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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其中理論是指中外最新之學說(以通說為主)、立法例之解說;實用則是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各級行政法院有關裁判見解為敘述重點;又因我國主要行政法典類多襲自德國,故彼邦實務上之發展,本書亦不能忽略。總之,這是一本體系完整、內容豐富、文字精練且與時俱進之鉅著。適合作為教學或研究用書、國考必備書籍及公務或法務上之參考用書。一○一年八月二日中國時報(A2版)在一篇專題報導中寫道:「前大法官吳庚著作『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堪稱經典,在臺灣實務及學術界幾已被奉為圭臬。」本書之權威地位,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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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吳庚
字孟庚,民國二十九年生。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及同校政治學研究所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結業
奧國維也納大學政法學院博士
經歷:
司法官
台灣大學教授
法學院教務主任
政治學系主任兼研究所所長
司法院第五屆、第六屆大法官(民國七十四年至九十二年)
其他著作:
行政爭訟法論
憲法的解釋與適用
政治理論與法學方法(北京人民大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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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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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章 行政與行政法
第一節 行政之意義 一
第二節 行政之種類 九
一、公權力行政 一○
二、私經濟行政 一一
三、干涉行政 一八
四、給付行政 一八
五、計畫行政 二○
六、行政之其他分類 二三
第三節 行政法之概念 二四
一、行政法之意義 二四
二、行政法之分類 二六
三、行政法與私法 二八
四、行政法與憲法 三五
第二章 行政法之法源
第一節 法源之涵義與種類 三七
第二節 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三八
一、憲 法 三八
二、法 律 三九
三、國際法 四一
四、兩岸法 四三
五、命 令 四三
六、自治規章 五○
第三節 行政法之不成文法源 五一
一、習慣法 五一
二、解釋與判例 五四
三、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五六
第四節 法源位階問題 七三
一、法源位階之意義 七三
二、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七六
第三章 行政之羈束性與自由性
第一節 概 說 七九
第二節 依法行政原則 八三
一、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優越原則) 八三
二、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八六
三、依法行政原則在我國之實踐 九三
第三節 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一四
一、概念之起源與分辨 一一四
二、羈束處分、裁量處分及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一七
三、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區別問題 一三○
第四節 行政保留與相關問題 一三六
一、﹁行政保留﹂之概念 一三六
二、各種﹁行政保留﹂理論 一三八
三、我國法制下之﹁行政保留﹂問題 一四○
第二編 行政組織與公務員法
第四章 法律對行政組織之規範
第一節 組織之概念 一四三
一、概 說 一四三
二、行政組織之意義 一四四
三、組織之分類 一四五
第二節 行政組織之結構 一五二
一、行政主體 一五二
二、行政機關 一五三
三、公營事業機構 一五六
四、營造物 一五八
五、其他組織體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一六二
第三節 行政組織權與行政機關 一六五
一、行政組織權之歸屬 一六五
二、行政機關之類別 一六八
三、行政機關之管轄 一七四
第四節 公物及其法律關係 一八二
一、公物之定義 一八二
二、適用於公物之法規 一八二
三、公物之種類 一八三
四、公物之特徵 一八四
五、公物之利用關係 一八六
六、公物之成立及管理 一八七
七、公物之消滅 一八九
第五章 公務員法
第一節 公務員之概念 一九一
一、學理上之公務員概念 一九一
二、法律上之公務員概念 一九二
第二節 公務員關係之特質兼論﹁特別權力關係﹂ 一九四
一、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一九五
二、﹁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演變 一九九
三、我國之突破與發展 二○四
四、特別權力關係之存廢問題 二二○
第三節 公務員之分類 二二四
一、普通職公務員與特別職公務員 二二四
二、任命人員與民選人員 二二五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 二二六
四、行政官與司法官 二二八
五、文官與武官 二三一
第四節 公務員之考試與任用 二三一
一、各種公務員考試 二三一
二、任用之積極條件 二三二
三、任用之消極條件 二三四
四、任用之過程 二三四
五、公務員之陞遷 二三五
第五節 公務員關係之內容 二三六
一、公務員之權利 二三六
二、公務員之義務 二四三
三、公務員之保障 二四九
第六節 公務員之責任 二五三
一、行政責任 二五三
二、民事責任 二六一
三、刑事責任 二六一
第三編 行政作用
第六章 行政命令
第一節 各種行政命令之區別 二六三
一、緊急命令與普通命令 二六三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二六四
三、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 二六七
第二節 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二七五
第三節 行政命令之瑕疵及適用問題 二八四
一、欠缺合法要件之行政命令 二八四
二、法規命令之適用問題 二八五
三、行政規則之適用問題 二八六
第七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概念 二九一
一、行政處分之法律上定義 二九一
二、行政處分之要素 二九三
三、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三二六
第二節 行政處分之種類 三三○
一、以處分之內容為區分標準 三三○
二、以對關係人之效果為區分標準 三三三
三、以是否須當事人或其他機關之協力為區分標準 三三九
四、以有無法定方式為區分標準 三四四
五、以所受法律羈束之程度為區分標準 三四五
六、其他分類 三四五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附款 三五五
一、附款之意義 三五五
二、附款之容許 三五六
三、附款之種類 三五七
四、其他相關問題之檢討 三六一
第四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三六三
一、概 說 三六三
二、存續力與信賴保護 三六六
三、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 三七二
四、拘束力 三七五
五、執行力 三七六
第五節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三七七
一、概 說 三七七
二、關於機關管轄權之要件 三七八
三、關於機關組成之要件 三八○
四、關於處分方式之要件 三八一
五、關於處分程序之要件 三八二
六、關於處分內容之要件 三八四
第六節 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廢止及時效 三八八
一、行政處分之瑕疵態樣 三八八
二、行政處分之無效 三八九
三、行政處分之撤銷 三九七
四、行政處分瑕疵分級及其法律效果 四○一
五、行政處分之廢止 四○二
六、處分失效之返還義務 四○四
七、瑕疵處分之治療及轉換 四○五
八、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四○六
九、請求權之時效 四○九
第八章 行政契約
第一節 行政契約之概念 四一一
第二節 行政契約之一般理論 四一三
一、行政契約之容許 四一三
二、行政契約之特徵 四一五
三、行政契約之主要類型 四二一
四、行政契約之合法要件 四二三
五、行政契約之瑕疵 四二五
六、行政契約之終止、調整及履行 四二七
第三節 我國行政契約之理論與實際 四三○
一、一般教科書對行政契約認知之商榷 四三○
二、行政契約不發達之原因 四三四
三、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 四三六
四、解決行政契約爭執之途徑 四四○
五、行政契約之新發展 四四一
第九章 事實行為及未定型化行為
第一節 事實行為之概念 四四九
第二節 事實行為之合法性 四五二
第三節 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 四五七
第四節 未定型化行政行為 四六一
第十章 行政罰
第一節 行政罰與相關概念 四六五
一、行政罰之定義 四六五
二、行政犯與刑事犯 四六六
三、行政罰法之立法緣起 四七一
第二節 行政罰法之特色及原則 四七二
一、行政罰法之特色 四七二
二、行政罰法之立法原則 四七三
第三節 行政罰之種類及責任 四七八
一、處罰之種類 四七八
二、責任能力 四八三
三、責任條件 四八四
四、法人及其他組織之責任條件 四八五
五、違法認識 四八五
六、違法阻卻 四八六
第四節 行為態樣與處罰規定 四八七
一、行為人與行為 四八七
二、單一行為與數行為 四八八
三、一事不二罰與其他原則之競合 四九一
四、共同違法行為 四九二
五、既遂與未遂 四九三
六、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併同處罰 四九四
七、其他私法組織之準用 四九五
八、關於公法組織之規定 四九五
九、行政罰成立要件之綜合說明 四九六
第五節 裁處之審酌及加減 五○○
一、裁處罰鍰之審酌 五○○
二、罰鍰之加減 五○○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之加減 五○一
四、免予處罰 五○一
五、追繳及沒入 五○一
第六節 時效制度 五○三
一、概 說 五○三
二、時效期間 五○四
三、時效起算 五○五
四、時效停止進行 五○六
第七節 行政罰與其他處罰 五○七
一、各種競合情形 五○七
二、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五○八
第八節 管轄及程序 五一○
一、屬地主義 五一○
二、管轄機關 五一一
三、裁罰程序 五一二
四、物之扣留 五一五
五、裁處書之製作 五一五
六、過渡條款 五一五
第十一章 行政執行
第一節 行政執行之意義 五一七
第二節 行政執行法之內容 五一九
一、行政執行之範圍 五二○
二、行政執行之一般規定 五二○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五二七
四、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五四○
五、即時強制 五四三
六、行政執行與便宜主義 五四六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第一節 行政程序之意義 五四七
第二節 行政程序之功能 五五○
一、貫徹依法行政 五五○
二、維持處分之正確性 五五一
三、提供人民參與決策之機會 五五一
四、代替行政爭訟程序 五五二
五、保障人民權益 五五三
第三節 行政程序之立法例 五五三
一、奧 國 五五四
二、瑞 士 五五六
三、德 國 五五八
四、日 本 五五九
第四節 行政程序之一般原則 五六一
一、以適用於公權力行政為原則 五六一
二、職權主義 五六一
三、自由心證主義 五六二
四、當事人參與之原則 五六三
五、效能原則 五六四
第五節 我國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經過 五六五
一、立法緣起 五六五
二、最後定案 五六六
第六節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五六九
第七節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五七三
一、當事人之範圍 五七三
二、當事人能力與程序行為能力 五七五
第八節 程序之開始及進行 五七七
一、程序之開始 五七七
二、迴避事由 五七八
三、調查事實及證據 五七九
四、資訊公開及抄閱卷宗 五八○
五、期日、期間及回復原狀 五八二
六、費用及送達 五八四
第九節 聽證程序 五八五
一、聽證之通知 五八五
二、聽證之主持 五八七
三、聽證公開原則 五八八
四、當事人之異議權 五八九
五、預備聽證 五八九
六、聽證紀錄 五八九
七、聽證之終結 五九○
第十節 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 五九○
一、標準記載之處分、略式記載之處分及其他書面處分 五九一
二、經聽證之處分及不經聽證之處分 五九九
三、行政處分之生效 六○五
第十一節 締結行政契約之程序 六○六
一、本法總則之適用 六○六
二、締約手續適用民法規定 六○七
三、締約資格與對象之選擇 六○八
第十二節 訂定行政命令之程序 六○九
第十三節 其他程序 六一二
一、行政計畫 六一二
二、行政指導程序 六一三
三、處理陳情事項 六一四
第四編 行政救濟
第十三章 行政爭訟法要義
第一節 行政爭訟新制之特色 六一五
一、行政法院採三級二審 六一七
二、廢止再訴願 六一九
三、增加訴訟種類 六一九
四、創設暫時權利保護途徑 六二○
五、程序嚴格化及民事訴訟化 六二一
六、智慧財產法院作為行政法院 六二一
第二節 訴願之提起 六二二
一、提起訴願之要件 六二二
二、訴願之管轄 六三○
三、訴願當事人能力及訴願行為能力 六三七
四、共同訴願 六三八
五、訴願參加 六三八
六、訴願代理人及輔佐人 六四○
第三節 訴願之審議及決定 六四○
一、原處分機關對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四○
二、訴願管轄機關之審議 六四一
第四節 訴願之停止承受終結及其他 六五一
一、訴願程序之停止 六五一
二、承受訴願 六五二
三、和解與訴願程序之終結 六五二
四、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六五三
五、再 審 六五五
第五節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及管轄權 六五六
一、行政法院審判權及其除外 六五六
二、審判權衝突及其解決途徑 六五七
第六節 行政訴訟之種類及其實體判決要件 六五九
一、撤銷訴訟 六五九
二、怠為處分之訴 六六三
三、拒絕申請之訴 六六五
四、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 六六五
五、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六六九
六、一般給付訴訟 六七○
七、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之訴訟 六七五
八、其他類型之訴訟 六七六
第七節 訴訟當事人及訴訟參加 六七九
一、當事人之認定 六七九
二、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 六八○
三、訴訟權能 六八一
四、訴訟行為能力 六八二
五、共同訴訟 六八二
六、訴訟參加兼述訴訟標的理論 六八三
第八節 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 六九○
一、管 轄 六九○
二、起 訴 六九一
三、言詞辯論 六九二
四、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六九三
五、裁 判 六九七
六、其他事項 七○三
第九節 簡易訴訟程序 七○三
一、簡易訴訟事件之範圍 七○三
二、簡易程序之特別規定 七○五
第十節 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事件之訴訟程序 七○六
一、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之沿革 七○六
二、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 七○七
三、交通裁決事件之特別規定 七○八
四、收容事件之由來 七一一
五、收容事件之範圍及種類 七一二
六、收容事件之訴訟程序 七一二
七、收容事件之特色 七一三
第十一節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程序 七一四
一、智財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 七一四
二、智財案件之特別規定 七一四
第十二節 上訴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 七一六
一、上訴之要件 七一六
二、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 七一七
三、上訴審之審理及裁判 七一九
四、抗告程序 七二○
五、再 審 七二二
六、重新審理 七二四
第十三節 暫時權利保護程序 七二五
一、假扣押 七二五
二、假處分 七二六
三、停止執行 七二八
第十四章 國家責任
第一節 國家責任與公法上之請求權 七二九
第二節 損失補償 七四一
一、徵收補償原則 七四二
二、特別犧牲為獨立之損失補償原因 七四三
三、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 七四四
第三節 國家賠償法 七四八
一、現行制度概說 七四八
二、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七四九
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 七五八
四、國家賠償之範圍及方法 七五九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七六○
六、國家之求償權 七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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