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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主要目的是为跨国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提供一套准则。自1994年首次发表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广纳专家的意见,先后三次对其修改。于2016年出版的第4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已被译成15种语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逐条评述》(下称《逐条评述》)的作者Eckart J. Br?dermann教授,是一位知名的国际律师和仲裁员,也是一位造诣颇深的学者。Eckart在书中通过大量援引比较不同法域国家的合同法规则和原则、国际规范、司法判决及仲裁裁决,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其官方注释作了多维度的论述。
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具体实施就必须有一套当事方共同认可的规则。无论从权威性还是实用性考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是不二之选。为了使当事方明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每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在实践中的作用及潜在影响,《逐条评述》系*选择,我们均意识到将《逐条评述》译成中文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应该说,此书对从事跨国商事法律教学与科研的学者、执业律师、企业家、政府官员以及有志于此的年轻人均颇有助益。
-- 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王贵国
關於作者:
Eckart J.Br dermann博士系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Faculty of Law)荣誉教授(Honorarprofessor)、德国Br dermann Jah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欧仲裁中心(Chinese European Arbitration Centre)名誉执行主席(Honorary Managing Director)、德国-比利时商会仲裁中心(Arbitration Centre of the German-Bulgarian Chamber of Commerce)副主席、汉堡哈佛俱乐部(Harvard Club Hamburg)主席以及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r Schiedsgerichtsbarkei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莫斯科商事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Moscow)与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注册仲裁员等。Br dermann教授在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曾以不同身份参与超过50起国际仲裁案件且为其中约20起案件的仲裁员。与此同时,Br dermann教授作为一名涉猎仲裁、建造行业、能源、互联网技术、外国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专家,其曾以律师的身份代理多个国际商事争议案件。Eckart J.Br dermann博士系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Faculty of Law)荣誉教授(Honorarprofessor)、德国Br dermann & Jah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欧仲裁中心(Chinese European Arbitration Centre)名誉执行主席(Honorary Managing Director)、德国-比利时商会仲裁中心(Arbitration Centre of the German-Bulgarian Chamber of Commerce)副主席、汉堡哈佛俱乐部(Harvard Club Hamburg)主席以及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r Schiedsgerichtsbarkei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莫斯科商事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urt, Moscow)与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注册仲裁员等。Br dermann教授在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曾以不同身份参与超过50起国际仲裁案件且为其中约20起案件的仲裁员。与此同时,Br dermann教授作为一名涉猎仲裁、建造行业、能源、互联网技术、外国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专家,其曾以律师的身份代理多个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此外,Br dermann教授在学术领域亦造诣深厚,其研究领域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程序法(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法与比较法等。其在汉堡大学主要讲授课程为仲裁法。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逐条评述》外,Br dermann教授曾(联合)出版十数部包括评述、案例分析等不同体裁的专著与数十部合著,并曾在多个德语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Br dermann教授在巴黎大学(University of Paris)获法学学士学位(获荣誉称号[Laurat du Concours Gnral])(1980)和硕士学位(1981),后于1983年和1994年分别获美国哈佛大学法律硕士学位(L.L.M.)与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并于2011年获教授头衔。
目錄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一、唤醒
二、构想
三、实践者的观点
四、跨文化背景
五、十五种语言
六、结构
七、解释和判例法
八、《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局限
九、合同的一般注意事项
十、论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逐条评述》:背景、目标、语言、方法和材料
(一)背景
(二)目标
(三)语言
(四)方法
十一、举证责任
十二、建议
序言(通则的目的)
一、序言中通则之目的
(一)第1段: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定
(二)第2段: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调整合同的制度
(三)第3段: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补充当事人的一般选择
(四)第4段:在无任何法律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第5段: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书
(六)第6段: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七)第7段:《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立法者的范本
二、其他目的
(一)并入
(二)合同起草的工具
第1章 总则
第1.1条 (缔约自由)
一、一系列基本原则中的第1项
二、缔约自由
三、限制
第1.2条 (无形式要求)
一、不要式原则
二、限制
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
一、协议必须遵守
二、限制
第1.4条 (强制性规则)
一、关于强行法的国际私法优先
二、不同类型强行法的可适用性取决于争议解决机构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仲裁条款相结合时对强行法范围的限缩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法院选择条款相结合时更多的强制性法律
三、影响
第1.5条 (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
一、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强制性原则的局限性
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
一、有关解释的现代标准规则
(一)全球性的解释方法
(二)关于解释
二、在适当注意一般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
补充
(一)关于补充
(二)一般基本原则
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一、根据第1.5条和第1.6条第(2)款,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强制性核心原则
二、标准
三、实用相关性
第1.8条 (不一致行为)
一、根据第1.5条,该条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制性核心原则的一部分
二、更详细的原则优先
三、示例
四、救济方法
五、选择
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
一、两种惯例和一项限制
二、层次结构
三、证明
第1.10条 (通知)
一、发出人的风险分配
二、滥用职权阻止发出通知
三、撤回通知
第1.11条 (定义)
一、几个关键的定义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更多定义
第1.12条 (当事人所定时间的计算)
一、假期等的影响
二、相关时区
三、偏差与解释
第2章 合同的订立与代理人的权限
第1节 合同的订立
第2.1.1条 (订立方式)
一、超越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
(一)经典的要约和承诺检验
(二)充分表明合意的行为
二、宽松的合同谈判方式
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
一、十分确定加上意思
二、两项标准的相互关系
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
一、第(1)款是声明性条款
二、撤回必须明确
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
不言自明的原则
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
一、对默示拒绝的解释
二、以其他方式终止
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
一、该原则的功能和系统地位
二、受要约人何时表示同意即构成承诺?
(一)第(1)款第1句的基本原则
(二)未发送通知而作出某行为(第(3)款)
(三)缄默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受要约人的同意表示何时生效以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
一、时间的影响
二、口头要约
三、风险分配
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
一、相对期限的计算
二、发出时间的不确定性
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
一、原则(第(1)款)
二、例外(第(2)款)
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
第2.1.6条第(2)款不言自明的增补内容
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
一、对承诺通知的变更构成反要约
二、但是,非实质性的改变使要约人有义务表明其立场
三、标准条款特别规则
第2.1.12条 (书面确认)
一、例外:书面合同确认中包含的变更可能会改变合同
二、证明责任和检验
三、国际折中
第2.1.13条 (合同订立取决于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协议)
一、坚持实质或形式细节的自由
二、弃权
第2.1.14条 (特意待定之合同条款)
一、即使特意将一项条款留下待定,仍有可能订立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3个要求
三、3种契约方案(第(1)款)
四、可供替代的方法(第(2)款)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包含的可供选择方法
(二)特殊情况(长期合同)
(三)合同方案
(四)仲裁
第2.1.15条 (恶意谈判)
一、避免文化冲突第2.1.15条的职能
二、恶意的范例
三、损害赔偿计算,举证责任
第2.1.16条 (保密义务)
一、默示或明示的保密义务(第1句)
二、救济(第2句)
第2.1.17条 (合并条款)
一、对跨文化理解的另一贡献
二、限制
第2.1.18条 (特定形式修改)
一、无口头变更条款
二、限制
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一、4项条文中关于标准条款的简明制度
二、定义(第(2)款)
三、合并(第(1)款)
第2.1.20条 (意外条款)
一、基本公平的保障
二、检验
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单独条款优先
第2.1.22条 (格式之争)
一、对竞合标准条款适用契约严守的方法
二、限制
三、填补漏洞
第2节 代理人的权限
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唯一代理
二、代理的宽泛概念
第2.2.2条 (代理人权限的设立和范围)
一、委托人授予的权限(第(1)款)
二、默示代理权(第(2)款)
第2.2.3条 (显名代理)
一、实际的显名代理
二、典型的后果
三、间接或佣金代理
第2.2.4条 (隐名代理)
一、又一项折中
二、仅与代理人有关系
三、一项狭义的例外
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事)
一、原则:委托人不承担直接法律后果
二、委托人自身行为的例外情况
三、将表见作为非合同法问题加以区分
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或越权行事的责任)
一、严格责任
二、辩护
第2.2.7条 (利益冲突)
一、应对各种冲突
二、对越权情况的区分
三、宣告合同无效之排除
第2.2.8条 (次代理)
一、合理的情况下选用次代理
二、细节和法律后果
第2.2.9条 (追认)
一、具有追溯效力的追认
二、为第三方而设的免责条款
第2.2.10条 (代理权终止)
一、说明
二、存续的实际权限
第3章 合同的效力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未涉及事项)
不言自明的区别
第3.1.2条 (效力仅凭协议)
一、仅通过同意缔结的合同
二、限制
第3.1.3条 (自始不能)
遵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折中方案
第3.1.4条 (强制性条文)
一、第1.5条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部分强制性核心
二、限制
(一)通过合同
(二)通过法律
第2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根据
第3.2.1条 (错误的定义)
一、错误的广义概念
二、有无数界限(检验方案)
三、法律后果
第3.2.2条 (相关错误)
一、双管齐下的合理性标准(第(1)款)
二、重大过失和承担或分配风险的例外(第(2)款)
三、法律后果
第3.2.3条 (表述或传达中的错误)
一、表述中错误或传达错误
二、法律后果
第3.2.4条 (对不履行的救济)
对不履行的救济优先于合同无效
第3.2.5条 (欺诈)
一、故意导致错误从而获得利益
二、法律后果
第3.2.6条 (胁迫)
一、两种不正当的胁迫
二、法律后果
第3.2.7条 (重大失衡)
一、过分利益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一)后果的三重性(宣告合同无效、恢复原状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二)调整的替代方案
三、违约金赔偿和处罚条款
第3.2.8条 (第三人)
一、缔约方范围内的第三方
二、如果对方不需要保护,即使没有责任也能宣布合同无效
第3.2.9条 (确认)
一、缔约自由(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逻辑结果
二、确认要求
第3.2.10条 (宣告无效权的丧失)
一、职能:错误制度的一部分
二、另一方通过变更版本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三、要求
第3.2.11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一、避免文化冲突
二、要求
第3.2.12条 (时间期限)
一、合理的时间期限
二、宣告个别条款无效的特别规则
第3.2.13条 (部分无效)
第3.2.14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追溯力)
一、追溯力
二、限制
第3.2.15条 (恢复原状)
一、同时返还实物的原则(第(1)款)
二、返还实物之不可能或不适当(第(2)~(3)款)
(一)第一步:确定返还实物不可能或不适当
(二)第二步:确定只要合理应折价补偿
三、费用赔偿(第(4)款)
四、一般规则的适用
五、合同的选择
六、返还制度的限制
第3.2.16条 (损害赔偿)
一、信赖利益的赔偿
二、损害赔偿一般规则的补充适用
第3.2.17条 (单方声明)
有效规则加上必要的变更适用于传达的任何意思
第3节 违法
第3.3.1条 (违反强制性规则之合同)
一、第1.4条的第二个层面
二、强制性规则规定的效力的优先权(第(1)款)
三、第(2)~(3)款的补充制度
第3.3.2条 (恢复原状)
一、第3.3.1条第(1)款优先于第3.3.2条
二、恢复原状的合理性标准
三、第3.2.15条的适用
第4章 合同的解释
第4.1条 (当事人的意思)
一、第4章:《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
二、克服国家差异
三、步骤1:确定共同意图(如果可能)
四、第2步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根据个性化和情境化的 通情达理的人的意思进行解释的检验
第4.2条 (对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
一、通常隐含的规则
二、再次采用两步法进行解释
第4.3条 (相关情况)
一、两组标准
二、非穷尽性的
三、长期合同
第4.4条 (参考整体合同或陈述)
对第4.3条的补充:参考待解释术语的(合同)上下文
第4.5条 (给予所有条款效力)
一、避免使任何条款失去效力
二、标准条款(第2.1.19条第(2)款)
第4.6条 (对条款提供人不利规则)
将解释作为对抗供应方的最后手段
第4.7条 (语言差异)
缺失或极度平等语言条款的默认规则
第4.8条 (补充空缺条款)
一、解释的边界
二、与解释的关系
三、与第5.1.1~5.1.2条的关系
第5章 合同的内容、第三方权利与条件
第1节 合同的内容
第5.1.1条 (明示和默示义务)
一、通向普通法的文化桥梁
二、仲裁员的观点
第5.1.2条 (默示义务)
标准清单
第5.1.3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一、共同项目的结果
二、限制
三、违反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的选择
第5.1.4条 (取得特定结果的义务、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一、通向法国法系的文化桥梁
二、法律后果
三、责任限制(合同的选择)
第5.1.5条 (所涉义务类型的确定)
对义务分类的帮助
第5.1.6条 (履行质量的确定)
一、默认规则制度
二、以合理性为特征的自主标准
三、限制
四、选择
第5.1.7条 (价格的确定)
一、默认规则制度的一部分
二、一般默认规则(第(1)款)
三、具体默认规则(第(3)~(4)款)
(一)第(3)款(不履行)
(二)第(4)款(不存在因素)
四、不合理单边定价的强制性界限
(一)规则
(二)合同的选择
(三)第三方不合理定价
第5.1.8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第5.1.8条的作用
三、预先的合理时间
四、法律后果
五、合同的选择
第5.1.9条 (通过协议放弃权利)
一、释明以避免文化误解
二、需要采取的行动;缄默能构成同意
三、区别
第2节 第三方权利
第5.2.1条 (第三方受益的合同)
一、专注于第三方受益的合同
二、塑造内容
第5.2.2条 (第三方的确定性)
一、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效
二、未来受益人
第5.2.3条 (排除和限制条款)
一、第5.2.3~5.2.5条的作用
二、受益人的保护
第5.2.4条 (抗辩)
允诺人的保护
第5.2.5条 (撤销)
一、修改或撤销
二、限制
三、选择
第5.2.6条 (放弃权利)
拒绝的权利
第3节 条件
第5.3.1条 (条件的类型)
一、避免误解
二、类型
三、区别
第5.3.2条 (条件的效果)
一、默认规则制度
二、先决条件((a)项):特性
三、解除条件((b)项):特性
四、共同特征
第5.3.3条 (对条件的干扰)
一、该条件的监督
二、魔鬼在于细节
第5.3.4条 (权利保护之义务)
附条件权利的监督
第5.3.5条 (解除条件成就时的恢复原状)
一、解除条件效力的细节
二、可选择的:当事人选择追溯力时的相关性规则
第6章 履行
第1节 履行的一般规定
引言
第6.1.1条 (履行时间)
一、履行的概念和限制
二、固定时间或一段时间
三、合理性标准作为默认规则
第6.1.2条 (一次或分期履行)
部分履行主要为不履行
第6.1.3条 (部分履行)
一、保护债权人防止债务人的强制部分履行
二、限制
三、若部分履行达到不履行时债权人的其他选择
第6.1.4条 (履行顺序)
一、同时履行原则
二、限制
第6.1.5条 (提前履行)
一、保护债权人免受提前履行
二、诚实信用的例外额外费用
三、其他补救措施
第6.1.6条 (履行地)
一、期望管理
二、有利于债务人的默认规则
三、金钱债务除外
四、变更营业地
第6.1.7条 (以支票或其他票据支付)
一、支付的核心原则
二、债务人的选择
三、在拉式订货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
第6.1.8条 (转账支付)
一、推式订货制度
二、债权人控制时债务人的选择
三、债务人解除义务之时
第6.1.9条 (支付货币)
一、关于货币问题的两项条文
二、支付地点的重要性
三、货币波动时对债权人的保护
第6.1.10条 (未定明货币)
一、作为默认规则的支付地的货币
二、限制
第6.1.11条 (履行费用)
每一方承担自己的费用作为默认规则
第6.1.12条 (抵充支付)
一、均衡的国际折中
二、作决定的三层次序
(一)第1层:债务人的决定(第(1)款)
(二)第2层:债权人的决定(第(2)款)
(三)第3层:第(3)款的默认体系
三、限制
第6.1.13条 (抵充非金钱债务)
扩大到非金钱债务
第6.1.14条 (申请公共许可)
一、处理公共许可的默认制度
二、确定是谁
第6.1.15条 (申请许可的程序)
一、调整如何做
二、对方的信息
第6.1.16条 (未获批准又未拒绝之许可)
一、出现停滞流程时的终止权
二、例外:只有部分合同受到影响
第6.1.17条 (拒绝许可)
一、拒绝的法律后果
(一)影响合同效力的拒绝
(二)拒绝许可而仅履行不能
(三)通常没有损害赔偿
二、条件极其烦琐的许可
第2节 艰难情形
第6.2.1条 (合同必须遵守)
一、受国际合同实践的启发
二、提醒协议必须遵守为宗旨说明
第6.2.2条 (艰难情形的定义)
一、合同均衡的根本改变
二、加上与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有关的4个因素
(一)订立合约后知悉(a)项
(二)无法合理预见((b)项)
(三)超出控制范围 (c)项
(四)无风险分配给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d)项
第6.2.3条 (艰难情形的后果)
一、重新谈判
二、继续履行合同
三、向法院提出申请
第7章 不履行
引言
一、概述
二、根据范围,而非根据过错
三、第7章4个部分中的6种权利和救济
四、在几个选项间常有一个选择
五、可能进行单个调整
第1节 不履行的一般规定
第7.1.1条 (不履行的定义)
一、一个单一概念
二、根据合同中定义的范围,而非过错
三、对合同起草的影响
第7.1.2条 (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
一、债务人的保护
二、干预的部分相关性
三、与实现特定结果的义务最为相关
第7.1.3条 (暂停履行)
一、根据时机对双方的保护
二、要求
(一)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与所拒绝履行的义务有充分联系的责任义务
(二)先行暂停
(三) 干净的手
三、与暂停履行平行的其他选择须符合其他条文的个别规定
第7.1.4条 (不履行方的补救)
一、债务人补救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其他平行选择(但须符合其他规定的个别要求)
第7.1.5条 (履行的额外期间)
一、债权人主动处理不履行债务的方式
二、在延迟情况下终止的特权方式第(3)款
三、债权人的平行选择(第(2)款)
第7.1.6条 (免责条款)
一、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二、免责条款有效的一个基本假设
三、禁止援引严重不公平免责条款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制性核心的一部分
四、严重性检验
五、限制和合同选择
第7.1.7条 (不可抗力)
一、债务人的保护
二、条件
三、债务人对不可抗力的管理
四、债权人的选择
五、不可抗力条款
(一)一般功能
(二)长期合同
(三)实践和惯例的影响
第2节 履行的权利
第7.2.1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
一、约定金额的行为作为特定履行
二、平行选择须符合其他条款的个别要求
第7.2.2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一个实用的折中
二、例外情况(有利于债务人)
三、债务人的进一步选择
四、债权人的平行选择
第7.2.3条 (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换)
一、一个提醒
二、恢复原状
三、平行选择
第7.2.4条 (法院判决的罚金)
一、对法国法系的贡献第(1)款
二、战术考量(第(2)款第1句)
三、拒绝服从
四、平行选择(第(2)款第2句)
第7.2.5条 (变更救济)
改变主意的有限自由
第3节 合同的终止
第7.3.1条 (终止合同的权利)
一、终止作为最后手段(第(1)款)
二、根本不履行(第(2)款)
(一)从债权人的角度来关注合同的因素
(二)关注债务人行为的因素
(三)关注债务人的经济影响因素
三、宽限期作为延迟时的另一种选择(第(3)款)
四、平行的选项(视情况而定,并须符合个体对其他条文的要求)
五、法律后果
第7.3.2条 (终止通知)
一、清晰通知的概念(第(1)款)
二、通过合理时间达致均衡约束(第(2)款)
第7.3.3条 (预期不履行)
一、明确的预期不履行案例
二、通知
三、影响
四、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7.3.4条 (如约履行的充分保证)
一、避免债权人进退两难
二、给债权人的3个工具
(一)工具1:对如约履行要求提供充分保证
(二)工具2:一项暂停履行的权利
(三)工具3(可能是在使用工具1或2之后):一个额外的普通终止权
三、可能存在的替代选项
第7.3.5条 (终止合同的一般效果)
一、不同方法之间的折中
二、合同终止对未来影响的限制
三、存续权利和合同条款
(一)合法合同终止的情况
(二)无事实依据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7.3.6条 (一次性履行合同的恢复原状)
一、同时恢复原状原则(第(1)款)
二、不可能或不适当的实物恢复原状(第(2)款)
三、风险分配
四、补偿费用(第(4)款)和其他选项
五、第7.3.6条规定的一般义务规则
六、长期合同
第7.3.7条 (长期合同之恢复原状)
一、恢复原状权利的限制
二、条件
(一)原理性规则
(二)例外
三、参考第7.3.6条
四、其他选择
第4节 损害赔偿
引言
第7.4.1条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除了免责之外的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以外平行选择之适用
三、类推适用
第7.4.2条 (完全赔偿)
一、完全赔偿的原则
二、类推适用情况下的调整
第7.4.3条 (损害的确定性)
一、法院的确定性、可能性或评估
(一)根据合理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损害(第(1)款)
(二)机会的丧失取决于其发生的可能性(第(2)款)
(三)评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第(3)款)
二、合同的选择
第7.4.4条 (损害的可预见性)
一、符合比较法基准的国际标准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预见性检验的具体内容
三、合同起草阶段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7.4.5条 (替代交易时损害的证明)
一、第7.4.5条的功能
二、4个条件
三、法律后果
第7.4.6条 (依时价证明损害)
一、第7.4.6条的功能
二、3个要求
三、法律后果
第7.4.7条 (部分归咎于受损害方的损害)
一、因果关系概念的作用
二、要求
三、法律后果
第7.4.8条 (损害的减轻)
一、损害减轻的作用
二、两种形式的应用
(一)对债务人的部分庇护
(二)受损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基础
第7.4.9条 (未付金钱债务的利息)
一、功能和实践的重要性
二、两个要求和一项释明
三、利率
四、额外的损害赔偿
五、合同的选择
第7.4.10条 (损害赔偿的利息)
一、适用范围和功能
二、适用
三、避免双重赔偿
第7.4.11条 (支付赔偿金的方式)
一、法院的灵活性
二、指数
第7.4.12条 (计算损害赔偿金的货币)
受损害方的一个选择
第7.4.13条 (对不履行的约定支付)
一、作用
二、就约定支付不履行的谈判自由
三、对严重过高条款的司法控制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制性核心的一部分
四、合同选项
第8章 抵销
第8.1条 (抵销的条件)
一、抵销时的中立折中
二、一种自由主义的方法
三、第8.1条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抵销体系中的作用
(一)与第8.2~8.5条的关系
(二)优先的特殊规则
四、要求
(一)相互关系
(二)货币或其他同类履行
(三)履行债务的权利(第(1)款(a)项)
(四)另一方确定的债务(第(1)款(b)项)
(五)确定性要求的例外
五、法律后果及术语
六、合同的选择和或合同的限制以及其他限制
(一)合同的选择和或合同的限制
(二)其他限制
第8.2条 (外汇抵销)
一、功能和原则
二、竞相成为第一方
(一)货币
(二)汇率
三、限制
约定的货币
四、合同的选择
第8.3条 (抵销通知)
一、对第一方的直接指引
二、形式
三、限制
第8.4条 (通知的内容)
一、指明债务
(一)第(1)款的基本规则
(二)通知的进一步内容
二、多重债务
(一)未指明另一方存在多重债务的默认规则
(二)未指明第一方存在多重义务
(三)双方均存在多重债务
第8.5条 (抵销的效力)
一、规定的未来实质性效力
(一)抵销的实质性效力(第(1)款)
(二)数额不等(第(2)款)
(三)预期效力(第(3)款)
二、实践的结果
第9章 权利的转让、债务的转移、合同的转让
引言
第1节 权利的转让
第9.1.1条 (定义)
一、视角和范围
二、超越定义
三、限制
第9.1.2条 (排除适用)
一、某些法律优先的提示
二、(a)项
三、(b)项
第9.1.3条 (非金钱性权利的转让)
一、目的
二、有效转让非金钱性债务的条件
三、效力
四、选择
第9.1.4条 (部分转让)
一、原则
二、要求
(一)请求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权利(第(1)款)
(二)请求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以外的履行权利第(2)款
三、选择
第9.1.5条 (未来权利)
一、原则
二、确定作为要求
三、效力
四、选择
第9.1.6条 (未逐一指明的权利的转让)
一、权利束之转让
二、要求
(一)确定相关时间点
(二)部分有效
第9.1.7条 (让与人和受让人协议即可转让)
一、仅凭协议
(一)获得金钱支付权利之转让
(二)非货币履行权利之转让
二、选择
第9.1.8条 (债务人的额外成本)
一、一个创新的概念
二、要求
三、选择
第9.1.9条 (禁止转让条款)
一、平衡利益冲突
二、体系
三、有限的选择
第9.1.10条 (通知债务人)
一、作用和起作用
(一)直到收到通知
(二)收到通知之后
二、通知
(一)默示转让
(二)通知已作出时的要求
(三)通知的撤销
三、没有选择
第9.1.11条 (连续转让)
一、鲜有相关性
二、规则的目的和功能
三、开放性事项
四、选择
第9.1.12条 (转让的充分证据)
一、债务人的保护
二、因通知无效导致的证明不充分
(一)要求证明
(二)风险分配
(三)证明不充分和权利保留的后果
三、选择
第9.1.13条 (抗辩和抵销权)
一、适用范围
二、让与人的视角(第(1)款)
(一)原则
(二)可用抗辩的例子(包括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推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适用于初始交易)
(三)受让人面对此类异议时的权利
三、抵销(第(2)款
(一)原则(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前)
(二)限制
四、选择
第9.1.14条 (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权利)
一、适用范围
二、普通法与大陆法之间另一个实用的折中
三、限制
第9.1.15条 (让与人的担保)
一、不言自明的担保
二、效力
三、限制和选择
第2节 债务的转移
第9.2.1条 (转移的模式)
一、每个合同当事人的选择
二、原始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的协议((a)项)
(一)协议
(二)法律后果
三、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间的协议((b)项)
四、限制
第9.2.2条 (排除适用)
一、原则
二、例外
第9.2.3条 (须债权人同意转移)
一、对第9.2.1条(a)项的补充
二、债权人同意的内容和通信
(一)内容
(二)通信
第9.2.4条 (债权人的预先同意)
一、实践中实用的工具
二、规则适用
三、选择
第9.2.5条 (原债务人债务的解除)
一、受影响第三方的选择
二、债权人在第(1)款、第(2)款中的选择
三、第(3)款中的默认规则
四、债权人额外的选择
五、原债务人的选择
第9.2.6条 (第三人履行)
一、债务人自由作为规则
二、宽泛的解释
三、限制
第9.2.7条 (抗辩和抵销权)
一、适用范围
二、不通过转移阻却债务人的抗辩(第(1)款)
三、关于抵销的限制(第(2)款)
(一)不允许转让抵销权
(二)限制
第9.2.8条 (与被转移债务相关的权利)
一、适用范围
二、请求履行权
三、担保权
(一)原债务人作出的担保
(二)第三方作出的担保
(三)新债务人作出的担保
四、限制
第3节 合同的转让
第9.3.1条 (定义)
一、一个实用的工具
二、定义
三、概述
第9.3.2条 (排除适用)
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第9.3.3条 (须另一当事人同意)
一、解决同意的需要
二、同意的模式
三、选择
第9.3.4条 (另一当事人的预先同意)
一、实践中的一个实用工具
二、预先同意
三、对合同转让的效力
四、选择
第9.3.5条 (让与人债务的解除)
一、另一方的三个选择
二、执行模式
三、预先解除
第9.3.6条 (抗辩及抵销权)
一、概述
二、合同转让语境中与被转让权利相关的抗辩和抵销权
(一)抗辩
(二)抵销
三、合同转让语境中与被转移债务相关的抗辩和抵销权
(一)抗辩
(二)抵销
四、参照
第9.3.7条 (随合同转让的权利)
一、各项履行权的概述与差别
二、合同转让语境中与转让权利相关的各项权利
三、合同转让语境中与债务转让相关的各项权利
(一)有关原债务人债务转移的各项担保权
(二)第三方作出的担保
(三)新债务人作出的担保
四、参照
第10章 时效期间
第10.1条 (本章的范围)
一、不同体系间实用折中
二、适用范围(根据Wintgen的详细审查)
(一)可适用性的例子
(二)不适用第10章项下时效期间的反例
(三)选项
第10.2条 (时效期间)
一、时效期间的一般和基础性原则
(一)双层体系
(二)次日的起始点
(三)格里高利历法
(四)官方假日或公休日
二、开始时效期间
(一)一般时效期间(3年)
(二)最长时效期间(10年)
三、选择
第10.3条 (当事人对时效期间的修改)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作为起始点
二、模式
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强制性核心一部分的限制
(一)对一般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对最长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违反
四、选择
(一)原则:不得偏离
(二)通过分割的例外
(三)仲裁条款
第10.4条 (确认导致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原则、时机和效力
二、认可的形式
第10.5条 (因司法程序而中止)
一、中止的一项概念
二、细节
(一)参照法院法以开始中止
(二)结束中止
三、合同的选择
四、司法程序对共同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第10.6条 (因仲裁程序而中止)
一、根据仲裁调整的中止概念
二、细节
(一)中止开始
(二)结束中止
三、仲裁程序对共同连带责任人的效力
第10.7条 (替代性争议解决)
一、作为中止事件的正式调解和调停
二、法律后果:适用第10.5条和第10.6条
(一)开始中止
(二)结束中止
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对共同连带责任人的效力
第10.8条 (因不可抗力、死亡或无行为能力而中止)
一、不可抗力作为债权人的理由
二、细节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二)不可抗力的各项效力
(三)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
第10.9条 (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
一、关于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的前3个条款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
(一)前言
(二)确实主张该权利的要求
(三)剩余的抗辩权
三、对抵押物不产生影响
第10.10条 (抵销权)
一、对第10.9条的补充
二、对第8.1条及以下的补充
三、合同的选择
第10.11条 (恢复原状)
一、有时效限制的请求权作为履行的有效基础
二、根据其他依据恢复原状
第11章 多个债务人与多个债权人
引言
一、概述
二、语言
三、范围
第1节 数个债务人
第11.1.1条 (定义)
一、两种类型的债务
二、连带与数个债务((a)项)
三、可分债务((b)项)
四、选择
第11.1.2条 (连带与数个债的免除)
一、一项默认规则
二、合同解释
第11.1.3条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之权利)
一、债权人的选择
二、不履行
三、合同的选择
第11.1.4条 (存在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一、共同和个人抗辩的清晰分界
二、共同抗辩
(一)原则与示例
(二)主张
三、个人抗辩
(一)原则
(二)分担行为的法律效应
四、抵销
五、通信
六、合同的选择
第11.1.5条 (清偿或抵销之效力)
一、关于经履行解除的公认规则
二、混同
三、合同的选择
第11.1.6条 (免除或和解之效力)
一、其他债务人部分清偿的原则
二、对分担请求权的影响
(一)一般影响
(二)免除后分担份额的增加
三、合同的选择
第11.1.7条 (时效期间届满或中止的后果)
一、时效期间届满的部分减损效果
二、对抗一个债务人程序的效果
(一)第(2)款的效果
(二)限度
三、合同的选择
(一)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
(二)关于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第11.1.8条 (判决之效力)
一、原则
(一)对共同债务人无约束效力
(二)债权人的自由
二、个人抗辩权的例外情形
第11.1.9条 (连带债务人之责任分摊)
一、分担请求权和代位的基础
二、默认规定
第11.1.10条 (分担请求之限度)
一、债务人的分担请求
二、细节
(一)分担请求权分离的限定条件
(二)分担请求的限度计算示例
(三)成本与利息
(四)金钱分担
(五)时效
三、合同的选择
第11.1.11条 (债权人之权利)
一、债务人的额外手段
(一)条件
(二)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之优先
第11.1.12条 (对分担请求权之抗辩)
一、直接规则
二、共同和个人抗辩的明确区分
(一)共同抗辩
(二)一般个人抗辩
(三)特殊个人抗辩
(四)抵销
三、选择
第11.1.13条 (补救不能)
一、分摊的变更可能
二、条件
三、计算
第2节 多个债权人
第11.2.1条 (定义)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提供的3类债务规则
二、独立请求权((a)项)
(一)原则
(二)选择的优势或劣势
(三)本类债务之合同的选择
三、连带清偿请求权((b)项)
(一)原则
(二)选择优势或劣势
(三)本类债务之合同的选择
四、共同请求权((c)项)
(一)原则
(二)选择的优势或劣势
(三)本类债务之合同的选择
五、无明示选择
六、就其他概念达成合意的选择
第11.2.2条 (连带债权之效力)
一、对第11.2.1条(b)项的补充
二、细节
(一)有一个债权人的正式程序
(二)第7章项下的清偿情形
(三)合并
三、合同的选择
第11.2.3条 (对连带债权人的抗辩权)
一、功能与原则
二、第(1)款项下的抗辩和抵销
(一)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关系中共同存在的各项抗辩
(二)债务人与某一债权人的各项个人抗辩
(三)合同的选择
(四)抵销
三、第(2)款项下的各项抗辩与抵销
(一)清偿与各项抵销权利
(二)免除和和解的效力
(三)时效期间届满与中断的效果
(四)判决效果的特殊规则
第11.2.4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分配)
一、目的
二、分配
三、债务人超出部分之转移
(一)转移超出部分的义务
(二)附支出的抵销
(三)合同的选择
四、债务人与债权人合并
参考书目
一、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书籍
二、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文章
三、其他文献
相关软法、材料来源
官方注释和示范条款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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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筹备工作组(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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