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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2020~2024年)

書城自編碼: 410719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温州破产法庭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167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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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对温州法院破产审判改革历程的阶段性总结,也是中国破产法治进程中具有一定创新性与前瞻性的阶段性发展进步的体现,值得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本书的亮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來源:香港大書城megBookStore,http://www.megbook.com.hk
  第一,突出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通过大量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温州法院积累了丰富的破产审判实践经验,并着重研究解决了一系列破产难题。
  第二,破解实务难题,注重制度建设。温州法院针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种种破产难题,在研究创新解决方法的同时,注重成果的常规化适用、制度化建设,使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功效,实现了温州破产审判从“碎片化突破”到“系统化重构”的更新迭代。
  第三,强化典型案例培育,凸显案例指引效用。温州法院办理了大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发布了企业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60余个。典型案例涵盖了破产法适用的方方面面,为破产法官、管理人提供了具有实务指引和借鉴意义的“操作手册”,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温州方案”。
目錄
第一部分 理 论 调 研
温州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20~2024年)
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以温州两级法院10年破产审判实践为样本
关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检视与化解的调研
 ——以温州地区2018~2022年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为样本
论破产涉税若干问题的解决路径
 ——基于温州法院的实践展开
破产重整若干实务问题探析
 ——以温州法院破产审判实践为立足点
政府主导预重整模式的实证探析
 ——以温州预重整案例为样本
论行政事务管理权和破产审判权的厘定与运行
 ——以温州设立破产事务管理处为视角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问题与进路
 ——以温州法院的实践探索为立足点
破产程序担保人求偿权申报之困境与破局
 ——基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法清算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裁判思路
 ——以《九民纪要》第118条管理人代表诉讼为视角
自由财产的界定标准与立法路径选择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及温州实践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司法、行政和市场的平衡与完善
 ——从温州市公职管理人制度出发
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分类表决规则的构建
试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诚信审查体系的构建
论构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强制执行的联动退出机制
第二部分 制 度 创 新
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
关于完善温州市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关于完善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配套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纪要
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
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
关于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
关于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规则
关于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工作规则
竞争方式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模式下专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
关于破产管理人分级动态管理的工作规则
关于在全市推行网络询价方式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通知
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一)
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二)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履职考评办法(试行)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破产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选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执业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部分 典 型 案 例
案例1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2 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3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例4 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5 浙江美福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6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7 浙江联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8 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9 瑞教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10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11 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12 文成县亨哈山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13 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4 李某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5 钱某柱、杨某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6 金某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7 金某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8 施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19 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20 洪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后 记
內容試閱
总 序
  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之法,是促使失败企业“规范退出”之法。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被称为市场经济之“宪法”。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则乃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故,凡市场经济之法治国家,无不将破产法视为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营商环境水准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加快以破产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的步伐,以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虽然短暂,但也已走过了30余个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组建了约100家破产审判庭,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下组建了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法治化、专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破产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可。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破产审判的法治化、常态化推进,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之发展亦注定离不开破产法学研究之繁荣。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学术为本、理论联系实际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理念,不遗余力地创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等权威交流平台,多年来持续编辑出版《破产法论坛》等图书,凝聚了中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之顶尖研究力量,致力于破产法治事业之发展与进步,赢得了全体“破人”之赞誉与支持。
  为进一步整合中国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之研究力量,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法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郑志斌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反复商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决定联合法律出版社创办“破产法文库”,面向国内外同仁开放。
  “破产法文库”设置5个子系列,其中,学术系列希冀广纳中国学界高水准之破产法专著;译著系列拟推介域外之经典破产法文献与法典;论坛文集系列继续推出“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之优秀论文;实务系列侧重出版破产法实务经验总结之佳作;茶座系列则旨在分享破产法实施中的趣闻轶事以及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从历史上看,中国缺乏破产法文化传统与理论实务研究积淀。“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良以向者适用较少,兴趣遂减。”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数十年前之感慨,仍让今人有现实之叹。而今,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重视,破产法的研究也日益深入。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领域,破产法治建设是我们共同的事业追求。但愿“破产法文库”之创办能够团结更多法学同仁来关注和研究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之重点难点问题,并将自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文库中出版,共同推动中国破产法学术之繁荣、立法之完善与司法之进步。
  是为序!
  2016年7月16日撰写
  2019年2月26日修订
  序 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列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改革任务之中,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改革内容。从历史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促就了破产法这一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法律制度的诞生,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破产法又推动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可持续发展。破产法承担保障公平清偿、挽救债务人、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等重要的社会使命。中国破产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旧到新的发展历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实现了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
  温州,地处浙南山海之间。温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能成为标杆绝非偶然。从历史上南宋永嘉学派“经世致用、义利并举”的文化启蒙与历史传承,到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市场化程度的大幅提升,再到由一场金融风波推动的破产法的普遍实施和制度创新,温州的历史变迁、经济脉络与文化氛围共同构筑了破产法律文化生长发展的深层土壤,培育出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文化与观念,市场的大力推动,民营经济的深厚底蕴,是温州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优异成果的重要因素。
  作为专研中国破产法治发展的学者,我始终关注温州破产审判的实践动态与发展进程。早在破产法于春寒料峭中悄然浸润中华大地、破土而出时,我就与温州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建立了密切关系,我创立的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一直与温州法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2018年,我受邀为温州法院《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一书作序。当时,温州法院以破产审判“破冰者”的姿态,在府院联动平台搭建、执破衔接机制创立、破产援助资金设立、“逃废债”预防与打击等领域闯出一条改革新路,并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性效应。如今,温州法院的第二本书《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2020~2024年)》即将问世,再次受邀为之作序,不胜荣幸,欣然允诺。
  而今,恰值温州破产法庭成立5周年暨温州破产专业化审判10周年。温州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已经从最初的“危机应对”迈入“制度引领”的新阶段,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在府院联动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立审执破一体化推进、预重整探索等方面,温州法院贡献了诸多理论创新思路与问题解决办法,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制度规范与操作经验,勇立破产审判的改革潮头。这些探索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与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鲜活的地方样本。深入了解温州的破产审判,也是“解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文明演进的一把钥匙。
  本书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近几年对破产审判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整理成册,分为“理论调研”“制度创新”“典型案例”3大板块,从多角度系统地呈现了温州法院在破产审判前行中的理论研究底蕴、制度创新能力与丰富实践经验。本书是对温州法院破产审判改革历程的阶段性总结,也是中国破产法治进程中具有一定创新性与前瞻性的阶段性发展进步的体现,值得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本书的亮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突出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2012年以来,温州法院实现了破产案件受理的常态化,破产收、结案数一直处在高位。2015~2024年,温州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41件,审结5623件,分别占全省的21.62%和22.28%。2019年以来,温州法院累计立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077件、结案846件。通过大量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温州法院积累了丰富的破产审判实践经验,并着重研究解决了一系列破产难题。例如,破产审判权与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厘定与运行、政府主导预重整的运行机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清偿、管理人履职保障与监督、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裁判统一以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诚信审查标准的确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强制执行的联动退出等。温州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突出问题意识,深入理论研究,探寻实务应对之策,形成了一批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多次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大幅提升了法官的理论水平与专业能力,并屡获佳绩。
  第二,破解实务难题,注重制度建设。温州法院针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种种破产难题,在研究创新解决方法的同时,注重成果的常规化适用、制度化建设,使之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功效,实现了温州破产审判从“碎片化突破”到“系统化重构”的更新迭代。本书中收录了温州法院制定的近20项具有原创性的破产审理规则,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没有充分的外部法律与社会制度环境的支撑与保障,破产法普遍的市场化实施是不可能的。温州法院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构建起一套“全链条、高协同、强赋能”的与破产审判密切结合的社会辅助体系。温州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会议纪要,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等制度文件,以制度规范打破了相关部门壁垒,以数字赋能重塑审判流程,彰显了府院联动从人际间、部门间的个案协调转向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制度治理的重大质变,为全国破产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适用范本。其二,进行前沿创新与立法探索。如《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一)(二),是温州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制度成果,辅以《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等文件,确立了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制度框架与实施方案,为个人破产的立法与操作提供了研究思路和实践素材。其三,权益平衡与风险防控。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推动市政府出台保障管理人履职便利化等会议纪要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构建管理人履职保障与监督体系,涵盖管理人指定方式、管理人分级动态管理,还借助行业自治与监管制度,指导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了履职考评办法,建立了科学的管理人考核、奖惩制度和退出机制,为提升管理人的规范工作与履职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强化典型案例培育,凸显案例指引效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典型案例有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场景,保障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近年来,温州法院办理了大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发布了企业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60余个;其中,5个企业破产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8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了破产法适用的方方面面,为破产法官、管理人提供了具有实务指引和借鉴意义的“操作手册”,一些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均属首例,既彰显了个案对既有法律适用空白的填补价值,又提炼出普适性裁判规则,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温州方案”。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民法典》的实施、破产制度改革与营商环境优化的持续推进,对破产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温州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优异成绩,是因为有着一批真正钟情于、献身于破产审判事业的法官,勇担社会责任,敢于改革创新,或许一些观点还有待完善,但这种勇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对人民利益负责的担当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温州法院在本书中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健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贡献出了理论研究成果与实务工作智慧。我相信,书中的温州经验也会对读者特别是对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管理人在破产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中起到有益的借鉴帮助作用,以共同促进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是为序。
  2025年3月18日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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