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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交叉法视阈下刑事一体化的展开

書城自編碼: 415642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世阳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348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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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采用交叉法视阈的方法和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展开研究,使得图书内容具有跨学科的交叉研究的性质,同时也破除了刑法的学科藩篱,将理论触须伸向相邻的刑事诉讼法等学科领域,充分展示了本书宽阔的学术视野和丰富的知识储备。本书不仅对刑法,而且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
關於作者:
李世阳
  1987年生,福建南安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叉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法学权威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共同过失犯罪研究》《规范论在刑法解释论中的作用》,翻译并出版多部译著,主持多项国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项目。
目錄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令状主义及其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
 二、承认令状主义之例外的根据
  (一)紧急处分说
  (二)合理性说
  (三)小结
 三、现行犯先行拘留及扭送的性质与适用条件
  (一)先行拘留与扭送的性质
  (二)现行犯的解释
 四、伴随逮捕的无令状搜查
  (一)时间界限
  (二)空间界限
  (三)物的界限
 五、结论与展望
第二章 中国语境下讯问程序的解释学进路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任意处分与强制处分的区分标准
  (一)区分的必要性
  (二)围绕区分标准展开的学说之争
  (三)本部分观点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性质及其教义学上的归结
  (一)关于“讯问忍受义务”有无的争论
  (二)讯问忍受义务肯定说及其归结
  (三)讯问忍受义务否定说
  (四)小结
 四、讯问忍受义务否定说在中国语境下的展开
  (一)传唤中任意同行的保障
  (二)“应当如实回答”的解释路径
 五、余罪讯问及其界限
  (一)余罪讯问与逮捕、拘留的效力范围
  (二)围绕可否余罪讯问的学说争论
  (三)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但书的解释
 六、结论
第三章 论共犯自白的证明力补强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共犯供述的证据能力
  (一)共犯自白在合并审理时的证据能力
  (二)共同被告人的证人适格
  (三)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之外所作供述的证据能力
 三、共犯自白的证明力
  (一)共犯的自白是否需要补强证据
  (二)共犯供述的补强能力
 四、结论
第四章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诉讼构造的转变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诉讼构造的当事人主义化
  (二)诉讼构造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
  (三)违法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
  (四)争点形成责任说的实体根据与程序根据
 三、正当防卫的争点形成责任
  (一)起因条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证明自己面临侵害,公诉方证明不存在实际侵害或侵害并不违法
  (二)时间条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证明自己感受到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公诉方证明侵害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急迫性
  (三)防卫意思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证明自己具有回避侵害的意图,公诉方证明被告人仅具有单纯的积极加害意思
 四、结论
第五章 论我国公诉变更范围的限制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的审判对象论
  (一)审判对象是诉因还是公诉事实
  (二)解释论上的差异
 三、诉因变更的必要性判断
  (一)诉因的功能与诉因变更必要性的联动
  (二)有必要变更诉因的具体情形
 四、作为公诉变更的界限的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认定
  (一)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与单一性
  (二)同一性判断标准的批判性考察
  (三)防御范围共通说的展开
 五、结论
第六章 链条式钓鱼软件的运行机制及其刑法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案情简介与焦点问题
  (一)案情简介
  (二)焦点问题
 三、恶意软件无中立
 四、盗窃与诈骗关系的厘清
 五、语音平台的刑事责任
 六、结语
第七章 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三、极限广告词的法律规制
 四、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五、罪数与数额判断
 六、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
 七、信息与信用是支撑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两大支柱
第八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属性及其范围
  (一)根据服务内容的分类
  (二)根据经营性质的分类
  (三)根据内容参与度的划分
  (四)根据服务功能的分类
  (五)本部分观点:根据该罪保护法益的分类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边界
  (一)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
  (二)不同类型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分配
 五、构成要件结果的解释与适用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四)其他严重情节
 六、结语
第九章 贿赂犯罪的差序法益构造
 一、问题的缘起
 二、既有观点的症结:忽视贿赂犯罪的差序构造
 三、重构贿赂犯罪的法益体系
  (一)贿赂破坏了平行社会一般人获取生存和自由发展资源的机会公平性
  (二)贿赂破坏了国民对于凭借自己实力获取相应公共资源的信赖利益
  (三)贿赂犯罪累积性地侵犯国家这一抽象的人格体的存立根基
  (四)三重法益之间的关系
 四、基本结论
第十章 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责任归属
 一、问题意识
 二、是否成立不作为的间接正犯
  (一)否定说的考察
  (二)肯定说的考察
 三、广义不作为共犯的成立条件
  (一)作为共犯的客观归属构造
  (二)不作为共犯的具体参与类型
 四、不作为共犯的作为义务
  (一)从危险的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
  (二)对受损法益的保护义务
  (三)对危险源的管理义务
 五、结论
內容試閱
序言一 
  李世阳近些年来学术创作风头正健,在交叉法视阈的语境下,发表了具有前沿性的成果。现在结集出版,由此而完整地呈现出李世阳在交叉法视域中的学术图景,这是值得祝贺的。
   本书有两个关键词:第一是交叉法视阈,第二是刑事一体化。这里的交叉法视阈,是指对部门法进行交叉研究,它属于跨法域的研究。这种跨法域的研究对于刑法来说尤其必要且重要。因为在法学体系中,刑法处于十分独特的地位,它是以前置法为条件的。例如法定犯的构成要件深深地嵌入前置法,离开前置法就无从对法定犯进行构成要件的分析。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应当将刑法研究置于整个法秩序之中,形成刑法与前置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因此,跨法域的研究对于刑法教义学的展开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个关键词是刑事一体化,也就是协调刑事法中各个学科之间的关系,形成刑事法的整体知识体系。德国学者李斯特最早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命题,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犯罪学、刑事政策等刑事法的相关学科知识置于同一个屋顶之下。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思想,不仅对刑事司法的协调运行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学科进行一体化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对于促进我国刑事法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本书中,李世阳采用交叉法视阈的方法和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展开研究,使得本书的内容具有跨学科的交叉研究的性质,同时也破除了刑法的学科藩篱,将理论触须伸向相邻的刑事诉讼法等学科领域,充分展示了本书宽阔的学术视野和丰富的知识储备。本书不仅对刑法,而且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当然,本书在跨法域的交叉性程度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也是毋庸讳言的。
   本书的内容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问题探究。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这两个学科的学者基于学科的差异性,在研究对象上作了明确的区隔,具有各自为阵的特征。近些年来,我国刑法学者不满足于对实体法的研究,尝试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著述并获得成功。例如邓子滨教授出版了《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2023年修订版),该书是我国刑法学者所撰写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著作。李世阳收入本书的是刑事诉讼法的专题论文,相较于邓子滨教授的著作是对刑事诉讼原理的宏观考察,李世阳的论文则侧重于对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微观分析,因而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李世阳曾经在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因而其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探讨在更大程度上参考了日本刑事诉讼法理论。例如本书第一篇论文就是对令状主义例外的论述,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令状主义是指实行强制处分原则上必须基于法院或法官所签发的令状。由此可见,令状主义是对侦查权行使过程中所涉及的对犯罪嫌疑人拘捕行为的法律限制。因此,令状主义设置的初衷在于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采用令状主义的术语,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采用三种方式:第一是刑事拘留,这是由侦查机关行使的羁押权。第二是逮捕,这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拘捕批准权。第三是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具有拘捕批准权。应当指出,我国法院行使拘捕批准权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拘捕批准权主要是在检察机关。在这种法律语境下,显然无法直接等同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令状主义。然而,李世阳认为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还是体现了令状主义的精神。例如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侦查机关的逮捕行为受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限制,由此而使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受到宪法保护。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应当出示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搜查的,应当出示搜查证。这些规定都是令状主义的体现。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使用令状主义的概念,却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体现了令状主义的精神。在该论文中,李世阳主要分析的是令状主义之例外,也就是在特殊情形下,逮捕或者搜查无须令状。在采用令状主义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这种例外是存在的,我国也是如此。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在7种特殊情形下,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第138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上述先行拘留和无证搜查的规定,都是令状主义例外的反映。李世阳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令状主义例外情形的具体适用作了具有新意的探讨,其基本精神是要对例外情形加以限缩。通过令状主义之例外的论述可以看出,李世阳虽然采用的是令状主义这个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但其所探讨的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问题。我认为,这种吸收和借鉴国外制度,但落脚点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学术研究进路是值得肯定的。本书中其他刑事诉讼法的论文,还包括对证据规则、讯问程序和共犯自白等问题的细致论述,充分反映了李世阳在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上的学术功底。作为一名以刑法作为主业的学者来说,这是难能可贵的。我也期待着更多的刑法学者关注刑事诉讼法问题;同样也期望更多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关注刑法问题,真正打通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界限。
  本书另一部分,李世阳还对司法实务中较为疑难的刑法问题进行了具有深度的刑法教义学的分析。刑法教义学应当面对司法现状,解决定罪量刑中的难点问题,这是刑法学者的使命。李世阳在本书中以敏锐的眼光去发现问题,并从法理上去对这些问题进行辨析,因而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例如链条式钓鱼软件是目前在我国网络犯罪中常见的犯罪手法,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带来了难题。在本书第六章中,李世阳结合具体案例,对链条式钓鱼软件的运行机制及其刑法规制进行了刑法教义学的考察。链条式钓鱼软件带来的司法难以主要反映在盗窃和诈骗的区分上。盗窃罪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两个基本罪名,在刑法教义学中这两个罪名之间的性质和界限都是十分明确的。其中,盗窃罪是取得型的财产犯罪,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而诈骗罪是交付型的财产犯罪,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基于财物认识而交付财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盗窃罪和诈骗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在网络中出现链条式钓鱼软件以后,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了,这对传统的财产犯罪教义学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在本书中,李世阳引述了具体案例,得出如下结论:“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占有转移型的犯罪,只是转移的方式不一样而已。具体而言,盗窃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实力以相对和平的方式完成占有转移过程,与此相对,在诈骗的过程中,介入了被骗人的因素,由被骗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以完成占有转移过程。由此可见,财产处分行为的存在与否成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借助于链条式钓鱼软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中,到底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核心问题在于财产处分行为。我认为,这一结论切中要害,对于网络犯罪中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犯罪现象随着发生形态上的变化,由此带来对传统刑法教义学理论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刑法学者具有学术洞察力和理论应变能力。可以说,李世阳做到了这一点,为提升我国刑法教义学的水平做出了独特的学术贡献。
   李世阳自入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以来,在完成教学本职的同时,潜心于学术著述和译作并取得斐然成就,成为中青年刑法学者中的佼佼者。李世阳在权威刊物发表了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出版了博士论文和个人专著。本书是李世阳在交叉法领域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本书中的论文曾经在核心刊物发表,现在以一种体系性化的方式对论文进行整合与编辑,完整地呈现在读者面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我特此向读者郑重推荐李世阳的本书,并期待着李世阳在未来的刑事法研究中取得更具创新性的学术成果。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云南昆明滨江俊园寓所
  2025年7月24日
  序言二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交叉法视阈下刑事一体化的展开》学术专著,是李世阳教授近年来遵循师爷储槐植先生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的跨学科、交叉型研究成果之集大成。作者嘱我为之写序,我虽不擅作序,但身为储槐植先生的弟子、李世阳教授的老师,能够见证恩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传承后继有人、弟子在学术上迅速成长,欣喜之余似乎责无旁贷,只好勉力为之。
  刑事一体化是储槐植先生于1989年率先提出并不断完善的个人标签性学术思想。根据先生本人的界定,刑事一体化思想包含两层意思,即刑法运作的一体化和刑法研究的一体化。刑法运作的一体化,旨在建构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刑法研究的一体化则旨在打破刑法知识体系的内部封闭和外部隔阂,实现刑法知识体系内部的对话与融通,推进刑法知识体系向外部生活事实、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开放。几十年来,刑事一体化思想不仅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刑法运作的实践样态,而且开启了我国刑事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自觉,但刑事一体化的真正践行知易行难、任重道远。世阳教授的《交叉法视阈下刑事一体化的展开》得师爷刑事一体化思想之真传,是真正践行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的重要学术努力。
    世阳教授专攻的专业是刑法学,曾出版《共同过失犯罪研究》《规范论在刑法解释中的作用》等学术专著,并发表数十篇高质量刑法学术论文。在本书中,世阳教授试图突破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固有学术范式与研究疆域的藩篱,遵循师爷所倡导的以犯罪学为起点,经由刑事政策,抵达刑法科学的研究范式,并将学术关注的重点转向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实现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上的一体化。全书共分十章,前五章对令状主义、讯问程序、共犯自白的证明力、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公诉变更范围的限制等刑事程序问题,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进行体系化建构与精细入微的规范解释,推进了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话与融贯。第六至第八章则基于对网络灰黑产业生态的实证分析,根据网络犯罪的技术特征、治理需求与教义逻辑,对链条式钓鱼软件、网络索财、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进行了交叉型和一体化的专题研究,展示了信息网络时代前沿、新型、复杂问题的刑法研究,如何具体践行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的路径与方案。第九章则以更加开放与宏大的视野,将刑法置于公法框架与分配行政理论中进行考察,运用社会学差序格局理论,考察贿赂对价关系的外波效应及其最大射程范围,揭示了贿赂犯罪的三重差序法益构造与具体内涵,超越了既往研究拘泥于贿赂对价关系的当事人视角对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通行界定,提供了实定刑法的教义分析和规范诠释,如何在对外向其他学科知识资源和方法开放与对内恪守法教义学方法规训、尊重刑法学术传统的来回往返中,推进学术创新的研究范例。第十章则将研究聚焦于刑法教义学与解释论内部的两个黑暗篇章即不作为犯与共犯的交叉领域——不作为共犯,解决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责任归属问题。面对这一极具挑战性和争议性的纯正刑法教义学问题,世阳教授展示了积淀深厚的刑法教义学功力,游走于理论演绎与案例分析的驾驭能力,以及穿透复杂生活事实和不典型刑法现象进行类型化处理的高超思维能力,具体而微但又条理清晰地对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责任归属提供并论证了不同情形下的解决方案。
    正如世阳教授在本书绪论所言,刑事一体化首先应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开始,当前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研究路径的巨大差异,导致人为地割裂了两个本来紧密联系的学科。基于这一问题意识,世阳教授在本书中试图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和法解释学原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体系化建构和精细化的解释,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沉淀并贯彻到具体法条的解释中,形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同一语境下的有效对话。我完全认同这一学术判断与学术努力。在我看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错适用,是刑事司法不变的主旋律,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对话与融贯,更是刑法规范科学永恒的主题。近年来,中国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正在努力打破学科壁垒、展开学术对话,但总体状况确实不尽如人意。而研究范式与方法论的差异,无疑是学术对话、学科融通难以全面、深入、有效地展开的重要原因。比较而言,中国刑法学当下的主要学术努力聚焦于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对实定刑法规范予以体系建构与教义解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鲜明特色则在于,聚焦中国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突出问题意识导向,回应本土实践需求,具有强烈的“批判现实主义”的色彩。这种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的差异,当然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范属性差异的原因。刑法学运用法教义学方法,以实定刑法规范为逻辑起点,进行知识体系建构与规范内涵阐释,侧重通过体系性思维,实现刑法适用的确定性和一贯性,保障国民的法自由与法安全;刑事诉讼法学则必须更多地通过对制度实践的动态观察与实证分析,以问题与实践需求为导向,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符合程序正义要求,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障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但是,规范属性与学科使命的差异,无法否定两者作为刑法规范科学对共同方法论的需求。因此,法教义学虽然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但应当成为两者共同的研究方法;法解释学虽然不是法律科学的全部内容,但无疑是刑法学与刑事诉讼学的本体。受共同方法论规训、以法解释学为本体的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才能使对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对话和学科融通,在方法共识、逻辑共识与话语共识的基础上,得以真正有效地展开。
    但是,刑法学者一旦涉入刑事诉讼法学解释学领域,展开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错适用问题的研究,在学术态度上必须展现对友邻学科知识体系、研究方法、学术传统的尊重和敬畏,对具体问题的教义分析、规范诠释以及观点形成、方案论证更应当足够谨慎、缜密。世阳教授对令状主义原则的确立、令状主义例外的限缩解释、紧急处分作为限缩解释根据的法理分析、令状主义例外的具体适用条件、要素与程序,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演绎、分析与界定,具体展示了这种学术态度与学术严谨。但是,世阳教授关于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见解或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世阳教授反对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在于控方、辩方不承担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的主张,并从诉讼构造的转变与证明责任分配的维度,论证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由职权主义向某种程度的当事人主义化转型,应当肯定控方在完成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后,辩方承担对正当防卫的争点形成责任。争点形成责任主要由平野龙一等日本同行提出,与日本战后在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基础上引入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化有着直接关系,中国刑事诉讼构造虽然已经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要素,但是是否已经达到了日本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化的程度,可能还有待具体观察。即使是在作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典范的普通法系,辩方承担积极抗辩事由说服责任亦在走向衰落,要求控方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不存在积极抗辩事由的趋势正在形成。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肯定辩方对正当防卫事由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则意味着如若辩方未能履行该争点形成责任,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甚至可能据此证立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具有违法性。而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阻却违法事由的不存在)与责任(阻却责任事由的不存在),既为犯罪成立条件,理应都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既不承担构成要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也不承担阻却违法事由、阻却责任事由存在的证明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当然,否定辩方的争点形成责任,并不是否定行使抗辩权。恰恰相反,在我看来,所谓争点形成责任不是辩方如若不履行就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负担,而是辩方在控方证明存在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具有违法性之后,可以积极行使的抗辩权。即使辩方不积极行使抗辩权,或者抗辩没有达到争点形成程度的,亦不意味着由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至违法性或者责任的推定当然成立。无论辩方是否积极行使抗辩权、是否达到争点形成程度,控方都应承担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阻却责任事由因而成立犯罪的责任。当然,以上个人看法是否误读了世阳教授主张的争点形成责任,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是为序。
  梁根林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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