌兰县公安局立案后向海西州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申请采取秘密技侦手段,发现王某某、石某某二人手机号在6名被害人家中均出现过,同时被害人段某的苹果4代手机开启的定位显示该手机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王某某家中,由此将王某某、石某某二人列为重点作案嫌疑人,乌兰县公安局决定立即实施抓捕。这种入室盗窃的案件应该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但是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就实施了技术侦查,从案发到案件侦破不到1个月的时间,案件能快速侦破就是因为使用了技术侦查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已经成为办案部门的常规手段,甚至是手段,而法律规定明显与实务是相脱节的。传统上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采取的是比例原则,即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才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这显然不符合实际的需要。那么规制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法律原则是什么呢?
  科技的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巨大的,人们需要调整法律规范,使法律能抵抗技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而重要的武器就是宪法规定的免于非法搜查权。免于非法搜查权早是对抗警察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但是随着电话的发明,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使用电话实施犯罪,警察就实施了电话窃听这一技术侦查措施,这也就是美国卡茨(Katz)案审理的核心问题,电话窃听是否构成非法搜查。为了规制技术侦查措施,美国的判例法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但是判例法也有其巨大的缺点,就是其前后矛盾和不可预期性。尤其是面对新科技的发展,传统的判例法规则往往无法应对,如何让法律规则具有可预期性,同时又能适应现代技术发展的需要,一直困扰着美国的法院。
  本书对美国有关技术侦查措施合宪性审查的案例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梳理。技术侦查措施的合宪性审查,是以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为基础的,传统的不合理搜查是以物理空间的室内和室外为界分,入侵室内就构成了不合理搜查,室外的搜查是合理的。但是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室内与室外的界分变得模糊,于是法院创设了“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将传统的物理空间标准转变为隐私权标准。但是隐私权标准的模糊性极大地影响了其可预期性,法院在适应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时,很多情形下仍然依靠室内与室外的界分。但是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使传统室外信息收集也可能构成了不合理搜查,如手机定位信息的收集。如何平衡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安全,是技术侦查措施规制的终目的。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判例法发展中看到其成功的一面,也看到其失败的一面。警察的侦查情形千变万化,而新技术的发展又日新月异,所以很多美国学者认为,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使法院陷入了根本无法解决的沼泽。
  我国从2012年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法律规制,司法实践中就零零星星出现一些案例,开始讨论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法院排除技术侦查获取证据的案件不多,但是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窥见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制的现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等问题,法院的意见非常不统一,甚至相冲突,如有的法院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不适用于技术侦查措施。到底该如何规制技术侦查措施,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公共安全之间能很好地平衡,是本书探寻的根本性问题。
  本书分为六章。章阐述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免于非法搜查权的基本法律框架。免于非法搜查权其实是调整警察与公民之间接触方式的法律,也是规制警察侦破案件获取初证据的法律。这一宪法权利要求警察在案件侦破之初就要尊重公民基本权利。警察侦破案件,获取证据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行政检查到搜身再到搜查住宅、扣押物证,这些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逐渐加深的,法律对这些行为的规制也是不一样的。对公民权利侵犯越深,需要的理由越充分。
  第二章阐述了美国联邦宪法免于非法搜查权具有实际效力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获取的证据将不会被法院采用,技术侦查也要遵循这一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经历了从令状形式要求到利益权衡的发展演变,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了极大的缩限。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第三章阐述了技术侦查措施与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确立及发展。技术侦查措施的发展逐渐改变了传统免于非法搜查法律,从电话窃听到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追踪,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挑战传统规则,使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模糊而不可预期。
  第四章探讨了技术中立原则对合理隐私期待标准的改造。技术中立原则是期望将传统规则适用于现代技术侦查,该原则强调法院应当维护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强度,当技术的发展对公民隐私构成威胁时,法院就要调整传统法律规则,使公民隐私权仍然获得与以前一样的保障。
  第五章阐述了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的技术侦查对个人信息隐私的全面的挑战。现代侦查技术更多地运用高科技获取数字信息,传统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有形空间的侦查,信息作为一种无形的存在对传统规则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第六章对我国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予以了较为全面的分析。随着技术侦查措施的广泛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也逐渐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审理中,刑事被告对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要求排除。针对技术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已有的判决有着极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还没有统一的法理基础。
  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在方便案件侦破的同时,也可能会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威胁,如何更好地平衡公民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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