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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英美现代信托法研究

書城自編碼: 410271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于朝印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542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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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采用信托法制研究的新范式,以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为中心,通过辩证的视角研究英美现代信托法律制度:委托人的处分自由与公共政策限制,受托人权力扩张与信义义务约束,受益人权益与债权人追索。通过比较考察与规范分析,阐释了英美两国的现代信托法制发展路径、价值选择、制度竞争等内容,较为全面地揭示了英美现代信托法制的发展现状。希望通过梳理与分析英美信托法律,为我国信托法制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经验与借鉴。
關於作者:
于朝印,山东章丘人,法学博士,山东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2017年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金融法和信托法的教学与研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三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
目錄
第一章 英美信托法发展概述
第一节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信托的种类
第三节信托的形式
第四节信托法的成文化发展
第二章 委托人的处分自由:信托设立
第一节遗嘱自由与委托人处分自由的同源关系
第二节信托设立中的委托人自由
第三节委托人在可撤销信托中的处分自由
第三章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委托人处分自由
第一节反永续规则与委托人的处分自由
第二节浪费者信托与委托人的处分自由
第三节限制累积信托与委托人的处分自由
第四节委托人的处分自由: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
第四章 扩张维度下的受托人权力
第一节成文法视角下的受托人权力扩张
第二节受托人权力行使的制约
第三节信托商事化应用背景下的受托人权力规制
第五章 受托人义务:信义义务的视角
第一节信义义务概述
第二节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第六章 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
第一节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第二节受益人权益的处分与追索
第三节受益人对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节“造福受益人规则”下信托法制新进展
第七章 英美信托法的影响与启示
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制的引入
第二节国内研究对信托法制问题的检视
第三节英美信托法视角下我国信托法制检视
第四节我国《信托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前言
  现代信托制度源于英国,后来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广泛传播与应用。20世纪以来,美国经济发展充满活力,加之联邦制带来的州际的信托立法竞争,信托法制在美国得到更为快速的发展,这为信托法制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本书主要对20世纪以来的英美现代信托法制从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个视角进行研究。
  从委托人的角度看,信托是委托人处分其财产、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英美信托法强调信托是委托人财产处分自由的产物。在美国,信托的类型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按传统分类方法可以把信托分成强制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与指示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明示信托、默示信托与归复信托等种类;从具体实践角度看,信托的类型不胜枚举,如美国新近采用的AB型夫妻生前信托、ABC生前信托、抵免庇护信托、合格的家庭信托等信托类型。信托种类的多样性体现了委托人在处分自由原则下的创新活力,也是外界据以了解英美信托制度的重要窗口。
  委托人的处分自由与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具有同源关系,英美信托制度之所以得以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托立法充分尊重了委托人的处分自由。委托人的处分自由体现于整个信托设立过程中,委托人在选择信托形式、确定信托内容、决定信托的修改与终止、选择信托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即使是不可撤销信托,它的内容体现的也是委托人意志,也是委托人行使财产处分自由的产物。
  虽然委托人的处分自由在英美信托法中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是任何主体的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在信托法的发展过程中,委托人的处分自由受到公共政策的制约。公共政策对委托人处分自由的制约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反永续规则。该规则主要从时间维度上限制委托人的处分自由,使委托人的“死手控制”时间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其二,限制累积信托规则。该规则可以防止信托累积的巨额财富汇集到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手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托财产累积与信托受益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其三,浪费者信托规则。浪费者信托产生于美国,旨在通过限制受益人债权人追索从而保护受益人利益。信托法制对委托人的浪费者信托条款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追索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原本基于公共政策发展起来的合理限制措施,在美国各州的激烈司法竞争中正在逐渐消失,反永续规则在美国各州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立法者和司法界顽固地坚守浪费者信托限制受益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发起追索的态度,表明了美国信托法对委托人处分自由的迁就,甚至不惜以牺牲法律人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为代价,这成为英美信托法发展过程中一个颇值得重视与审视的现象。
  受托人处于信托机制的核心,在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信托目的的实现及其目标的达成唯依赖于受托人。研究英美信托法,应当注意受托人权力(power)与权利(right)应用的不同语境。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为实现信托目的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需要行使相应的权力,受托人为自身利益要求获得报酬或补偿则行使的是受托人权利。受托人权力包括明示权力、默示权力、自由裁量权力与羁束权力等类型,随着信托应用的推广及信托管理方式的变化,受托人职责的变化及现代经济理论的推进,受托人权力呈现逐步扩张的趋势。受托人在行使广泛权力的同时,也会受到职责约束,权力行使标准也会随时代发展而发生变迁。
  受托人在享有广泛权力的同时,也肩负着严格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英美信托法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关系是产生信义义务的基础,其产生于存在高度信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受信人享有足以影响受益人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产生于信义关系基础之上的信义义务因而具有强烈的道德属性,成为受托人应当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信义义务规范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在所有的法律规范中是最高的,它要求受信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佳)利益,这一要求远超过一般诚实信用规则所预期实现的目标。从信托法的角度看,受托人信义义务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简单地说,忠诚义务,要求受托人只为了受益人的最大(佳)利益行事,不得谋求受托人自身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将受托人自身置于与信托利益相冲突的位置上;而对于谨慎义务,受托人行事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运用自身具备的技能,谨慎行事。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标准在20世纪则经历了“谨慎人”“谨慎投资人”等行为标准的变迁。除了传统的信托领域,信义义务规则还广泛地应用于证券投资、养老金等诸多领域。
  受益人的受益权实现是信托的最终目的。对于受益人权益的理解,只有将其置于普通法系普通法权益与衡平法权益二元划分的框架内才能得出合理的解读。在英美信托法上,受益人受益权存在对物权、对人权性质的争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上的普通法权益,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衡平权益,这种二元权益并存的现实决定了对受益人权益的分析不能固守单一维度,应当从普通法与衡平法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背景进行解析。受益人在信托中权益的内容及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人表达在信托文件中的意愿。但是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委托意愿的制约,受益人在信托中的权益能否隔离债权人的追索以及如何隔离追索,受益人能否按照自己意愿终止与修改信托,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一个国家或地区立法者的偏好及其立法目的。所谓立法者的偏好,其实质就是立法者对信托委托人意愿的认可程度,对委托人“死手控制”的容忍程度,这与深层次的信托立法目的有着密切联系。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托在英美国家应用的场景日益增多,信托法制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也日渐明显,但美国州际的信托立法竞争所导致的信托立法异化现象则值得学界深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通过对英美信托法律的梳理与分析可以为我国信托法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可参考的经验与借鉴。
  英美信托法制内容丰富,法理深邃,研究文献卷帙浩繁,本书的研究内容仅呈现英美信托法的冰山一角,又因作者学术视野、研究能力限制,不能更全面、深入地展示英美信托法制的全貌。本书主要参考了英美国家学者的论文、著作及立法资料,其中表述不准确、理解不到位所产生的谬误在所难免,希望学界同人多加指正!
  最后,感谢我的工作单位山东财经大学多年来对本人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感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给予的大力资助,使自己多年来辛苦积累的学术研究成果得以面世;感谢生活工作中支持、帮助过我的师长、朋友、同事及家人,大家的善良如春日里盛开的花朵,永驻我心!
  2024年10月27日于泉城燕山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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