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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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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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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第三节 破产立法发展沿革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第一节 管理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清理
第四节 抵销权
第五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八章 重整制度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三节 别除权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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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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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一词在中国早有使用,但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含义不同。在日常生活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失败,如某人的阴谋破产了,某某计划破产了,通常含有贬义。《现代汉语词典》在“破产”一词的词义3中解释道,破产“比喻事情失败”。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通常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发生严重亏损,财务上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已经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现代汉语词典》在“破产”的词义中解释道,破产指“丧失全部财产”④。但是,作为法律制度上的“破产”概念,在中国则至晚清时才产生。
有学者考证,国外“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的“bankurup”。中世纪后期,地中海沿岸地区商品贸易发达,当一些商人或手工业者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到其经营场所将工作台砸破。“破产”即被“砸破了工作台”②。
在法律上,破产概念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对破产法律制度则有广、狭两义理解。学者通常对破产法律制度作广义理解,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而不是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对破产的法律概念,各国学者的表述角度、方式等虽略有不同,但实质观点基本相同,立法规定亦无本质区别,表述上的差异主要是对破产在法律制度上作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我国的《法学大辞典》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③。日本《新法学辞典》对“破产”的解释是,“债务人陷于不能清偿其债务的场合,以对所有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总财产公平清偿为目的的程序”④。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破产”定义为,“政府通过其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⑤。《元照英美法词典》将“破产”解释为,“个人、合伙、公司或市政法人等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状况”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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