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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人类酷刑简史(抖音推荐!)(揭秘文明面具下的恐怖人性,BBC纪录片底片,享誉国际!)

書城自編碼: 3742451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歷史普及讀物
作者: [美]马克·P.唐纳利 [美]丹尼尔·迪尔 著,张恒杰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05741508
出版社: 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 2018-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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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几千年以来,人类想出很多巧妙而残忍的方法来对同类施加痛苦。这一可悲但似乎普遍的特征腐蚀着人类所追求的文明。尽管我们如今似乎对酷刑深恶痛绝,但是3000多年以来,它一直是整个欧洲和远东的大部分法律的组成部分。
《人类酷刑简史》探究了各种惩罚、酷刑、逼迫和折磨方式。它带领读者走进古罗马的竞技场、中世纪的地牢、宗教裁判所、宗教审判大会、女巫审判和*残酷的监狱。这是一次令人震惊和使人信服的研究,揭露了拷打者和刽子手可耻的手段和动机,以及古往今来他们所干的令人发指的勾当。
關於作者:
马克·P.唐纳利,曾在约克大学和牛津大学攻读中世纪考古学博士学位。他不仅勤于治史,出版了多部历史著作,同时更热衷于史学传播的“大众化”,先后为《历史频道》《发现频道》、BBC等制作了近200个小时的历史档案类的电视节目。
丹尼尔·迪尔,一位有进取心的文化史学者,尤以历史叙事见长,他曾为多个出版社工作,编辑和撰写了关于中世纪家具、美国海盗等不少著作。他自1995年以来就一直与马克·P.唐纳利合作,两人不仅协同录制历史类电视节目,还合撰有《邻人相食》《伦敦塔的传说》和《中世纪庆典》等著作。《邻人相食》被美国众多大学指定为变态心理学***书籍。
目錄
序 言 i
作者序 1
部分 酷刑:动机、方式和疯狂 1
第二部分 酷刑的历史 25
第1 章 古代与古典时代的酷刑 27
第2 章 中世纪的酷刑 47
第3 章 理性时代的酷刑 99
第4 章 18和19世纪的改革 133
第5 章 世界各地的酷刑 149
第三部分 酷刑大观175
第1 章 烙刑与火刑 177
第2 章 碎身刑与挤压刑 183
第3 章 砍刺刑 189
第4 章 桎梏刑 199
第5 章 示众与耻辱刑 203
第6 章 拉肢刑与吊刑 211
第7 章 水 刑 215
第8 章 鞭 刑 219
第四部分 结论:所有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229
致 谢 245
內容試閱
序言
马克·P.唐纳利(Mark P. Donnelly)和丹尼尔·迪尔(Daniel Diehl)合著的《人类酷刑简史》中译本即将付梓,出版社邀请我为之撰写中文导言。本人结合自己掌握的知识,乐意在此谈点阅读感受,以期对中文读者的解读有所裨益。
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的“通俗史学热”逐渐滥觞、升温,衍生出以满足大众需求为主旨的文字、图像历史叙事。历史学开始走出“青灯黄卷”的“象牙塔”,步入诸多的寻常百姓家。在西方,通俗史学之文字作品常被称之为“叙事史学”,所涉及的范畴十分宽泛,包括文化史、战争史、地方史、科学史、家族史、考古、历史名人传记等方面的内容。从事这类作品写作的人既有新闻记者、民间学者、政治家、戏剧家、小说家,也有研究机构和大学中的专业史家。他们在作品中远离深奥的学理阐发,摈弃枯燥的论证,以浅显简明、生动活泼的方式来书写,赢得大众的倾心关注。这部《人类酷刑简史》正是当代西方通俗史学日益兴起、广泛流播的产儿。
本书的两位作者,正是有着深厚专业学术底蕴的著名的美国“通俗史学”家。马克·P.唐纳利曾在约克大学和牛津大学攻读中世纪考古学博士学位。他不仅勤于治史,出版了多部历史著作,同时更热衷于史学传播的大众化,先后为《历史频道》、《发现频道》、BBC 等制作了近200 个小时的历史档案类的电视节目。丹尼尔·迪尔是一位有进取心的文化史学者,尤以历史叙事见长。他曾为多个出版社工作,编辑和撰写了关于中世纪家具、美国海盗等不少著作。他自1995 年以来就一直与马克·P.唐纳利合作,两人不仅协同录制历史类电视节目,还合撰有《邻人相食》(Eat Thy Neighbour: A History of Cannibalism)、《伦敦塔传奇》(Tales From The Tower of London)和《中世纪庆典》(Medieval Celebrations)等著作。这部《人类酷刑简史》的问世,正是他们两人在西方“通俗史学”领域中的新建树。该著自2008 年出版以来,声誉鹊起,多次重印,甚至成为美国很多大学“变态心理学”课程的指定读物。
《人类酷刑简史》之所以受到社会大众乃至学术界的广泛青睐,依我之见,主要是在于它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突出优点:
首先,该著具有宏阔的历史视野和厚重的知识基础。本书以不长的篇幅,比较系统地考察了自古代到20 世纪酷刑实施的社会根源和历史嬗变,涵盖了古代东方、古希腊罗马、中世纪西欧、近现代西方以及前近代时期的中国、印度、日本、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列举了历史上五花八门的让人惨不忍睹乃至闻所未闻的酷刑。此外,书中附有很多有关刑具、刑场的插图,如木刻画和照片等,给读者以一种直观逼真的感受,让人读后印象深刻、心有余悸。作者的叙事并未停留在酷刑对受刑人的身体残害和生命终结上,而是更进一步地通过一些特殊酷刑的剖析,揭示了其对受刑人的肆意的精神羞辱与兽性蹂躏,由此给他们的人格和心理带来无以复加的重创。这样的揭露,也给读者带来一种巨大的心灵震撼,让人对酷刑的“兽性”有更深刻的体悟。
其次,该著在叙事过程中,突破了西方学术界长期潜存的文明发展史上所存在的种族、地域上的思想偏见,秉笔直书地进行历史叙事。众所周知,在“西方文化优越”论或“西方文明中心”论的熏陶下,西方人一直都以其“光荣”历史而自豪。古典希腊的民主制,中世纪英国的“大宪章”乃至近代英国革命,清教徒建立北美殖民地,乃至近现代西方社会,都在西方人的笔端下被过度“文明化”。而该著则敢于冲破这样的思想传统,叙述了在这些时期中所存在的西方人对于殖民地人民,西方人对西方人自己的一些非人道的酷刑。该著指出,在西方,酷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一直沿用到18 和19 世纪。随着启蒙思想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刑罚改革的深入,情况才有所改观,流放和监禁逐渐取代了酷刑。不过酷刑还是时有出现。笔端所指,不仅希特勒法西斯主义受到批判,而且美国在“9·11 事件”后的反恐行动也受到责难。诚如该著作者所言:“我们是历史学家。因此,像任何优秀的历史学家一样,在确定把哪些惩罚和肉体虐待的方式收录这本书中时,我们决定采用一种完全客观和实用主义的方法,实事求是。”这样的不囿于偏见而求实求真的学术理路,集中地彰显了历史学家的优秀品质,而基于这种理路所揭示的西方世界各个时期的酷刑现象,对于广大读者认识西方文明史演进的曲折历程,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再次,该著中浸润着作者浓烈的人文精神和鉴史取向。该著对历史上林林总总之酷刑刑具的复杂的设计、使用的探讨,对不断翻新的血腥行刑场景的描述,并非是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去猎奇历史,而是为了对那种残暴践踏生命和人性的野蛮行为进行激烈的批判。该著认为,酷刑既是刑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刑人为了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的一种残忍手段,而从根本上说,则是残暴的独裁者为了维护统治的有力工具。在行文过程中,该著每每分析历史上滥施酷刑的阴暗动机,揭露施刑人的种种暴行,批判麻木不仁、助纣为虐的卑劣人性,处处透现出其对蒙难者和受害者的现实人文关怀。同时,该著也对现代社会中不时出现的酷刑现象深感忧虑。该著认为,当代社会虽然日益文明化,但酷刑仍然不同程度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顽固地延续,即便是美国这样的国家也难以幸免。为了消除酷刑,就应该了解酷刑的历史,以史为鉴,警醒世人。由此,该书强调:“如果我们忘记历史,拒绝历史——正如一些西班牙人拒绝承认宗教裁判所真的那么恐怖血腥一样,一些修正主义历史学家否认阿道夫·希特勒的死亡集中营——那么我们注定会重蹈历史覆辙,暴行将会重现。”正是由于贯穿了尊重人性的人道观和鉴古知今的责任感,该著给读者提出了一个沉甸甸的问题:“对世界上的惨状和不公熟视无睹助长了非人道行为的继续存在吗?熟视无睹能否被看作是一种默认或者接受呢?”“是否真的如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所说的:‘恶人得胜的条件就是好人袖手旁观?’”这样的观点和问题,无疑会将读者带入一个深层的理性思考。而这正是该著中所蕴涵的珍贵的思想价值。
无可讳言的是,《人类酷刑简史》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一是在历史内容的分布上,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不均衡。或许是由于某种宗教信仰上的忌讳,该著几乎没有涉及伊斯兰世界中的相关状况,个中缘由当然可以理解。但历史上的蒙古人国家、印第安人国家、拜占庭帝国等地的情况没有囊括其中,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其二是该著中的个别史实叙述存在错误。如在叙述1381 年英国农民大起义时,该著称国王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让农民享有更多自由和废除农奴制等承诺有诚意,而义军领袖泰勒刺杀国王未遂,命陨阶下。其实,只要翻检一下这个时期英国的编年史,即可发现这样的叙述并不接近于真实的历史实际。
综上所述,《人类酷刑简史》虽然存在着某种瑕疵乃至缺陷,但无疑是一部优秀的通俗史学著作。它对历史上五花八门的酷刑的根源、表现乃至作用的解读与批判,它所包含的人文道德良知和鉴古至今取向,对于广大读者多角度地理解人类文明史发展演进的复杂而曲折的历程,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的健康而合理的建构,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因此,笔者相信,《人类酷刑简史》中译本的出版,将会引起广大中国读者的热情关注。

孟广林
2012 年7 月15 日于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序

在编写本书的几个月里,我们多次被问及,为何过去几年间我们的作品选择了这种可怖的话题。本书紧随我们上一部关于人食人的《邻人相食》面世,无疑又会惹出此类疑问。一位学者甚至建议我们把本书命名为《邻人相暴》。撇开其中幽默不谈,作为历史学家,我们认为历史所教给我们重要的东西并不全是令人愉悦的。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曾经说的:“不能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的人注定会重蹈覆辙。”在他的箴言的指引下,我们着手写作此书,本书内容引人入胜,且为探究人类更深刻的本质提供了翔实的资料。本书并不纠缠于政治术语,亦不拘囿于某些自相矛盾、无法辨明的模糊概念,而是试图解析所论主题的原因和方式。欣闻《邻人相食》被很多美国大学指定为变态心理学课程***书,我们备受鼓舞,更觉得应把这种研究继续下去,并希望《人类酷刑简史》也能够广受欢迎。
写作此书时所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找到一种关于究竟什么才构成酷刑的共识。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中,对实际中的肉体酷刑与所谓的“残忍的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没有作出区分,公约认为,酷刑是任何一种导致持续精神伤害(即我们有时所称的“创伤后压力综合征”)的审讯方式。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似乎认为,几乎任何剥夺行动自由的行为,如把受害者捆绑在墙上或者简单的监禁,都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因而构成了酷刑。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则认为,只有旨在制造长时期肉体的或精神的伤害而强加于人身的行为,才能称为酷刑。通过以上比较,酷刑的定义就变得明晰了。与为出版社和公共研究机构编著官方报告的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士不同,我们不是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人权活动家,也不是试图为审讯方式辩护的行政或军事组织的成员。我们是历史学家。因此,像任何优秀的历史学家一样,在确定把哪些惩罚和肉体虐待的方式收录这本书中时,我们决定采用一种完全客观和实用主义的方法,实事求是。
本书并未收录20 世纪发明的林林总总的酷刑。对于可怕的纳粹德国毒气室和曾经风行的电棍,几乎每个有社会常识的人都很熟悉,因而没有收录书中的必要。对过去几个世纪众多社会所采用的五花八门的酷刑方式,本书进行了一番更为详尽的考察。从这些丰富的参考资料中,我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对犯罪嫌疑人和国家的敌人施加酷刑有两大根本原因。,通过逼迫犯人招供,或者通过常见的方式,即逼迫囚犯揭发真实的或者臆造的阴谋中同谋者的名字来榨取信息。第二,酷刑作为一种惩罚形式而使用。虽然酷刑作为惩罚已不如它在两个世纪之前那么常见,但是,它在世界各地的很多国家和文化中仍有留存,这令人不安。用大赦国际的创始人彼得·班奈森(Peter Benenson)的话说:“尽管酷刑遭到禁止,但世界上2/3 的国家仍在秘密使用。很多政府依然允许其官员不受追究地非法滥用酷刑。”
无论如何定义,酷刑仍然在几乎每个地方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存在,并且只要警察不得不从犯人口中获取信息,它就可能继续存在。如果没有了暴力手段和监禁的震慑,实际上没有犯人会招认他们的罪行,社会将会彻底崩溃。
尽管我们对书中所论及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之道,但我们诚挚地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使您(亲爱的读者)更好地理解为什么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迷恋酷刑的使用。人类如此而为是一个事实。实际上,2000 多年以来,我们人类就明白严刑拷打下的供词几乎毫无价值,酷刑作为惩罚对震慑犯罪也无济于事,这使得这一问题更加可怕与可悲。
在道出了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严肃话题的一些理由之后,留您安静地品味本书的其他内容。我们发现,过于冗长的序言本身就是一种对他人的过分和不文明的折磨。在您对书中所记录的恐怖事情进行阅读时,还望明了,文中所述的刽子手都是技术娴熟的行家里手:读者在家中切勿模仿。


马克·P.唐纳利
丹尼尔·迪尔

世纪早期罗马帝国崩溃后, 权力中心移至君士坦丁堡 (Constantinple)。西欧处于日耳曼部落中的哥特人(Goths)和汪达尔人(Vandals)的支配下。依据常识人们通常会认为,比起罗马帝国的暴虐统治,日耳曼人肯定会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证明,所谓蛮族部落其实在执法手段上比罗马帝国更为“进步”。三个半世纪之前,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记载,日耳曼人认为只有战场逃兵、怯战者、勾结敌国者以及同性恋者罪以致死。其他不甚严重之罪,包括抢劫、杀人则处以罚款。罚金可以以牛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偿付,一半用于赔偿受害者家属,剩余的支付给地方首领或国王。看来日耳曼人更为关注的是如何使所有男人认真履行其备战职责,而不是司法惩罚。显然,他们的宗教思想同样开明。公元410 年,汪达尔人国王阿拉里克(Alaric)洗劫罗马。他宣布,禁止伤害逃到教堂寻求庇护的罗马人。这比罗马人治下的基督徒的命运不知好上多少倍。
作为耶稣基督的信徒,早期西方教会以及定都君士坦丁堡的基督教东罗马帝国,在犯罪与惩罚问题上持进步观点。皇帝狄奥多西(Theodosius)和查士丁尼(Justinian)制定的法律规定:奴隶犯下谋杀、叛国、通奸、伪造罪应判处死刑。在教会的压力下,控制西罗马帝国旧有版图的日耳曼人勉强把谋杀加入了他们的死罪之列。通常来说,在教会法律中,对轻微犯罪的惩罚是一系列的苦行,苦行的程度与罪行轻重相当。许多时候,教会规定,当案情未明时,惩罚将只能由上帝之手来施行,这样避免了人为的执法谬误,而这样的谬误在上帝认为则是严重的罪过。865 年,教皇尼古拉斯一世(Pope Nicholas I)致信给巴尔干人的统治者,坚持认为刑讯逼供(通过长期的酷刑折磨获取供词)有违基督教基本教义。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这真可谓开明的举措。
其他地方的刑罚制度则缺乏这种理智。在英格兰和高卢(Gaul,即现在的法国),罪犯、奴隶、战俘将用来献祭。私人争端与诉讼的审理使用决斗法裁决(被告与原告进行一对一的决斗),或神判法裁决(迫使被告将手浸入沸水,或抓住烧得通红的铁块),如果赢得决斗,或手未被沸水烫伤,则被判为无罪。这似乎与罗马刑罚一样野蛮、不开化,然而,接下来要统治英国和西欧的维京人(Vikings)的司法与刑罚观念更为原始恐怖。
763 年,维京人洗劫了英格兰与苏格兰交界的林迪斯法恩修道院。这是他们次大规模侵袭英格兰。整个过程极其残忍暴虐,这也是维京无畏勇士行为的典型特征,远比今人想象的更为原始野蛮。维京人的袭击事先经过精心计划,意在造成的心理冲击。一旦维京战士登上了他们那骇人的龙头船,便径直朝目的地蜂拥而去,他们杀死每一个试图抵抗的人和许多手无寸铁的人,屠杀男人,奸杀女人,把婴儿挑在长矛尖上。他们的目标通常是修道院。他们劫掠铸币和任何能拖走的教堂什物。但是维京人明白,教士是拥有话语权的权贵阶层,他们可以散布诸如“维京人来啦!他们不可小觑”之类的言论。人们越是心怀恐惧,他们的下次袭击就越顺利。其行为和当今的恐怖主义行动一样狡猾,简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不过维京人不仅仅是劫掠者。他们征服一个地方后,通常在那里建立殖民地,成为当地人的主人,对任何敢于违抗维京人法律的行为施以酷烈刑罚和严厉罚款。当维京军队打败当地首领或国王时,他们对其公开施行一种称为“血鹰”(Blood Eagle)的死刑。这种极具观赏性的屠杀场景,首先开始于用利斧劈开受刑者的背部,然后从伤口处将他的整个肺部掏出来,使得可怜的人看起来好像无端长出了一双血淋淋的翅膀。一个维京人的传说这样讲述:“……命令他们在他的背部用剑雕刻了一只鹰,把所有肋骨从脊椎上砍下来,掏出肺部,把他献给奥丁神,感谢神赐予他们胜利。”同样的酷刑亦施用于杀害维京人的被征服者。
当然还有其他许多酷刑用于惩罚不同的罪犯。谋杀和抢劫犯通常被扔下悬崖。轻微犯罪被处以罚款——有时罚金之巨足以使犯人倾家荡产。这些罚金,连同对临近的非维京人征收的费用,以及维京人充当其他政治势力的雇佣军所获取的报酬,统称为丹麦金。对于那些不愿臣服于维京人的小国国王和首领,维京人直接对其开战。870 年,东盎格鲁国王艾德蒙(殉道者艾德蒙,Edmund the Martyr,King of Aast Anglia) 拒绝满足这些粗暴的异教徒的要求,诉诸战争,艾德蒙战败。因拒绝宣布放弃基督教信仰,艾德蒙国王被绑到树上鞭打,全身被射满了箭矢,后砍掉脑袋。
英格兰北部在维京人的猛攻下逐渐沦陷。南部盎格鲁-撒克逊人王国的文明较为发达,令人不解的是,在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死罪是偷盗。在那个残酷、原始的社会,偷窃一个人的财产居然被认为是比杀人更残忍、更恶毒的行为。纵火犯(放火烧掉另一个人的房子或庄稼)将被处以火刑。其他大部分罪行,包括谋杀和强奸,则被处以严厉罚款。当罚款不足以惩罚其罪行时,或者当公众要求对其施行可见的刑罚时,带枷示众通常作为附加刑罚。当罪犯为女性时,可能要对她施用泼妇刑具了,此装置类似于后来的浸水椅,犯人被绑在椅子上,浸到当地池塘里,这种惩罚意在羞辱,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浸水椅持续时间过长,给犯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总的来说,在盎格鲁-撒克逊司法中,重要的理念是相互负责,每个人都有责任使邻居们安分守己,同侪之间的压力可以对小而封闭的社区施加巨大的影响。有时,如果一个犯人屡次犯罪、禀性难移,当局只是将他驱逐出王国,而不是监禁或处决。
7 世纪的肯特国王埃塞伯特一世(Ethelbert I,King of Kent)致力于编撰法典,以促使法律公正。他成为个制定成文法的英国统治者。和他同代人的做法一样,埃塞伯特法律更注重于使用一系列的罚款(偶尔使用公开羞辱)而不是肉体刑罚或死刑,这是因为抵抗维京人的战场上需要大量男人,为节省人力资源,除非对付罪大恶极的犯人,很少使用死刑。而女人不上战场,因此更容易被判死刑。犯下谋杀、偷窃的女性会被判处死刑。为了使罪刑观念更为清晰直观,埃塞伯特甚至亲自标明了人的性命或身体某一特定部位的价值。害人性命判处罚金一百先令,伤人眼睛者需要支付受害人五十先令的罚金或等价的物资。损伤脚趾,罚金大约为十二便士。若某人生殖器受损,对方须偿付等价的罚金。当然,如果受害人来自上层社会,罚金将会增加——“等级意味着特权”。所有这一切表明,教会对信奉基督教的民族的法律文明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处罚罪犯的罚金不可避免要被当地教堂分享,这是使整个社会远离血腥和野蛮酷刑的一个小小的代价。
宗教对司法制度的影响,还体现在它改变了民众对哪些行为构成社会所不可接受的罪行的认知。正如斋戒期间食肉、礼拜日工作和崇拜异教神一样,婚外性行为和通奸首次成为应受惩罚的罪行。可以预料的是,教会法和世俗法的一些细微差别,会让一些人巧妙地捕捉到法律漏洞以逃脱惩罚。主教说出的话如同国王的言语一样,无须第二方证实便可上升为事实。被指控的人可以通过在圣坛上发誓自己的清白来获得赦免。这一制度并非无懈可击,但相对于前人以及后来者的做法,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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