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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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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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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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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2对销售食用农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排除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案例3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4检疫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5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6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7不按规定对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案例8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案例9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案例1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11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1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经营者在其经营的药店中出售假冒批准文号或主要原料为纯蜂胶但未经食品安全性评估的产品,且经营者对产品情况明知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7违法收购、销售病死猪,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案例18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鼓励食品企业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配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检验】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例20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履行查验义务
案例2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履行查验义务
案例22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餐饮设施、用具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案例23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二条【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
案例2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四节特 殊 食 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
案例26不得使用违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食 品 检 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
第九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案例27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要求】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
第八章监 督 管 理
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案例28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章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重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案例29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
案例30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
案例31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2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案例33用工业酒精勾兑生产白酒出售,导致了多人伤亡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案例34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5禁止非法使用瘦肉精配制配料添加剂
案例36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37销售地沟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8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律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6年2月6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7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1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31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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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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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则是在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虽仅两字之别,却清晰地反映了食品立法思维的改变和更高的要求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为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新出现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第三,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四,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一,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实施等方面,规定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详细规定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内容。第二,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三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和制定方法。第三,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二,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查验记录制度,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第四,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第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第六,严格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管理。
五食品检验
第一,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二,明确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六食品进出口
第一,明确规定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第二,完善了风险预警机制,规定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八监督检查
第一,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相关制度,并且列举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应措施。第二,明确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在法定条件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有关制度。第三,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九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规定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二,关于行政处罚,对各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例如: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三,规定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本书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线,结合对其条文的权威解读及真实、具体的案例进行注释,从而呈献给读者的不仅是纸面上的法,还有活生生的生活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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