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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天同码,中国民商事类案裁判规则检索体系,法律圈、实务人士争相抢购的典型案例汇编。
天同律所花费两年多时间,精心打磨并推出天同码系列图书。天同码将全部5000个案例根据案例核心法律关系合并同类项,编排上分为五大类:合同、担保、公司、金融、程序。案例按大专题细分,每类大专题下再根据实务需求设立二级小专题,保证案例的密切关联性,使读者可清晰快速地查找到相关法律专题案例及原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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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十几年来以**法院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裁判权威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对案例进行梳理、规整,进行解构、编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规律,借鉴钥匙码,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国钥匙码”编码体系。
本套书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类。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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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枝辉,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主管。
蒋勇,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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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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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司决议
595.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撤诉
一―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所作决议,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596.劳动者乘坐黑车上班,非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要合情合理,不起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管理的范畴。
597.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出资的权利
公司新增资本,股东会决议以多数决方式通过由股东外第三人出资认购新增资本的,侵害反对股东股东优先认缴权。
598.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因超合理其间而丧失
——股东会决议因侵害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而部分无效的,被侵权股东在合理期间未主张的,该权利丧失。
599.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瑕疵不影响对外表示效力
——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证的情况下,只要对外表示的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600.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可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
——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代理人在合同中表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对人有权选择履行对象。
601.依虚假股东会决议擅自转让股权,应认定协议无效
——公司据以决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所谓股东会决议,系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不生法律效力。
602.诉讼期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等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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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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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现代法治,以公力救济为原则、自力救济为例外。一切民商事争议,除自行协商解决外,主要依赖于法官裁判。法官不仅是各类案件的裁判者,而且负有引导法律解释与适用,促进法律生长与发展的特别使命。立法者依据科学理论制定法律,只是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工作,剩下的工作有赖于法官去完成,有赖于法官将“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活法”。
我国**人民法院,除发布司法解释文件之外,主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刊发公报案例及编选重要案例等形式,解释现行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并创设裁判规则。特别是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已经累积了许多典型案例,产生了一批具有创造性、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判例规则。有的是结合具体个案如何适用某个法律条文所作阐释,有的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空白地带进行漏洞填补。从这些裁判规则的汇集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从“纸上的法律”向“活法”演进的过程,认识到立法者创制的法律如何通过裁判者的智慧而获得、彰显其生命力。
我国法学教育,仍着重于使法科学生掌握一套以法律概念为中心的理论体系,这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教学方法。但法官裁判案件并不直接适用法律概念和理论,而是直接适用法律条文。而要正确适用法律条文,除需要掌握立法者创制该法律条文所针对的社会问题、所确定的立法目的、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理论之外,特别需要掌握裁判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解释适用该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是否对该条文作了某种补充、扩张或者限缩,是否已针对法律条文的不足创设了某项裁判规则。有鉴于此,我近年提倡,在掌握法律概念体系基础上,采用第三种学习方法,即以法律条文为中心,贯穿立法(立法目的和政策)、理论(法律概念和法理)、实务(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学习方法。
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权威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精心梳理,形成这套《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对十几年来代表中国商事裁判**水准的案例进行再加工,化繁为简,将其中**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的内容呈现给读者。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是为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2015年4月29日于北京南城清芷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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