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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诉讼规范适用全典

書城自編碼: 291855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崔杨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020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408/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盒装

售價:HK$ 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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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甄选编排
全面 收录可能用到的所有法律规范,每条法条后罗列所有相关规定
实用 编排方式易于查询,是办案人员手头常备工具书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公布以来两次修正,期间,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了数百件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件,由此形成了相关文件数量繁多,内容重复、冲突的状况。为了梳理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文件,清理其中不再适用的规定,方便专业人士找到法律依据,我们邀请专业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学学者编写了本书。
本书尽量按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分解集成,体例结构安排为:刑事诉讼法条文条文适用说明相关规定。此外,对于司法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但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无明显对应法条的程序,我们在全书最后增补了六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即:1公检法机关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协助程序;2审判机关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3审判机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4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程序;5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6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程序。
目錄
目录
上册
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1该页码为细目页码。该页码为正文页码。
第一条【立法宗旨】1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
第三条【各专门机关的职权】1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2
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2
第六条【诉讼原则】2
第七条【公检法之间关系】2
第八条【检察监督】2
第九条【诉讼用语】3
第十条【两审终审】3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3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3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3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3
第十五条【法定不追究情形】3
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的处理】4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4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4
第 十 八 条【立案管辖】4
第 十 九 条【基层法院刑事管辖权】6
第 二 十 条【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权】6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7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7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7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7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9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9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9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10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10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被禁止的行为】11
第 三 十 条【回避的决定】11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12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12
第三十二条【辩护的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禁止担任辩护人
的范围】13
第三十三条【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13
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13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14
第三十六条【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的权利】14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会见和通信权利】14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15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16
第 四 十 条【辩护人收集证据的告知】16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16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和责任】17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17
第四十四条【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17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18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18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18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18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定义及种类】19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的分配】20
第 五 十 条【证据的收集】20
第五十一条【公、检、法法律文书忠于事实真相的要求】21
第五十二条【公、检、法收集证据的职权及责任】21
第五十三条【口供适用原则】【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22
第五十四条【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排除】【排除非法证据
的诉讼阶段】22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的监督】22
第五十六条【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的提出】22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23
第五十八条【法庭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排除的标准】23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23
第 六 十 条【证人的义务】23
第六十一条【公、检、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责任】24
第六十二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24
第六十三条【证人的经济补助和保障】24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24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25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执行机关】25
第六十六条【保证的两种方式】26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26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26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27
第 七 十 条【确定保证金的标准及交纳方法】28
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的条件】28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28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场所】28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方法】28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处理】28
第七十六条【监督和监控】29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决定机关的
责任】29
第七十八条【决定逮捕的权限】29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30
第 八 十 条【拘留的条件】31
第八十一条【异地的拘留、逮捕】32
第八十二条【扭送】32
第八十三条【拘留程序】32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讯问】32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和提前介入】32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的方法】33
第八十七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权限】33
第八十八条【对提请批捕的审查处理】33
第八十九条【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期限】34
第 九 十 条【对不批捕的复议和复核】34
第九十一条【执行逮捕的程序和通知要求】34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35
第九十三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35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35
第九十五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35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满时可采取的强制措施】36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36
第九十八条【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37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37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37
第 一 百 条【保全措施】38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结案方式】38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39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39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39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恢复】39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39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39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39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条40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职责】40
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材料来源】41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42
第一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
处理】43
第一百一十一条【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43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立案】44
中册
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45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13~115条45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要求】45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45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侦查工作的申诉和控告】45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6~121条45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及地点】45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未关押人员讯问的地点、时限等
要求】46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程序】46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人要求】46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46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录音或录像的要求】46
第三节询问证人第122~125条47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47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程序】47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笔录】47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的程序】47
第四节勘验、检查第126~133条48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48
第一百二十七条【勘验现场】48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48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48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48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49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49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49
第五节搜查第134~138条49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49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49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49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程序】50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50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139~143条50
第一百三十九条【扣押物品、文件】50
第一百四十条【扣押清单】50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51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51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52
第七节鉴定第144~147条52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的范围】52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的程序】53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54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审限】54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148~152条54
第一百四十八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案件的范围】54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和期限】55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若干要求】55
第一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55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的证据
资格】55
第九节通缉第153条55
第一百五十三条【发布通缉令的实体及程序性要件】55
第十节侦查终结第154~161条55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55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限期审前羁押的条件】56
第一百五十六条【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56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罪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57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期限的重新计算】57
第一百五十九条【侦查终结前对辩护律师意见的处理】58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58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59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2~166条59
第一百六十二条【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59
第一百六十三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62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62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决定逮捕的期限】62
第一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63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167~177条63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诉权统一行使】63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内容】64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65
第一百七十条【起诉程序】65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66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66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67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68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68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68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的异议】69
第三编审判第178~247条
第一章审判组织第178~180条69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的组成】69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70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决议及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70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181~215条71
第一节公诉案件第181~203条71
第一百八十一条【开庭的条件】71
第一百八十二条【庭前准备】72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要求】72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73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判长在开庭后法庭调查前的工作】73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中的讯问和发问】73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要求】74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证人拒不出庭的处理】74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询问及法律责任
的告知】74
第一百九十条【宣读、出示证据及听取各方意见】75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调查核实】75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中的申请】76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范围】【法庭辩论程序】
【最后陈述】77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后果】77
第一百九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78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开宣判】78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署名及上诉期限与上诉法院的
载明】79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的情形】79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80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80
第二百零一条【庭审笔录】80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一审期限】80
第二百零三条【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81
第二节自诉案件第204~207条81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的范围】81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自诉人不到庭、
退庭的处理】【法庭调查核实】82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及撤诉】82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83
第三节简易程序第208~215条83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83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83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中
公诉人的出庭】84
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84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中的辩论程序】84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84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85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85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85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主体】85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主体】86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的
权利】86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和抗诉的期限】86
第二百二十条【移送上诉程序】87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87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87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开庭审理的范围】【二审不开庭审理
的程序】【二审开庭地点】88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88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审理后的处理】89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的例外】89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89
第二百二十八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90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裁定的二审处理】90
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的审限】90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程序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90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审限】90
第二百三十三条【二审裁判的效力】90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90
下册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92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92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93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93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死缓复核合议庭的组成】93
第二百三十九条【复核死刑的处理结果】94
第二百四十条【复核死刑的程序】94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94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主体及效力】94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情形】95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及理由】95
第二百四十四条【再审法院的指定】96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适用程序】96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判决、裁定
的中止执行】97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97
第四编执行第248~265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依据】97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97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98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执行时间及停止执行】98
第二百五十二条【执行死刑的监督、方法、场所及
程序】99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徒刑、拘役的执行】99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决定机关】100
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
意见的检察监督】102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
监督】102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暂予监外
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情形】【罪犯在监
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处理】102
第二百五十八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的社区矫正】103
第二百五十九条【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04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105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106
第二百六十二条【漏罪、新罪的处理】【减刑、假释的报请
程序】106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108
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执行中对错案和申诉的处理】108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刑罚的监督】109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110
第二百六十六条【诉讼方针与原则】【未成人诉讼权利的
保障及承办人的选择】110
第二百六十七条【指定辩护】111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
教育等情况的调查】112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人逮捕的限制适用、逮捕的讯问
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分押、分管和
分教】112
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女工作人员在场的规定】【法定代理人
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的规定】113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113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113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114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公开审理】114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114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规定】114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
279条114
第二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和解的范围】114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和解的审查】115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115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
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115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及
申请】115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审理程序】115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裁定结果】【对没
收违法所得裁定的上诉、抗诉】115
第二百八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的终止】116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程序第284~289条116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116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强制医疗的
提起程序】116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116
第二百八十七条【作出强制医疗的审限】【对强制医疗
决定不服的处理】117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解除】117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的监督】117
附则公检法司法文件中的附则亦编入该条之下。第290条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程序】117
司法文件中增补的刑事诉讼程序118
一、公检法机关涉外刑事诉讼及司法协助程序118
二、审判机关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120
三、审判机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120
四、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程序120
五、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120
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程序121
附录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一览表121
內容試閱
刑事诉讼规范适用全典
编 写 说 明
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以来,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先后两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了数百件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文件,由此形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文件数量繁多、内容重复、冲突的状况,为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了梳理好现有的数量繁多的刑事诉讼程序文件,清理其中不再适用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法适用方便的问题,我们编写了本书。
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中大部分是具有连贯性的操作程序,缺少某一个步骤,就将使实践中的诉讼程序不连贯,所以,完全按照刑法条文分解集成的办法进行编纂即将刑事诉讼法的各条文拆开,将相关司法解释也拆开,然后归类到某一条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下必将给读者带来使用上的不方便。基于这个考虑,我们尽量按相对完整的诉讼程序进行分解集成,但每条刑事诉讼法条文分解集成体例结构仍安排为刑事诉讼法条文条文适用说明相关规定。其中条文适用说明主要对相关规定的冲突、废除或停止适用等情况加以说明,相关规定主要摘录与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中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件如存在冲突之处,适用时原则上应当以新文件为准,不能按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法条的适用。此外,对于司法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但目前刑事诉讼法中无明显对应法条的程序,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之后,单独列出若干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分解集成。根据目前司法文件规定的状况,我们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之后增补了6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即:1公检法机关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协助程序,2审判机关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3审判机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4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程序,5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6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程序。本书资料收集的时间截止至2016年7月28日。录入本书中的文件主要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出现的文件,此前的相关文件仅在目前仍具有办案参考作用时才予以收录。
本书主要由具有较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和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的一线资深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负责编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杨担任主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子良担任执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艾静担任执行副主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白山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国家法官学院刑事教学部副主任郑未媚教授对本书编写给予了指导和鼓励,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对提高本书的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
由于参与编写工作的人员大多是身处办案工作一线的人员,本职工作都十分繁忙,加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幅度较大,书中难免出现文件收录不全和对文件规范能否适用或参考适用审查不细致、甄别不周全等问题,敬请读者细心审读并不吝批评指正。
编者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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