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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继承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总成》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纲,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等进行汇编,内容丰富、条理清晰、使用方便,是一本兼具实用性与学术性的工具书,特别适合广大学习者及实务工作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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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兼职教授。自1975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领域有深入研究,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继承编课题组组长。著有《民法总则》《继承法专论》《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家事法》《亲属法专论》《人身权法论》《人格权法专论》《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债与合同法》《合同法》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兼职教授。自1975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领域有深入研究,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继承编课题组组长。著有《民法总则》《继承法专论》《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家事法》《亲属法专论》《人身权法论》《人格权法专论》《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债与合同法》《合同法》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
王毅纯,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明斯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台湾东吴大学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为民法基础理论、侵权法、物权法、继承法、网络与信息法。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等课题,在《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求是学刊》、《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民商法论丛》、《私法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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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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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继承的开始
第3条遗产范围
第4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5条继承方式
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第8条诉讼时效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9条男女平等
第10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11条代位继承
第12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13条遗产分配
第14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15条继承解决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16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17条遗嘱的形式
第18条遗嘱见证人
第19条必留份规定
第20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21条附义务的遗嘱或遗赠
第22条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23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24条遗产的保管
第25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26条遗产的认定
第27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28条胎儿预留份
第29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30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31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32条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33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34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3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36条涉外继承
第37条生效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文件目录
相关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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