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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8个风险预警提示、劳动者败诉的23个案例解析以及用人单位败诉的38个案例解析,无不在告诉读者:要牢记法治理念至上,劳动关系双方都要强化法治信仰,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化解矛盾;要牢记程序为要,诸如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规章要过民主程序关等程序要件万万不能缺失;要牢记证据为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尽可能多的证据,以法制胜终靠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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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分为劳动争议风险预警提示、劳动者败诉案例和用人单位败诉案例三个部分,标明劳动争议的那些风险“点”、告诫劳动者踩过的那些“雷”、提醒用人单位掉过的那些“坑”,对案例涉及的劳动争议的疑点、热点、难点和痛点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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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业林,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全国社科工作先进个人。连续13年在工人日报社主办的《工会信息》杂志开设“以案说法”专栏,发表专栏稿件200多篇。出版著作《劳动维权成功百例》,获江苏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讲《企业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解析与风险防范》《创新思维与领导力提升》等品牌课程,创新推动的维权预警工作,多次被国际劳工组织、全国总工会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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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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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 1 再急于找工作,这五类有问题合同也不能签
每当求职的高峰时段,招聘会上劳动者爆棚的场景就成为常态。值此时节,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劳动法律知识欠缺的弱势境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弄伎俩、设置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对近年来涉及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进行充分梳理的基础上,本书提醒广大求职者要睁大眼睛、小心提防,五大类“有问题”的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签,避免掉入用人单位故意设置的合同陷阱。
问题合同一:签订试用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与试用期员工约定“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现实常常是试用期即将结束,劳动者也会被单位以种种理由“炒”了。
维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a 规定,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固定期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间(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或者六个月)就是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也就是说,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单独的“试用合同”。
问题合同二:签订霸王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持有“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强势心态,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如“入职一年内不结婚、不怀孕”“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的加班要求”,用强行约定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订立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合法有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霸王条款常常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以霸王条款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合同三:签订空白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单位单方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少数用人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原有的空白处补填有利于单位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维权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九个方面属于劳动合同的必 备条款,空白合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要看清条款,仔细查看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或空白、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单位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只有当其合同内容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致,再履行签字手续,并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问题合同四:签订阴阳合同
侵权表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用来应付检查的假合同(即“阳合同”),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订的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即“阴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实际执行。
维权提示:阴阳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救的办法十分简单,就是紧紧地抓住阳合同。用人单位自以为阴合同是真合同,但阴合同终究见不得阳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阴合同终将因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要将阳合同紧紧地抓在手中,高擎维权利剑,就必定能够打赢官司,违规用人单位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问题合同五:签订生死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
维权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生死伤病自理”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好将“生死合同”拒之门外,切莫将生命置于险境。即使被逼签订了此类合同,发生了工伤事故,劳动者也不能自认倒霉,仍可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极为认真、严肃的事,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文书,一经签订,即对劳动关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行使劳动合同签订权利,看清楚每一个条款,问清楚每一个不明白之处,遇到不懂的要向专业人士咨询,在不能确定全部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绝不要轻易签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很可能会为此承担极大的利益风险,并大大增加后期维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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