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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近来,网络犯罪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关切的重点问题。网络犯罪研究视角的不同及研究对象的差异,使得如今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网络犯罪的不断演变,推动了网络犯罪研究的不断进化,刑法学作为一门*精密的学科,需要主动关注与回应变动中的网络犯罪,并作出精准处理。基于此,本书尝试从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典型案件、部分网络犯罪的成因与防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入手,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将网络犯罪研究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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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齐文远1956年出生,内蒙古赤峰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哥本哈根大学犯罪学年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司法部项目等,获司法部优秀法学科研成果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钱端升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等奖励。
杨柳1979年出生,湖南湘潭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或参与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等,获湖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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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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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网络犯罪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犯罪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 ◎003
一、网络犯罪的基本演变 ◎003
二、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之间的关联 ◎013
第二节 刑法意义上的网络犯罪 ◎015
一、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015
二、网络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020
三、网络安全刑法规制之根本 ◎021
第三节 网络犯罪研究之意义 ◎024
一、网络犯罪与网络安全密不可分 ◎024
二、网络犯罪研究的国际层面意义 ◎030
三、网络犯罪研究的国内层面意义 ◎033
第二章 网络时代的《刑法》修正
第一节 网络时代《刑法》修正的基本特征 ◎043
一、《刑法》历次修正以犯罪化为主 ◎043
二、《刑法》修正体现了轻缓化的趋势 ◎045
第二节 网络时代《刑法》修正的基本目标 ◎047
一、《刑法》修正的目标选择 ◎047
二、《刑法》修正目标的确定 ◎052
第三节 网络时代严密刑事法网的路径选择 ◎053
一、造法与释法的博弈 ◎053
二、释法优于造法 ◎054
三、对刑法功能泛化的省思 ◎062
四、由立法中心主义迈向释法中心主义 ◎067
第三章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刑法规制网络平台的根源 ◎076
一、快播公司是何种性质的网络平台提供者 ◎076
二、快播公司存在传播行为吗 ◎080
第二节 刑法规制网络平台之根据 ◎083
一、网络平台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083
二、何种网络平台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085
第三节 刑法规制网络平台之根本 ◎087
一、刑法规制网络平台的教义学进路 ◎087
二、不作为应是网络平台承担刑事责任的教义学依据 ◎090
第四章 网络诽谤犯罪的教义学分析
第一节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面临的质疑与回应 ◎101
一、面临的质疑 ◎101
二、笔者的回应 ◎102
第二节 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定位 ◎110
一、客观处罚条件体系定位的基本争议 ◎110
二、客观处罚条件的合理定位 ◎112
第五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及其挑战 ◎119
一、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界定 ◎119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 ◎124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挑战 ◎127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现状及其缺陷 ◎133
一、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对策 ◎133
二、当前举措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之不足 ◎139
第三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治理 ◎144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网络恐怖主义 ◎144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网络恐怖主义治理路径 ◎148
第六章 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
第一节 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状况 ◎161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161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现状 ◎164
第二节 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168
一、刑法意义上的网络诈骗行为 ◎168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认定 ◎171
第七章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第一节 人工智能犯罪的现状 ◎184
一、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 ◎184
二、人工智能的犯罪风险 ◎187
第二节 人工智能犯罪对刑法基本理论的冲击 ◎190
一、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争议 ◎191
二、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成为问题 ◎195
三、人工智能犯罪对其他基本理论的冲击 ◎199
第三节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203
一、人工智能犯罪的基本类型 ◎204
二、工具利用型犯罪:利用者或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10
三、技术缺陷型犯罪:设计者与制造者承担刑事责任 ◎218
四、人工智能自主型犯罪: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 ◎224
参考文献 ◎229
后记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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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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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网络犯罪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关切的重点问题。网络犯罪研究视角的不同及研究对象的差异,使得如今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网络犯罪是一个复合概念,至少包含着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从犯罪学视角而言,网络犯罪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影随形,经历了发端、发展与发达阶段,如今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犯罪具体有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等形式。从发展的过程来看,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且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犯罪由量变发生了质变,人工智能类人化特征逐渐显现,甚至可以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形式出现,这些问题不得不引人思考,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其二,从刑法学视角而言,网络犯罪尽管是一种新时期新形态的犯罪,但认定网络犯罪仍然必须植根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这两大犯罪基本特征。网络犯罪是传统犯罪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传统的刑法理论仍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犯罪的认定。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犯罪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也给传统的刑法理论造成一定的冲击,尽管这种冲击是部分的而非全局的,是零星的而非系统的,但牵一发而动全身,正视冲击、回应挑战是我们理论研究者的当然使命,也是亟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从研究方法而言,尽管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件根本缘由在于技术的革新与进步,但也的的确确考验着既有刑法理论的解释力与适应性。是在既有的刑法理论框架之内回应,抑或基于新情况而创造新的理论?这需要理论研究者既与时俱进地学习、了解新的技术进展,又进一步思考、考量传统的刑法基础理论,进而检验二者的匹配程度这是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刺激和相互检验,同时也是一个相互调适的过程。毫无疑问,传统的刑法理论即便在网络时代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也同时需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回应。新情况、新问题同样也可以催生新的理论,这是必然规律,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此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网络犯罪新型案件的不断涌现导致现有法律规制捉襟见肘时,是否需要修正既有规定甚至是创造新的规则?立法论与司法论两种理念开始交织、缠绕,困扰着理论研究者与司法实践工作者。因此,网络犯罪的立法研究与司法研究是当前两种主要的研究范式,当然也离不开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预见,这种研究范式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且在各自的层面发挥独特的作用,它们会在相互批判中共同推动网络犯罪的研究。
从研究对象而言,诸如快播案二维码案等经典案例的出现,以及新的犯罪形式如网络恐怖主义,乃至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都成为网络犯罪研究领域中的热门话题。此类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受关注程度高、影响面大、与普通人生活更为贴近等特征,不可避免地成为研究热点。一方面,我们应当鼓励该类研究,因为该类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是一种非常接地气的研究,能够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警惕个案研究中的碎片化问题。即单纯的个案式研究容易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能系统化、体系化地解决问题,其研究结论可能不具有普遍适应性。多发性的个案容易形成从点到面的影响,从而迫使最高司法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对此予以回应。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频出就是明证。也正因为如此,关于网络犯罪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也成为重要研究对象。尤其是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当前可谓方兴未艾,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都将成为学术研究的富矿。
网络犯罪的不断演变,推动了网络犯罪理论研究的不断进化,两者是一种因果关系。刑法学作为一门最精密的学科,需要主动关注与回应变动中的网络犯罪,并且做出精准处理。处理的根本原则和目标是合理划定刑法边界,保护、推动技术发展。这就给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应当是我们更高的追求。基于此,我们尝试着从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典型案件、部分网络犯罪的成因与防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入手,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将网络犯罪研究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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