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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侵害商标权判定标准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0907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李雨峰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45094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87/25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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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目前图书市场上关于商标侵权类图书,以案例分析居多,本书是理论著作,希望能够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础上,让本书有一定销量。
內容簡介:
本书提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着眼于商标的本质,即显著性,认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这种认识延续了现代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其销售力的论断,指出显著性就是商标销售力、唯一性的体现。本研究认为,商标法是商标所有人导向的(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保护商标权人是商标法的第一要旨。显著性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企业、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的关系,它展现的是一个比较。把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作为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可以克服商标法上混淆标准和淡化标准并置的局面。
關於作者:
李雨峰,男,山东临清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科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目錄
引 论
第一章 假冒之诉:商标保护的开端
第一节 假冒之诉的起源
第二节 假冒之诉的展开
第三节 假冒之诉的基础
第四节 假冒之诉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混淆标准
第一节 混淆标准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混淆标准的逻辑前提:商标的识别功能
第三节 商标混淆的判定要素
第四节 混淆标准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 淡化标准
第一节 淡化标准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淡化标准的逻辑前提:商标的财产化
第三节 淡化行为的类型
第四节 淡化标准面临的质疑
第四章 商标使用标准
第一节 使用标准概说
第二节 不同语境下的商标使用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类型
第四节 商标使用标准的质疑
第五章 侵害商标权判定标准的重构
第一节 商标侵权标准的共同点:显著性的损害
第二节 显著性标准的确立
第三节 商标显著性的度量
第四节 商标显著性与保护范围的关系
第六章 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例外
第一节 合理性使用
第二节 商标共存
第三节 在先使用
第四节 商标权人同意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XFX0015)资助完成的成果。它回答的是侵害商标权判断标准的问题。已有文本与法学思想的主流,多数倾向于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混淆标准)。而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的纠纷时,又多数倾向于以对驰名商标造成淡化作为保护的始点(淡化标准)。混淆标准的着眼点是消费者,认为商标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消费者。进而,随着技术与市场规模的发展,有些行为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基于价值衡量、政治力量的对比等,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仍然判定这些行为侵权。为在理论上保留混淆标准,就产生了混淆这一概念的扩张,从而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另外,与混淆标准不同,淡化标准的着眼点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淡化驰名商标本身的行为应予制止。在经营者商品服务消费者的链条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关注的焦点正好相反,其结果不仅导致在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上的差异,还造成了商标法基础的混乱。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并置的现象不仅体现在我国的立法中,也体现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或许这种并置的现象并不会给司法实践带来问题(一如有的法官所说),但它拷问了我们的智识,动摇了知识的科学性。
本书指出,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本身是否受到侵害作为思考的始点。本书提出的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着眼于商标的本质,即显著性,认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判定标准。Frank I.Schechter曾经指出:现代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其销售力(selling power),决定销售力的就是商标的唯一性(uniqueness)或者特殊性(singularity)。商标的保护范围就决定于这种唯一性或者特殊性的程度。而显著性就是这种销售力、唯一性的体现,与商誉密不可分。商标法是商标所有人导向的(trademark owner oriented),保护商标权人是商标法的第一要旨,这与商标法同时发挥了防止消费者混淆的功能并不矛盾。在这样的进路下,本书提出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显著性不是一个实体,不是一个客观的陈述,而是企业、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的关系,它暗示了一个比较的框架。当我们表述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并不仅仅说的这个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而是说这个标志和商品联系在一起是否具有显著性。把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作为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的另一个理由是,它可以统合商标法的基础。按照混淆标准,其依据的主体是消费者;按照淡化标准,其依据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这样,在商标法上就存在两个角度不同的判定侵权的参考系,其结果是造成商标法基础的混乱不一。
这种认识显然不是商标法学界的主流,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误读了商标法原理。就此而言,本书的意义并不在于标榜这一结论的正确性,毋宁说,它为我们反思某些看起来已成定论的知识产权原理提供了机会。智识的追求总能带来内心的愉悦,即使它仅是知识增量;更何况那么,多年之后,如果你想起我,你会想起什么?
本书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具体分工如下。
研究框架与设计:李雨峰;
引论:李雨峰、李仪;
第一章:张惠彬;
第二章:张体锐;
第三章:张惠彬、李东海;
第四章:倪朱亮、刘媛;
第五章:李雨峰、倪朱亮;
第六章:王淑君、刁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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