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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团结广大立法理论研究者和立法实务工作者,坚持“问题—解决”方法论,以评析、介绍成功地方立法和典型经验为主题,精选了40篇理论联系实际,论述深入浅出、言之有物,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对立法工作有突出指导作用的论文。并借以深入探索立法理论在地方层面的现实样态,为完善地方科学民主的立法实践提供宝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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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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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篇
地方人大科学立法的路径研究高绍林王洋
推进地方科学立法的几个问题周冶陶王亚平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乔小南
对一项授权立法决定的若干思考毛引端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孙德英
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及完善吴小云
关于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从地方立法看《立法法》的修改完善王云奇
较大的市的立法权的梳理与思考肖迪明谭鹏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思考杨立峰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地方立法创新杨尚威
论城市群的发展对我国立法体制的影响陈光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从地方立法实践看《立法法》的修改完善何晓明
浅析地方性法规中对罚款的细化问题华新野
论地方立法前评估的必要性
——以《广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为例柳建启
论商谈民主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应用柳建启
环境立法决策模式初探
——以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为视角余俊
地方立法科学性的判定标准朱志昊
法制与创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制意义与挑战周望
论地方立法的基础特征
——文本完整性刘光华
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俞荣根
地区立法协作机制初探
——以东北地区为例王子正
感受地方立法民主科学的足音
——以郑州市人大立法为例杨合理
论专家在地方民主立法中的作用
——以制定《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为例康健
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何以能够通过宪法之门欧爱民
无烟环境立法的几个问题汪晓东王柱国
实践篇
规范地名服务城乡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的若干新制度刘克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32年立法统计与分析
——纪念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6周年周冶陶
山西地方立法的探索与思考韩卫星
规范引领物业管理发展改善民生亮点纷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立法情况介绍高建新
论预防腐败视野下的行政程序法治李沫
企业信用监管地方立法的宁波样本毛利奇
论蒙古族的土地所有制及对当代我国草场产权改革的启示
穆赤·云登嘉措杨强
关于清理黑龙江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东北农业大学工作组
团队结构与科技创新
——以《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一个立法后评估为切入点
王勇袁文英
减少污染物排放立法的实践及体会周英
把握规律科学立法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立法2年经验与回顾冯玉军
上海自贸区地方立法的困难、成绩及路径阎云峰
人民建议与群众路线、利益表达
——兼评《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规定》周望
京津冀区域财政协同治理的立法框架于文豪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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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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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已经先后在重庆、上海、厦门、南昌、兰州开过五次年会。年会中一些常务理事商量,能否组织力量,研究我国三十多年来的立法工作,从成功的经验中取得一些共识,总结出一些中国特色的立法理论。至于能不能以研究会的名义写出一本中国特色的立法学,考虑再三,也还不敢有这样的雄心壮志。
即使是要讲出一套成熟的、可行的立法理论,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我本人有不少困惑。国家正处在变革时期,立法围绕“改革与发展”的主题曲折前进了三十余年,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但从立法思想来看,大多仍处于经验阶段,形成了某些“原则”。这些经验和原则,在立法实际中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将它们化为理论,要有一个总结提升过程,仍需假以时日。二十多年前,邓小平说:“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邓小平讲得很深刻。他讲的各方面制度,理应包括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有个定型过程,用以支撑立法制度的理论,自然不会先验地形成。
现在在头脑中形成的,只是对这些立法理论的一些期盼:
第一,它应该来源于中国立法实践,回答立法实践中的问题,并被实践证明是有成效的。换句话说,它不应该从一个抽象的概念出发,提出什么叫立法,然后经过逻辑推演,形成若干理念和原则,构建一个封闭式的“理论体系”。这会让人读起来很累,读不懂;由于与实际工作不搭界,也很难用上。三十多年来,立法工作者经历了许多理论上的困扰。既有困境中的探索,也有走出困境的喜悦。此中感受,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应当说,一些成功的立法中已经蕴含着不少有价值的立法理念、原则和方法,现在要做的,是把它们提炼出来,系统起来。
第二,它应当是开放的,富有时代精神的,不拒绝世界上任何对我们有益的理论和制度成果。现在,抛开“普世价值”的争论不提,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普遍性成果,是不应成为问题的。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具体法律制度千差万别,然而它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基本规则,也是难以否认的。这使人想起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开放态度。恩格斯在讲到罗马法的时候,称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请注意,他说是世界性法律。他又说:“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是既成的了”,“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恩格斯说得完全中肯。1803年的拿破仑民法典是罗马法的当代版,中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在理论上也是罗马法精神的体现。重温这些论述和历史,对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做好立法工作,研究立法理论,大有教益。
形成了这样一个初步设想,还有一个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大家商定,不妨先从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做起,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提供上百个比较成功的立法案例,从中提炼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理念、路径和方法。由此,一些多年来从事地方立法的同志,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提供了自己的典型经验,加上一些热心学者提供的相关论文,形成了于2013年出版的《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该书出版后,受到广大读者的积极回应,特别是一些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同志们,更是强烈要求继续刊印成功地方立法和典型经验,以满足他们的工作需要。于是我们委托研究会秘书处在大家陆续提供的稿件基础上,继续编辑《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2015年辑)》,以飨读者。
我们希望《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系列成果的出版,能对从事立法工作和理论研究的同志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并希望有更多的立法工作者和学者参与这件工作,共同为形成和完善我们的立法理论添砖加瓦。
张春生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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