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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一场对现实中国社会法律实践资源的系统开掘
一次在20世纪中国背景下对当代基层司法制度的具体考察
一种对基层法官知识和智慧“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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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著名法学家苏力的代表作,也是对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的力作。
本书聚焦中国当代基层(特别是农村)司法制度,将其置于20世纪中国背景下,置于具体的社会条件下,从司法制度、司法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研究方法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考察。苏力教授汲取社会人类学、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成果、思想和方法,细查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司法实践、司法制度设计及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应用,力求发现只有中国学者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司法的问题,对现实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资源进行了系统开掘,对中国基层法官的知识和智慧给予了“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是其在“法治的本土资源”理论之后的又一次影响深远的理论努力。
本书面世20余年畅销不衰,第三版作出了全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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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苏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祖籍江苏,1955年愚人节出生于安徽合肥。少年(1970年)从军,再当工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复转军人进了北大法学院。1985年读研期间赴美留学,先后获硕士、博士学位。1992年回北大法学院执教至今,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先后发表论文、书评200余篇,出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等个人专著、文集和译著2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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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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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三版序
新版序
世纪末日的交待(自序)
致谢
导论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
第一编 司法制度
第一章 为什么送法下乡?
一、问题和材料
二、为什么送法下乡?
三、权力的运作与空间
四、下乡——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建
五、村干部——地方性知识的载体
六、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和村干部的另一角色
七、结语
附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第二章 法院的审判与行政管理
一、问题的界定
二、法院的两套制度及其结构
三、司法过程中的行政化审判制度
四、行政化中的集体决策
五、最后的评论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一、问题的界定
二、进路、方法和材料
三、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
四、法官的看法和理由
五、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
六、另一个视角的考察
七、审判委员会的问题
八、两个例子的简析
九、结语
第二编 司法知识与技术
第四章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
一、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司法知识
二、司法知识谱系的勾勒
三、作为初审法院的中国基层法院
四、作为中国的初审法院的基层法院
五、作为开头的结尾
附录 初审法官的重要性
第五章 纠纷解决与规则的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个“案件”
三、关注的差异
四、为什么关注纠纷解决?
五、特殊主义背后的规则
六、现代化与规则
第六章 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一、引子:韦伯与秋菊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三、中国司法中的事实争议
四、事实,还是法律
五、事件的社会格式化
六、事件的公文格式化
七、反证?
八、尾声
附录 作为格式化工具和过程的司法
第七章 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间
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
二、案情始末和“法律”处置
三、习惯的弥散和广泛认同
四、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五、余论
第八章 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
一、司法知识与法官的关系
二、法官知识生产的主要制约和资源
三、在事实争议上……
四、在法律争议上……
五、基层法官知识的实践意义
六、基层法官知识的理论意义
第三编 法官与法律人
第九章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
二、法律工作者
三、法律文书送达人
四、作为律师的法官
第十章 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六、“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再反思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
附录 美国的治安法官和治安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 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
一、问题
二、操作定义、假说和可测定假说
三、原始材料的说明和处理
四、研究结果和分析
五、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
附录 刑事/经济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简析
第四编 研究方法的反思
第十二章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一、问题的提起
二、权力关系分析之一
三、权力关系分析之二
四、启示
参引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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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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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末日的交待(自序)
一
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除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对于所有这些赞扬和批评,我都真心感谢,即使有些人说话很重,即使有点决心要意气用事或“上纲上线”的意味。说句很俗的话,批你也算是看得起你了:至少你的观点、论证让他/她感到有点激动,感到不吐不快,非要同你干上一架不可。而这些辩论会迫使我审视一下自己是否有什么错误、缺陷,至少也可以了解别人是怎样看这些问题的,是从什么角度、基于什么假定看这些问题的,这对自己实际上会是一种鞭策;尽管我对自己的观点至今死不悔改。也许唯一不能原谅的只是极个别人承认自己连书什么样都没见过,仅仅听说了这个书名就开始横溢(横行?)他的才华了,这种学风和文风是任何学界都不应容忍的。
但是,我多少也还有些失望,我觉得很多批评,甚至某些赞扬,都基于一些大而化之的误解,并且往往都只关注诸如“本土资源”这样的词。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被贴上了不少标签,“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法治本土化”,甚至被称为“危险思潮”等。一些学者认为我是主张依据中国的传统文化来重建中国法治;在他/她们看来,中国文化本身不存在任何现代法治的基础,因此我的说法只是一种美梦;也有学者认为我主张拒绝吸收外国法治和法学经验,认为我强调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有可能走向封闭。这种误解也许是注定的,因为即使“全新的历史创举都要遭到被误解的命运,即只要这种创举与旧的甚至已经死亡的社会生活形式可能有某些相似之处,它就会被误认为是那些社会生活形式的对应物”;更何况我的并非全新也并非历史创举的观点呢?
然而,我还是想在此对这些问题说明一下,也算是对朋友们的一个交待,甚至是一种尊重,因为“有来无往非礼也”。但为了避免人们说“你改口了”,我还是引证原书上的一些文字,括号内是原书页码。
关于本土资源是否等于传统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中有无现代法治的基础:
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但随生产方式的变革,人口的流动,应当说使宗法关系或变相的宗法关系得以强化的经济基础制度将不断削弱。我之所以强调借助中国的本土资源建立现代法治,正是在经济体制变革这一根本前提下。(页14—15)
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我的观点基于字面上的法与实际的法的区分,或更大一点说,法学与法制/治的区分,在我看来:
即使[是]紧密关注实际的法学研究对当代法制的影响也主要是一个正当化的过程,最多只能对法制的形式结构和正当化论证产生一些影响。而法制是从社会中生发出来的,其实际运作可能符合但不必然甚至不必须符合某个或某些法学研究成果。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页287、289;省略了着重号)。
我不想再多引证下去了,免得有骗取稿费之嫌疑。但是,我想说,这些观点或思想在那本书以及此后的其他文章中都一直保持,是其中的主要线索或边界;尽管我并不认为这些观点单独拿出来具有什么特别的重要性。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不在于如何表态,而在于作者文章中流露出来的那种分析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是否与他/她的其他文字在逻辑和思路上保持了一种融贯性,或是否有一种连续性发展;如果有断裂,是什么理由,什么因素造成的,必须在适当时候给个交待;否则就有“投机”“见风使舵”的嫌疑,或者是自己也不明白自己写的是什么,而这后一种情况,在中国法学界经常可以发现。
二
必须交待的另一个问题是“地方性知识”的问题。我确实没有在书中细细讨论这个问题,只是提了一句:“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页18)我以为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只要点到,人们就都会明白。但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原因何在?问题在于许多人对知识有一种前见或偏见(迦达默尔意义上的,并不必然是贬义的;在迦达默尔看来,所有的知识都不可能完整,因此都是偏见,偏见构成了求知者求知的基础和必要),一种不必要的知识神话感,即认为只有进入书本的才是知识,只有进入大学甚或研究生课本的才是知识,只有能成为普遍命题的才是知识,甚或必须用某些激动人心的语词或“大词”包装起来的才是知识。但知识是以多种形态出现的。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知识是无法用言语或一般命题表达的(而只要求会做),要表达也是拙劣的。请想一想你在恋爱中的感受,你可能会用“幸福”来表达(你“知道”的幸福);可是幸福和幸福不同,这种幸福绝不是你小时候考试得了100分、你妈给买了根冰棍时的幸福。法律的知识也是如此,法律的运作除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这些可以抽象概括的知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或“无言之知”,甚至还需要对当事人的某种了解(请看本书第一章)。
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可能是,关注并强调地方性知识是否会导致知识的封闭。我认为不会。我自认为是很关心地方性知识的,甚至对许多细节都非常关注,试图开掘出其中的理论意义。但我并不认为这就使自己封闭起来了。坦白地说,仅就我在书中引证的中外书目而言——不仅是法学,而且包括其他学科,都表明对地方性知识的关注不必然导致思想的封闭或知识的老化。而且,我在该书中还多次强调,由于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因此思想的开放不仅应当理解为对外国的、被标记为法学的知识保持敏感和开放,还应当和必须对自身和周围其他普通人的知识和经验保持敏感和开放,还要对其他一切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成果保持敏感和开放。如果仅仅关注自己喜欢的那个学科(甚至专业内)的某个或某几个外国学者写了什么,提出了什么观点,就自以为获得了真传,对其他普通人的知识,对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都抱一种抵制或者“于我如浮云”的态度,这不可能是开放的态度,不是学者的风范,而很可能是一种卫道士的态度。
即使是从逻辑上看,确立地方性知识的合法性也不是要确立,且不会导致地方性知识的霸权。因为,基于我个人的经验,如果想关注地方性知识,思想就必须开放,因为只有在开放中你才有可能理解、感受、发现甚至是看到地方性知识。理解知识的地方性是以并且必须以理解更多其他知识(同样是地方性知识)为前提的。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待久了,不注意吸收他人的视角,他会发现周围每天不过如此,只有“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但如果你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不断通过了解他人和其他学科的视角和知识来改变、充实自己的参照系,你就会发现周围平淡无奇的世界或生活中其实同样充满了活力和绚丽,有许多有趣的问题,你的心将重新敏感而年轻,“这一个心跳的日子终于来临”(何其芳诗句);你会感到——还是我昔日的诗——“一切都是熟悉的,一切又都是初次相逢;一切都理解过了,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如果说句太实在乃至失去学术品位的话,那就是,只有看到了别人,才能理解自己。说句有点拗口的,因此有意通过包装来“提升”自己学术品位的话,那就是,地方性是在各种地方性知识相互关联中体现出来的知识的品质之一。
三
因为我用了“本土资源”一词,就有不少人将我同“法治本土化”联系在一起。这是一种望文生义的阅读,一种基于“本土”的误解。细心的读者应当注意到,我从来没讲过法治的本土化。只是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收集的一篇文章中,我谈到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主要因为当时学界正在讨论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问题,我的文章自然必须扣紧主题。我确实主张法学研究要本土化,即像我这样留洋回来的中国学者一定要(但并不是只能)研究中国问题,并且要有自己的眼光,追求(能不能获得则是另一回事)自己的发现;不能如同毛主席批评过的那种留学生,“从欧美日本回来,只知生吞活剥地谈外国。他们起了留声机的作用,忘记了自己认识新鲜事物和创造新鲜事物的责任”。
但我不主张法治本土化,认为这种提法没什么实际意义,多少有招摇过市之嫌,无实事求是之心。为什么?首先,和我前面的第二节的自我引证相一致,我认为,一国的法治最终如何,从来不是法学家说了算的。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其法治,法学家创造的最多也只是对这种法治的一种理论正当化。那种仅因为自己说的什么成了流行口号或被政府采纳了就自以为了不起的人,那种认为口号会决定法治结果的人,其实都有点把自己看得太重了,把别人看得太轻了。法治如果事实上本土化了,你想让它西化也不成;如果同国际接轨了,法学家全都主张本土化也不行。我是很知道理论的局限的。只要想一想,法学家能命令法官听你的?命令老百姓听你的?你连一个偷渡客(他/她不也正想以自己的实践方式同世界接轨?)都管不了!
“这些话都太现实了,一点理论都没有”,有人会说。其实,我有更深一些的理论分析和思考。这就是,我认为法治本土化的口号中隐含了一种中国天生并将永远同外国(主要是西方)不同这样一个前提预设。这是强调文化类型且将之固化的一种理论:由于中西文化类型不同,因此无论西方的什么东西(包括法治),到中国来都必须先变成本土的,才有效;还假定这种状况会永远继续下去(这种理论的前设是从生物学的基因中借来的一个隐喻)。我尊重这种理论,尊重接受和主张这种理论的学者(他/她们也可能对,但谁对谁错,我们目前还无法验证),但尊重不等于信服和接受。我还是更相信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此相关或相兼容的社会学、经济学理论。我认为,所谓的文化差异更多是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等物质性因素之差别带来的结果,而不是造成这些差别之原因。文化论的弱点是从总体上的结果(现状)之差异反推出历史文化的原因之差异,在我看来,它隐含了一种将各种差异固化且永恒化的潜在危险(这个词也许太重了);有时还可能被一些人用作标榜。从近代以来中国发展的历史来看,似乎,中国人并不那么坚持传统文化,如果一种新东西、外来的东西确实能带来实际的利益,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科学还是电视或盗版光盘(我相信最初的盗版光盘一定是来自境外),他/她们都能接受。随着国际经济交往、信息交往的日益频繁,事实上当代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相似处已越来越多,与传统中国社会的区别越来越大。这一点已经是一个事实。仅仅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增加社会财富,也没必要以强调差别的法治本土化为目标。
这并不否认个体有差别,民族有差别,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之间有时会有很大的利益冲突等。我相信,各国法律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会有本国的色彩。但是这种色彩不是本土化口号呼喊程度和音高不同的产物,而是人们(不只是法学家或立法者)为应对自己生活中遇到的一个个具体问题而行动的结果。也就是说,口号不解决问题,问题必须通过具体的研究和行动才能解决,法律必须针对具体问题量体裁衣,看菜吃饭。由于法律本身的世俗性和实践性,法律真正并首先要考虑的是它是否“可行”(是否为人们的实际行动所接受),而不是它是否“本土”(是否同别人不一样)。无论本土化还是国际化,如果不解决问题,那就不是好的法律或法治。如果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法治本土化了,那么这只是一个结果,还是没必要事先把这一点拿出来作为目标。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治本土化和法治同国际接轨的说法都更像是一个招牌,未必真能拿出什么货色。这些口号其实很有些意识形态的痕迹,即强调概念的政治正确和方向对头,不大关心实际内容,更少关心实际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我是既反对法治同国际接轨也反对法治本土化的说法。因为这两种说法都忽略了法律或法律家真正要解决要关心的问题,把“提法”放在首位,把文化的实际上是政治的标准放在首位,不务实。我是实用主义者,强调法律的制度功能,而不看重它的“名分”。
正由于这个原因,在法学研究上,我不关心被现行知识体制贴在各种材料或观点上的文化标签,不关心中外古今学者的“本质”或“核心”思想是什么,我关心的是这些材料和观点——在我认真阅读之后——是否拓展了我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问题的理解,给了我新的启示(我也不强求别人如何理解这些材料和观点)。我不会因为我研究中国问题,就仅仅梳理中国传统文献;我也不会因为审判独立和专业化的概念来自西学,就忘记了孔子“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中隐含的类似智慧。学术传统的认同其实并不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你能否感受到问题和你能否作出智识的回应。学术是一种高度个人化的实践。认同学术传统并不使人的智慧突然猛增,相反,真正的智慧是可以创造和改变学术传统的。
四
这些话其实早就有人敦促我说。有家法学杂志曾提议以此为题举行学术讨论会并发专号,我觉得自己不配。也有一家报纸先是连续转载一系列主要是批评我的文字,并将这些报纸寄给我,也仅仅寄了这几期;大约见我无动于衷,后来干脆主动约我写稿回应这些批评。我还是谢绝了。我怕为媒体也怕为批评者利用——弄不好就被别人牵着鼻子走了;我还是躲远点好——好读我的书,做我的研究,写我的文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我觉得这种争论没有多大意思。在给学生的一个答辩中,我就谈到,本土资源这个概念本身其实并不重要,它的提出几乎带有一点偶然性;重要的是研究中国的问题,回答中国的问题,提出一个个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谁要是争论本土资源的精确含义,那就是太没意思了(也是对我的最大误解)。一旦争论起来,这个本来仅仅是用于特定语境表达一个观点的语词就有可能实体化,变成一个独立于语境之外的什么“东西”。结果大家都为这个词打仗,会像刘欢的歌中唱的“几乎忘了——曾经不改变的初衷;几乎没了——与生俱来的真诚”(《报应》)。这是我不愿看到的(又是实用主义!)。这种现象在哲学上就叫作异化:好像大家都在说这个词,实际上是这个词把大家都给说了。我能干这号子傻事?我们的老祖师爷孔子就懂这个道理了,因此他“不语怪力乱神”,对“六合之外,存而不论”。为什么不论和不语?不是说孔先生就同意这些“东西”了,而是他老人家精明。他知道,这种问题一旦论起来,由于没有一个确定的指涉,不但不会有什么结果(想一想,世界上有谁真正是被驳倒的?),而且适得其反,你想收也收不回来了——怪力乱神就在人们心目中实体化了。人只有不说什么才能说些什么;人不可能在一切时候说一切的话;沉默是金,雄辩是银;“不争论”。这些都是智慧之言。
但最重要的是,争论不解决实际问题。就算我争胜了,也许有点“名气”了,但不就落个“本土资源”的虚名吗?晴雯都知道枉担一个虚名不好!你要想真正说服人,让人少一点怀疑,你得拿出东西来,让人看看:在中国的土地上,只要你认真,有眼力,有能力,研究那些看上去很不起眼的问题同样可以出好货、真货。中国人是很聪明的,只要有好东西,他/她们是认得的;接着,他/她们就会模仿(当然也可能会有盗版),然后会创造。因此,最重要的是不要太多(偶尔可以,也难免)争论或构建那些“众妙之门”的问题:诸如“本土资源”何以可能?“本土资源”是否存在?“本土资源”是否必要?重要的是你从对中国的研究中拿出显然是外国人写不了同时还够得上是学术的东西。
3年多过去了,我现在拿出了这个东西。我认为它像是一个中国人写的,不像抄的,也不像编的,更不像译的;它包容和体现并推进了我先前的那些思考,是我比较系统地开掘“本土资源”后的一个产品。它来自一个生长在这块土地上的人对中国司法中一些常见现象的探讨和思考,来自对中国基层普通法官之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但它又不是对中国现象的罗列或枚举,它有理论追求。它不仅深入了一个法学界长期关注不够的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领域,突现了一些在现有法学知识框架中很少或很难为法学家注意的问题;而且在理论分析上,它也没有诉诸那种强调文化不可通约的理论框架,而是力求在一个即使是普通人也能理解交流的理论框架中对经验材料作出分析和解说。它也许还不完美,甚至有错误;但是,它只能产生于这块我深爱着的土地。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原创的,是不可替代的。
五
这是20世纪的最后一个黎明!
在这样一个具有象征意味的时刻结束这样一本书,无法不让自己感动。尽管我知道这个日子仅仅是一个符号,并无太多意义,但我还是感到,这是一个壮丽的时刻!(现代化已经把我们规训得够齐整的了。)
此刻,大洋彼岸,我的学生们、我的同事们、我的同胞们聚在一起吃年饭,怀着各种复杂但充满憧憬的心情迎接新的一年、新的世纪和新的千年;再过几个小时,将是一片欢腾……而“独在异乡为异客”的我,在办公室中度过了这一时刻。
我思念我的祖国。
我想起了一个诗人的诗句: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苏力
20世纪末日清晨6时
于坎布里奇致谢
本书结构与安排
本书是一部研究中国基层(特别是农村)司法制度的著作,但是,它的重点不在于介绍。它的关注点始终是其中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问题。它力求开掘出只有中国学者(由于他/她的生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司法的问题,不仅将给予适当的描述,而且力求细致的理论分析,希望能给阅读者智识的挑战和愉悦。
由于这种追求,本书在结构上似乎比较松散。它不是以规范的或某具体的基层司法制度为标准,追求相应的表达形式上的结构完整和面面俱到,尽管后者是当代中国有关司法著述的常规。如果仔细阅读,可以发现我的理论主线是明确的、一贯的。它力求将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制度放在20世纪中国背景下考察,放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下予以考察。它的基本理论框架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即认为不能从法律和司法本身来理解法律,不是从人类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司法制度,而强调其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但在这一理论主线的基础上,我也着重汲取了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费孝通先生,法国的福柯和布迪厄等显然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影响或与之兼容的思想,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互支持和影响。我还汲取了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一些思想。这些思想,在我看来,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相通的,并且在对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分析上,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使历史唯物主义具有了更强大、更细致的解释力。我反对历史唯心主义,即把法律和司法视为知识和观念的产物;我也反对法治研究上中国传统的历史唯心主义——道德主义——的分析进路。
在方法上,我汲取了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实用主义(这三者有一致的地方)的分析进路,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强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强调有可观察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不尚空谈,不搞概念分析之类的文字游戏。我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的“同情的理解”(包括批判)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考察我研究的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所在职业的反思和批评,尽可能“公道”。我努力在全书中贯彻这种理论的追求。在这个意义上,这也是一部理论的著作;但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开来的抽象理论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我追求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按照制度、知识与技术、法官与法律人以及研究方法,我将本书分为四编。
第一编主要从三个层面探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在有关“送法下乡”的文章中,我从宏观历史层面,考察了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发生的政治历史背景。我的分析表明,基层司法制度及其“送法下乡”“巡回审判”的司法实际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司法在中国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政治性功能,独立于常规司法强调的解决纠纷与规则治理以外的功能。这一研究把中国基层法院置于一个新的、更为广阔的理论和政治实践层面,从根本上改变了目前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理解和研究的基本进路。在中观层面,我研究了法院内审判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分析了在当代中国法院内前者如何为后者所吸纳,造成法院审判功能之弱化。这一章尽管是基于基层法院的调查,但我认为其给人的启发不限于基层法院。在微观层面,我集中分析了基层法院实际实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力求公允地(尽管批评者可能会给出不同评价)展示这一制度在当代中国基层社会中的复杂功能,并予以温和的语境化的肯定。
选择分析这一制度是有更多考虑的。中国的许多司法制度有中国特点。很少有人对这些特点展开细致的经验性同时也是理论性的分析,更多是根据从外国搬进来的既有理论甚或从概念里引申出来的命题进行简单对比;结果往往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讨论,无论是支持还是赞同。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不少法学人已盯上了审判委员会,认为没“同世界接轨”,准备下一个就拿它来开刀。在这个也许我的努力从一开始就注定以失败而告终的时代,我希望尽自己的能力为这个制度作一点前人从没进行过的理论的和功能的分析。即使这一制度在“汹涌”的改革大潮中被革除了,我仍然相信,这种分析的思路也许有助于学者分析中国的其他司法制度甚至是外国的司法制度。我也许会为自己的失败作证,但我并不畏惧这种作证;说不定我会为这个时代——说轻点——“幼稚的法学”作了证。一个理论的成功不必然导致其社会实践的成功,同样,一个实践的失败并不必定意味其理论的失败。在这个意义上,选择一个具体的制度已经具有足够普遍的理论和方法的意义。
在第二编,我有一个更为艰难也更为大胆的学术努力,我试图描述和分析中国基层法官的一些在现有司法知识体制中无法被人看到,或看到后也备受蔑视或误解的知识和技能,并试图发掘这些知识、技能产生的制度性条件。以当代的进化主义认识论(它认为“一切适应都是知识”)为基础,我首先分析了中国基层法院的制度空间位置(初审法院)及其社会空间位置(中国基层社会),我简单分析了西方法学发生的知识谱系,从而论证了中国基层法院的特定位置必然产生某些独到的知识。随后第五章讨论分析了中国基层法官司法的外显特点,格外重视解决纠纷,而不是那么重视规则治理。分析表明,这种特点并非来自某种抽象的文化,而是对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适应。我特别强调,所谓重视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只是从现代社会的规则角度来看,才是缺乏规则的;事实上,这种纠纷解决常常依据了具有地方性色彩的规则。此外,我还分析了从纠纷解决到现代规则治理的某些必要社会条件。
第六章讨论现代司法的格式化特征,它在中国基层司法中带来的问题,以及法官对所谓“事实争议”的处置。分析表明,在中国当代社会,所谓事实争议有很大部分其实是现代司法和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格式”引发的;现代格式化司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事件的预先格式化,而这需要社会现代化过程来造就。第七章讨论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着重分析了习惯作为实践性规则的强大和普遍;法官如何处理制定法规则与习惯冲突的案件,如何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中;以及特别重要的是,他/她们为什么会穿行其中。我批评了文化论的解说,对法官的行为给出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一种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在该编最后的第八章中,我试图概括提炼这一编以及本书其他文章展示出来的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知识和技能。这一力求原创的努力非常艰难。
在第三编中,我讨论了法官以及乡土社会中的其他法律人。在第九章中,我介绍并简单分析了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特别是语境化地介绍了法律工作者、法律文书送达人以及法官承担某些律师职能的一些情况,作了一些初浅却未必浅薄的分析。这一章主要是提出问题,包括一些理论和社会的问题,为后两章的分析作一铺垫。在随后两章中,我集中讨论了基层法院的法官问题。第十章把基层法院法官放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和语境中进行了近乎全方位的社会生态考察。我的结论认为,尽管中国基层法官的文化和专业训练素质都不高,但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必须重新考虑法官专业化的进路。我的建议是将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庭根据其现有状况将之“准司法化”,这不仅符合这些法官的实际工作,而且有利于法官专业化的形成。该章还比较细致地分析了中国军队在中国社会中作为或曾经作为人才筛选机制和训练制度的功能,分析了法学院教育相对于司法审判实践而言存在的先天性弱点,以及农村需要的法律知识类型等相关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些分析都具有某种先锋性。在第十一章中,我采取了最初等的统计数据分析,根据基本由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的民事案件在10年内的上诉率变迁,分析了基层法官的专业水平。我的结论是,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满意作为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中国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一直在提高,这种状况表明中国法治的良好发展;据此,我对目前媒体上比较流行的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和分析。
第四编仅有一篇文章,主要对我在田野调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反思。这并非对本专题研究方法的系统介绍和理论反思,而仅仅是其中已完成的一部分,一个相对完整、有学术新意且具有一般理论意义的反思。其他一些有关方法的理论思考,或者已经在其他文章中有比较细致的论及(例如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的则有待今后进一步的整理。在我看来,将这篇文章加入本书并没有降低本书追求的理论性、创造性和经验性,相反是一种补充和提升。它有可能促使读者从其他的角度(例如研究方法的角度)来阅读本书,注重本书的分析论证,而不只是关注本书的一些结论。这篇文章实际上代表了我较长时期以来研究和写作中一直潜心的另一追求,即对方法的思考,对思维方式的训练,以及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者自身的考察和反诘。
——摘自本书“导论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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