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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第一编环境案例
第一章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滕某某非法采矿案(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重大瑕疵不予认定)
二、徐某、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禁渔期以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三、赵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
环境民事案例
四、郭某某诉王某某侵权责任案(林权权属的确定)
环境行政案例
五、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对杨某某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申请强制执行案(拆除破坏环境的违法建筑)
六、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责令A砂石厂等四家砂石厂恢复植被原状申请强制执行案(生态保护异地修复执行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七、唐某某诉贵阳A乳业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八、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环保志愿者蔡某某诉龙某某水污染责任案(自然人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九、贵州省清镇市环境保护局、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A上市公司贵州分公司等水污染责任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十、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市某县A煤矿水污染责任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公益诉讼)
十一、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州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多方位维护公共利益方式的探索)
十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A铁合金有限公司清镇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的环境公益诉讼)
十三、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州省某县生态文明建设局等行政不作为案(全方位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构建)
第二章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T选矿厂等污染环境案(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认定)
二、苏某非法采矿案(非法采矿罪的认定)
三、D公司、马某某污染环境案(对污染环境罪的被告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案(自首、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环境民事案例
五、余某诉吴某采矿权转让合同案(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六、瞿某等诉方某转让协议案(举证责任、损失计算)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七、云南省宜良县国土资源局诉赵某环境污染责任案(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境公益诉讼)
八、云南省宜良县国土资源局诉顾某等环境污染责任案(环境公益诉讼社会权益的归属问题)
第三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张某盗伐林木案(通过刑民并举方式充分补偿生态环境损害)
二、戴某受贿案(环境行政职务犯罪的认定)
三、田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中间转寄”走私在海关被查获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四、洪某、张某危险物品肇事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认定)
环境民事案例
五、杨某诉吴某某、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绿化村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请求污染者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行政案例
六、无锡市某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对江苏某镀膜科技公司环境污染停工通知法院强制执行案(将环境污染停工通知纳入非诉审查并采取禁止令及时制止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七、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某景区管理委员会等生态环境侵权案(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合理选择)
八、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诉王某某等水污染责任案(环境行政部门有权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九、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第四章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罗某、杨某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认定)
二、杨某、易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恢复性司法的尝试)
三、周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案(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符合“自动投案”的法律规定)
环境民事案例
四、王某诉重庆A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的适用)
第五章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供案例
环境刑事案例
一、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将非刑罚的生态补偿措施做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二、朱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环境民事案例
三、邓某某诉平安采砂厂环境污染责任案(以调解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四、重庆A公司诉雷某某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五、龙某某诉重庆市A电力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举证责任分配)
六、李某某等诉殷某坤等土壤污染责任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编环境法律文件
第一章贵阳市(清镇市)环境法律文件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环保司法诉前禁令试行办法2012年8月6日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重大、群体性环境纠纷协调工作规则(2012年8月6日)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3年6月1日)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2014年9月16日)
第二章无锡市环境法律文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2012年9月25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意见(2012年12月19日)
无锡市环保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24日)
关于聘请汪劲教授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的决定(2013年8月22日)
关于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5月20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意见(2013年12月13日)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全省资源环境集中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的通知》的通知(2014年3月11日)
关于明确试点环保刑事案件管辖区域划分及跨区域公诉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职能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环境保护强制措施审查程序的通知(2014年8月21日)
第三章重庆市渝北区环境法律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案件专家咨询员工作规则(试行)(2012年5月11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案件专家陪审工作暂行办法(2012年5月11日)
第四章重庆市万州区环境法律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1月15日)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各县法院办理万州区法院环保审判庭委托事项的规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峡库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工作联席会会议纪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切实为建设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重庆长江三峡库区环境司法情况报告(2012-2013)(2014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三峡库区试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的通知(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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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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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与此同时,我国在环境生态方面也面临严峻的形势。总体来说,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短期内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危害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案件也日益增多。很显然,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司法在支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责任,积极履行为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司法职责,不断强化司法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例如,在刑事司法方面,依法追究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生物等各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地维护国家环境资源等领域的管理秩序,促进依法管理;在民事司法方面,依法使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民事责任,确保侵权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及时得到全面保护,促进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行政审判方面,通过行政诉讼等渠道,支持和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正确履行职能,解决某些行政机关在环境执法方面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最近连续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如何运用司法手段支持和保障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都有着深刻的分析和全面的报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惩治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地方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期司法政策的指引下,人民法院的环境司法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法院环境审判组织的不断加强,司法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贵州省、江苏省和云南省等地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近几年积极探索司法为可持续发展服务的具体途径,先后成立了环保法庭,积极受理和审判环境资源案件,取得了不少宝贵的经验。这些新成立的环保法庭都是实行“四合一”审执模式,即集中管辖涉及环保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环保行政执行案件,自成立以来,审理了一些在当地甚至全国颇有影响的环境案件。例如,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水污染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市环保局环境信息不公开公益诉讼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某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等二人破坏道路交通环境公共安全公益诉讼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某农牧有限公司、昆明某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公益诉讼案;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诉戴某等六人非法采矿损害赔偿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某农牧有限公司、昆明某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公益诉讼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上述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官智慧,探索创新了许多办法及措施。例如,针对当前环保鉴定资质制度的不完善,尝试引入环保专家证言制度;创新适用补栽树苗等非刑罚处罚手段,最大限度地弥补生态损失;为保证裁判真正执行,实施环境案件执行回访制度;根据环保审判专业化要求,尝试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及环保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水污染案件的特点,试行水污染案件的集中管辖。此外,还采取司法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联动措施,解决环境审判的“执行难”等老大难问题,积极探索环境审判执行的新途径。这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促进了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也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鲜经验。他们的开创性工作,受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环境报》、《新华日报》、人民网和新华网等新闻媒体的多次正面报道和良好评价,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清镇市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集体”。
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环境审判第一线的法官撰写了《环保法庭案例选编》。所选编的案件,既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刑事案件,还包括非诉执行案件,内容几乎涉及了当前环境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所有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且每一个案件都附有专门解说, 围绕案件的争论焦点、审判依据、证据采信、典型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点评。与此同时,该书还汇编了部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务院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贵阳、无锡和昆明三市的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环保诉讼的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一些文件,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都有不少创新,是地方推进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对于我国环境立法也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人民法院提高和改进审判工作,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十分重视案例的作用。案例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更是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矛盾纠纷的评判结论。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矛盾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发挥宣传法制,明辨是非,惩恶扬善,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案例从众多的案件中挑选出来,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帮助广大法官提高审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案例的编选,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发挥这个作用,同时希望能够对我国环境司法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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