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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362516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刘树德,聂昭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2063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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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撰写的刑事类案“;裁判规则”;和“;规
则适用”;中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办法。
內容簡介:
本书采用典型案例的方式,按照《刑法》总则、分则的法条顺序,针对《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下各具体罪名适用中存在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展开研究与讨论。本书对该类罪名中涉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概念、犯罪形态、共同犯罪、自首与立功、刑罚的具体适用及追诉时效等《刑法》总则问题和该类罪具体罪名及其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刑法》分则问题进行了归纳。
本书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作为专题,在每一专题下设置“;裁判规则”;和“;规则适用”;两个部分。其中,“;裁判规则”;部分以总结、概括某一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主,旨在为解决类似问题作出清晰指引;“;规则适用”;部分详细阐释规则背后的理论支撑及法律依据,让读者在“;知其然”;的同时“;知其所以然”;。在此基础上,本书选用*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作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件进行适度点评,以便读者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规则适用。
關於作者:
刘树德,又名邵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刘家排村人,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研究员、教授、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导师。1990年—;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1年—;2003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2000年至今,先后在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办、审管办从事刑事审判、司法解释起草、调查研究、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工作。1994年、1996年和2003年先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实践刑法学讲义:刑法关键词》《政治刑法学》《司法改革:热问题与冷思考》《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等30余部;发表论文《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等120余篇。
聂昭伟,男,1975年生,湖南省隆回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年进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至今。迄今为止,在《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清华法学》,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及案例分析150余篇,先后获得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提名以及“;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
目錄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单向制约还是双向制约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官个案裁判解释中如何体现
第二章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
一、针对某一犯罪行为“;新旧法”;法定刑相同的,如何选择适用
二、如何理解《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中的“;处刑较轻”;
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第三章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及“;但书”;的司法功能如何把握
二、“;但书”;的司法适用
第四章犯罪故意
一、如何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
二、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第五章犯罪过失
一、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与意外事件
二、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存在介入因素时,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第六章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一、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二、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三、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七章正当防卫
一、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二、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四、为预防不法侵害而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五、在相互斗殴过程中是否存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空间
六、对于特殊防卫条件中“;行凶”;一词如何理解
七、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八、在自家院内搜寻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是否构成正当
防卫
第八章犯罪形态
一、在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杀人未遂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中止犯罪中“;未发生结果”;及“;未造成损害”;如何认定
四、自动性与被迫性并存时犯罪中止与未遂如何认定
五、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第九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等共犯行为的认定思路如何把握
二、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三、如何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
四、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不完全相同的,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五、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六、事前明知但无通谋,事后包庇、掩饰、隐瞒的,能否以共犯论处
七、对明显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如何处理
八、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帮助犯脱离共犯关系如何认定
第十章死刑
一、《刑法》第48条“;罪行极其严重”;如何理解与认定
二、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老人如何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
三、如何理解《刑法》第49条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四、如何理解和认定《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五、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罪犯获得谅解的,能否判处死刑
六、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案件是否可以判处死刑
七、对罪行极其严重但兼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罪犯如何适用死刑
第十一章死缓并限制减刑制度
死缓限制减刑在因恋爱、婚姻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中如何适用
第十二章剥夺政治权利
一、对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章自首与立功
一、如何认定自首情节中的“;确已准备去投案”;
二、不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三、亲属“;送亲归案”;或者协助抓获行为人的,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四、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如何认定
五、行为人供述与采取强制措施罪名不同的罪行,针对该罪能否认定自动
投案
六、如何认定自首情节中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七、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八、作案后既有自杀又有报警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九、报警后在等待抓捕期间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报案时未表明系作案人而在现场等待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一、以被害人或证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
“;自动投案”;
十二、在一般性排查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三、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或者逃离后又返回的,如何认定“;自动
投案”;
十四、在抢救被害人过程中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十五、如何区分认定“;自动投案”;过程中的“;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
十六、如何理解和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内容与时间
十七、在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期间再作供述的,能否认定为“;如实
供述”;
十八、行为人对其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十九、自动投案但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的,是否影响自首的
认定
二十、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二十一、共犯以证人身份协助司法机关指认同案犯的,是否构成立功
二十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来源违法或者不清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二十三、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二十四、被告人亲属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第十四章缓刑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当中的“;情节较轻”;并适用缓刑
第十五章追诉时效
一、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及追诉期限
二、被害人虽控告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三、新、旧刑法交替后追诉时效规定应当如何适用
四、已婚被告人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后单方终止事实婚姻的,如何
计算追诉时效
第十六章故意杀人罪
一、帮助他人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二、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杀人的,应当如何量刑
三、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驾车、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应当如何定性
五、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六、遗弃罪、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如何区分
七、因自己行为致被害人于生命危险境地,“;见死不救”;如何认定处理
八、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九、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否影响死刑适用
十、多名被告人致一人死亡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区别量刑
…;…;
內容試閱
聚焦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代总序)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既是记录诉讼活动及其结果的载体,又是展示法官职业素养、显现法院形象、体现司法公正的媒介,还是反映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互动样态的重要依凭。此处从刑事裁判说理的角度切入,对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互动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实践刑法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裁判文书的“;五理”;
裁判文书的说理,包括“;五理”;,即事理、法理、学理、哲理和情理。
1. 事理
“;事理”;,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法官查证、认定的法律事实方面提出的要求。有的判决书证明事实的证据不充分,仅有事实没有证据,或只是简单地罗列证据,缺乏对证据关联性的推理、分析和判断,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未进行分析说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有的判决书对法律事实的表述过于简单,例如一起贩毒刑事案件,事实部分表述为“;某年某月以来,被告人某某数十次在某地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甲、乙、丙等人吸食”;,贩卖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卖给了多少人等重要犯罪事实都不很清楚。再如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事实部分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竹山坳,将本村村民甲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件
的起因、经过等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均未加以表述。
2. 法理
“;法理”;,是对裁判适用法律方面提出的要求。法律适用包括实体法适用和程序法适用两个方面。法律适用具体包括“;找法”;“;释法”;和“;涵摄法”;的过程。“;找法”;就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表现,基本的要求是须做到“;准确”;。“;释法”;是由于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绝大部分均需要解释后方可适用。不同的解释方法、立场、位序,有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采用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客观解释论还是主观解释论、文义解释优先还是目的解释优先,均可能导致个案处理结果的不同。参见周详:《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陈兴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事实与理念之展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劳东燕:《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释法”;基本的要求是须做到“;得当”;。“;涵摄法”;是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反复耦合,后得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涵
摄法”;基本的要求是须做到“;正当或公正合理”;。
3. 学理
“;学理”;,是对裁判运用部门法学理论方面提出的要求。从裁判的整个过程来看,无论是法律事实的提炼,还是法律规范的解释,抑或法裁判结果的得出,均需不同程度地运用相关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实体法理论和程序法理论。例如,刑事判决往往要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间或还会用到民事诉讼法学(附带民事诉讼)。目前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绝大部分均按照传统的犯罪论体系的四要件顺序(或者不同的变体)来进行论述。参见刘树德:《刑法知识形态的裁判之维》,载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法学新思潮: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八十五华诞暨联袂执教六十周年恭贺文集》(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4—;156页。但随着刑法学知识体系多元化局面的出现,即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存在的同时,以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蓝本的各种犯罪论体系出笼,刑事审判实践包括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必将发生变化。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
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6—;113页。
4. 哲理
“;哲理”;,是对裁判间或运用法理学、法哲学乃至哲学原理方面提出的要求。此处的法理学或者法哲学,既包括一般的法理学或者法哲学(例如,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开设的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也包括部门的法理学或者法哲学,如刑法哲学、民法哲学。可以说,“;哲理”;是“;学理”;的进一步抽象和升华,更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刑事裁判的说理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刑法哲学乃至哲学的影响。以德国刑法学的发展史为例,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均是在特定的哲学指导下逐步完善的。例如,古典犯罪论体系受自然主义哲学的影响,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等等。参见喻海松:《德国犯罪构造体系的百年演变与启示》,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受不同哲学影响的犯罪论体系对刑法、犯罪、刑罚均会有不同的认识,进而影响着刑事裁判包括裁判文书的说理。
5. 情理
“;情理”;,是对裁判间或要顾及法律之外的道德、政治、民族、外交、民意与舆情、国民常识与情感等因素方面提出的要求。裁判所适用的法律,处在金字塔型的法系统之中,始终与其他各种社会系统,如政治系统、道德体系、经济制度等相互作用和影响。裁判作出的主体同样始终生活在充满复杂关系的社会之中,法官始终不可能真正是脱离俗界的“;神”;。处在我国现行政制架构中的人民法院,始终不可能扮演西方国家法院的那种“;独立”;的角色。如我国学者指出的 ,“;在传统中国,没有角色中立意义上的司法,只有相对专业或者专司意义上的司法,没有国家议事、执行、审判三种职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只有作为整体国政的一部分的司法”;。参见范忠信:《专职法司的起源与中国司法传统的特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这些众多的因素均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和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顾及法外的“;情理”;。例如,亲属间盗窃案件中考虑亲情伦理,刑事案件中考虑善的道德动机(例如下文“;黄某盗窃案”;),邻里纠纷等普通民事纠纷中考虑民间习惯,商事纠纷中考虑交易习惯,涉外案件中考虑外交,涉及边疆少数民族案件中考虑民族团结,敏感案件中考
虑舆情,等等。
【案例】黄某盗窃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江苏玉器商人林某乘坐一辆客运大巴车前往顺德容桂,在车上被被告人黄某及其同伙杨某(另案处理)偷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有现金14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等。然而,黄某及杨某在得手后意外地发现,包内还有翡翠玉石一批共53件,后经警方鉴定该批玉石价值91.4万元。三日后,黄某因害怕被抓,凭借钱包中林某的身份证住址找到林某妻子后将玉石归还。2013年12月9日,黄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害人林某未加防范地将包放在一旁座位上,难以让人判断包内有巨额财物。同时结合黄某“;只想偷些小钱”;的当庭供述和归还玉石的行为,可以推断被告人黄某在扒窃时的主观目的,是在公共汽车上窃取小额财物,而非追求窃取巨额财产,或采取能盗多少就多少的概括故意式的放任。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玉石的价值不应计入该案所盗窃的数额之内。黄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被告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从而阻却刑事责任。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在该案判决书中就有如下一段“;说理”;:被告人黄某的扒窃行为毫无疑义应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其后不远千里将所盗玉石归还失主的行为,不论其是出于自身的良知还是对法律的敬畏,均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并且可以也应该成为其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杨虹等:《小偷的善意被作为从轻处罚情节》,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1日,第3版。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受犯罪论体系结构安排的影响
犯罪论体系多元格局的形成,推动了学术话语层面的刑法知识形态的变化。随着20世纪90年代德国、日本系列刑法教科书的翻译引进,尤其是21世纪初期(2003年具有标志性)各种国际性或者全国性犯罪构成体系研讨会的召开、部分法学刊物对犯罪理论体系专题的刊登、部分学者对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及知识性创作,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一元”;局面即以苏联犯罪构成体系为摹本并结合本国实践有所创新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终被打破,并已形成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二元”;竞争格局。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6—;112页。
从实践维度来看,“;阶层犯罪论体系”;至今尚未见诸具体裁判之中。居于通说地位的,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排列顺序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仍处在指导实践的主导地位,检察官起诉或者抗诉、辩护人辩护、法官裁判均按此犯罪论体系进行思维和表达。例如,在“;徐凤鹏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证据不足:一、从犯罪的客体及犯罪对象方面讲,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法规定的应当保存的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而个体的会计资料不属于会计法调整的范围;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徐没有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因为徐拿走的是徐电器商城的商品经营账,并不是公司的账;三、徐电器商城的投资人、经营者是徐个人,而并非靖边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电器商城经营行为是个人而非公司集体行为;四、徐与靖边县五金交电公司事实上形成了承包关系,而且也全部如数上交了承包费。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徐无罪。”;
但是,实践中个案也出现按不同排列组合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进行表达的情形,包括: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例如本丛书涉及的“;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的裁判理由:“;这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人身;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这是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本罪的犯罪主体除自然人以外,还包括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交易相对方施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相对方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例如,本丛书涉及的“;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裁判理由:“;这是刑法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主体是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此外,实践个案还存在“;简化版”;的表达方式,包括:
其一,“;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例如,“;董杰、陈珠非法经营案”;的裁判理由:“;‘;冰点传奇’;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盛大公司所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董、陈购买、使用‘;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人董、陈利用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升级,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购买了电脑,聘用了工作人员,先后替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
其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例如,本丛书涉及的“;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的裁判理由:“;一、被告人崔、仇、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个被告人均明知仇名下的涉案银行卡内的钱款不属仇所有,而是牟存储的个人财产。当涉案银行卡被吞、牟要求仇帮助领取银行卡时,三个被告人不是协助取回涉案银行卡并交还牟,而是积极实施挂失、补卡、取款、转账等行为,将卡内钱款瓜分,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被告人崔、仇、张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本案中,三个被告人虽然是公然实施挂失、补卡、取款、转账等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当场发觉,更无法阻止三个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虽然对三个被告人可能侵犯其财产存在怀疑和猜测,并在案发后时间察觉了三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这与被害人当场发觉犯罪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三个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三、被告人崔、仇、张的行为符合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法律特征。…;…;涉案银行卡被吞后,被害人牟虽然失去了对卡的实际控制,但基于掌握密码,并未丧失对卡内钱款的占有和控制。被告人崔、仇、张如果仅仅协助被害人取回涉案银行卡,不可能控制卡内钱款。三个被告人是通过积极地实施挂失、补办新卡、转账等行为,实现了对涉案银行卡内钱款的控制和占有。上述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转移
占有’;的法律特征。”;
其三,“;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例如,“;李江职务侵占案”;的裁判理由:“;李系沪深航公司的驾驶员,在完成运输任务过程中,不仅负有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职责,还负责清点货物、按单交接及办理空运托运手续。因此,李对其运输途中的货物负有保管职责。托运人将涉案金币交付给沪深航公司承运,由此沪深航公司取得了对涉案金币的控制权。李受沪深航公司委派具体负责运输该批货物,其在运输途中亦合法取得了对该批货物的控制权。根据本案事实,托运人对涉案金币所采取的包装措施,仅是将金币等货物用纸箱装好后以胶带封缄。该包装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托运人不愿他人打开封存箱的意思,但主要作用在于防止货物散落。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就已整体地将保管、运输该批货物的义务交付给沪深航公司,托运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客观上已无力控制、支配该批货物。因此,李作为涉案货物承运人沪深航公司的驾驶人员,在运输涉案货物途中,对涉案货物负有直接、具体的运输、保管职责。李正是利用这种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承运的货物非法占有。”;
三、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受犯罪论体系思维逻辑的影响
无论是犯罪论体系的构建,还是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认定,均离不开论证逻辑。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阶层性是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之间的根本区别之所在”;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页。,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位阶关系有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按照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要求,司法裁判应遵循以下判断规则: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具体判断先于抽象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和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
1. 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从实践维度来看,个案往往采取了相反的判断规则,即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例如,本丛书涉及的“;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的裁判理由:“;被告人赵、李等为报复被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追赶他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害人被逼跳水的行为是被告人等拿刀追赶所致,被害人跳水后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但鉴于事先被告人等已有伤害故意和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亦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案例来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6页。再如,“;成俊彬诈骗案”;的抗诉理由:“;主观上,原审被告人成、黄在进入各被害单位之前就已具有骗取被害单位车辆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两被告人在意图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车辆的思想驱使下,首先使用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到职介所登记,再去被害单位应聘,既虚构了其身份及其遵纪守法的事实,又隐瞒了其‘;并非想从事司机职务’;及其曾经诈骗其他单位车辆的真相,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将车辆交其保管,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佛刑
二终字第338号。
2. 抽象判断先于具体判断
例如,本丛书涉及的“;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裁判理由,先从社会危害性层面作抽象判断,再对盗窃行为构成要件作具体判断:“;一、关于对被告人朱的行为能否用刑法评价的问题。《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朱为泄私愤,秘密侵入他人的账户操纵他人股票的进出,短短十余日间,已故意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19.7万余元。这种行为,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刑罚处罚。二、关于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利能否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四、关于量刑问题…;…;”;
…;…;
刘树德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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