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也是联邦制国家。合同法和动产担保法,本属于各州的立法权。早在19世纪,各州之间在有关合同和担保立法上存在的差异,就已经成为美国州际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障碍。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or “NCCUSL”)和美国法学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or “ALI”共同成立了统一商法典起草委员会,开启了美国商事立法统一化与法典化的进程,《统一商法典》是最终的杰作。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了《统一商法典》,美国才最终形成统一的国内大市场。
如果说《统一商法典》是人类立法史上的奇迹,则《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更是奇迹中的奇迹。《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担保交易”,适用于以合同在动产、无形财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担保权的交易,而不考虑该交易的形式如何。其特点是,对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类型的担保权形态做一体化处理,建立动产担保的统一规范。凡以动产、无形财产或财产权利担保合同债务之履行,不论其名称,也不论其担保物之所有权归属,均适用《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担保交易”的统一规则。《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规范内容、立法技术、立法思想及在实践中的发展,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褒奖。《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亦已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担保立法的参考典范。
《统一商法典》第九编,早已受到中国民商法学者的特别关注。本书作者宰丝雨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然后到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攻读法律博士(J.D.),并有在美国史哲明律师事务所(James E. Siegel & Associates, PLLC)和国内从事律师实务的经历。作者在美国学习期间,就已对《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产生兴趣,本书是她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完成的博士后研究报告。
本书的特点在于:对美国动产担保法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作了力求准确的翻译,为中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平台;在对第九编条文细致深入的解读基础上,再辅之以对众多判例的分析,使读者能够充分理解和掌握美国动产担保法;首次系统性地向中国读者介绍了美国法学界对第九编的学术研究成果,使得研究美国动产担保法的中国学者能够掌握该领域学术研究前沿信息。应当肯定,本书提升了中国法学界对美国动产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的水准,为今后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比较坚实可靠的基础。
是为序。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2015年7月15日于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