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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证实务》由公证实务人士和研究学者合作,首次系统性地以公证实务为研究对象,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惯例作为研究依据,对公证实务进行分类。每章均从典型案例入手,提出实务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和实务分析,研究该问题存在的现状、相关规定、社会影响、出现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办法和立法建议。《公证实务》是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为了更好地创建和谐社会,推进公证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公证实务》主要探讨和研究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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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马宏俊,男,1962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律职业伦理(原为律师学)教研室主任,司法部《律师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公证法》起草专家组成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公证协会第四届、第五届理事,北京市司法局和人事局公证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在公证法、律师法方面主编、参编教材十余部,撰写专著一部,发表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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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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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证处与公证员
第一节公证处
第二节公证员
第三节公证执业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
第一节公证当事人
第二节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第三章合同(协议)公证
第一节合同(协议)公证的概述
第二节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协议)公证
第三节受《合同法》以外的法律调整的合同(协议)公证
第四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五节合同(协议)公证书的书写问题
第四章继承公证
第一节法定继承公证
第二节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第三节遗嘱继承公证
第四节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关于继承公证中公证人员审查核实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实务研究
第一节单方法律行为公证
第二节委托公证
第三节声明公证
第四节赠与公证
第五节遗嘱公证
第六章财产分割公证
第一节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提高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办证质量的对策
第三节财产分割协议公证若干争议问题与立法完善
第七章现场监督类公证
第一节现场监督类公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现场监督类公证问题出现的原因
第三节解决办法
第四节加强和重视公证宣传
第五节有关“立法建议”的思考
第八章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
第一节婚姻状况公证
第二节亲属关系公证
第三节收养关系公证
第九章自然人身份状况公证
第一节出生公证
第二节亲属关系公证
第三节生存公证
第四节死亡公证
第十章公司章程公证
第一节公司章程
第二节未经公证的公司章程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公司章程公证
第十一章保全证据公证
第一节保全证据公证共性问题
第二节保全证据个案问题
第十二章登记事务
第一节登记事务与抵押登记
第二节公证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及抵押物的范围
第三节抵押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登记事务中的问题及解决
第十三章提存事务公证
第一节提存公证概述
第二节办理提存公证的程序
第三节提存公证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第十四章保管事务
第一节保管事务概述
第二节保管事务的受理
第三节保管公证事务的程序
案例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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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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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对于民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在发生重大转变
从各国来看,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严格适用于刑事领域,而对于民事领域,则采取了相对宽泛的态度。在美国,即使对于私人以入室窃取、装窃听器、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等方式收集的证据,美国法院也是认可的。这是由于美国法院认为,依照宪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禁止政府人员的非法侦查行为,并非是禁止私人行为,故不适用私人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在英国民事诉讼中,在决定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时,采取了利益衡量的方式,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在德国,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采取了相当性原则。如果采纳违宪获取的证据是保护他人权益唯一而合理的方式,以及按照法院的裁量,是保护更为紧要的基本价值唯一合理的方式,德国法院有权采纳违宪取得的证据。从上述国家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证据的取得方式采取了极宽容的做法,即使是违宪取得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被采纳。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判例对民事领域的取证方式也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
在著名的“北大方正公司诉高术公司侵权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就提到: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存在较多的空间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倾向解决,故对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根据该行为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最后认定,北京方正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可采信。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证据的违法性采取了该行为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进行判断。该判例对于民事判决和公证实践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见。
3.他人的合法空间不能成为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保护地
他人对自己的空间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但是行使该权利必须有其边界。如果超越权利的界限,使用该空间进行违法行为,受侵害者就可以通过合适和妥当的方式实施个人救济,在此情况下,不能被认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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