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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澳大利亚民商法领域,反映出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的法律理念,成文法对合同规制的核心在于禁止欺诈、误导、错误表述和没有良知,公平法律环境中应当含有对弱者提供特殊保护的理念,公平概念中的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要求对合同弱势一方当事人予以更多保护;成文法、判例法和衡平法共同规制着澳大利亚商事环境,成文法中的规则以判例予以支撑,规则细节界定往往在判例中,订立规则或界定规则的首个判例更有意义,衡平法是理性良知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澳大利亚法律制度背景中,事实更重要,事实产生依内心需要去寻找法律的真正愿望,法律是人的理性需要,无论其是否已经明示、都客观存在,似乎保持人性和理性,比制定法律更重要;简单便捷、直接实用,以及法制传统的绵长和稳定,也是澳大利亚商事法律环境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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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薛春丽,女,1963年11月生,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1985年毕业,获学士学位。法律本科毕业后投入专业法律实际工作,在天津司法部门做法律实务。1987年考取南开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法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培养计划中的各门课程,获南开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1992年从中国政法大学通过硕士学位答辩,获得硕士学位证书。1994年至今,在天津大学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教授过多门课程,参与主编国际经济法和民商法教材。在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亚太研究所做访问学者期间,对澳大利亚民商法律制度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出版专著 《中澳商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发表多篇相关主题的论文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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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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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与营商环境
二、合同的多种形式
三、合同的契据形式
四、推演缔约意愿
五、提供政府服务
六、广告缔约意愿的推演
七、不以愿意缔约为假设前提的适度推演
第二节缔约要素
一、缔约及事实上的合同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三、自动售货机
四、招投标
五、要约的定向与不定向
六、依规则判定承诺
七、要约的撤销与终止
八、对价及约因
九、合同对价的审查
十、债权人免债承诺
十一、信守承诺原则与公平原则
十二、合同缔约能力
第三节守信与合约
一、各种合同错误
二、弥补合约错误
三、格式合同
四、合同的合法性要求
五、合同与贸易限制
第四节合同内容与履约
一、合同内容的解定
二、实质性重要条款与非重要条款
三、默示条款
四、不确定条款、无意义条款、歧义条款
五、免责条款
六、合同当事人的契约身份与合约契合性原则
第五节合同终结与合同责任
一、终结合同的原因
二、解约协议与放弃合同
三、无过错方的解约权
四、合同终止
五、履约不能与解除合同
六、违约救济
七、精神损失赔偿规则的变化
八、合理计算赔偿金额
九、固定和非固定违约赔偿额
十、时效抗辩
十一、返还和合理支付
第二章财产法
第一节财产的范畴
第二节所有权人的身份性和持有人的财产性
第三节土地与土地附着物
第四节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土地或持有土地
第五节普通法和衡平法共同的调整与规制
第六节地主身份登记制度
一、土地地主身份登记的目的
二、土地地主身份登记的原则
第七节地产所有权关系存在的证明
一、地产的良好根基
二、地产的非良好根基
三、地产产权契据的一般性登记与专门的地产权益国家登记制度
四、原住民地产权
第八节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一、不动产转让是一个专业的程序过程
二、动产所有权转让方式有多样性
第九节继承
第十节承租权
一、租赁协议和授权许可租赁证明
二、普通法上的非正式租赁
三、租赁的内容
四、居所租赁合同和非居所租赁合同
五、更新和翻修租赁合同标的
六、噪音和隐私
七、租赁合同的内容
八、租约终止和租赁结束
九、居住租赁纠纷解决
十、终结非居住租赁关系
第三章澳大利亚程序法与其他公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院
一、审判管辖权
二、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
三、质询和巡视员制度
四、上诉审
第二节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
一、成文法
二、前例的判决理由成为判例法
第三节法律程序
一、诉讼程序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
第四节澳大利亚宪法
一、澳大利亚宪法源于英国
二、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宪法
三、1986年澳大利亚法
第五节成文法解释
一、成文法解释与法官造法
二、成文法解释方式
第六节生意和业务领域的犯罪
一、犯罪
二、对抗式刑事诉讼程序
三、刑罚的目的
四、犯罪主体
五、偷盗、贪污、侵吞、造假和欺骗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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