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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事证据契约研究》在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对民事证据契约制度作出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填补了相关理论研究的空白,特别是对证据方法契约、举证责任契约、证据能力契约等具体问题的阐释,更是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开创性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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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小军,女,1984年8月出生,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2009年至2020年初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十余年,员额法官(审判员)。入选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项目,个人主持北京市法学会课题一项,作为主要执笔人先后参与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五项。博士论文获得第四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曾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8届学术讨论会全国二等奖、全国三等奖,29届学术讨论会全国二等奖、全国优秀奖,30届学术讨论会全国二等奖、论文写作突出贡献奖,31届学术讨论会全国优秀奖。中国法学会第十四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一等奖、三等奖。先后在《东方法学》《证据科学》《人民法院报》《北京审判》等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十余篇。撰写的案例被评为中国法院2015年、2018年年度案例,一篇案例入选2018年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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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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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一)域外民事证据契约研究和立法概况
(二)我国民事证据契约研究述评
三、研究意义
(一)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证据契约应用的困惑
(二)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体系的完善
(三)有助于丰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理论体系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的方法
(二)规范分析的方法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民事证据契约概述
一、民事证据契约概念之代表性观点梳理
二、民事证据契约的种类和分类
(一)民事证据契约的种类
(二)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分类
三、民事证据契约的特点
四、民事证据契约的性质
(一)确定民事证据契约性质的标准
(二)对民事证据契约性质的分析
五、本章小结
第二章 民事证据契约的正当性
一、民事证据契约的理论依据
(一)民事证据契约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及原则相契合
(二)自由心证原则为民事证据契约的适用提供了空间
(三)民事证据契约符合合同法基本理论
二、民事证据契约的价值分析
(一)是解决证据领域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矛盾的破题之选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三)可以弥合法律规定的漏洞和不足
(四)有助于减少法官恣意裁量,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
(五)有利于纠纷的防范和控制
(六)有助于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
三、本章小结
第三章 审判权对民事证据契约之限制与保障
一、审判权对民事证据契约之限制
(一)契约的内容不得侵犯法官心证和裁量的专属领域
(二)证据契约的适用需要经过法院的效力审查
二、审判权对民事证据契约之保障
(一)需要审判权加以保障的原因
(二)审判权保障民事证据契约运行的方式
(三)审判权行使的限度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 民事证据契约的生效及救济
一、民事证据契约的生效要件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属于可以订立契约的证据或证明事项
(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
(五)书面形式
(六)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瑕疵民事证据契约之救济
(一)救济范围包括主体不适格和意识表示不真实
(二)民事证据契约瑕疵救济的具体程序
三、违约方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违反民事证据契约之责任性质
(二)违反民事证据契约之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序
四、本章小结
第五章 证据方法契约
一、证据方法契约概述
(一)证据方法及相似概念辨析
(二)证据方法契约的概念和特征
(三)证据方法契约的常见类型
二、测谎契约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测谎契约应用存在的问题
(二)测谎契约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理论基础
(三)测谎契约构成要件的合理规制
(四)测谎契约的约束力及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三、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举证责任分配契约
一、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概念和特征
(二)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类型
二、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一)理论界对举证责任分配契约表现形式的典型误解
(二)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在实践中的正确表现
三、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优势
(一)可以突破制定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限性
(二)可以弥补规范说存在的不足
(三)可以解决法官自由裁量存在的不足
(四)可以弥补传统举证责任规范无法规避纠纷的漏洞
四、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制度构建
(一)诉前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适用规则
(二)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适用规则
五、本章小结
第七章 自认契约
一、对自认和对证据承认的基本认识
(一)自认的基本范畴
(二)当事人对证据的承认
二、自认契约的内涵及效力内容
(一)自认契约的含义
(二)自认契约在实践中的具体类型和效力困惑
(三)自认契约的效力分析
(四)承认自认契约效力的程序法基础
三、自认契约的制度设计
(一)缔约主体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契约内容为实体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事实
(三)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及具备合法性
(四)明示且为书面形式
(五)自认契约的变更、撤销
四、自认契约为证据契约的一种
(一)自认与自认契约的联系与区别
(二)自认及当事人对证据的承认均非证据契约
(三)自认契约属于证据契约的一种
五、本章小结
第八章 举证时限契约
一、举证时限契约缺乏现实运行空间
(一)一边倒的举证时限确定方式
(二)举证时限契约缺乏运行空间的原因分析
二、举证时限契约的价值分析
(一)通过案例演示举证时限契约的实践价值
(二)举证时限契约程序价值的法理分析
三、我国举证时限契约制度的完善
(一)举证时限契约的适用范围
(二)契约有效运行的相关制度保障
(三)举证时限契约内容的优化和完善
四、本章小结
第九章 证据能力契约
一、证据能力契约的适用领域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和要件
(二)证据能力契约的适用范围
(三)证据能力契约与相关证据契约的关系
二、我国引入证据能力契约的必要性
(一)司法实践中大量证据存在程序或形式瑕疵
(二)与我国现阶段证据收集模式相契合
(三)可以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四)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
三、证据能力契约具体制度设计
(一)判断证据是否具备实质性要件
(二)判断瑕疵是否属于可通过契约补正的范围
(三)订立证据能力契约的具体程序
四、本章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附录 举证通知书样本
致 谢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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