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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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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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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上篇民事实体法
一、总则3
二、物权法35
1综合35
2物权登记69
3所有权109
1土地所有权109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16
4用益物权124
1土地承包经营权124
2建设用地使用权141
5担保物权152
1抵押权152
2质权164
3留置权180
三、合同法181
四、担保法247
五、侵权责任法266
1综合266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76
3产品质量责任294
4医疗事故责任328
5工伤事故责任342
6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357
7其他损害责任372
六、婚姻法416
七、继承法468
八、收养法476
九、劳动人事法482
十、涉外、涉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514
下篇民事程序法
十一、民事诉讼法521
十二、仲裁法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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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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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 本 原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1〗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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