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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政府职能转移实际上是将行政任务疏解于社会,由社会参与行政任务的实施,以期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国家治理到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这是一个治道变迁的过程,政府职能转移是其中的典型实践。通过职能转移,社会主体参与实施行政任务,实施主体和行为的公法属性及相关权利救济、行政责任承担等一系列公法问题亟待研究。政府职能转移的公法学研究可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样本。
本书是国内较早专题性研究政府职能转移的公法学著作,对行政法基本理论及一些前沿理论,如合作国家理论、国家担保理论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和比较分析,并将政府职能转移放置于民营化及公私合作背景下进行研究,是一部民营化及公私合作语境下的关于行政法前沿问题研究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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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乔亚南,1981年生,河南南阳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
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研究领域有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法、行政调解、政府信息公开、公务员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政府职能转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中国地方立法、人权研究等。在公开刊物及核心期刊发表40余篇学术论文,独著1部,参撰著作6部,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
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称号,获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奖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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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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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中央着力推动
二、地方实践
三、契合理论前沿
第二节研究对象及范围概念界定
一、研究对象政府职能转移的概念界定
二、本书研究范围样本剖析
第三节研究现状与综述
一、关于政府职能转移的专题性研究成果
二、政府职能转移的背景理论与实践民营化、公私合作、合作国家的研究成果
三、基于政府职能转移所探讨的行政法问题的研究成果
第四节研究方法与进路
第一章政府职能转移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分析
第一节政府职能转移的理论基础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二、自治与社会自治理论
三、民营化理论
四、合作国家理论
第二节政府职能转移的实践分析
一、我国政府职能转移实践的概况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内容与种类
第三节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承接主体:社会组织
一、社会组织概念的含义及其在我国法律上的沿革
二、中央对职能承接主体概念表述变化及现实侧重
三、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优势
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第四节我国政府职能转移与国际民营化实践的比较
一、国际民营化实践中的三种主要形式:释股、外包、委托
二、政府职能转移是国际民营化实践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章原则论:政府职能转移的正当性建构
第一节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及合法性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基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二、基于合法性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第二节基于合理性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二、合理性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必要性
三、合理性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五个面向
四、合理性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重点内容
第三节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
二、正当程序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的必要性
三、正当程序原则规制政府职能转移活动的重点内容
四、政府职能转移的五大程序设置
第四节基于行政公开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行政公开原则的内涵
二、职能转移的依据公开
三、职能转移的过程公开
四、职能转移的内容公开
五、职能转移的结果公开
第五节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正当性建构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二、职能转移决定不能随意撤销
三、承接组织不能随意更换
四、政府与承接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转移协议
五、承接组织所作出的行为或决定不能随意撤销
六、转移期限届满或者转移协议终止后,公共服务务求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保护民众的信赖利益
第三章主体论:行政主体理论重构契机与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
第一节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确立及其反思
一、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确立及其贡献
二、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反思
第二节政府职能转移:行政主体理论重构的契机
一、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本质:理论重构的基本视角
二、政府职能转移: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方向
三、政府职能转移促进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以及重构思路的厘清
第三节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测定
一、从民主原则论定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
二、承接组织实施公共行政职能的公法属性
三、承接组织实施公共职能所面对的是基本权利主体
四、狭义与广义政府职能转移中承接组织的行政主体身份的不同
第四章行为论:契约行政的新发展与行政行为的新样态
第一节政府职能转移:契约行政的新发展
一、契约行政:新兴的公共行政模式
二、契约行政与政府职能转移
第二节转移契约既是内部行政契约又是外部行政契约
一、政府职能转移实践中的转移契约
二、转移契约的行政契约属性
三、内部行政契约与外部行政契约的区分及其意义
四、转移契约的内外部行政契约属性如何区分
第三节承接组织实施职能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及其新样态
一、承接组织实施职能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
二、行为基础的契约性
三、行为的自治性
四、行为的双方性和协商性
第五章救济论:承接组织及相对人权利救济与内外部行政争议解决
第一节承接组织权利的救济及外部行政契约争议的解决
一、转移前社会组织权利受侵害情形及救济途径
二、转移后承接组织权利受侵害的情形
三、转移后因转移主体主张而产生的外部行政契约争议之情形
四、外部行政契约争议解决及权利救济机制设计
五、行政契约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双向救济安排
第二节承接组织与转移主体的内部行政契约争议的解决
一、内部行政契约争议发生的情形与例证
二、内部行政契约争议解决机制的种类与采选
第三节相对人权利救济程序
一、相对人权利可能受侵害的情形与例证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针对性调整
三、行政诉讼是当然的救济途径
第六章责任论:国家担保责任及其在政府职能转移中的实现
第一节担保国家与国家担保责任
一、国家角色的演变及担保国家概念提出
二、担保国家的内涵
三、担保国家与合作国家之比较
四、担保国家理论下的国家担保责任内涵及其阶层化分类
第二节担保国家下的政府职能转移及国家担保责任的总体实现
一、担保国家主要着眼于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及公私合作
二、政府职能转移是担保国家的典型实践
三、国家担保责任在政府职能转移中的总体实现
第三节国家担保责任在政府职能转移中的具体实现
一、由承接组织承担执行责任
二、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具体内容:支持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兜底责任的板凳功能及国家承担兜底责任的具体条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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