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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解读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和专项整治方案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体系阐释大数据、区块链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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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根据多年来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研究与实践调研,全面深入解读互联网金融新监管办法与专项整治要求,阐释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法律逻辑和实现路径,剖析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互联网理财、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各类典型模式如何合法合规创新发展。此外,本书还专题分析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刑法问题、纠纷解决机制、线上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以及如何将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手段运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既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整改及强化风险管理的可行措施,亦为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与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助力供给侧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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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创业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教育部首批青年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大数据金融科技实验室负责人、微金融50人论坛执行主席、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杨东教授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证券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专家组成员,深度参与一行三会以及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高人民法院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过程。在《中国社会科学》《人民日报(理论版)》等发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等中外论文100多篇,并出版《互联网 金融=众筹金融》《金融服务统合法论》《互联网金融第三浪:众筹崛起》《赢在众筹:实战、风险、技巧》等著作。杨东教授同时也是我国金融统合法理论和众筹金融理论的创立者,是我国互联网 金融、众筹研究代表性人物,外界称其为杨众筹。他多年来致力于推动实践发展,与一行三会等国家部委以及阿里巴巴、蚂蚁金服、腾讯、京东、360、中关村管委会、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等长期开展课题合作,并担任湖北、浙江、四川、贵州等地方政府的金融顾问。文诚公: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曾赴美国芝加哥大学、日本一桥大学、香港大学学习和研究法经济学、互联网金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持续关注研究国内外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商业模式创新、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出版著作《互联网 金融=众筹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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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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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一 正视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推荐序二 奏响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交响乐推荐序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治应对前言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动态与趋势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法律逻辑01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两条路径 02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四个维度 0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范式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解读01 为什么整治02 谁来整治 03 如何整治 04 从业者怎么办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风险与安全治理01 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02 二清 03 网联 04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 05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 第四章 虚拟货币风险与安全治理01 什么是虚拟货币 02 虚拟货币的风险 03 虚拟货币风险与安全治理机制 第五章 互联网理财风险与安全治理01 互联网理财的风险 002 资质管理 003 打破刚性兑付 004 治理虚假宣传 005 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006 资金信息安全保障 007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解读 0第六章 P2P网络借贷新规解读01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00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0第七章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解读01 《方案》的六大特点 02 P2P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三大阶段 03 P2P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的两大维度 第八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01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 02 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要点 第九章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01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风险 02 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机制 第十章 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与安全治理01 小贷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模式 02 小贷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 03 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与安全治理机制 第十一章 股权众筹风险与安全治理01 股权众筹的风险 02 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03 股权众筹风险与安全治理机制 04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解读 第十二章 互联网保险风险治理01 互联网保险的风险 02 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 03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 04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权责分配 第十三章 互联网金融广告治理01 互联网广告新规解析 02 地方互联网金融广告治理:以北京市为例 03 互联网金融广告治理机制之完善 04 互联网金融广告风险专项整治方案解读 第十四章 互联网金融刑法问题01 互联网金融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0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3 集资诈骗罪 0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五章 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0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痛点 02 传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不足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纠纷 03 完善适用于互联网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第十六章 线上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01 为什么要建立线上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 02 完善预警机制将互联网金融犯罪消灭于萌芽期 第十七章 大数据如何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01 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中大数据的应用 02 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机制中的应用 03 大数据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体系中的应用 04 大数据在工信部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中的应用 第十八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技术优化新方案:区块链01 区块链的内涵及其特征 02 互联网金融监管重构的技术探索:区块链技术 03 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中的应用 04 区块链与公司股权登记 05 区块链 法律 附 录高礼研究院简介 微金融50人论坛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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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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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动态与趋势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背景金融的未来发展毫无疑问是革命性的,不断革新的技术将不断冲击旧的金融业态,监管政策也将随之发生改变。新技术引发金融市场变革的新实例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指对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这将促进金融体系回归金融的本质。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的态势,更像是几百年前的股份制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兴起时的状态,不久的未来万物互联实现时,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信息在网络上的无障碍流动必将导致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依托于高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方便快捷地将资金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联系起来,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金融模式、金融现象不是简单地在金融中加入互联网技术因素,技术的进步只是新金融业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具有开放、平等、共享、去中心化、去媒介等属性的新的金融业态,一方面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得不到融资的困境,另一方面改变投资门槛高、小额投资渠道匮乏的现状,使金融回归本质,实现其本应具有的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的功能。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应更为准确地被界定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金融将成为万物互联时代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内生于这种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并越来越不能独立于整个体系。未来,产融结合会更加紧密,实业(产业)和金融业间的界限变得逐渐模糊,且金融与人们生活的结合会更加紧密。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具有的模式会不断变化,但本质不变,而是实现向其本质的回归。互联网金融将导致金融的混业化,并且不可逆转。事实上,不论是保险、银行、信托,还是证券,其存在的基础都是为了满足人类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这个需求本身就是淡化金融分业模式的动因。同时,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将导致互联网金融产业化,促进其与传统金融的融合,进一步推动金融的混业化。区块链技术将随着股权众筹的发展得到推广。互联网金融具有鲜明的互联网技术基因,要求相配套的技术高效、低成本且可信,区块链可以在股权登记、风险控制、信用记录等方面配合互联网金融。自然科学与技术的进步,物质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引,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以确保新技术、新工具,被用来造福于民。要使互联网金融真正实现普惠金融,回归其促进创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本意,避免成为少数不法分子非法集资、诈骗的工具,都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立法和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必须放在我国金融法制体系的大框架中加以考虑。下面先分析一下我国金融法制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二、我国金融法制的挑战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趋势我国金融法制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相关部门总结历史经验,吸收借鉴不同国家的先进成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经济的稳健向前奠定了基础。当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金融行业混同趋势日益凸显,这些都为监管提出一定的挑战,具体而言:第一,金融立法赶不上市场创新的步伐,金融制度供给远远不足。在日渐加快的市场创新面前,金融立法显得太过迟缓,相关制度供给远远不足,加强供给侧改革,也需要加强金融制度供给。目前来看,囿于制度供给不足,金融市场能够提供的服务较少,服务的对象也较为狭窄,阻碍了国民分享金融发展的红利。第二,金融混业发展和金融与产业混同发展都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已经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重视,但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同样值得注意。目前来看,已经不是简单的金融业本身的混同,更是产业与金融的混同。非金融机构,尤其是互联网机构开始涉及金融。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普惠、小额的,但未来很有可能大大超越传统金融。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是中国金融创新的代表,是中国综合国力的表现,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与立法规划。2015年的股灾也证明了互联网技术创新会冲击传统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隐藏巨大风险,必须加以法律规制。第三,技术创新主导金融创新,但金融监管和立法的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人类金融创新的历史往往是技术创新的历史,金融监管和立法却无法及时应对。2015年爆发的股灾是另外一个例子,股灾实际上是老问题和新问题的叠加,以HOMS系统为代表的新技术是股灾爆发的诱因之一,但证监会借助一般技术手段却难以监管这样的新技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第四,中国特色金融市场问题凸显。我国目前缺乏足够的能力监管欧美相对发达市场诞生的金融创新,而我国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领先于欧美,欧美缺乏相关实践,无法为我们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这两个因素都决定了中国的金融立法需要中国创造。第五,传统的监管手段不适宜市场创新。传统金融监管过度重视事前监管,一定程度上是把新的东西硬塞入旧的模子里,阻碍了市场创新。因此,监管方向应该转向减少事前审慎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第六,纠纷解决机制落后。传统的通过政府强制干预解决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只能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随着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变化多端,跨越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的传统分界,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参与交易,金融纠纷由此呈现新的特点,必须建立快捷简易而又方便消费者使用,并对弱势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长效纠纷解决机制。第七,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金融法律意识落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尤其需要注意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在优化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和传递金融风险。互联网平台在包装和销售小额化金融资产的同时,也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广大小微投融资者之间。中国金融消费者最大的问题是习惯刚性兑付,风险意识不足,纠纷过度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因此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进行投资者教育,是以人为出发点,从根本上提高惠普金融参与主体的素质。消费者作为交易的主体应该学习专业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理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八,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市场中过度依赖担保,刚性兑付一直无法打破,社会总体融资成本太高,也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市场活力不足。第九,行业自律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一直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法律应当赋予行业自律机构适度的权力,促使其发挥应有的职能。第十,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不协调。金融风险的爆发往往是跨地域的,但在实践中,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配合。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的具体措施获得充足、有效且恰当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消费者中构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需要每一个参与者一点一滴、坚持不懈的努力。如不能及时清除e租宝、中晋系等行业毒瘤,放任其依仗互联网、普惠金融之名,为诈骗、犯罪之实,窃取诚信守法者的信誉,透支消费者的信任,则可能会重演国产奶粉的悲剧,阻碍全行业发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P2P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自保自融等,除采集信息及核实、贷后跟踪等,不得从事线下经营。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都不得未经批准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自身资金和客户资金必须分账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落实第三方存管。P2P网贷是监管重点,笔者还有如下建议:首先,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收集金融消费者大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客户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了解和熟悉客户,确保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不让消费者暴露在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之中;其次,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金融风险,防止风险聚集,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最后,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可以利用大数据为决策和行动提供依据,使监管者走在市场和风险的前面,防止风险的积累和蔓延。第二,深挖专业领域。鉴于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P2P网贷不宜盲目追求大、多、全,而应尝试走小、精、专的路线。可以选择适合的金融业态,来服务特定的对象,积累有价值的数据资源、口碑和客户关系,提升对特定市场的利用效率。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发展状况和风险类型。例如,传统农业企业与高科技创业企业就有截然不同的行业数据、风险偏好和商业习惯。能在一个行业取得良好收益的模式,不一定能够适应另一个行业的环境。P2P网贷不应再盲目追求大而全,妄图用一套系统,来适应和满足所有市场各种企业的不同需求,而应细分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第三,大力发展互联网 供应链互联网 消费金融。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要提供好的商品和服务,这就需要供应链金融,提供完善产品的渠道,为优势产业提供生长壮大的养分;另一方面,为消费提供融资,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扩大需求。同时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可以完善P2P行业的数据来源,仅通过融资者和投资者获取的数据是片面的,从中提取出的数据也只能是短浅的,不能反映大环境的发展趋势。连接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则可以为平台提供更多的市场。股权众筹的乱象,主要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向社会宣传, 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存在虚假或夸大项目,违规宣传保本、高收益;平台涉及混合经营,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有些平台甚至没有任何互联网金融相关牌照,通过复杂的操作对自身加以伪装,在外观上与金融无关,但实质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等。对此,应注重明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及投资者保护义务,综合考虑平衡监管的针对性和成本。在整治初期可以有证券监管部门实行牌照准入管理,在市场秩序确立成熟之后下放至行业协会对众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要求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应强化对融资者、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加强自身的专业化建设,确保不能有虚假的项目或者违背市场道德的项目,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不能损害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借助平台做私募基金,不能打着众筹的旗号做其他事。而本次《实施方案》所推出的穿透式监管,正是撕破伪众筹平台面具,发现其业务本质的利器。穿透式监管顺应了新技术冲击下市场变革的实际状况:面对目前金融混业、跨界综合经营的现状,需要打破牌照式监管、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传统模式,采取功能监管、综合监管、行为监管的统合监管路径。未来,应当建立大数据为核心的共享信息披露体制(区别于传统强制披露制度),股权众筹的风险控制主要以风险的提示和信息披露为重心,建立信用体系和中央数据库体系,通过互联网信息工具等路径降低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领域,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支付牌照管理,严格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逐步清理和打击非法开展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无证机构,加强账户资金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明确其定位,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方面,《实施方案》要求:未取得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开展取得资质才能进行的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打包、拆分向公众出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的方式展开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兼容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要求集团建立内部防火墙,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在广告宣传方面,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进行宣传。非金融机构,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等名称。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产品频繁更迭,导致实际的产品、经营模式与已有法律法规脱节,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以及风险的导火索。作为回应,国务院《实施方案》中的一大亮点是推出了穿透式监管。相比以往 牌照式的监管方式,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认定业务属性和应执行的相应行为规则与监管规定,但也相应地提升了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空间和认定难度。监管对象的鉴别,实质重于形式,不论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只要实质上做了金融业务,政策、规则、标准就应一致,以实现保障新老金融业态间的公平竞争,避免监管套利和风险漏洞的形成。为实现在执行上的有效性,《实施方案》要求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与部门协调的方式,针对互联网金融中违法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提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重奖举报。同时重罚违规,按违法经营数额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在部门统筹上,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等根据各自部门,划分责任范围督促全国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反映了金融创新日趋复杂,金融业态日渐混同的趋势,多部门共同参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期阶段,面临着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信用体系缺失、合格投资者不足等问题,走一些弯路是难免的,但互联网金融是我国缩减贫富差距,发展普惠金融,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现实需要。互联网金融作为《实施方案》的补充,应该从投资者保护和信用工具两个路径完善互联网金融规制,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改变过去监管的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避作用,建立事前监管预警检测体系,突出大数据的功能。回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笔者早在2013年开始呼吁:根据我国国情,征信体系不完善和P2P等模式自身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等原因,我国应当优先发展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对于我国金融市场来说,目前最大的价值在于:帮助打破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这两个毒瘤。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成为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并且正在与新三板、四板等融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相对于初创企业在前期就背负负债而言,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也更适合于初创企业的融资需要,同时,股权众筹为初创企业带来了各种资源,无论是先进的管理经验还是市场渠道,都是企业极为需要的。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比起在P2P业态中能够更加了解投资项目。在目前众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践中,有以身边的小店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平台,投资者既是股东也是消费者,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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