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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立法听证制度拓宽了相关机关获取民意的途径、促进了科学立法的进程;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在立法中的作用,充分察民意、听民声,促进立法的民主;立法听证制度为人民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实现各群体利益相互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立法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利于符合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的法律的制定;立法听证制度鼓励公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立法听证制度为实践民主、帮助公民正确理解民主内涵提供了场所。尽管当前立法听证还存在不少问题,但它给公民提供了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有效地发挥了制度民主的价值。有人因此称立法听证是民主的培训班、公民学习民主的学校,增强了公民的民主意识。立法听证制度的深远影响还不止于此,它对促进我国立法学理论的发展,对我们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做好立法听证工作,不断丰富立法听证理论,对促进我国立法进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书切合时代热点,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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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立法后评估的原理与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后评估的实务研究。立法后评估的理论研究侧重于阐释立法后评估的一般原理,立法后评估的实务研究则侧重于应用一般原理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实证的评估分析。本书对于立法后评估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立法后评估的一般原理研究、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研究及立法后评估的方法研究。对于立法后评估的实务研究主要包括:立法后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效果评估分析、上海市地方立法评估分析及立法听证制度效果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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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晓东 黑龙江青冈人,法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从事学术访问,研究法律社会学问题。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方向的研究工作,已经出版学术著作一部,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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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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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Ⅰ
前言 Ⅲ■ 第一篇理论篇 1
第一章立法后评估的一般原理研究 3
一、立法后评估制度一般概述 4
二、立法后评估的制度构建分析 10第二章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研究 47
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概述 49
二、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组织结构分析 55
三、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的内容分析 62第三章立法后评估的方法研究 86
一、立法后评估方法的一般理论分析 86
二、参与式立法评估方法分析 94
三、数量化立法评估方法分析 109
四、经济性立法评估方法分析 117■ 第二篇实务篇 135
第四章立法后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137
一、美国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研究 137
二、欧盟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研究 145
三、我国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分析 152第五章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效果评估分析 164
一、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效果评估的指标设计 164
二、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效果评估:效果指标的评估 169
三、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效果评估:效率指标的评估 185
四、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效果评估:成本指标的评估 195
五、结语 202第六章上海市地方立法评估分析 204
一、上海市地方立法发展概况 204
二、上海市地方立法的评估分析 232
三、上海市与北京市地方立法比较评估分析 244第七章立法听证制度效果评估分析 263
一、立法听证制度效果评估的一般分析 266
二、立法听证制度效果评估总体模型的分析 270
三、经济性、公正性、公开性评估模型的分析 275附录 282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 282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288
本溪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办法 293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298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303
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309
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 312
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314
江西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第三方评估办法 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320主要参考文献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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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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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主要包括立法评估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评估的实务研究。立法评估的理论研究侧重于构建立法评估的一般原理,立法评估的实务研究主要侧重于应用一般原理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实证的评估分析。立法评估的理论研究主要由以下问题的研究组成:立法评估的一般原理研究、立法后评估的一般指标体系研究及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立法评估的一般原理研究:可以通过立法评估主体分析、立法评估方法分析、立法评估程序分析、立法评估指标体系分析等理论构建立法评估制度理论;从评估主体上分析: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立法评估的主导机关,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主体是立法评估的参与机构,社会公众也能够成为立法评估的参与者;从评估方法上分析: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实证分析为主、抽象分析为辅。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研究:立法后评估的一般指标体系是评估立法质量的通用标准体系。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的确立,应该遵循适当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的结构由维度、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评估值等要素构成。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由法律法规自身的维度、法律法规的经济影响维度、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维度和法律法规的环境影响维度组成。在评估维度中,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评估值对事实和现象进行具体描述和分析。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和环境质量委员会的相关法规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评估对象不仅包括工程和项目,也包括行政规章等立法文件。欧盟的《影响评估指引》,对立法环境影响评估的指标、方法和模型作出了分析和界定。在现有条件下,主要应将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作为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来研究和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将行政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环境影响评估纳入行政机关主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我国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可以借鉴和使用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方法。经济分析的模型已经广泛地应用于美国的监管影响评估制度中,成本收益的方法和成本有效性的方法也已经成为了美国监管影响评估制度中的重要方法。美国的NEPA制度也同样强调成本分析的方法: NEPA并不倡导不惜一切成本的环境保护;相反,它强调将环境保护的目标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美国人现在的和将来的其他目标相协调;NEPA将努力协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有限的自然资源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立法评估实务研究主要研究如下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评估研究、北京市与上海市地方立法比较评估研究及立法听证效果评估研究。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评估研究:根据现实国情和法理,可以确立由效果、效率和成本等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作为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评估的基础。通过采集数据对指标体系中的二级指标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从而对效果一级指标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数据分析或其他实证分析的方式来评估劳动争议解决的时间、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衔接程度等二级指标,从而综合评估效率这一一级指标。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的成本涉及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平衡,在对劳动争议解决的个人成本、劳动争议解决的社会成本等二级指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成本作出评估。通过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指标体系的实证评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从运行效果上看,调解机制对劳动争议的分流和过滤作用较差,仲裁机制对劳动争议的分流和过滤作用较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发挥中心作用和保证作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只起到了辅助作用;从运行效率上看,上诉率高以及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衔接不畅已经成为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顽疾,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效率较差;从运行成本上看,由于未能较好地实现个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的协调和平衡等原因,使得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成本较高,未能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改革和完善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进行,激进的改革方案未必适合我国国情,也可能引发过高的改革成本。加强调解组织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促进调解机制、仲裁机制和诉讼机制的协调,实现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最优化配置,都是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北京市与上海市地方立法比较评估研究:北京市与上海市都是地方立法比较发达的城市,其地方立法都具有典型意义。北京市和上海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之处,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在了地方立法之中。将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地方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对于掌握地方立法的特点、认识地方立法的构成、总结地方立法的科学发展规律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听证效果评估研究:立法听证制度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社会系统中的诸多因素都会对立法听证制度的效果产生影响。但是,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系统中的很多因素都是无法测量的。然而,立法听证是一种程序性的制度,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程序性的事实;如果将既定的社会因素作为不变的条件,将立法听证的各个环节分解成可测量的事实,利用测量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评估立法听证的效果的。立法听证制度主要是一种程序性机制,主要由程序事实性因素(如听证会公告的方式和强度、听证陈述人的遴选方法和标准、听证陈述人的发言时间、利害关系人的辩论时间和强度等)和目标因素(如公开性、公正性、经济性、科学性等)组成。基于程序机制的特性,目标因素的变动(实现)主要依赖于程序的设计或者说程序性事实因素的变动,而目标因素就是评估程序机制效果的指标。程序性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测量的,通过测量程序性事实来考察立法听证目标的实现程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评估立法听证的效果。所以,将立法听证程序机制中的程序性事实作为可测量的数据,将立法听证的目标作为变量,就可以建立立法听证效果评估的总体模型。将经济性、公正性、公开性作为变量,将立法听证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实转换为可测量的数据,就可以建立经济性、公正性、公开性的评估模型。孙晓东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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