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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虽然违法建筑在公法上近乎于不不被作任何的肯定性评价,但该公法上之彻底否定态度尚不足以消不足以消灭其私法上之地位;在承认违法建筑之私法地位的基础上,对于违建之归属、利用和保护问题,有深入研讨之必要和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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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洪平,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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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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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选题的问题意识
第1章 违法建筑的界定问题
1.1 用语问题:“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
1.2 属性问题:“公法概念”抑或“私法概念”
1.3 违法建筑的定义
1.4 违法建筑的类型
第2章 违法建筑的归属问题
2.1 引论:违建之上存在所有权吗
2.2 否证之一:因“不能登记”就不能取得所有权吗
2.3 否证之二:“违法财物”之上不能成立所有权吗
2.4 否证之三:对违建只给予“占有保护”就足够吗
2.5 否证之四:违建所有权是一种“动产所有权”吗
2.6 否证之五:违建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产权”吗
2.7 否证之六:违建之上存在的是“第三种权利”吗
2.8 否证之七:违建所有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吗
2.9 否证之八:违建所有权与公法之管制意旨冲突吗
2.10 肯定观点之证立:确认违建所有权之法律正当性
2.11 小结: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权
第3章 违法建筑的处分问题
3.1 引论:违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3.2 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一):违法建筑的转让问题
3.3 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二):他项权利的设定问题
3.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一):违法建筑的强制拍卖问题
3.5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处分(二):违法建筑的裁判分割问题
3.6 小结:违建处分的公法上效力
第4章 违法建筑的保护问题
4.1 违法建筑的物权法保护
4.2 违法建筑的侵权法保护
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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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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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拥有自己的文库,打造学术品牌,在法律出版社的鼎力支持下,烟台大学法律人推出了《三元法学文丛》。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
文丛何以得名?盖因烟大校园中心有一湖,名曰“三元湖”。“三元”者含义有三:一者古有连中三元之说;二者烟大为地方出资,北大、清华援建而成;三者湖面一分为三。三元湖中,三个圆形湖面,心心相连;湖心有岛,湖上横跨小桥,四周翠柳环绕。春来鸟语花香,闲观鱼翔浅底;冬去冰雪沉卧,平增学子嬉戏。聆听着湖畔钟楼里催人振奋的钟声,徜徉于石道上感受着扑面而来的杨柳风,感受到的是远离尘嚣的寂静,读懂的绝对不止湖边图书馆内的老书。
不知不觉中,始建于1984年的烟大法学专业,已走过了30个年头。三十年间,在杨春洗、杨殿升、郭明瑞、汪建成、房绍坤、汤唯、金福海等为代表的烟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烟大法学已形成了“教研并重、严谨扎实、和谐诚信”的优良传统,整体水平省内领先、部分学科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一方重镇。
三十年间,三元湖见证了烟大法学的风雨历程,分享着烟大法律人的喜悦和失意;见证着办学规模由起初的不足百人而至今天的上千人,送走了一批批朝气蓬勃的学子;见证着法律系办公室由寥寥数间发展到拥有独立庭院的法学楼,期待着法学院的日新月异。变幻的是时空,但不变的是烟大法律人对法学的忠诚和毅力。三元湖可以作证!
三元湖懂得感恩,三元湖水或涌于地下,或来自天上,涓涓溪流滋养着她、滂沱大雨浇灌着她,三元湖用她的一泓清水感谢着天地。三元湖也用她自己建起一座友谊的丰碑,记载下了北大、清华、烟台市及各方力量在创办烟大、建设烟大的丰功伟绩。三元湖畔的法律人广交四海俊杰、贤达,他们的进步凝聚着朋友的心血。他们的劳动成果又怎能不刻上三元湖的名字,藉此公告世人、报恩于世人?
三元湖是俊秀的,但她懂得领略东门外一望无际的黄海;三元湖是安静的,但她能够听到大海的奔腾不息。俊秀的、安静的三元湖在告诫烟大法律人不要在湖光山色中沉醉,不应在春风细雨中沾沾自喜。《三元法学文丛》是我们身后的路标,它告诉我们前方还有远远的路……
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国内及台湾地区十余名学者组成编委会,掌管文丛方略大计;我们将以质量为文丛之生命,以学术性为追求指标,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我们期望烟大法律人(文丛的作者包括了烟台大学法学院现任专任、兼任教师及曾经在烟台大学工作的教师,烟大法学院的校友等)能在这一舞台上自信地展示自己,哪怕所展示的还不值得称道;真诚地奉献自己,哪怕所奉献的成果还显青涩;要勇敢地在舞台上走下去,哪怕不知道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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