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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当今中国正面临着伟大复兴。本书试图拓展、重构金融监管法制基础原理,反思目前金融法学理论困境及传统民商法相对性视角,构建金融监管法制中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契约理论体系、金融商品理论体系、金融法制伦理性规范体系、多元证券化理论体系、资产证券化法制的基础性规则和证券化规则体系等。作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制应高度重视整合宏观经济政策,强化以货币政策制定机构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我国应谨慎面对金融业的大部制,构建统合式金融监管与目标式金融监管相结合的双保险模式。金融监管的目标并不是消除资产价格泡沫,即使在通胀极其艰难的时期,重新强化金融法律以使之可以继续发挥原初目的(例如,阻遏金融欺诈、确保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安全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等)。人类文明需要关注金融领域的伦理性规范,金融法学应具有理性和信仰的双重维度,将理性主义和人文精神和谐统一。对每一条金融法规,建立在一定伦理规则基础上的人文关怀才是其灵魂所在,金融监管法制必须与一个社会秉持的深层价值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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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许凌艳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金融法学博士后,赴德国马普学会国外法及国际私法研究所、韩国首尔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融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商研究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日本神奈川大学亚洲研究所客座教授等,曾挂职上海市杨浦区政法委副书记。
长期致力于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参与过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专家评审、多项资产证券化项目论证、公司上市、重组、场外市场融资、银行业务、独立董事等实践。在《人民日报》(理论版)、日本《法律评论》、《月旦财经法学》、《月旦民商法杂志》、《社会科学》、《法学杂志》、《瞭望周刊》、《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6篇。主持负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司法部科研项目、教育部科研项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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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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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金融监管法制模式变革
第一节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概览
第二节美国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第三节英国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一、《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报告
二、新金融监管框架的建立
第四节德国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第二章资本市场统合法研究
第一节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第二节日本和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比较研究
第三章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法律路径
第一节金融监管法制必须高度重视整合宏观经济政策
一、金融监管的货币维度
二、整合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法制
第二节中国应谨慎面对金融业的大部制
第三节构建我国统合金融监管模式与目标式金融监管模式相结合的双保险模式
第四节确立金融商品概念,填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之空白
一、从有价证券到金融商品:日本、韩国的立法经验
二、推介、销售金融商品的原则及义务
三、我国应逐步引入金融商品概念
第四章资本市场多元证券化模式的法律监管
第一节资本市场多元证券化法律模式
第二节金融衍生商品指纹判断监管规则
一、 金融衍生商品的法律性质
二、金融衍生商品市场
三、 金融衍生商品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考路径指纹判断规则
第三节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多元证券化监管体系
一、完善多元证券化交易制度
二、发展和规范多元化的交易场所
第五章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
第一节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范畴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威胁及其有效性和公平性的论证
一、对资产证券化有效性的论证
二、对资产证券化公平性的论证
三、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金融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三节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权利
一、基础性法律权利
二、证券化法律权利
第四节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在全球的推广及产品的发展
三、次贷危机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改革
第五节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统一监管法律制度
一、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
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
四、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统一监管法律制度
第六章建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中的伦理性规则
第一节金融监管法制的逻辑起点
一、从秩序取向走向品格取向金融监管法制应以社会人为人性逻辑起点
二、金融监管法制应秉持生态化的价值取向
第二节金融监管法制伦理性规则的基本范畴
一、法律伦理、金融领域和文化
二、金融监管伦理性规则的导出
第三节金融监管法制伦理性规则体系
一、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信息权,促成金融商品公平报价的形成
二、金融监管法制伦理规则严守信义义务
三、构建金融契约理论体系
第四节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伦理选择
一、上市公司的伦理选择
二、金融服务业的伦理选择
三、金融消费者的伦理选择
四、监管部门的伦理选择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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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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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金融史发展,金融监管的法制变迁往往伴随着重大金融危机或丑闻而产生,呈现"后生性"特点。本书带着强烈的人文关怀,强调金融监管法制中的主动性和预防性;强调重构金融监管中的文化价值,构建金融契约理论体系,对西方传统金融监管法制提出反思。
当今中国仍未形成价值投资的资本市场,卓有成效的金融监管法制仍步履维艰。完善金融监管最终还需从制度上寻找路径。回想2015年股市震荡,其对整个市场,对股民,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很大。按照国际惯例,在多数国家中,如果发生了如此规模的市场震荡,一定会出现修法的结果。而修法过程通常以学者的讨论为前提和基础。
中国证券市场是有缺陷的。判断一个市场的发达程度一般有三个指标:市值、交易量、国际化程度。国际化程度就是指由境外投资者形成的交易量有多大,这是最基本的。最典型的就是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东交所)。东交所一直认为通过改革它会走到世界前列。但到目前为止,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之后,通常是香港交易所,而不是东交所,尽管东交所的市值很大。中国的股市虽然市值很大,但工商银行、中石油这两个国有股份就占了很大一部分,而我们国企很大一部分的股权都是不能流动的,受到国资委的约束限制,所以市值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效的。此外,我们的交易量有缺陷,成交量很大,换手率很高。同时,我们是散户市场。散户市场只能说是一个表向,不是一个原因,背后反映的是交易制度的问题。当前,我们的交易制度非常单一,采取的是投资者指令驱动制度,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中竞价制度。我们缺少世界各国交易所通常都有的证券商报价系统,即券商报价制度。我们经常说的三板市场是做市商制度,严格来说,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实际上,做市商制度恰恰是在证券商报价制度基础上的辅助性制度(纳斯达克全称直译即"全美证券商报价系统")。我们缺少证券商报价制度,限制了很多交易产品,包括债券交易、期权交易、大宗交易等,这些产品并不适宜采用集中竞价交易,而恰恰适宜采用证券商报价交易;我国目前大量的债券交易正是由采用经纪商报价制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的,而沪深两市证交所的债券交易量仅占全国债券交易量的5%,并且这一趋势还在进一步扩大。应当说,交易制度应当符合交易产品和交易机构的合理需求,而不是相反。集中竞价制度适合散户市场,不适合大宗交易、固定收益产品,也不适合一些非常复杂的衍生品,包括期权。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奉行的是赌场精神,也就是说买的人多价格就高,卖的人多价格就跌,而没有任何估值约束效应。但证券商报价制度是有估值约束效应的,比如,债券产品的收益是线性的,随着日期越长收益越高,它的波动是围绕这个线性变化作一些小波动。但我们用集中竞价方式,那就跟股票一样了。另外,中国的大宗交易制度也不发达。我国沪深两市虽然都有大宗交易市场,但我国目前的大宗交易柜台完全比照集中竞价交易的平均成交价在收市时才成交,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交易制度。证券交易本身是协议行为,意思自治是核心原则,其他都是从属于它的,不管是证券商报价还是集中竞价,还是大宗交易,都要还原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此外,信息披露也有缺陷,比如,市盈率,都是旧状态,没有动态市盈率的披露要求,市场上自主开始做动态市盈率的机构还是很多的,但是不受约束,没有规则。
我国金融市场法制建设还远未完善。比如,关于融资制度,融资品种过多,近千家股票都可以融资;结构不合理,该政策原本目的是推动市场扩大,在传统交易之外增加担保交易市场,本来是一个大好机会,可以放大市场容量一倍两倍,提高效率,正常逻辑是使整个市场的市值增加,而不是一两个小股票的暴涨,后者肯定有问题。但我国在融资融券政策中没有考虑带动性、引领性,也就是说,结构上没有考虑方向。最初的说法是只要市值大就可以,但这样其实问题很大。此外,上市交易的期指,上证50、沪深300、中证500等合约中,突出反映了沪、深两个股市的矛盾与竞争,也突出反映了中国企业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可以说,这些指数编制均存在一个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我们以市场上引领性最强的上证50指数为例,因为它被确定为50只蓝筹股,这是最重要的。在这个最重要股指中,比重占60%以上的股票都出自银行、券商、信托公司,这太不合理了。银行等行业处于产业链的顶端,对整个产业没有拉动作用。可以说,这种股指编制突出反映了中国企业结构的不合理、实体经济结构的不合理。
中国金融法制建设任重道远。许凌艳是我16年前指导毕业的第一个博士研究生,这些年她非常勤奋认真,热爱金融法制研究,致力于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民商法等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本书是她多年心血所得。书中有诸多难得的见解和创新,对金融法制改革不乏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特此作序,并对本书出版表示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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