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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聚焦“执行难”的社会热点问题,分为“财产给付义务拒不执行”和“行为给付义务拒不执行”两篇,共70余篇判决书,网罗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要表现,内容全面而具体。每一个案例由“摘要”和“判决书”组成,摘要提纲挈领,总结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要适用情况。判决书以实际判决的形式全面展现了案件的详细内容。对于司法实务中更好地掌握本罪的适用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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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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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题 提升司法公信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司法
实践评估及推进对策研究报告
一、综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适用基本情况及特点
二、评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司法实践的羸弱与失衡
三、追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适用的掣肘因素
四、启示:抗拒执行行为的域外考察
五、对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功能的发挥
附件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订立法建议稿
附件2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3 关于建立、完善公检法之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办理的配套机制的解释
财产给付义务拒不执行篇
物权确认纠纷
黄宝玉拒不执行判决案
——擅自变卖房产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刑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
汪安定拒不执行判决案
——转贷行为及存疑证据不宜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顾祝庆拒不执行判决案
——获得动迁款后逃避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曲现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和解后隐匿行踪逃避执行的定性
高小弟拒不执行判决案
——逃避执行且未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定性
季仲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执行构成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
企业借贷纠纷
何文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对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及执行依据的认定
毛莉莉拒不执行判决案
——对隐瞒持有巨额财产的被执行人的追责
金融借款纠纷
郭亭亭、段永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竞合犯情形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法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谢正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具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保证合同纠纷
刘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刑罚规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单位主管人员虚构债务扣划被执行单位财产的行为定性
买卖合同纠纷
倪碎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单位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对单位判决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葛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个人在法院执行其单位财产时通过执行异议阻挠亦可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李文祥拒不执行判决案
——转移藏匿被查封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曾翔拒不执行裁定案
——为执行调解书所作的执行裁定属拒不执行裁定罪中的裁定
吕波拒不执行判决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隐藏、变卖公司财物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王善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对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其他合同纠纷
孙旭荣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高额消费行为的定性
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沈立、何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公司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财产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返还购地预付款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李北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履行”的认定
合伙协议纠纷
李正全拒不执行判决案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致判决无法执行的定性
夏志叶、马和芳拒不执行判决案
——恶意隐瞒财产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桂芳拒不执行判决案
——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的行为定性
侵权责任赔偿
吴永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占有他人财产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认定
刘燕苹拒不执行判决案
——对故意隐匿售房款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追责
刘志强、周立苹拒不执行判决案
——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是否认定拒不执行判决罪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可于拒不执行判决案
——非唯一被执行人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成立
王铁军拒不执行判决案
——将保险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王春雨拒不执行判决案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保险理赔款挪为他用构成拒不执行
判决罪
敬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离婚故意无偿转让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汤林拒不执行判决案
——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的追责
社会保险纠纷
林国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对隐藏名下财产的被执行人的追责
离婚纠纷
龚某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法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从轻处罚
贾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对履行能力及抗拒情节严重的认定
王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注销公司的方式拒不履行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刘某功拒不执行判决案
——执行中故意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霍某霞拒不执行判决案
——外出躲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宋某明拒不执行判决案
——拒不履行财产分割义务情节严重的认定
抚养纠纷
许某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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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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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个问题(代序)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一个轻罪名,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这个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主观罪过是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客观行为是采取转移财产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它直接对抗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或者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权,藐视法庭裁判的权威即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并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既是一个复杂客体的犯罪,也是一个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随着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越来越大,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亦越来越大,罪与刑严重不相适应的反差随之不断增大,以致民商事裁判的执行难成为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能否通过严肃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修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不适应新形势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从而有效破解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执行难顽症,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问题实证研究”作为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发布,要求相关法院抓住影响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和问题开展专题理论研究,特别要注重通过客观翔实的数据统计分析,努力发现目前制约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症结所在,并在广泛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操作、可复制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建议,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的参考。该重点课题下发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高度关注,联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名为《破解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拒执罪条款司法实践评估及推进对策研究》的研究项目,经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专家讨论评审,这个项目被确定为“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问题实证研究”重大课题项目下的一个子课题,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联合组成课题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年多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虹口区人民法院由一批审判业务骨干、专家型法官和司法统计专家组成的课题组,在两院主要领导的直接带领和指导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追求,以五年来全国法院判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为样本和对象,充分运用司法统计数据,深入发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既摸清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实践中的处理情况,又找准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提出了如何健全完善司法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对策,又提出了如何修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建议;课题成果中既有司法统计分析报告,又有立法和司法建议稿,还有相关优秀裁判文书等第一手材料。我认为,本课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完全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课题的初衷。值本课题的研究成果结集出版之际,我想以这部研究成果为范本,就如何实施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及开展审判理论研究,简单谈点看法。
一、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
在我看来,所有的课题研究都是问题研究,可谓无问题则无课题。就法院调研课题而言,研究的都是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疑难问题。所以,不仅在选题时要有问题意识,而且在课题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秉持问题意识。所谓问题意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要研究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真问题是客观存在,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解决与否事关公众利益乃至社会进步,因而也是社会问题。而伪问题是主观臆断,只是研究者本人或者小圈子内的人认为是问题,是否研究或是否解决对社会意义不大,因而是没有价值的主观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每年发布的各类课题越来越多,每年发表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然而有多少课题是真问题,有多少成果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只有天晓得了。笔者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有年,在起草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时,常常苦恼需要看的文字成果太多,而能够直接参考借鉴的创新成果又太少。何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研究者缺乏问题意识,缺乏解决问题的目标追求,当然也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以致很多研究活动成为劳民伤财的无效劳动,大量研究成果没有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价值,令人扼腕痛惜。第二,要真解决问题而不是假想解决问题。课题研究一定要有解决问题的激情,这种激情不仅体现在申报课题之时,而且要贯穿课题实施始终。有的人申报课题时热情很高,决心很大,然而一旦课题申请到手,解决问题的激情就大打折扣,没有了解决问题的主观追求,只有如何完成任务交差的被动。如此做课题,纯系劳民伤财,做了等于不做。所以,承担和实施课题,必须自始至终保持弄明白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心态和追求,因为这是保障课题质量水平的必要前提。第三,要真的解决了问题而不是问题依然故我。通过承担调研课题,把此前存在的问题分析透,弄清问题产生与存在的原因与来龙去脉,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这是课题实施的目的,也是衡量课题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
就本课题而言,经过课题组全体人员的努力,基本实现了以下目标:一是从宏观上把握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全面评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款适用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二是认真分析比较了有关法院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差异,指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适用上的失衡情况;三是深入分析了司法统计数据背后隐藏的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对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各种掣肘因素做了归纳和梳理;四是联系司法实际,对如何修改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本课题的实施过程体现了问题导向,取得了很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值得充分肯定。
二、要善于运用司法统计数据
司法统计数据是对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汇总、分类、综合、分析、评价后形成的系统资料,是研究审判活动、法院工作及相关社会问题的基本素材,是饱含司法智慧、法律理论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资源。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司法数据,这些数据虽然具有极大的价值,但本身是“无语”的或者“谦逊”的,只有对想用它的人才有用,对会用它的人才好用。实施人民法院重大调研课题,必须注意并善于运用司法统计数据,要善于开发这个资源。
用好司法统计数据,第一要用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现在的司法统计数据来源往往很多,有的因反复引用可能引起数据失真,甚至还有人为造假。因此,我们一定要使用权威渠道发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比如,要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或者白皮书发布的数据。要坚决反对使用虚假统计数据、虚假统计结论,坚守司法统计数据的信誉。第二要尽可能运用全数据,防止只顾一点,不及其余。要杜绝根据个人好恶有选择性地使用数据。有的人为了证明某一个观点或结论,只选择某一个方面的数据,对不符合自己观点的数据弃之不顾。有的只选取统计数据反映出来的一个方面的结论,对另一个方面的结论视而不见。这样得出的结论不仅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害人的。因此,必须全面使用数据,对数据反映出来的好的指标要重视,不好的指标也要重视。第三要善于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发掘和分析,从中挖出有价值的信息。因为数据中的信息有的是显性的,一眼就能发现,有的是隐性的,需要深入分析才能发现。有些信息要靠对现有数据重新进行排列组合后才能发现。只要深入数据之中,就能从中找到很多有价值的观点和结论。
我们也要看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还不适应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社会使用需求,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在量上,尽管经过60多年的积累,人民法院已经拥有海量的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但与大数据的“大”字要求相比,还存在规模不大的问题,例如,现有的司法统计数据还只限于司法案件统计数字,法院其他方面的数据还不太多,又如,有关司法活动、司法事件、法官队伍、裁判文书等方面的数据还很欠缺。二是在质上,司法统计数据的内容还流于简单贫乏,有很多数据只是加减乘除的材料,没有深入开发利用的价值。有很多信息还无法开发出来,比如当事人社会属性方面的信息,往往就是工人、农民或无业等,很难深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统计数据的开发利用。三是信息化建设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司法统计数据还没有实现自动生成,还要靠人工填报,不仅影响统计数据采集的效率,更影响统计数据的质量提升。四是司法统计数据的开放性不够,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很多司法统计数据纳入保密范围,非经手数据的人很难看到,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数据的共享。最近几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越来越多,且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成,不仅为科学研究、司法调研使用数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且可能引起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和创新,即从传统的“我认为”式的研究转变为“司法统计数据认为”的模式,从而会极大地推动理论研究发展,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广大法官要主动适应这一变化,抓住这一机遇,切实用好用活司法统计数据,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调研水平。
三、要推动成果转化
本课题的研究虽然取得了成果,但成果并不等于成功,更不等于成效。只有把成果变成解决生效裁判执行难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实实在在的建议和举措,才能达到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因此,有必要结合本课题成果的转化,着力研究解决以下十个问题,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切实发挥应有作用。
第一,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配置。前已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这是三十五年前配置的,当时生效裁判的执行标的普遍较小,执行难还没有显现,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这样配置的法定刑是符合实际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几十年的发展,案件标的越来越大,动辄几千万元、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法定刑最高只有三年显然已经脱离实际,因此,适时调整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是必须统一认识和行动的问题。
第二,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此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或单位很少。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多数是单位,所以,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如果仅仅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既不符合法理也不公平,因此,应当适时修改《刑法》,把本罪的主体扩大到单位。
第三,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属于对抗具体执行判决或裁定公权力的行为,属于执法人员眼皮子底下的犯罪,所以,在诉讼程序上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而应当根据这个罪的特点,适当简化本罪的诉讼程序,以提高效率,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第四,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控告主体。现行刑法把本罪规定为公诉罪,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才能审理。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都是由于财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不作为而引起的,即不配合执行机关强制执行造成的,根本不可能去依法追诉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权利,从而推动本罪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五,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容。根据现行理论通说和实践做法,把拒不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内容仅仅理解为财产,即行为人只有拒不执行有财产内容的判决或裁定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按犯罪论处。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没有具体限制,应当理解为包括其他判决内容。从实践中看,拒不执行任何判决或裁定,都是对司法权威的伤害,有的判决或裁定虽然不涉及金钱,但涉及执行人和社会重大利益,拒不执行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性质也很恶劣。因此,是否可以把拒不执行其他内容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也一并纳入打击范围,可以研究。
第六,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的刑事责任。由于信息网络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和保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财产所有人并不实际保管财产,财产往往实际保存在金融机构或公司企业里,因此,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必须得到有关单位或法人的配合。而有的单位和个人出于私利或者保护被执行人的考虑,往往不配合执行,甚至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强制执行,对此,是按照共同犯罪追究还是按照妨碍公务罪追究法律责任,是可以研究的。我个人认为,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
第七,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形成合力。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采取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强制执行措施,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公布被执行人黑名单,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记录,对抵赖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处罚。这些措施对于缓解执行难是有帮助的,要注意研究如何综合运用,确保这些措施发挥整体实力。
第八,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刑事案件的管辖越来越面临挑战。因为犯罪人与犯罪行为可以相对分开了,如何确定管辖就是很大的问题,弄不清楚就会扯皮。比如,一个行为人在北京通过网络盗走了一个海口人的银行卡并取走了里面的钱,数额有10多万元。对此,是北京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还是海口的公安司法机关管辖,就是一个问题。如上例,可以管辖的地方有被告人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犯罪行为着手地、犯罪行为形成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等。因此,一个案件发生后,案件由谁具体管辖,也需要认真研究规范。
第九,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政策考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赖账不还,侵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所以,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任何阶段,只要被告人履行了判决或裁定的义务,都可以得到宽大处理。所以,可以考虑,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人履行了裁判义务之后,都可以给予宽大处理,直至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要着力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社会心理基础。执行难是个社会问题,原因极其复杂。因此,解决执行难不能仅从法律内部乃至法院内部考虑,要结合社会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研究解决法院难题,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因为,一个社会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是社会心理和法治文化问题。法院的生效裁判之所以得不到执行,也是因为一些人心中无法,不把法律当回事,不把法院当回事。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司法权威不高、法律权威不高和人们的法治素养不高造成的。所以,研究如何解决执行难,也不能仅靠刑法这一种手段,必须依靠经济的、社会的、法律的和道德的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合力。如此,才能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执行难根本好转,从而产生刑期无刑的效果。
是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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