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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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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所涉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新型问题,经反复归纳、筛选,剔除陈旧过时的,摒弃理论性过强而实践中缺乏参考价值的,精简拖沓冗长的,加入全新观点和依据,凝炼汇总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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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收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及地方意见均为商事审判领域重要且现行有效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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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保险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在吸纳各级法院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商事审判基本理论和*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依据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政策,分门别类,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保险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力求涵盖保险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突出实用性、指导性、权威性,为读者办理保险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与借鉴。
本书修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丰富案例
本次修订再版,补充了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有关保险方面的全部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本书的案例资源。
2.完善内容 《保险案件审判指导(增订版)》在吸纳各级法院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商事审判基本理论和*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依据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政策,分门别类,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保险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力求涵盖保险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突出实用性、指导性、权威性,为读者办理保险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与借鉴。
本书修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丰富案例
本次修订再版,补充了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有关保险方面的全部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本书的案例资源。
2.完善内容
针对2014年以来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保险法律实务的发展,补充和更新了实务中的新问题、新观点,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全面。鉴于保险法自1995年6月30日通过后,历经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4次修正或修订,目前新版的《保险法》是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保险法》,本书对上述各版《保险法》的内容均有所涉及,为方便读者理解和查阅,修订时编者特别在书中注明了《保险法》的版本信息,如无特别说明,均指2015年《保险法》或与2015年《保险法》规定相同。根据2015年新修正的《保险法》及新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等规定对全书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在具体内容修订方面,设专章或专节增加了保险合同复效、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等新问题;对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解除权、人身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大幅调整、修改与补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可保利益、格式条款的解释与效力、保险理赔与责任承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等进行了补充与完善,等等。
3.更新规定
搜集了保险领域2014年至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各地新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修改和补充到相应内容中;在本书的附录部分全面收录了*人民法院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供读者查阅。
4.查漏补缺
本书一版中,有作者、读者和编辑发现了部分问题,经过仔细核对与认真研究,对全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改正,重新统一了全书的标题级和体例,对表述不够准确或清晰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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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二审合同、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商事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商事审判监督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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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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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案件基本问题
第一节保险案件类型及争议
001.保险案件的主要类型
002.保险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
第二节2002年修正《保险法》与2009年修订《保险法》的衔接
003.《保险法》新旧法适用的溯及力原则及例外情形
004.应将合同成立作为《保险法》新旧法适用的原则区分时点
005.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法的规定
006.适用新法的行为和事件
007.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008.适用新法时一些期间的起算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成立
009.预收保费或口头通知续保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宜补签
010.保险合同应当以当事人作出承诺时,为合同成立时间
011.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既未作出承保,又未作出拒保,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012.保险合同约定有犹豫期的不影响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承保时成立
013.体检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14.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015.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016.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017.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018.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在所附期限届至时生效
019.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且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签发保险单为必备形式
【公报案例】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020.保险费支付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约定以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021.保险合同的附条件应当加以适度限制,所附条件为免责条件时,不能对抗合同其他有效条款
022.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或签章,他人代签的,除投保人追认外,合同不生效
023.关于代签保险单证的处理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复效
024.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025.保险合同复效与告知、说明义务
026.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保护
第三章可保利益
第一节可保利益的基本理论
027.关于保险利益原则
028.财产保险利益的内容
029.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
第二节可保利益的法律适用
030.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可依据合同主张赔偿
031.保险标的物范围的具体认定
【案例指导】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32.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不匹配的处理
033.关于保险竞合的处理
034.人身保险因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
035.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判定及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认定
【案例指导】 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四章如实告知义务及合同解除权
第一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03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及于被保险人
037.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038.对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之内容的判断标准
039.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否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040.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的告知
041.询问告知主义
042.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公报案例】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043.体检程序能否减轻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044.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第二节保险合同解除权
045.保险人享有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的情形
046.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之限制
047.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保费的不得解除合同
【公报案例】一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二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048.保险人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期间的适用
049.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与主张拒赔的关系
050.《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与《合同法》可撤销制度的关系
051.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一节说明义务的基本理论
052.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及特点
053.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054.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055.关于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区别
056.关于明确说明的证明
057.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
058.关于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059.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公报案例】一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二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说明义务的法律适用
060.特别约定条款如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意,可不进行特别说明
061.对保险监管机关审核过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仍负说明义务
062.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种类保险合同,保险人对相同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问题
063.保险公司拟定的投保单中书面载明提醒客户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064.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一栏签字,能否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065.投保人在犹豫期未提出退保、在异议期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六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与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066.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公报案例】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067.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068.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非保险术语的解释,不适用于保险术语、法律术语的解释
069.不利解释原则的解释主体不应限定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070.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 通常解释无法解决对格式条款理解的争议
07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的认定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072.《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与《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关系
第二节格式条款的效力
073.格式条款效力评价的考虑因素
074.保险合同中特定格式条款无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075.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的效力
第七章保险理赔与责任承担
第一节保险理赔
076.保险责任开始的含义及保险责任开始的性质
077.保险责任开始和保险期间开始的区分
078.近因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
079.保险核保期间的计算
080.保险费的支付与否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081.保险费支付问题的争议及保险费交付约定的法律缺陷
082.发生事故后,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自行修理的,后因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处理
083.理赔中支出的公估费等必要费用的承担
084.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085.保险纠纷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第二节保险责任的承担
086.第三人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选择权
087.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处理
088.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签订部分免除责任或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089.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前,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处理
090.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时的责任承担
091.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处理
092.保险人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093.保险人行使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094.部分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该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095.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公报案例】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096.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理
097.暂保保险的适用情形及暂保责任与保险责任的区别
098.临时保险保障制度的理解及其与暂保承诺的区别
099.追溯保险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第八章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一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本理论
100.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
101.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之家庭成员的范围
102.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之其组成人员的范围
10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指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10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第三者提起诉讼的管辖确定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105.交强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106.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107.再保险中,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08.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第二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
109.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的,第三者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110.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的处理
111.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同时存在时判决主文的表述
112.被保险人对同一第三者享有数个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13.保险人能否对第三者的保证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114.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115.保险人能否就已给付保险赔偿金的特定项目以外的赔偿项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116.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能否再行对外转让其取得的权利
117.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法院应否审查第三者提出的有关保险合同无效等抗辩
118.损害保险标的的第三者为公法人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第九章保险人和解参与权
119.保险人参与和解行为的性质
120.限制和解参与权的法理基础
121.限制保险人和解参与权之现实需要
122.保险人和解参与权之司法适用
第十章人身保险
123.什么是人寿保险合同
124.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如何计算
125.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归谁所有
126.可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主体范围
127.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所订立的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监会规定的上限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128.用工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成员投保人身险的,保险告知义务主体和被保险人的确定
129.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0.人身保险受益权的转让
131.人寿保险单是否可以转证与质押
132.人身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的处理
133.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可以由他人代为交付
134.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的处理
135.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归属
136.投保人死亡后任意解除权由谁行使
137.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的保护
138.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
139.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
140.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41.人寿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和继承人是否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42.人身保险的诉讼时效及管辖确定
143.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认定保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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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关于医疗费用保险
145.关于团体人身保险
146.如何认定被保险人同意团体人身险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147.关于伤残标准条款
148.关于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149.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150.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向保险人主张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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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机动车保险
151.善意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营销部购买到假保单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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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
153.挂靠车辆转挂靠的保险金请求权
154.挂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请求权
155.车辆借用人在使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时发生事故的,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
156.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主体的确定
157.第三者责任险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与诉讼时效
158.车上人员离开被保险车辆后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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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系非法组装的车辆,车辆行驶证系伪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160.交强险脱保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
161.车辆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第十二章保证保险
第一节保证保险的基本理论
162.保证保险性质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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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及涉嫌犯罪的程序处理
164.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民事合同的关系
165.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关系
166.保证保险和担保并存时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167.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
168.对被保险人将投保人、担保人、保险人等一同起诉的案件的审理
169.保证保险纠纷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70.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资信审查义务分担问题
171.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免责问题
172.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173.保险人理赔之后的求偿权
174.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或投保人与经销商恶意串通,骗取保险公司承保的处理
175.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事故的认定
176.保证保险合同或者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中附加投保人投保其他车险作为保险人承保条件的条款效力
177.顶贷顶保行为的处理
178.经销商或借款人虚构购车价格,实行高贷低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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