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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共有的习惯 : 18世纪英国的平民文化

書城自編碼: 345494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会科学总论
作者: [英]E.P.,汤普森 著,沈汉,王加丰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59747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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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战后英语世界广受瞩目的马克思主义者,史学巨擘,新左派重要奠基人,与霍布斯鲍姆齐名的思想家
重构社会与文化的里程碑研究,从《共有的习惯》到共同的意识,孕育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
汤普森在我眼里是独特的历史学家,他不仅拥有智慧、才华、学识和写作天赋,还能创造出令人望尘莫及的杰出著作。凡是读过他的人都不会忘记。E. J. 霍布斯鲍姆
內容簡介:
粮食骚乱中的民众为何守纪节制,很少趁火打劫?卖妻交易中的女方为何轻松得意,甚至非常开心?喧闹游行中的队列为何只是象征性羞辱,却无实质性伤害?光怪陆离的民众行为到底如何解读?

18世纪的英国,父权衰落,法度废弛,社会急剧转型。失去保护的平民诉诸传统与习惯,捍卫自身权利。他们抵制圈地运动,反对自由市场,逃避资本主义,在与统治者的互惠博弈中,发展出独特的平民文化,成为英国工人阶级形成的先声。

《共有的习惯》对18、19世纪英国社会的乡规民俗进行了再考察,对于当年贵族与平民的关系、乡间的风俗,如买卖妻子喧闹游行等作了深入的描绘。作者独特的道德经济学的观点有助于我们破除理性经济人的迷思,探索人性的多种可能。
關於作者:
E.P. 汤普森(E. P. Thompson),西方马克思主义历史学重要代表,文化研究的开山鼻祖,社会批评家、和平活动家,是欧洲反核运动的领导人之一。提出了道德经济学的重要概念,著有《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威廉莫里斯:从浪漫主义到革命》等。
◆ 译者简介:
沈汉,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史研究会理事,国际代议和议会制度史委员会会员。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史、欧洲史、资本主义史。著有《英国宪章运动》《英国土地制度史》等多部专著及多部译著。

王加丰,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长期从事世界史教学与研究,研究方向着重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史、西方文化史及现代化理论等方面。著有《西欧原工业化的兴起》《西欧16―17世纪的宗教与政治》等多部专著及多部译著。
目錄
代序:E. P. 汤普森(多萝西汤普森)
前言和致谢
第一章 导论:习惯与文化
第二章 贵族和平民
第三章 习惯、法律和共有的权利
第四章 18 世纪英国民众的道德经济学
第五章 道德经济学的再考察
第六章 时间、工作纪律和工业资本主义
第七章 买卖妻子
第八章 喧闹游行
索引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导论:习惯与文化

本书中的所有研究都通过不同的途径与习惯(custom)这一主题相联系,而习惯,在18世纪和进入19世纪时表现为劳动人民的文化。我的论点是:习惯意识和习惯做法在18世纪表现得特别强烈,实际上,某些习惯是晚近创造的,并且实际上是在要求新的权利。研究16世纪和17世纪的历史学家倾向于认为:在18世纪,连同巫术、妖术和类似的迷信行为,习惯的使用是衰落的。人民受到上层意欲改革民众文化的压力,读写取代了口耳相传,并且启蒙(据说)也是从地位优越的等级向从属等级渗透的。
但是,改革的压力遭到了顽强的抵抗,而在18世纪,人们看到,贵族文化和平民文化之间拉开了极大的距离,相互间极为疏远。彼得伯克在他富于启发性的研究著作《近代早期欧洲的民众文化》(Popular Culture in Early Modern Europe,1978)中指出,这种距离是欧洲普遍的现象,而结果之一是民俗学的出现。社会上层反应敏锐(或感觉迟钝)的观察者,派出了调查团去视察下层平民的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并记录下他们各种奇怪的习俗和仪式。在民俗研究脱颖而出之时,这些习俗已逐渐被视为古俗或遗风,而民俗学的伟大先驱约翰布兰德(John Brand)认为有必要在他给《民众古俗观察》(Observations on Popular Antiquities)作序时,对其关注之事进行辩解:

没有什么与我们的调查无关,更没有什么不值得我们一顾,即便涉及最贫穷的民众;那些处于最底层的小人物,他们在人类的政治事务中并非是最不重要的。

因此,民俗学在最初就表现出屈尊俯就的距离感和从属感(布兰德指出,国家行政组织的那种傲慢和必要性,已经把人类分割为各种不同的从属物种),而且视习惯为某种残存之物。在150年中,收集者偏爱的方法是把这些残存归为俗艳的习俗,它们只能在遥远的乡间找到自己最后的藏身之处。如19世纪末一位民俗学研究者所写的,他的目标是记叙:

那些仍旧停伫在本国土地的偏僻处和角落,或者在我们繁忙的都市生活进步的进程中仍然残存的旧习惯。

我们感谢这些收集者仔细地描述了祭水神节、献堂纪念节或是庆祝收获完成的节日,或者甚至还有喧闹示威游行的例子。但是,因为将(为数众多的)习俗视为不连续的残存物,我们缺失的是从整体出发来思考习俗的强烈意识(尽管它有许多表现形式),习惯并不倚仗别的事物,而是自成一类是环境、心态,是有关话语、合法性和期望的一整套词汇。
在较早的数个世纪中,习惯一词用来涵盖现在用文化一词所涵盖的许多内容。习惯是人的第二天性。弗朗西斯培根把习惯视为被劝导的和积久渐成的惯性行为:人们入教、抗议、承担义务、说大话,周而复始。好像他们是无生命的肖像,或者只是为习惯的车轮推动的机车。那么,对培根来说,问题是要使人尽可能在年轻时养成较好的习惯:

由于习惯是人生主要的法官,要用一切手段使人努力养成好的习惯习惯从青年时代开始培养是最完美的;我们称之为教育的东西,实际上不过是一种早期习惯。

培根没有考虑到劳动人民,但是100年之后,像培根那样十分确信习惯是侵犯我们的暴政的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极其缺乏善意地对待任何的教育普及。人民群众有必要使他们的身体适合劳作,既是为他们自己,也是为了供养那些十分幸运的无所事事者、悠闲者和逍遥者:

为了能在最破陋的环境中使社会幸福、人民舒适,这要求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应当既贫穷又无知。知识扩展着并成倍地增加我们的欲望因此,每个国家和王国的繁荣和幸福,要求贫穷劳动者拥有的知识应当限制在他们的职业范围内,并且永远不要超出(由于事情很明白)与他们的职业有关的内容。一个牧羊人、庄稼汉和任何其他的农民对世界以及与他的劳动或雇佣不相干的事情了解得越多,他便越不可能以兴致勃勃和满足的态度从事疲劳而艰辛的工作。

因此,对曼德维尔来说,阅读、写作和算术对贫民极其有害。
如果不给众多的贫民(thepoor)以受教育的机会,他们别无他法,只得回到口头传播,如此也就带着习惯的沉重负担。如果说剥离了它们所处的环境的19世纪民俗残余未能意识到习惯是一种环境和心态的话,它也忽略了在每天和每周一成不变的劳动中许多习惯的理性功能。某些时候,许多习惯是由民众的压力和抗议而被支持和强制实行的。习惯在18世纪无疑是个好词:英格兰长期以来一直以其美德和古老而骄傲。它还是一个尚在使用中的词。如果说习惯沿着一条道路传达了我们今天将其归之为文化的众多内涵,那么,习惯则沿着另一条路线与普通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种法律源于民众的风俗或习惯做法:习惯做法被归纳为规则和先例,它在某种情况下被编纂成法典并可以在法律上被执行。
最重要的例子便是地方法(lex loci),即采邑的当地习惯。这些习惯的记录在某些时候只是保存在上了年纪的人的记忆中,除非被成文法宣布无效,否则就始终具有法律效力。这在第三章有充分的讨论。还有一些工业团体,对他们来说,习惯被宣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康沃尔的锡矿工人,他们有锡矿法庭;迪恩森林的自由矿工,他们有丹尼斯手册。迪恩矿工所主张的权利可能从13世纪沿袭而来,但是,矿工的法律和习惯是在1610年的一次审讯中被编纂成法典的,当时48名自由矿工记载下了他们的习惯做法(在1687年第一次付印)。一种行业或职业经常援引的习惯表明,在如此长时间内实施的习惯做法已经带有特权或权利的色彩。因此,在1718年,当西南部的布商试图把每匹织物拉长半码时,织工抱怨说,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自远古便有的法律、习俗和习惯。而在1805年,伦敦的印刷工人抱怨说,雇主通过对习惯法提出质疑或否认习惯法,以及通过不承认此前一直是唯一依据的公认的先例,来欺骗他们的愚昧的雇工。在工业革命开始时期,许多著名的斗争对于习惯的攻击与对工资及工作条件的攻击同样多。
这些习惯中绝大部分可以称为有形的:它们以某种形式编纂起来,或者说它们能被精确地加以解释。但是,由于平民文化在许多乡绅看来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其他的习惯人们很少注意。处于布莱策主教保护下的梳羊毛工,处于圣克莱门托保护下的铁匠,处于圣克里斯平保护下的鞋匠,他们行业的游行仪式和典礼过去一直被写进每年团体活动的日程表,在18世纪仍然可以在行加冕礼和周年纪念这些特别的日子举行。但是,在19世纪,这些游行仪式无法得到两相情愿的行业支持,雇主和法人团体害怕这些仪式会借机带来高涨的情绪和骚乱(有时的确如此),而且,纪念圣克莱门托的活动不是在街道上而是在行业俱乐部或在酒馆的互助会会议上举行的。
这是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贵族和平民文化分裂的征兆。很难不从阶级角度来看待这种分裂。一位感觉敏锐的民俗研究者G. L. 戈姆(G. L. Gomme)把民俗看成属于人民的习惯、仪式和信仰

而且这些风俗与国家和民族认可的习惯、仪式和信仰之间常常有明确的抵牾。这些习惯、仪式和信仰绝大多数是由传统来保持着活力它们能够保存下来部分归因于这样的事实,即广大人民群众并不属于那种高于他们,且并非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文明。

18世纪,习惯是赋予几乎任何请求权、习惯做法和惯例的合法性的修辞。因此,未编成法典的,甚至编成法典的习惯处于不断的变动中。传统一词使人联想到的是稳定持久,而与此截然相反,习惯是一个变动的充满争论的领域,对立的利益集团在此提出冲突的要求。这便是为什么一个人必须像对待普遍原理那样也对民众文化(popular culture)保持警惕。如果从已经影响了社会历史学家的人类学转向来看,或许一个大家都能同意的观点是,把这种文化看作一种共同的意义、态度和价值体系,以及它们被呈现的象征形式(演出、艺术品)。但是,文化又是包含形形色色信息源的水塘,其中在书面和口头、上层和底层、乡村和都市之间互相往来交流;它是一个冲突因素的竞技场,它要求某种强制性的压力(例如民族主义、流行的宗教正统观念,或是阶级意识)采取体制性的形式。并且,实际上,正是文化这个词及其对一致同意的乞求,足以分散人们对社会和文化中的矛盾以及整体中的裂痕和对抗的注意力。
在这一点上,对民众文化的一般性概括就显得空洞,除非坚定地把它们置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披上习惯这个华丽辞藻外衣的平民文化(the plebeian culture)(一词),它作为本书的中心论题,无法自我定义或是不受外部影响。面对贵族统治者的约束和控制,它采取了防守姿态。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峙和谈判将在第二章中探讨,随后是习惯心态和富于革新精神的心态(市场)之间冲突的案例研究。在这些研究中,我希望平民文化成为一个更为具体的和便于使用的概念,不再处于意义、态度和价值的空中楼阁,而是处在一种社会关系(一种剥削和抵制剥削的工作环境)和权力关系(被家长制和服从的礼仪所隐蔽)的具体均衡中。(我希望)通过这种方法使平民文化处于它适当的有实际意义的住所中。
让我们扼要地叙述一下18世纪平民文化特征的要点。作为一种演变中的事物,它显示了通常被称为传统文化的某些特点。在乡村社会中,同时也在人口密集的工业区和矿区(西英格兰的纺织工业区、康沃尔的锡矿区以及英格兰中部烟雾弥漫的工业区),存在着大量习惯定义和期望的传承。学徒制作为掌握熟练技术的一种传承方式,并不限于它形式上的工业含义。它也是一种代际传递的机制。儿童履行着家务职责,首先是为了她的母亲(或祖母),然后(常常)是作为家内或农场雇工,而去做学徒。而一个从事哺育孩子工作的年轻母亲,她是社区中年长妇女的学徒。在没有正式学徒制的行业中情况也是如此。而伴随这些特别技能入门培训而来的,则是对社会经验或社团共同智慧的学习。尽管社会生活在变化,尽管流动如此频繁,但变革仍然尚未达到可以假定相继的每一代人的视野会发生差异的那种程度;文化促进(和疏远)以及正规教育的发动机还没有达到可以插手干预这种代际传递的程度。
惯例和规范都在缓慢发生变异的习惯环境中代代相传。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口耳相传,以逸事的戏目和故事的样本而永久不灭的;在口述传统为书面文字的发展所补充的地方,流通最广泛的印刷品,诸如廉价文艺小册子、历书、诽谤作品、临终讲演和对犯罪逸事的叙述,都倾向屈服于口头文化的期望,而不是作为替代物对它进行挑战。
这种文化,无论是以消遣的形式还是以抗议的形式,都非常活跃地传播了(或许还生成了)仪式化或程式化的行为。甚至可能地理上的流动连同扫盲的发展实际上还扩展了这些形式的范围并使它们分布更广:限定价格是粮食骚乱的主要行动,波及全国大部分地区(第四章);通称为卖妻(wife sale)的离婚仪式,其起源地并不明确,但似乎其影响已散布到全国各地(第七章)。喧闹游行的证据表明(第八章),在一些更为传统的社区中而这些绝不总是乡村社区十分强大的社会和道德规范的自我激励力量在运转着。这一证据可以表明,越轨行为在某个程度内是可以得到宽容的,超过了那个程度,社区便要试图把它自己继承下来的期望强加于违规者,并试图认可婚姻角色和性行为。无论如何,甚至在这里,我们不得不保持谨慎:这并不完全是一种传统文化。以这种方式被保护的规范,与教会或当局诏示的那些规范并不一样;它们被限定在平民文化自身之内,而用以针对声名狼藉的性罪犯的羞辱仪式,同样可以用来针对工贼,或针对乡绅及其猎场看守人、征税官员和治安法官。
因此,就其形式来说,这是一种保守的文化,它呼吁并增强传统做法。其形式也是非理性的;它们并不通过小册子、布道或讲坛诉诸理性;它们把暴力、嘲弄、羞辱、恐吓强加于人作为惩罚。但是,很难轻易地把这种文化的内容和目的描述为保守主义的。因为在社会现实中,随着时间推移,劳工越来越脱离传统的庄园、教区、社团和家长制政府的控制,并且远离对乡绅的直接依附。从此,我们拥有一种习惯文化,它在日常动作中并不受统治者意识形态的支配。乡绅们支配一切的统治权也许规定了某种范围,平民文化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由行动和发展,但是,由于这种统治权是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或巫术的,它在决定这种平民文化的特质时几乎没有什么作用。控制机制和统治权的概念属于法律,而不属于基督教会或君主政体的超凡魅力。但是,法律既不在城市里以宗教的名义传播姊妹情谊,也不听取罪孽深重之人的忏悔;它的主体既不念经祈祷,也不到圣者的神殿去朝拜相反,他们阅读诽谤文章并在小酒馆畅饮,不仅毫无恐惧感,而且以一种模棱两可的赞许态度看待某些法律的牺牲品。法律会强调统治者容忍的限度;在18世纪的英格兰,它并没有进入茅舍,为寡妇的祈祷文所提及、作为圣像来装饰墙壁,或者反映一种生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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