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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医疗事故纠纷卷(七五普法)

書城自編碼: 285176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张永峰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326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HK$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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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內容簡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道路障碍、路桥管理、单车伤害、两车相撞、连环车祸、客运伤害、停车伤害、违章驾驶、借车责任、车险理赔等方面的案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诊疗损害、误诊损害、延误治疗、手术损害、药物损害、无证行医、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案例。
關於作者: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目錄
一、诊疗损害篇
皮试无果便吊水 少女腹痛又呕吐 001
审查药方不细致 配液不当致伤人 002
不问病史做胸透 损害胎儿需赔偿 003
抢救不当患者亡 医院有错应赔偿 004
老太突然感胸闷 急诊失误致其亡 005
患者自身有疾病 医院被判担次责 006
婴儿双目被治残 措施不当应担责 007
眼部受伤被治残 医院过错担主责 008
医院孕检不守规 未能查出脑积水 009
婴儿畸形未查出 父母获赔三万五 010
生育聋儿系先天 诉讼请求被驳回 012
接生不当致婴残 医院被判赔十万 013
患者住院染丙肝 推定过错在医院 014
选择医院不正规 喉咙发炎被治亡 015
重复检查不合理 违法应退检查费 017
二、误诊损害篇
草率诊断为癌症 患者忍痛治六年 019
患者腹痛被误诊 造成死亡应赔偿 020
胃癌诊成胃穿孔 医院过错应担责 021
患的本是胰腺炎 被诊得了胰头癌 022
误诊患了乳腺癌 导致双乳被切除 024
误诊孕妇患艾滋 丈夫提出要离婚 025
感染艾滋生纠纷 虽无过错也应赔 027
体检误诊患乙肝 招工险些泡了汤 028
三、延误治疗篇
中毒少女送医院 贻误抢救致其亡 030
医院义务未履行 导致儿童脑伤残 031
查出黑痣是癌症 未行告知应担责 033
医院告知不到位 孕妇治疗被延误 034
医院输血不及时 导致孕妇产后亡 035
医院会诊不及时 转院导致伤者亡 036
儿童喉卡花生米 医院推诿致其亡 037
住院一年让转院 延误治疗应赔偿 039
没有康复让出院 病情反复患者亡 040
救护车舍近求远 延误治疗医院赔 041
周末不出检查结果 患者病情恶化死亡 042
四、手术损害篇
患者拔牙送了命 医院被判赔巨款 044
手术入路有过错 嗅觉失灵应赔偿 045
鼻腔手术留棉片 法院调解获赔偿 046
整形手术难消肿 无证医院被起诉 047
甲状腺瘤被切除 术后患者嗓子哑 048
做钢板取出手术 切断神经致人残 050
治疗简单阑尾炎 手术竟能错两次 051
幼儿疝气做手术 违规操作致其亡 053
胆总管内取结石 胆管破裂成伤残 054
胆囊炎术致人亡 两医院担责赔偿 055
打开腹腔不手术 造成损害应赔偿 056
孕妇治疗宫外孕 被擅自切输卵管 058
剖宫手术出错误 产妇子宫被切除 059
孕妇产后不清宫 胎盘残留致损害 060
产妇术后无人管 导致新生儿脑瘫 061
人流手术致不孕 医院过错应赔偿 062
剖宫术操作不当 致产妇脾脏破裂 064
孕妇流产失血死 医院血液中心赔 065
羊水栓塞输错血 产妇不幸丧了命 067
术后清点少块布 医生无奈再手术 069
手术取出肾结石 体内留下双节管 070
五、药物损害篇
不见病人便开药 孕妇服后致身亡 072
医院用药超剂量 少女感冒致身亡 073
医院催产药过量 酿成事故应赔偿 074
用药风险未告知 致人死亡应担责 076
服药造成脑萎缩 举证不能应担责 077
治疗滥用激素药 患者双腿被治残 078
患者摘除前列腺 未过手术麻醉关 079
术后用药毁容 医院被判赔偿 081
输液不当患者亡 医院药厂共赔偿 082
患者服药有损害 厂家也应担责任 083
儿童输液致伤残 诉求赔偿被驳回 084
医院治残一男童 终身费用按年付 085
六、侵权责任篇
人工流产被观摩 未经同意判侵权 088
患者资料被泄露 构成侵犯隐私权 089
患者病情做广告 被判赔礼又赔钱 090
透视要求脱上衣 医生行为不侵权 091
七、无证行医篇
私立医院无资质 产妇母子致伤残 094
无证行医用错药 鼻炎治成五级残 095
明知黑医不阻止 房东过错应担责 096
八、意外伤害篇
边走边看不注意 撞死七旬看病翁 098
护士匆忙走出屋 撞倒七旬老太太 099
医生热情抱一抱 八旬老太被挤伤 100
患者激动致身亡 医院过错应赔偿 101
担架跌落病人亡 医院家人均担责 102
护工噎死老太太 医院无须担责任 103
九、管理不善篇
病人就诊被摔伤 医院有错应赔偿 105
患者住院遭盗窃 医院酌情赔损失 106
新生婴儿被盗走 医院被判赔三万 107
注射针头伤幼童 父母医生都担责 108
患者输血染丙肝 赔偿协议判有效 109
输血已过十八年 查出丙肝告医院 110
精神病人被摔伤 院方担责应赔偿 111
病人走失寻无果 宣告死亡医院赔 113
老人走失成干尸 医院赔偿近十万 114
病历潦草难识别 被判赔偿四十万 116
手术时突然停电 患者亡医院担责 117
十、刑事犯罪篇
未经诊断即治疗 致人死亡判十年 119
未做皮试致人亡 被判徒刑又赔偿 120
误诊患有肠胃炎 致人死亡被判刑 121
心肌炎诊为脑炎 治疗三天少女亡 122
针灸治疗哮喘病 越治越重丧了命 123
高龄产妇失爱子 非法行医被判刑 124
无证使用治疗仪 操作不当致人亡 126
美容手术致人亡 主刀医生被判刑 127
选择性别流产术 导致子宫被穿孔 128
纱布留腹半个月 医生获刑一年半 129
没有认真看处方 错拿中药害死人 131
错发药品用错药 治死幼童被判刑 132
用药剂量按成人 八岁女童输液亡 133
药物过敏致人亡 退休护士被判刑 134
治疗腰痛信神医 服其药酒中毒亡 135
非法行医致人亡 神医再次被判刑 137
医托团伙设骗局 诈骗患者诊疗费 138
抢救无效患者亡 殴打医生被判刑 139
因检查产妇刀口 暴打妇科男医生 140
流浪女被弃身亡 医院五人被判刑 142
谎称患上传染病 医生卖婴判死缓 143
假寻神医骗钱财 三人分别被判刑 145
使用妹妹医保卡 构成犯罪均判刑 146
伪造资料骗医保 八旬老妪被判刑 147
骗得医保六十万 终审依法判十年 149
拉拢亲友骗医保 二十七人被判刑 150
合伙骗取医保金 医生村官被判刑 151
办理假住院手续 骗医保院长获刑 153
伪造病例收费单 骗保未遂从轻判 154
药店出售罂粟壳 构成贩卖毒品罪 155
结伙生产假药卖 两名被告受严惩 156
售假人血白蛋白 构成销售假药罪 157
网购假药售患者 被判拘役六个月 159
实施盗窃在医院 量刑标准不相同 160
十一、法律小常识
附:法规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7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6
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节选 203
处方管理办法节选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32
內容試閱
皮试无果便吊水 少女腹痛又呕吐
经典案例
2005年12月24日,花季少女小芳因咳嗽,在某人民医院处就诊。医院使用苄星青霉素对其进行静脉滴注,在滴注三分之一后,医院发现注射方法错误即停止使用。然而,小芳回家后就感觉不舒服,第二天开始逐渐反复出现头剧痛、眼胀、呕吐、关节痛等症状,为此小芳多次在某人民医院及其他医院检查治疗。2006年2月,某人民医院书面承诺在外院发生的费用与静滴苄星青霉素有关,由医院承担相应费用。后经司法鉴定,某人民医院在给小芳苄星青霉素皮试无果下,便使用该药进行静脉滴注,存在医疗过错;在小芳出现疑似输液不良反应时,未能履行职责,对现场实物封存,存在不足。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小芳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人民医院为小芳进行静脉注射苄星青霉素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故人民医院应对小芳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1月,铜陵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少女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法律解析
皮肤过敏试验是指测定人体对某种物质是否过敏的试验。分别为斑贴试验、划痕试验和皮内试验三种。本案是皮内试验,是将适当浓度被试物0.1毫克注入前臂皮内,观察15~20分钟,阳性者出现风团反应。用于测定来自患者的离菌株对一些常用药物如抗生素是否敏感,以协助临床选择药物、指导用药。然而本案中,医院却在给小芳苄星青霉素皮试无果的情况下,便使用该药进行静脉滴注,导致小芳出现头痛、眼胀、呕吐和关节痛等症状,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
审查药方不细致 配液不当致伤人
经典案例
2007年6月17日,北京的贾老太拿着某医院开具的处方,到社区医院要求护士出诊输液。次日,出诊护士将12克磷霉素加入100毫升盐水中为贾老太静滴。输液后,贾老太感到身体不适。后医院发现,12克磷霉素中应加入盐水500毫升。医院称,事发原因是开处方的医生处方书写不规范,己方无过错。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为病人输液时审查处方不仔细,配液发生误差,致使病人身体受到伤害,判决社区医院赔偿贾老太4000余元。
法律解析
医生和护士在执业中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然而,本案中的护士却因审查处方不仔细,在配液时发生误差,致使病人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
不问病史做胸透 损害胎儿需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1月1日,怀孕三个月的卫女士因头痛、流鼻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院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事发后,卫女士先后前往三家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及诊疗,并于同年3月3日至9日,在其中一家医院住院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2004年12月,卫女士将通州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法槌定音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时,违反诊疗常规,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胸透检查,故该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现无充分医学证据证明仅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医院的误诊与卫女士终止妊娠没有必然联系。
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卫女士状告医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卫女士的上诉,维持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等费用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法律解析
X射线是一种辐射能,对人体会产生有害作用,人体受到的辐射越强,危害就越大。如果对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就会损害腹内胎儿。本案中,该医院在给孕妇卫女士诊疗时,在未询问其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医院的过失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卫女士终止妊娠的后果,但也确实增加了卫女士的心理负担,致其选择了终止妊娠,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2条
抢救不当患者亡 医院有错应赔偿
经典案例
2006年7月10日,罗某、张某之女罗某某,因发热到吉安县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该院给予双黄连针10ml静注,生理盐水 氨苄青霉素1.0g静注,每天各两次的门诊治疗。7月11日,吉安县某医院为患者罗某某静注生理盐水 氨苄青霉素1.0g时,患者罗某某出现青霉素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吉安县某医院在对患者罗某某实施抢救时,未及时进行心肺复苏及未及时输液或低分子右旋糖甘进行扩容,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明显过错。2007年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罗某、张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的80%,共计4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患者罗某某在吉安县某医院输液时,因青霉素过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罗某某死亡是该医院的抢救措施不当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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