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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围绕“皇帝”与“祖宗”,介绍了中央法度和基层宗族是如何紧密进行互动并实现华南地区的地域建构和政治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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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是:朝廷的法典条文,民间的礼仪习俗,二者如何交织在一起指导着“华南”这个有意识的、历时数百年的地域建构进程?《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显示:历代王朝都致力于华南的政治整合。要培养出敬畏官府、纳粮当差、安分守己的良民。琏着王朝在华南的军事征讨、行政规划,一套关于权力的文化语言也渗透华南。这套语言有两个互相发明的关键词“皇帝”、“宗族”。它们渗透到一切礼节、身份、地位、财产权、商业习惯、社会流动、社区构建之中。华南与王朝中央之间的正统纽带,不仅建立于里甲与祀典之上。也建立在“宗族”这套语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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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科大卫(David Faure),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博士。曾任教于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牛津大学,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比较及公众历史研究中心主任、香港中文大学—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香港中文大学伟伦历史学研究教授,近年致力于中国社会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主要著作有《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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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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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话
对于非专家读者的提示
译者说明
?第一章 序言
历史地理
?第二章 光怪陆离的广州
?光怪陆离的广州
?南汉:一段插曲
?北宋
?第三章 儒家思想打进来了
?儒学
?地方精英
?第四章 我们和他们
?我们:地方统治圈
?他们:“□”、“猺”、客家
?第五章 土地
?堤坝与沙田
?传统的象征:房屋、遗迹、布施
从里甲到宗族
?第六章 明初的社会
?建立宗族的契机:里甲登记及其他
?建立宗族礼仪
?第七章 赋役的崩溃
?黄萧养之乱,1449年
?登记里甲与控制土地:顺德县罗氏的个案
?第八章 猛乱与礼仪之正统
?猺乱、陶鲁、陈白沙
?齐整礼仪
?十六世纪的社会革命
?第九章 行政改革
?行政改革
?宗族规章:遵守礼仪,登记账目
?丈量土地:编写土地记录
宗族士绅化
?第十章 建设宗族:佛山霍氏
?功名显赫:石头霍氏
?橱窗效应:上园霍氏
?橱窗效应:佛山墟市里的霍氏
?第十一章 沙田上的大姓
?大姓士绅化
?结论:珠江三角洲社会的士绅化
从明到清
?第十二章 士绅对于地方社会的控制
?乡居显宦
?里甲与民壮以外的军事问题
?第十三章 明朝的覆灭
?第十四章 宗族制度的扩散
?明清时期的宗族建设
?高层级宗族
?第十五章 齐之以教:用时令节诞来管治社区
?龙山镇的时令节诞
?佛山:北帝及其游神活动
?总之就是市镇联合体:九江的佛寺、庙宇、书院
?唤起集体记忆:把社区整合到王朝国家内
?第十六章 控制财产的组织:一个意念的力量
?集体财产
?宗族做生意来了
?第十七章 盛世一记
?数字
?清朝政府的统治
?学术与生活方式
十九世纪的转变
?第十八章 桑园围
?乾隆五十九年(1794)的洪水
?嘉庆二十二年(1817)的维修
?道光九年(1829)及十三年(1833)的维修
?水利工程及地方管理的规模
?第十九章 从民壮到团练
?海盗来袭、防务孔亟、规模升级
?鸦片战争期间的团练
?第二十章 太平天国战争期间的地方力量
?团练局及沙田开发
?长远的影响
?第二十一章 外国因素与珠江三角洲社会
?光怪陆离之外
?枪械
?并没有发生制度变化
?第二十二章 民族国家的矛盾:宗族的落后性
?税照收,但官府的合法性改变了
?宗族不变,国家已变
?宗族靠边站、宗族重生
尾声
?第二十三章 珠江三角洲以外
?参考书目
?谱牒、年谱类(按宗族及人物姓氏排列)
?方志、地理类(按地名拼音及刊行年份排列)
?其他史料(按作者姓名或书名拼音顺序排列)
?研究论著(按作者姓名拼音及字母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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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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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研究者认为,在华南,单姓村不仅普遍,而且是当地农村社会的主要秩序。 莫里斯·费里德曼(MauriceFreedman)把这个秩序形容为 “宗族”(lineage),从此,“宗族”这个词汇就家喻户晓了。 但费里德曼的 “宗族”说,并非独创,而可说是有其渊源。 别的不说,18世纪的清朝政府,就留意到村落械斗的各方,往往都是源于同一祖先、居住于同一地点的人群,清朝政府称这样的人群为“族”。 社会学家陈翰笙,根据20世纪30年代的一个调查,把这些人群描绘为集体地主。 日本历史学家清水盛光,王刘惠珍(音 Hui-chen Wang Liu),奥尔加·朗(Olga Lang)研究了宗族的规条。 到了20世纪50年代,当中国共产党进行土改时,就把宗族列为特别关注对象。 关于宗族的研究,著作浩繁,但费里德曼分别于1958年及1966年出版的两本著作,堪称宗族研究的转折点。① 费里德曼的影响究竟何在? 一言以蔽之,在他这两本书出版之前,宗族研究只局限于谱牒的文字规条;在他这两本书出版之后,宗族研究遂进入这些文字规条所赖以产生的社区。 诚然,“宗族可以是一个社区”这个观点,也非费里德曼的独创。 日本的汉学研究,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就认为“自然村落”产生社区, 而社区产生宗族。 但是,费里德曼的贡献,在于特别指出,宗族划定其领土边界,靠的不是执行谱牒规条,而是追溯共同祖先。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费里德曼为宗族研究引进了“宗族其实是法人(corporation)”这种看法,也就是说,宗族作为一个集体,有明确的成员制度,并能够拥有财产。 根据这种看法,在华南,宗族就是控股公司,能否成为该宗族的成员,取决于能否追溯到共同的祖先。 而宗族成员的身份,必须以参与宗族祭祀、确立宗族谱系而展现出来。 但是,即使同属某个祖先的子孙,也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可平均享有宗族的财产。 宗族的财产,控制在个别祖先的名义之下,因此,随着子孙繁衍,在世的宗族成员可以是众多的、不尽相同的宗族“信托基金”的成员。 费里德曼进一步指出,宗族 这种“控股公司”,有其地域基础,宗族之间的结盟,形成了村落及村落联盟。 因此,我们可以从宗族之间的互动、宗族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这个角度,来把握华南乡村的历史。 费里德曼的这套观点, 对于魏裴德 (Frederic Wakeman)及孔飞力(Philip Kuhn)产生了影响,魏、孔有关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常重要的著作,基本上是对于20世纪60年代初萧公权的主流观点的修正。我自己的研究,是要把费里德曼的看法,落实到具体的历史脉络中。 二十年前,我展开这工作时,受到了华德英(Barbara Ward)的影响。 当时我出版了一本书,题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 (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研究香港新界的乡村的历史。我在书中指出, 新界社会的领土观念,并不依赖宗族。 因此,宗族、及其使用书面谱牒、 追溯共同祖先、在祠堂祭祀祖先等种种花样,是被引介到新界乡村中、把新界乡村联系到国家的工具。 也就是说,只有当官方意识形态渗透乡村,宗族制度才会扩散。在香港新界,这个过程发生于16至18世纪。又由于宗族作为一个制度,能够保护成员免受外界的威胁、包括来自官方的威胁,所以,宗族就被视为是把乡村社会组织起来的主要制度形式。 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这本书即将写完之际,我开始思考:以上这套观点,是否适用于香港新界以外的中国地区呢? 根据当时我能够掌握到的史料,我认为,就表面证据而言,答案是肯定的。 本书就是要进一步发挥这套观点,探讨宗族作为一套制度,如何在香港新界以外的地区演进? 对于采用宗族这种组织的社区而言,宗族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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