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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全面展示青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多维度探索创新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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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为基础,展示了海曙法院从2007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合议庭开始到2017年未成年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
通过校园法制课堂、模拟法庭、一站式普法、法制夏令营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本书对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培育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大众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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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卫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巡视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复旦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宁波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于2002年至2011年担任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院长、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积极推动少年审判工作,引入社会观护等全国领先的制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曾公开发表《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研究》《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难点分析》《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的完善——以宁波法院为样本的实证分析》《审判权运行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通向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法的功能定位及其优化路径》等论文,参与2016年中央政法委部级课题“司法权运行规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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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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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未成年人审判“海曙模式”的历程与由来/ 001
节 海曙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效/ 003
一、在探索中寻求创新/ 004
二、在创新中谋求发展/ 006
第二节 域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启示和借鉴/ 009
一、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09
二、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0
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2
四、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4
第三节 国际规则标准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016
一、处遇个别化原则/ 016
二、非刑化原则/ 018
三、教育、平等及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021
四、专门化原则与共同参与化原则/ 022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海曙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027
节 社会调查制度/ 029
一、建章立制、规范流程/ 030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成效/ 034
三、对社会调查制度进一步优化的设想/ 035
第二节 引入司法心理学/ 037
一、“海曙模式”中的心理鉴定制度/ 037
二、“海曙模式”下心理鉴定制度技术方案选择的历史沿革与合理性分析/ 039
三、心理干预制度融入“海曙模式”/ 040
四、对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心理救助制度/ 042
五、司法心理学在“海曙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合理建议/ 043
第三节 公益代理人制度/ 044
一、“海曙模式”中的公益代理人制度/ 044
二、公益代理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初显成效/ 046
三、“海曙模式”下公益代理人制度运行的考察/ 050
第四节 缓刑听证制度/ 053
一、“海曙模式”中的缓刑听证制度/ 053
二、“海曙模式”下缓刑听证制度的运行模式/ 054
三、“海曙模式”下缓刑听证制度运行的考察/ 056
第五节 个性化帮教制度/ 059
一、“海曙模式”下个性化帮教制度初探/ 059
二、“海曙模式”下企业帮教基地的探索创新/ 063
三、“海曙模式”下企业帮教基地制度的反思与建议/ 065
第三章 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改革路径和实践探索/ 067
节 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改革方向/ 070
一、域外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改革路径/ 070
二、我国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改革过程/ 072
第二节 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实践发展路径/ 074
一、完善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配套制度/ 075
二、构建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多元化调解机制/ 076
三、创新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工作机制/ 077
第三节 海曙法院——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运行实践/ 079
一、家事调查官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080
二、家事调查官制度运行成效/ 083
三、家事调查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困难与不足/ 087
四、完善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对策/ 094
第四节 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097
一、缺乏和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相适应的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专门法律/ 097
二、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受案范围和审判组织归口不一/ 098
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法官配置待加强/ 099
四、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理中配套措施的完善度不够/ 100
第五节 对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工作的建议/ 101
一、单独制定家事诉讼法/ 101
二、构建合理的未成年人家事受案范围和审判组织/ 102
三、配置、培养专业的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人员/ 103
四、完善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的配套措施/ 104
第四章 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诉讼保护/ 107
节 涉及未成年人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109
一、行政诉讼领域占比较少/ 109
二、涉及未成年人行政诉讼保护之必要性/ 118
第二节 涉及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 121
一、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121
二、针对未成年人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24
第三节 未成年人行政诉讼启动上的特殊保护/ 128
一、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128
二、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建/ 129
三、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法律援助机制/ 133
第五章 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模式的运行考察与转型路径/ 137
节 历史变迁: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模式的由来与发展/ 139
一、萌芽阶段/ 139
二、创立阶段/ 139
三、低谷阶段/ 140
四、重塑阶段/ 140
第二节 现状考察: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模式的运行情况/ 141
一、总体情况/ 142
二、案件审理情况/ 143
第三节 困境剖析:未成年人审判“三审合一”模式运行的困难和问题/ 145
一、机构保障有所缺失/ 145
二、程序保障并不到位/ 146
三、受案范围有所欠缺/ 147
四、案件数量偏少/ 149
五、人员配置专业化程度不足/ 150
六、法官业绩考评评价体系不健全/ 151
第四节 当前选择:从“三审合一”走向“未成年人 家事”审判模式/ 152
一、“三审合一”模式发展的可能选择/ 152
二、从“三审合一”向“未成年人 家事”审判模式转型的动因分析/ 154
三、从“三审合一”向“未成年人 家事”审判模式转型的制度设计/ 157
第六章 开展“海法护航”,防范不良行为/ 167
节 普法宣传/ 169
一、开展普法宣传的缘由:矫治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69
二、目前我国普法宣传存在的问题/ 170
三、我国普法宣传的发展方向/ 171
第二节 “海法护航”的内容、形式及成效/ 174
一、“海法护航”的内容及形式/ 174
二、“海法护航”取得的成效/ 176
第三节 “海法护航”附录/ 178
一、法治课堂讲义/ 178
二、法制游园方案/ 185
三、模拟法庭剧本/ 192
四、法制辩论赛/ 205
附 录 海曙法院出台的相关规程、规定、办法/ 207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规程(试行)/ 207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外来青少年犯缓刑适用“同城待遇”操作规程(试行)/ 218
宁波市海曙区青少年缓刑犯联合帮教(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22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加强外地未成年人司法救济操作规程(试行)/ 224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益代理人制度实施规程(试行)/ 230
宁波市海曙区公益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实施规程(试行)/ 233
宁波市海曙区关于缓刑青少年参加公益服务的规定(试行)/ 237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 239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工作规定(试行)/241
宁波市海曙区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通知辩护的操作规程/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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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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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父母的希望,是国家民族大任的担当者,是人类之未来。
1900年梁启超痛心疾首于国家之衰败,政府之腐朽和社会之颓唐,遂著《少年中国说》振臂疾呼青少年之于国家民族的责任:“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李大钊也曾说过:“青年要‘为世界进文明,为人类造幸福,以青春之我,创建青春之家庭,青春之国家,青春之民族,青春之人类,青春之地球,青春之宇宙,资以乐其无涯之生’。”1957年在访苏期间热情洋溢地对接受会见的留苏学生说:“世界是你们的,当然,我们还在,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中国的前途是你们的,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习近平对青少年的成长更是寄予眷眷深情和殷殷期盼。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他深切提出:“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
仰观中外,俯察古今,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变迁,社会生活如何变化,也不管历史文化有何差异,对青少年的教育观有何不同,都应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倾力对青少年的保护,跨越文化与制度之差异,穿越古代与今日之隔离,成为人类的共同课题,是国际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共同责任。
国际社会对青少年权利普遍重视,形成了大量的保护青少年的重要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譬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Ⅱ)号决议并颁布,中国为起草委员会成员国〕,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年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1962年开始生效。)《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第1386(ⅩⅣ)号文件通过),明确规定儿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3日第41/8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90年9月2日起生效,中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等,集政治权、文化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民权于一身,全方位关注儿童;联合国《关于在青年中培养民族间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了解等理想之宣言》(联合国大会1965年12月7日第2037号决议通过),提出了青年权利的6项基本原则,成为联合国系统颁布一系列专门青年政策的先导;联合国《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1995年第五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是《行动纲领》的起草国之一),提出了新千年世界青年的行动纲领;《联合国少年司法限度标准规则》(1985年第四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也称《北京规则》),敦促对触犯法律的少年给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处遇,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安宁;《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0年第四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要求在司法运作的各个阶段,将少年与成年人区分开来。《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规则》(1990年第四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规定了预防少年犯罪的六项基本原则等。《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中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中提议各国政府,要优先重视少年违法和少年犯罪的各种问题,应特别注意预防政策和方案;为了预防暴力和犯罪,应制订资助性社会政策,在法律框架内促进社会结构的发展,特别要诉诸青年组织和社区的参与;预防措施应正视犯罪的根本原因,向有犯罪历史的人提供改造服务和方案,而且应保护被监禁的青年人的人权等。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权利保护始终高度重视。有关法令、条例、指示、通令、通告、政策也无遗漏地涉及青少年保护、教育的规定。其中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与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形成了我国青少年法律特别保护的制度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尤其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就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继承、离婚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规定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后,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等积极响应,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规定,落实和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权利和部门责任,在规范体系和具体执行上形成严密、具体、可评估的未成年人保护环境。
2020年10月17日,此法被作出重大修改,进一步充实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内容,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一部专注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权利保护的法律。该法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方略、政府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以及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各主体的法律责任。该法对于不同层次的未成年人不良倾向或不良行为规定社会各方面的义务,以期达到预防、矫治的目的。
《民法典》同样以鲜明的态度、凸显出对青少年的关心和关爱,无论是监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还是侵权责任制度,都一以贯之坚持对青少年保护的原则。
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世界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成年人世界出现的各种犯罪,严重侵入少年儿童的生活,青少年、性侵、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时有发生,校园霸凌、街头滋事更是层出不穷。
有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长年维持在较高水平。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民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犯的数据看,从2000年的41709人上升到2008年的88891人,从2009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有所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逐年递减,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09年的77604人下降到2016年的35743人。在年龄结构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以15岁和16岁为主。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2013年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为17岁,2017年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为16.6岁。在文化程度方面,在所调查的未成年犯中,小学的占26%,初中的占63.9%,中专或高中的占9.9%,本科的占0.2%。可见,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中小学为主,其中文化程度为初中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比成年犯高出10.4个百分点。在性别结构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以男性为主,男性未成年犯占绝大多数。在所调查的未成年犯中,男性占97.6%,女性占2.4%。调查数据表明,在罪名上,未成年犯体现出一定的性别差异。男性未成年犯的主要罪名是抢劫罪(46.8%)、故意伤害罪(17.5%)、强奸罪(14.5%)、盗窃罪(10.6%)等;女性未成年犯的主要罪名是贩毒罪、抢劫罪、强迫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总体分析,男性未成年犯的罪名中暴力犯罪类型居多,女性未成年犯则呈现出非暴力性的特点,主要是毒品犯罪和性犯罪。[1]
绽放的花蕾结出了毒果,父母掌中的明珠摔成了碎片,风华正茂挥斥方遒的翩翩少年成了囚服加身牢狱度生的苦役罪犯。这是父母心头永难愈合的痛,是社会难以面对的灾难。罪错少年必须承担责任,接受惩罚。但少年犯罪不只是犯罪少年的个人问题,追究其个人责任既非刑罚之目的也非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之道,青少年犯罪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必然是社会出了问题,社会难辞其咎,难脱其责。
2005年我作为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小组的组长,读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曙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丹丹法官题为《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研究》的毕业论文,阅读之余,掩卷长思,情不能已。不只是佩服作者对浩繁资料慎密梳理的功夫,也不只是认可作者细致入微的文字组织和精练赅要的语言表达,文章的学术性、实践性都值得关注,答辩组所有老师都对文章赞誉有加,“优秀论文”自然也是名至实归。但我更感动的是,她在字里行间流露的超越于法官职业之上的对罪错少年的情感,以及对她为完成这个课题所作的一般人难以坚持的努力。她的文章触动了我隐秘多年却时常作痛的神经。我曾经接触过这么一个案件。有一对外来打工且重组家庭的夫妇,他们在重组家庭前都各自有一个孩子,男方儿子16岁,女方女儿12岁。一家4口租了一个不足5平方米的车棚安身,其居住之局促与生活之尴尬不想也知。一张类似学生用的高低床,父母睡下边,儿子、女儿睡上边。两个懵懂无知的少年误入“禁区”致妹妹怀孕,而父母的忙碌与孩子的无知,至孩子临盆方始发现。按律此系重案,如何处理?当地司法机关认为虽情有可宥,但法不容恕,应当按强奸罪论处。我对此案始终有种遗憾,看了张丹丹法官的文章,有一种他乡遇故知的温暖或林深见星光的激动。自此以后,张丹丹法官与她所在法院所进行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和制度创新便总能引起我强烈的兴趣和高度的关注。我组织我们的学生参加到我院的实践课题之中,在法官们的指导下参与调研等工作,2016年建立了“宁波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经过3年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让学生们在实践锻炼中学习了“少年司法”法律适用的专业技能,体会到法官工作的艰辛和法官的责任担当,更重要的是,还让学生们领会到法官的胸怀和情怀。他们养成的职业精神和执业操守是在课堂与书本中所不能学到的“真经”。
海曙法院对未成年人司法的探索创新累积十余年之功,惠及数千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完成了数以百计的案件,经过2年多的梳理、总结和提炼,终于形成了此成果。
本书呈献的并非理论探讨,也非单纯的经验总结,而是海曙法院10多年来坚持不懈地探索和创新的实践成果。海曙法院对青少年的关心与关爱之初心矢志不渝,对未成年人司法的创新与探索从未停止。10多年的研究,10多年的探索和总结,形成了“未成年人审判模式”“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模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行政诉讼模式”“未成年人审判‘三合一’模式”“未成年人法制宣讲‘海法护航’模式”的系列改革成果,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下,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创新性制度体系,规范严密的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与时俱进的完善机制和积极有效的推广机制,扩大了社会影响力,并取得了卓越的社会评价。通过司法活动,形成对未成年人教育、帮助、矫正、保护的“海曙模式”。
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者——海曙法院的法官们,就是这样一批信仰法律且勇敢实践着法律的英雄,他们坚守法律,但绝不让法律成为教条,他们坚守信仰,但绝不让信仰迷失心智而失去正确的判断和理性的选择。在法治的道路上,他们是法律的虔诚信奉者,更是法治实践之路上的勇敢的探索者。
向这样充满力量和智慧、富有精神和情怀的法官们致敬!
是为序。
张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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