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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观点集成

書城自編碼: 289395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杨立新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243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頁數/字數: 312页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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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观点集成》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侵权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關於作者:
杨立新
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今长岛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方医科大学特聘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家事法、消费者保护法。参加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十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出版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论文数百篇,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文、日文、韩文和意大利文在海外发表。
目錄
《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观点集成》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交通事故导致夫或妻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是否可诉
二、变更他人电话号码是否构成侵权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四、夫妻一方误认为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强行将另一方送入精神病院,是否构成侵权
五、加班导致过劳死案件是否由用人单位负责
六、未成年人侵权致损案件责任如何承担
七、胎儿出生后是否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抚养费用
八、民事主体在紧迫情势下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九、行为人因见义勇为救落水儿童而死亡,其近亲属要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的,
是否应支持
十、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就侵权赔偿数额达成事先约定,不属于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如何证明过错的存在
三、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方法
四、参加单位聚餐后醉驾致他人死亡,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五、侵犯死者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成立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和诉讼时效
一、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踢足球受伤学校是否构成侵权
三、救助落水者导致见义勇为者溺亡,受益人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四、学生校内嬉戏导致受伤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五、侵权行为的特殊时效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在校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二、丧失心智致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三、网络平台对转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四、网络侵权中恶意通知的侵权责任
五、在饭店就餐摔死的责任承担
六、储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害,银行是否担责
第五章产品责任
一、生产者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责任
二、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导致的产品缺陷责任
三、产品安装缺陷责任的认定
四、产品跟踪观察缺陷责任的认定
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借车发生事故,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认定
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责任
三、私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四、试乘人受损害的责任认定
五、高速公路闯入流浪狗造成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
六、数辆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责任如何分配
七、牵引车和挂车交通事故案的责任分担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院无过错输血致人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医院未告知而擅自摘除病人脏器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医院误诊造成的患者利益受损如何赔偿
四、缺陷医疗产品召回义务的适用条件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一、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
二、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三、环境污染责任中第三人过错造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分配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一、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造成损害责任
二、供电公司对鱼竿与高压线相触致人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损害责任认定
四、地下挖掘造成地表坍塌致害的侵权责任认定
五、危险物不当处置造成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幼童在动物园喂养饲养的动物,被动物咬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二、流浪猫的投喂者是否可视为动物损害的责任承担者
三、私养烈性犬咬伤他人的责任承担
四、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侵权造成损害的责任认定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一、积雪坠落导致房屋坍塌如何确定责任
二、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如何确定责任
三、广告氢气球爆炸致害由谁承担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內容試閱
七、胎儿出生后是否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抚养费用
【关键词】胎儿,诉权,抚养费
【问题提出】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中未约定抚养费,胎儿出生后是否有索赔的权利?
【案件名称】曹某某诉乔某某交通事故追索胎儿被抚养生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沭民初字第2769号。
【法院观点】被抚养人指由直接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致使其抚养权利丧失,生活受到威胁的人。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对受害人一方尚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的,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侵权发生后出生的婴儿,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故而有权向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抚养费用。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某
被告:乔某某
2011年3月26日7时45分,被告乔某某驾驶苏NF99轿车,沿沭阳县沭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苏245线交叉路口处,与沿苏245线由北向南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附载曹某某父亲曹父某相撞,致两车损坏,陈某某、曹父某二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曹父某无责任。被告乔某某驾驶的苏NF99轿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在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下,被告乔某某与陈某某及曹父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甲方乔某某一次性赔偿乙方陈某某妻子、女儿、母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亲属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圆整;二、甲方乔某某一次性赔偿丙方曹父某妻子尹某某、女儿曹某、母亲徐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亲属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肆万圆整。乙、丙两方对甲方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后无瓜葛2011年4月1日,被告乔某某按约向曹父某近亲属支付了赔偿款340000元。被告乔某某向曹父某亲属支付赔偿款后,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向乔某某支付110000元赔偿款。事故发生时,曹父某妻子尹某某怀有身孕,于2011年6月在沭阳县妇幼保健所生下原告曹某某。
另查明,原告父亲曹父某生前系农村居民,2011年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2011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乔某某驾驶轿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负载原告父亲曹父某相撞,致原告父亲曹父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乔某某与事故发生时的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原告当时尚未出生,抚养费没有处理。现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51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观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已经赔偿死者曹父某亲属340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出生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乔某某驾驶苏NF99轿车在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本案中,华安财保宿迁支公司已在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110000元,故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由被告乔某某按责赔偿。被告乔某某与曹父某近亲属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曹父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曹某,当时原告曹某某尚未出生,且对原告出生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未作明确约定,故被告乔某某辩称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包括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年龄,计算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9237元。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侵权法法理问题,即胎儿是否具有诉权的问题,这是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对自然人人身权予以法律保护,在其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时候,应当予以损害赔偿救济,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自然人出生前遭受伤害,在其出生后能否得到侵权法的救济。民法理论认为,在自然人出生前或者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就是向前延伸,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向后延伸,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按照法理基础,法律在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方面,主要由以下内容:
首先是胎儿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法认为,胎儿在其母体中孕育,为母体的组成部分,但是其形体具有身体和健康的人格利益,应当予以法律保护。胎儿的形体受到侵权行为侵害,造成身体或健康的损害,当其成活出生,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能力的人的时候,就享有身体和健康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得依法行使,使其受到侵害的人格利益得到恢复、权利得到保护。
除此之外,民法对胎儿的其他利益也予以保护:一是胎儿的身份利益。这就是确定胎儿的身份关系,包括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在胎儿未出生之前,这种关系实际上就已经确定了,任何人否认这种关系,都是不准许的。二是胎儿的抚养关系。胎儿虽然尚未出生,但是对亲子关系和亲属关系中的抚养关系也是确定了的,其一经出生,其父母就对其负有抚养义务。对此,最有使用价值的就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受到伤害致死,或者是致残,其生前或者致残前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该胎儿出生后,也可以请求同样的损害赔偿。三是胎儿的继承关系。《继承法》规定,在继承开始的时候,对胎儿要保留应当继承的份额,在胎儿活着出生之后发生继承。与本案有关的确定侵害胎儿身体健康的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法律确认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因为他她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因为至彼时胎儿已经不是胎儿,而是已经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第三,如果胎儿出生的时候是死体,那么无论这个结果是侵权行为所致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只有其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胎儿的身体健康是否受到损害在出生时不能得到确定,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应当在损害状况能够得到确定之时决定。
综上,本案中,被抚养人是由直接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致使其抚养权利丧失,生活受到威胁的人。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对受害人一方尚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的,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侵权发生后出生的婴儿,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有权向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抚养费用,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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