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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2)

書城自編碼: 197354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出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3976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9-01
版次: 7 印次: 1
頁數/字數: 184/178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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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2最新版)》特点: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內容簡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2最新版)》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目錄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
[合法]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內容試閱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理解与适用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就是说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本条的规定管辖。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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