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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澳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在全面、透彻地阐述澳大利亚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比较研究了检察制度中的组织机构、检察职能、检察官制度和检察制度改革等问题,深入分析了澳大利亚检察制度在移植和借鉴英美法系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成功之处及其特色,既阐述了澳大利亚检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动态运作过程,又分析了在司法改革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各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向,并结合作者多年来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进程和改革实践的思考和研究,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当前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机制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见解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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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季美君,浙江天台人,证据法学博士。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语言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曾任教于浙江省台州师范专科学校英语系数年(1989-1994年)。曾游学于澳大利亚LaTrobe大学法学院(2004-2005年,2010-2011年)。十多年来,时常为国际会议、学术研讨会和讲座担任口译工作。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学、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代表性研究著作为《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译作为李昌钰的小说《完美谋杀》。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以及《法学家茶座》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57篇、散文11篇、译文50多万宇。参与编写《施刑范典》、《海外司法改革走向》以及《检察学》等12本著作。参加或独立完成“中外司法体制研究”、“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以及“批捕权合理配置问题研究”等14项国家重点课题或外国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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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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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察制度的历史
第一节 澳大利亚检察制度的历史
一、设立检察院的社会历史背景
二、独立起诉机构的成立
第二节 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与沿革
一、有关检察制度起源的争论
二、现代检察制度的建立
第二章 检察机构
第一节 澳大利亚的检察机构
一、检察机构的设置
二、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
三、澳大利亚联邦检察总署
四、新南威尔士州检察总署
第二节 我国的检察机构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外部组织体系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节 检察机构设置之比较
一、外部组织机构之比较
二、内部组织机构之比较
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改革思路
第三章 检察官制度
第一节 澳大利亚的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二、检察官的等级制度
三、检察官的培训制度
四、检察官的保障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二、检察官的等级制度
三、检察官的培训制度
四、检察官的保障制度
第三节 检察人事制度之比较
一、检察官选任制度之比较
二、检察官等级制度之比较
三、检察官培训制度之比较
四、检察官保障制度之比较
第四章 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一节 澳大利亚检察机关的职能
一、职权的划分
二、检察官的独立性
三、检察官的具体职能
第二节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
一、检察制度的特色及职能
二、检察权的性质
第三节 检察机关职能之比较
一、两国现行检察职能之比较
二、检察权的合理配置问题
第五章 检察体制改革
第一节 外国检察体制改革动态
一、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考察
二、检察权的扩张
三、检察权的限制与弱化
……
结语 制度的改革
附录一 澳联邦检察总署组织机构图
附录二 南澳检察总署组织机构图
附录三 新南威尔士州检察总署组织机构图
附录四 大检察官组织机构图
附录五 澳联邦检察总署起诉政策(原文)
附录六 澳联邦检察总署起诉政策(全译文)
附录七 本书作者与本书主题相关的著作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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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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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身的职位和权力保障
根据《1986年检察长法》和《皇家检察官法》的规定,在澳大利亚,检察长、副检察长、起诉律师和皇家检察官的职位都是法定的终身职位,一旦被州长任命,就一直任职到65岁才退休,只有当被任命者出现精神错乱、无能力、刑事犯罪、放弃任职或破产等情况时,才可能被免职解雇。这一终身保障的目的是帮助检察官们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同时也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办案时可以不畏政治上的干扰与威胁。事实上,除检察官外,即便是检察院中的其他雇员,试用期满12个月后,一旦转为正式工作人员,也只有在被证明行为不当、犯了严重的罪行或者其职位被撤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解职。这种职业上的稳定性和保障性自然有利于检察队伍的精英化和专业化建设。
第二节 我国的检察官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树立司法权威,而司法权威的树立,其关键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尤其是基层司法人员的素质。在我国,检察官是司法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是由检察官行使的,检察官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和工作的成效。从理论上说,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官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职业素质,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精英,是智者,“必须具有哲学家的匠心、科学家的细微、文学家的语言能力、社会学家穿透社会矛盾的眼光,还须具有政治家的包容”①。现实中检察官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设置的任职条件和选拔制度是否能客观公正地筛选出真正优秀的人员从事检察工作。因此,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合理与否、选任的程序科学与否就成了能否保障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关键因素。在法律日益精细化的现代社会,检察官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除了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
为了精选人才,考虑到检察官行使法律职权的特殊性,世界各国都对其任职资格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因文化传统、司法制度的不同,在具体的选任制度上存在着某些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主要来自律师,其任职资格也等同于律师,且采取任命制与选举制相结合的方式,其政治性与流动性较强;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则被看成法官的同行,其成为检察官的路径和培养方式与法官一样,法学院的毕业生通过一至两次的司法考试后,再在司法官学院经过一定期限的培训学习和司法实习,便可根据职位的空缺情况自由选择是做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但是,其相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即高标准的资格条件、严格的选任程序以及法律共同体的背景知识等。同时,为了从社会上吸收最优秀的人才为检察事业服务,除了从法学院毕业生中招聘人才外,不少国家还规定了社会上有司法经验的人也可以经过严格的考试和选拔程序成为检察官。这种开放式的选拔制度有利于调动有志于检察工作的人勤奋好学、奋发进取,为实现自己的心愿而奋斗拼搏,为检察队伍输送源源不断的人才。
检察官是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各项权能的行使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执行者。检察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水平和执法的效果。目前,我国有二十多万检察人员,但素质参差不齐。下面就从我国检察官的选任制度、等级制度、培训制度和职权保障制度几个方面予以详述,以便为进一步完善各项相关制度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和比较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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