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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电子商务法

書城自編碼: 413089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孙莹,庞琳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275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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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由英国著名法学家保罗·托德(Paul Todd)教授撰写,以英国与欧盟的法律体系为框架,系统探讨电子商务法的核心议题,包括电子合同的形成与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隐私与安全、平台责任、消费者保护及网络中介责任等关键问题。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作者通过大量经典的英国及欧盟判例,详细剖析了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及实际适用。例如,通过案例导向的编写方式探讨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及平台责任的界定,深化读者对制度原理的把握。第二,注重比较法研究。本书立足于英国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引述了美国、新加坡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发展历史及各法域在应对相似问题时的不同路径选择。第三,注重法律与科技的交叉研究。作者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原理,深入阐释科技对法律关系的影响。例如,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等技术原理,并以此为基础解析了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责任相关法律,探讨如何利用加密技术确保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關於作者:
孙莹
  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主任,重庆市巴渝青年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
  长期从事民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法等研究,在《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已出版《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等多本著作;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高端智库项目。
  庞琳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大数据法律研究院司法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
  主要从事数据法、智能科技法、民商法研究。出版《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等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教 育部、重庆市社科等项目多项。
目錄
第一部分 绪  论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什么是电子商务?
  一、媒介
  二、交易
 第二节 互联网和万维网的特性
  一、使计算机互联
  二、万维网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与法律
  一、万维网对B2B商务的影响
  二、万维网对B2C商务的影响
  三、万维网和法律
 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未来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及相关问题
第二章 建立网络状态
 第一节 互联网地址和争议性质的变化
  一、域名
  二、域名争议类型
  三、域名分配系统
  四、双方关系
 第二节 域名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解决政策与法院诉讼之间的关系
  二、争议解决的利弊
  三、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政策
  四、英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
第三章 商标和假冒
 第一节 商标简介及通过
 第二节 相关商标法之概括
 第三节 域名和商标
 第四节 域名和英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
  一、什么是相同标志?
  二、什么叫作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三、全球化问题
 第五节 域名和英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
  一、相同名称和相似商品或服务
  二、判定标准
  三、互联网案件中混淆的风险较低
 第六节 域名和英国《商标法》第10条第3款
  一、不要求有混淆的可能性
  二、英国《商标法》第10条第3款同样适用于相似商品或服务
  三、英国《商标法》第10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
 第七节 域名和仿冒
  一、仿冒的定义
  二、不可一成不变
  三、域名的禁令
  四、在域名上下文中的仿冒
 第八节 在没有诉因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干涉先到先得的原则
 第九节 元标记和搜索引擎优化
  一、这些商标侵权是否全部存在
  二、如果使用,是否构成第10条规定的侵权类型
 第十节 抗辩
第四章 著作权问题
 第一节 著作权与互联网
 第二节 版权的运作方式概要
  一、什么是受保护的财产权
  二、财产权的范围
  三、财产权如何被侵犯
  四、数据库的保护
 第三节 违反著作权的主要责任
  一、为使万维网的功能正常运行而进行必要的复制
  二、其他复制行为
 第四节 合并其他客观因素、深度链接和次要责任
  一、次要责任的相关性
  二、一般的次要责任
  三、深度链接
  四、框架
  五、音乐发行问题
  六、传输
 第五节 欧盟《版权指令》
  一、规避技术措施
  二、权利管理
第三部分 加  密
第五章 加密、电子和数字签名原则
 第一节 为什么要加密
 第二节 术语说明
 第三节 与加密有关的法律问题(概要)
 第四节 加密原则
  一、密钥:对称和非对称加密
  二、数字签名如何工作
  三、认证机构
 第五节 当今电子商务中的加密技术
  一、密码
  二、信用卡资料加密
 第六节 电子签名的优点
第六章 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
 第一节 法律问题概述
 第二节 签字的证据价值
  一、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二、电子签名作为法庭证据
 第三节 签名的正式价值
  形式大于功能
 第四节 电子签名与英国普通法
  一、书写
  二、签名
  三、个人签名
  四、扩大电子签名的范围
  五、法规之间的区别
  六、标记的要求
  七、结论
  八、合同的可能性
 第五节 立法解决方案
  一、立法解决方案(一般)
  二、早期基于形式的技术专项立法
  三、犹他州方法的优缺点
  四、《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
  五、类似的立法
  六、欧盟指令的方法:两级指令
  七、欧盟《电子签名指令》与认证
  八、其他两级系统
  九、关于两级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十、英国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认证机构的责任
 第一节 卡罗尔对鲍勃的合同责任
  一、问题概述
  二、第三方在明示合同下的权利
  三、默示合同
  四、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二节 卡罗尔对鲍勃的侵权责任
  一、问题概述
  二、赔偿责任的范围
 第三节 爱丽丝的责任
 第四节 关于普通法赔偿责任的结论
 第五节 立法:一般原则
  一、犹他州
  二、新加坡
  三、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
  四、欧盟
 第六节 英国的立场
第八章 隐私问题
 第一节 加密的状态控制
  一、争议焦点
  二、控制方案
  三、法律
  四、人权方面
 第二节 数据保护问题
第四部分 合 同 问 题
第九章 合同的订立及相关问题
 第一节 要约和承诺
  一、一般原则
  二、重要性的体现
  三、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
  四、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
 第二节 合同的接受:邮政规则的适用性
  一、邮政规则的正当理由
  二、即时通信
  三、邮政规则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四、撤回要约
  五、要约人可以约定
  六、邮政规则与消费者合同
 第三节 电子商务指令和条例
 第四节 纳入条款
  一、签署的条款
  二、参照另一文件纳入条款
  三、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得任意添加条款项目
  四、交易过程的影响
 第五节 签约方的身份:商场——谁和谁签约
  一、商场的赔偿责任
  二、个人交易者的责任
 第六节 互联网合同:需要多少细节
  一、赞成赋予各方当事人意图的一般原则
  二、不确定的条款不能执行
  三、达成的协议无法执行
  四、达成协议的机制
  五、根据协议行事的各方
  六、概述
 第七节 通过电子代理签订合同
第十章 其他合同问题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问题
  一、关于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一般法律的适用性
  二、欧盟关于远程销售的指令
  三、欧盟关于远程销售的实质内容
  四、执行
  五、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第二节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一、适用谁的法律
  二、管辖
  三、互联网上的行为发生地
第十一章 支付问题
 第一节 一般性问题
 第二节 欺诈风险
 第三节 欺诈保护
  一、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
  二、《远程销售指令》
 第四节 商家违约
 第五节 信用卡、借记卡和数字货币的比较
 第六节 退款安排
 第七节 数字货币
  一、一些法律问题
  二、参与方无力偿债
第五部分 其他电子商务问题
第十二章 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一节 诽谤罪的实质性侵权行为
  一、诽谤的定义
  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诽谤行为
  三、诽谤与互联网:互联网上的问题
  四、诽谤还是诬蔑
  五、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六、英国行动的执行
 第二节 ISPs的立场
  一、美国法律
  二、英国法律
  三、新加坡的做法:业务守则
  四、关于ISPs托管责任的结论
  五、ISPs的其他豁免权
译后记
內容試閱
总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科技与法律是现代文明的双翼。人类社会此前经历的两次科技创新浪潮,相继引发了法律1.0版本、法律2.0版本的迭代更新,而此次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第三波科技创新浪潮则正在塑造更智能化、数字化的法律3.0版本。这一过程促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与科技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探索如何在保障科技创新的同时实现有效治理。
  回顾我国科技立法历程,呈现出阶段性与适应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科技基础薄弱、工业化水平落后,科技法治主要以政策形式体现,呈现出明显的科技与政治交织特征。改革开放后,科学技术成为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科技法治逐渐繁荣,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成为趋势。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进入科技立法全面发展阶段。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中新增了大量科技创新内容。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目标,并对科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高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基础研究、创新主体和创新人才发展等内容进行具体规范。1995年,“科教兴国”正式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和教育被置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首次修订,确立了系统性、协调性、体系性的科技立法理念,并提出“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力成为发展关键。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自此以后,我国的科技立法进程显著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的内涵。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迎来了第2次修订,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等写入法律,并正式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调整为该法的制度主线。
  回顾过去,我国科技法治取得了系列成果,但仍存在体系化构建与深层次研究的不足。科技立法研究多聚焦于科技现象的制度缺失,对于科技法学体系的整体特征、内在逻辑及跨领域融合问题的关注相对不足。一方面,“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思路虽与科技政策的灵活性及法学研究的针对性相契合,但过于强调具体问题可能导致政策法律化及科技法治化进程缺乏整体性和前瞻性,不利于构建系统化的科技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正逐渐弥合传统法律主客体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私权力”的出现以及新兴权利的兴起使传统法律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变化,部门法的框架难以适应科技跨领域融合的特点,无法为科技立法提供充分灵活且符合创新规律的制度设计空间。由此,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法治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法律规制,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加强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法治实践研究,加快发展科技法学、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
  为具体落实《意见》要求,深化拓展法学研究新形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科技法学人才,助力构建独立完整的科技法学理论体系及学科体系,2023年12月,西南政法大学率先成立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紧紧围绕数字科技法治、生命科技法治、空间科技法治、能源科技法治等领域前沿问题深入开展研究。2024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增设“科技法学”二级学科,计划于2025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未来,西南政法大学将持续聚焦上述领域,推出一批高水平科技法学研究成果,服务国家和地方科技立法,加快实现以法治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新兴科技全球治理贡献西政智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南政法大学组织动员本校科研优秀骨干,践行有组织的科研,编撰出版了“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文库”。这套丛书具有4个鲜明特点:一是自觉坚持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二是助力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切实加强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科技法学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三是助力完善科技治理体系,聚焦科技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与重塑,深入探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带来的伦理及社会问题,并积极推动科技治理从单一规制向多元共治转变;四是注重加强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支撑学科,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的大学问。对于法学学科而言,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其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支撑学科的必然要求,更是其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文库”的编撰出版,正是对这一使命的积极回应与具体实践。我们希望通过出版这套丛书,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法治体系贡献西政智慧、西政方案、西政力量。我们也深知,当前我国科技法学理论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丛书的出版仅是我们探索道路上的初步尝试,起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够得到诸位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共同推动这一领域的研究走深,走实。
  林 维
  2025年5月
  序 言
  这是一本关于电子商务法的教科书,主要针对法学生,或者以学习法律为重点计划的学生,无论这些学生是处于本科生阶段还是处于研究生阶段均可。我教授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法学生、企业管理专业学生以及信息科技专业学生电子商务法,至少对于我自己的学生而言,我希望这本书是有意义的。
  电子商务,至今仍然是一个相对新的事物,当一个新鲜事物到来时,现行法律往往会竭尽所能地对它进行规制。但是法律适用的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因为新领域存在大量立法空白,没有特定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故只能用既有法律进行调整。有些时候既有法律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比如在第三章中讨论的商标案例,但绝大多数领域仍仅由不成文法调整。这就给了律师相当多的自由空间,尤其是在合同成立、公司条款等部分。
  尽管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领域,但相关法律规定已日趋成熟,现在已有相当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此类立法多数源于欧盟,并且针对整个欧盟法律的相关部分进行协调。法学生都知道理解欧盟立法和案例的技巧完全不同于学习英国国内法。
  电子商务法越过萌芽状态之后,我们就不用再过度依赖来自美国或者其他地区司法实践的案例,最重要的是,来自英国和欧盟的足够多的案例能让我们相当肯定地仅根据这些材料来陈述法条。然而,在有些领域,如在第十二章中提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正在积极考虑改革。在这种领域,来自美国和被讨论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案例和立法对英国相应法律的适用就不那么有帮助,但是通过比较,对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有可取的特点,英国可能会考虑采用。
  电子商务实践和技术在继续发展,而且发展迅速,法律应当继续对这些新的发展作出回应。在第四章关于深度链接和对等分发系统的讨论中,其中的科技已发展到协助版权持有者,且法律的重心也转移到版权侵权本身以保护用以保护版权的技术设施。我们可以期待在未来几年内看到电子商务法在其他领域的发展变化。
  关于语言习惯问题,本书中的许多主体都是公司。每家公司都有法律人格,因此我不愿称之为“它”,但公司也不可能有两种性别,所以称为“他”或“她”也是不合适的。因此,我就姑且称公司为“他”,以符合我的语言习惯,正如传统表述那样,船舶和国家我们就用“她”来表示。不过也不要把任何内容理解为通行惯例,正如在法语中,猫是男性,而车被描述为女性,这只是语言习惯而已。
  法律规定于2005年1月31日修正。
  保罗·托德
  译者序
  本书由英国著名法学家保罗·托德(Paul Todd)教授撰写,以英国与欧盟的法律体系为框架,系统探讨电子商务法的核心议题,包括电子合同的形成与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隐私与安全、平台责任、消费者保护及网络中介责任等关键问题。
  全书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深入阐述电子商务的定义、历史演变及其与法律体系的互动关系,为理解电子商务法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围绕知识产权及相关问题,深入探讨域名争议、商标法、版权保护及搜索引擎优化等内容,结合典型判例解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第三部分涉及数据安全与电子认证技术,聚焦电子签名、加密技术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分析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效力及技术应用。第四部分针对电子合同与消费者保护问题,重点讨论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执行、法律效力、合同条款的纳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侧重国际立法的比较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涉及平台责任与跨境法律适用,深入分析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数据隐私保护及跨境法律冲突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揭示电子商务法律的前沿议题。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作者通过大量经典的英国及欧盟判例,详细剖析了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及实际适用。例如,通过案例导向的编写方式探讨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及平台责任的界定,深化读者对制度原理的把握。第二,注重比较法研究。本书立足于英国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引述了美国、新加坡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发展历史及各法域在应对相似问题时的不同路径选择。第三,注重法律与科技的交叉研究。作者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原理,深入阐释科技对法律关系的影响。例如,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等技术原理,并以此为基础解析了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责任相关法律,探讨如何利用加密技术确保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近年来,英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快速发展。例如,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案》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蓝本制定,取代了1998年《数据保护法案》。2022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数字市场法案》建立了公平竞争的数字行业新规则,限定“看门人”的特定行为。同年批准的《数字服务法案》侧重从内容及形式等方面规范数字企业提供的服务。2024年5月24日,英国正式通过了《2024年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为数字市场引入了新的“促进竞争”制度。这标志着英国10年来对竞争和消费者法的最大改革。其后英国政府宣布计划制定《数字信息与智能数据法案》,以回应人工智能时代下数据保护的新需求。尽管电子商务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开放性和国际性,规则更替速度较快,但其鼓励创新与促进发展、保障安全亦兼顾效率的基本精神始终如一。英国及欧盟作为电子商务法律领域的重要先行者,其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对于未来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中砥砺前行仍然具有参考价值。
  本书作为一部内容严谨、体系完整的法学著作,既适合法学专业的学者和学生研习,也可以为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指导。希望本译著能够为中国法学教育、学术研究及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助力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孙 莹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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