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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的基础理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書城自編碼: 252767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刘明祥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02877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2-02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60页/618 千字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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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法学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构成,刑法总论又分为刑法基础理论、犯罪论与刑罚论。本书稿就是一本研讨刑法基础理论的著述。其中深入探讨了刑法与刑法学的概念和界限、刑法的任务与机能、刑法理论的发展、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规范、刑法的解释、刑法的适用范围,共七个专题,因而涵盖了刑法基础理论的所有重要内容。参与本书稿编写的作者均为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学者,具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底,并具有丰富的培养法学研究生的经验。本书稿就是为刑法学研究生了解掌握刑法学基础理论而专门撰写的的参考书。
關於作者:
刘明祥,男,1959年2月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领域: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等。主要讲授中国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等
目錄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1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 3
第三节 刑法的分类 5
第四节 刑法学 9
第二章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15
第一节 刑法的任务 15
第二节 刑法的机能 17
第三章 刑法理论的发展 28
第一节 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 28
第二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30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与学派之争 49
第四节 学派之争的平息与法西斯的刑法思想 64
第五节 战后的刑法思想与西方刑法学的发展趋势 66
第六节 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71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82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说 8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88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1
第四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47
第五章 刑法规范 159
第一节 刑法规范概述 159
第二节 刑法规范的制定 179
第三节 刑法规范的修改 216
第六章 刑法的解释 238
第一节 刑法的解释概述 238
第二节 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254
第三节 刑法的立法解释 265
第四节 刑法的司法解释 280
第五节 刑法的学理解释 335
第六节 刑法的类推解释 339
第七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351
第一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概述 351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353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404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与犯罪法
刑法是众多法律中的一种。现代各国对其称谓不一,有的称之为“犯罪法”(Criminal Law),另有的称之为“刑法”或“刑罚法”(Penalty Law)。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注重 犯罪事实这一面,因而习惯用“犯罪法”;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更看重对犯罪的处罚这 一面,因此流行用“刑法”的称谓。不过,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流行的称谓也可 能有所不同,如德国19世纪前半叶一般用“犯罪法”,以后则通用“刑法”。甚至在一国的 同一时期,也存在“刑法”与“犯罪法”都通用的现象,法国就是实例。
我国在古代以 “法”、“刑”、“律”来指称有关罪与刑的法律,近代则以“刑律”(如《大清新刑律》)相 称,民国时期开始称“刑法”。尽管称谓不同,但实质没有差异。因为刑罚总是犯罪的法律 效果,而犯罪则是科处刑罚的前提条件,罪与刑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然而,在当今世界, 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中,作为犯罪的法律效果除了刑罚之外,还有保安处分。这意味着传统 的“无犯罪则无刑罚”、“无刑罚则无犯罪”的观念正在丧失其准确性,也就是说,“刑法虽是犯罪法的重要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意味着在犯罪法之中包含规定犯罪与保安处分的 关系的法即保安处分法;从而犯罪法一词正获得刑法与保安处分法两者总称的新意义。”
二、刑法的定义
在我国,关于刑法是何种法律,理解不一。有的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另有的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也有的认为,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还有的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上述第一种观点是传统的解释,目前仍是我国的通说;后两种观点涉及刑事责任与犯 罪乃至刑罚的关系,而对“刑事责任”一词,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有“法 律后果(承担)说”、“法律义务说”、“否定评价(谴责)说”、“法律关系说”、“法律责任 说”、“刑罚处罚说”、“心理状态说”等不同说法。如果采取“否定评价(谴责)说”,既 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主观谴责,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客观侵害,主观上必须受到谴责的 依据,属于犯罪的成立要件”,那么,“将刑法看作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显 然是不妥的”。但如果是采取“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 或纽带,它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整个刑法采取的是罪—责—刑的逻辑结构,那么,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自然是具有合理性的。同样道理,如果采取“法律后果(承担)说”或“法律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也就成为合乎逻辑的结论。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有多种不同理解,最好还是在刑法的定义中不使用“刑事责任”一词,以免产生歧义。至于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法律效果)的法律,与传统的通说相比,可能包容性更强 一些。因为现代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保安处分作为应对犯罪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犯罪的 法律效果,除了刑罚之外,还有保安处分,由此而论,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要 件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可以将现代各国刑法都包容进去,但如果采取传统的通说,则难以 将那种把保安处分也作为犯罪的法律效果的刑法纳入其中。不过,就我国现行刑法而言,由 于并无保安处分的规定,犯罪的法律效果仅限于刑罚,因而传统的通说仍是合理的。
三、刑法的特点
刑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如下特点: 第一,规制的内容特殊。刑法规定的是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而其他法 律大多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都是有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但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成为犯罪,才有必要动用刑罚, 这可以说是刑法得以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 第二,保护的法益广泛。一般部门法大多保护某一方面的法益,如民法保护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婚姻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刑法则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许多方面的法益。甚至可以说,一般部门法 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予以保护。 第三,制裁的手段严厉。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都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这也是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的制裁手段主要是刑罚,同对 一般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手段(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相比,刑罚无疑要严厉得多。因为刑罚之中包含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剥夺人自由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这是 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所无法比拟的。 第四,处于保障法的地位。由于刑法规定的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任何法律所采用 的制裁手段都要严厉,而“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所以,应当严格限制而不能扩张其适用。如果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轻缓的制裁手段,就足 以保护法益,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那就不得动用刑罚,也就是要使刑罚成为保护法益的 最后手段。但是,也应该看到,如果没有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作为后盾,其他法律就有可能 得不到有效实施。例如,刑法如果没有规定走私罪并予以严厉处罚,海关法就难以得到实 施。又如,刑法如果不规定处罚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保护森林的宗旨就无法实现。 正因为如此,尽管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不是 平行并列的关系,刑法保障其他部门法和宪法的实施,因此,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 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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