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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注释书》(家事法专用小红书,一书尽揽现行有效办案依据:条文释义+相关立法+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地方法院规范+权威案例,麦读法律54)

書城自編碼: 4084786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汪洋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38684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软精装

售價:HK$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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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一部理想的大型家事法律工具书,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配套司法解释为主线,以138 万字的篇幅,全面呈现家事法领域现行有效办案依据:条文释义 相关立法 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 司法解释 司法文件 地方法院规范 权威案例。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4 部重要司法解释分别关联注释
麦读“法律注释书系列”通常是将司法解释及其注释放在主法律条文之下,但鉴于家事法领域 4 部配套司法解释对司法实务的重要价值,本书编者在全面注释主法律条文之外,特意又单独对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最为重要的4部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注释”“编者观点”“法院参考案例”等栏目,逐条进行了注释,同时与主法律条文建立了相互关联,通过页码索引便捷指引读者全方位查找依据。
2.揭示条文背后的法理逻辑
本书编者特设“编者观点”栏目,对相关法条的制度沿革、理论争议、构成要件、考量因素、适用难点、裁判分歧及体系关联等做必要的总结、梳理与注解,揭示条文背后的法理逻辑,搭建理论与实务的对话桥梁,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条。
3.打通家庭法与财产法的藩篱
本书编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一直从事民法教学科研工作,其中一大研究兴趣便在家庭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释书系列》是一套大型法律注释体系工具书,均由理论及实务专家编著,打破传统法条编纂模式,系统梳理相关立法、立法释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及其理解与适用,全面覆盖前沿热点、适用要点和关键难点,精准对应法律实务、法学研究、资格考试、案例教学等应用需求。
本书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注释书,以“立法释义”和“编者观点”为解读,以“相关法律+行政规定+司法立法 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地方法院规范 典型案例”为注释,逐条解析法律条文以及配套司法解释条文,致力于打造一部兼具实务意义与教学价值的理想的大型家事法工具书。
——本书条文注释体系
【立法?要点释义】立法机关权威释义要点
【编者观点】从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角度补充、深化权威释义的观点
【相关立法】与所注释条文有关的《民法典》其他条文、单行民商事法律条文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与注释条文内容相关的条文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与注释条文内容相关的条文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注释】起草部门及主要起草执笔人撰写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要点
【司法指导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对司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
【批复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法院就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的答复
【部门参考文件】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院规范】地方高院针对婚姻家庭继承领域作出的解答、指南、纪要、指引等规范
【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指导性案例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案例
【法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及法院刊物登载案例等
關於作者:
汪洋,1983年生,安徽徽州人,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民法、婚姻继承法、土地法、罗马法。出版《用益物权论》《罗马法上的土地制度》等学术专著,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深度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制定研讨,协助民政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起草修改多部规范性文件。
目錄
目录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  【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注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第三条 【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第五条 【彩礼纠纷问题的处理】

二、结  婚

第六条 【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起算时间】
第七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请求离婚的处理】
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继承权问题】
第九条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第十条 【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经消失时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的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经审查认为婚姻无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就同一婚姻关系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两个案件后的审理顺序】
第十四条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该婚姻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情形下的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
第十六条 【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
第十九条 【“一年”期间的性质】
第二十条 【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应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处理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三、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发生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知识产权的收益”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归属】
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
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负担原则及其例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清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第三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由谁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
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含义】
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权】
第四十四条 【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人】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认定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第四十六条 【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时的优先条件】
第四十七条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照顾情况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
第五十条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协议免除一方负担抚养费】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第五十四条 【再婚父母离婚后,继父母解除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和增加抚养费的诉讼程序】
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达成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协议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为子女改姓引发纠纷的处理】
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拒不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抚养措施】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五、离  婚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 【离婚案件中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中止探望、恢复探望的程序和形式】
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
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九条 【附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其具体的计算方法】
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
第七十三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第七十四条 【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
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在离婚时的分割】
第七十六条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 【离婚诉讼中对不同所有权形态的房屋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的分割】
第七十九条 【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时的认定处理】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离婚时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时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
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依据】
第八十七条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的条件】
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
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九十条  【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六、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施行日期】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条 【彩礼的界定】
第四条 【彩礼返还纠纷中当事人地位列明】
第五条 【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六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七条 【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注释

第一条 【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
第二条 【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第三条 【离婚协议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第四条 【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第五条 【基于婚姻给予房屋的处理】
第六条 【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第七条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第八条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第十条 【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第十三条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第十九条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参照适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
第二十一条 【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注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第二条 【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时其继承人对承包投入及增值和孳息的继承】
第三条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的处理】
第四条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时的处理】
第五条 【司法确认继承权丧失】
第六条 【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与丧失继承权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犯罪形态与丧失继承权的关系】
第八条 【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由有绝对丧失继承权情形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确认遗嘱无效以及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 【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时可分得生父母适当遗产】
第十一条 【继父母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的双重继承权】
第十二条 【养子女与兄弟姐妹间的法定继承关系】
第十三条 【继子女与兄弟姐妹间的法定继承关系】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第十五条 【养子女、继子女是否适用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能代位继承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第十八条 【无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 【法定继承人多分遗产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第二十一条 【适当分给遗产的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人扶养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 【因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二十五条 【遗产处理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
第二十六条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遗书按自书遗嘱对待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效力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遗嘱或遗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应继承遗产】
第三十一条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第三十二条 【放弃继承权限制】
第三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
第三十四条 【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权】
第三十五条 【放弃继承权期限】
第三十六条 【放弃继承反悔】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权效力】
第三十八条 【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 【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遗产继承】
第四十条 【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条件和法律后果】
第四十一条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有权适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
第四十二条 【特殊遗产分割原则】
第四十三条 【法定继承人少分遗产的认定标准】
第四十四条 【继承诉讼中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

五、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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