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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清代“离异”妇女的生存境遇如何?民国时期妇女权利在法律实践中面临怎样的困境?改革开放前法官如何确定离婚判决依据?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房产分割有着怎样的特点?近300年有关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的社会史,通过本书清晰地展现在读者眼前。
这是一本很容易引起时代共鸣的书。虽然作者关注的是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但“离婚”“离异妇女”“离婚诉讼”“房产分割”这些日常生活中频频接触的词语,却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时产生时空错位的感觉。书中“从妇女张氏之死看清代妇女的生存境遇”一节,更是让人容易想到不久前去世的著名历史学家史景迁的名著《王氏之死: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命运》。从书中摘引的与妇女张氏之死一案直接相关的买主(崔二珩)、张氏前夫(闫洪廷)、夫家家长(闫起盛)、张氏之父(张世珍)、媒人(王张氏)的审讯记录,以及县衙的判词,大历史背后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形象跃然纸上,张氏的悲惨处境催人泪下。
1.黄宗智、夏明方、尤陈俊、田雷共同推荐,“超级教授”黄宗智主编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04号图书;
2.开阔的学术视野。书中吸收大量中外学者如瞿同祖、马克斯·韦伯、黄宗智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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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一部围绕妇女、婚姻、家庭展开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书中以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视角,对与妇女权利直接相关的法律实践做了细致梳理。通过深挖诉讼档案,作者对清代、民国、1949年至当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离婚案件进行了细致而深刻的剖析,还原了大量关于妇女离异、典妻、审判诉讼等历史细节,揭示了近世以来相关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在妇女权利的保护或损害等方面远为复杂的非线性悖论关系。全书吸收了大量中外学者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观点对话,表现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并融合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在中国妇女史、法制史研究的探索上做了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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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刘洋,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学者黄宗智(UCLA 荣休教授)。现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复旦大学海外中共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研究成员,同时担任复旦大学任重书院导师、复旦大学望道导师。主要学术兴趣:法律社会学、海外中共学、政治经济学、改革开放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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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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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海外学术界中国法律社会史研究方法论反思/1
一、引言/1
二、中国法律传统的社会基础:东方社会理论的反思/4
三、帝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功能: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的
影响/20
四、小结/36
章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家庭:以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妇女自杀为例/40
一、“滞后道德”的法律实践与妇女自杀/41
二、“超前道德”的法律实践与妇女自杀/58
三、小结/72
第二章清代法律实践中的妇女离婚/75
一、清代关于“离异”的法律/75
二、从妇女张氏之死看清代妇女的生存境遇/85
三、清代法律实践中的“离异”妇女/99
四、小结/134
第三章民国时期的妇女离婚诉讼/136
一、民国法律的变化/136
二、法律实践中的离婚妇女/143
三、法律实践中的妇女权利困境/154
四、小结/161
第四章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妇女离婚/163
一、引言/163
二、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65
三、政治动员中的婚姻自主/169
四、婚姻自主与社会实际的矛盾/172
五、婚姻自由与离婚判决依据/176
六、当婚姻自由遭遇生存伦理/179
七、法官如何确定离婚判决依据/181
八、小结/198
第五章 中国婚姻“私人领域化”? ——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妇女离婚/200
一、现有的分析/201
二、当代中国婚姻法律条文中的实用规定与道德原则/207
三、当代中国法律诉讼实践中的妇女离婚/217
四、在诉讼案件之外:实质主义道德理念与妇女权利/231
五、小结/234
第六章财产权利与家庭政治:当代中国离婚法律实践中的房产分割/237
一、引言/237
二、权利观念与婚姻家庭/238
三、夫妻房产分割争议的类别/243
四、家庭正义观念/255
五、“折价款”与家庭政治/258
六、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与家庭政治/262
七、小结/266
结语/268
参考文献/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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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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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赵刘洋博士的专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即将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付梓。我很荣幸受邀为本书写序。本书关注的是清代以来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实践问题。刘洋从自杀和离婚这两个具体议题出发,梳理了清代直至当代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践,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持续性的复杂纠缠。
本书的优点之一,在于较为全面地吸收了中外学界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权威成果,并尝试与重要的学术史脉络(不限于法律史学的脉络)展开对话。读者将会发现,刘洋在本书中综述了大量知名学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这些学者包括但不限于马克斯·韦伯、瞿同祖、黄宗智、仁井田陞、滋贺秀三、布迪(Derk Bodde)、莫里斯(Clarence Morris)、康雅信(Alison W. Conner)、钟威廉(William C. Jones)、苏成捷(Mattshew Sommer)。这使得本书具备了开阔的学术视野,其研究意义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在法律史学之外,本书也尝试在有关妇女自杀的一章中,与晚近妇女史研究强调历史上女性“自主性”的倾向展开对话,还试图在当代离婚法实践的一章中,与主张“离婚法实践呈现出‘私人领域化’”和“法院体制及其实用倾向仍制约婚权利”这两种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了自己基于扎实经验研究的观察结论。
本书的优点之二,在于以实践社会科学的精神,贯穿历史经验与当代实践的尝试。一项学术研究要成为引起时代共鸣的优秀成果,就必须展现出当代关怀。法律史研究也不例外。本书没有陷入法律史领域习以为常的“断代史”或“跑马占地”倾向,亦即未将自己的研究范围局限在清代或民国时期,而是从对当代妇女法律地位的关怀出发,以这一问题意识,贯通性地研究了清代、民国、1949年至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这四个历史阶段的妇女相关法律及其实践。这种“长时段”的考察视野,虽然有可能导致对某一具体时段的若干细节观察不足,但却更有可能揭示出历史发展所处的长期性“结构”,以及具体人物和事件背后的更深刻变革,并为当代和未来的实践走向,提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历史指引。
本书的优点之三,在于沟通理论与经验的努力。本书不仅仅是一本纯经验研究作品。刘洋在书中各处,均尝试以自己的经验观察结论,与社会科学中某些重要理论展开对话,甚至尝试以中国经验对西方理论本身做出适度修正。这方面突出的例子,是本书讨论妇女自杀法律问题的一章中,与韦伯形式主义法律观展开的对话。在韦伯看来,现代法律突出的特点,便是其“形式合理性”,亦即法律脱离宗教、道德、伦理、情感等等因素,成为纯粹形式逻辑构造的体系。但刘洋通过对清代以降妇女自杀问题的分析,指出了如下悖论性事实:清代法律的过度道德化固然导致妇女遭受极大压抑,从而引发频繁的妇女自杀现象;但当代法律的过度去道德化,却也导致个体权利意识的频繁碰撞,而当下乡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态,却又无法完全满足这种权利意识,这反而又导致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自杀。因此,与韦伯看法不同的是,刘洋认为即使是在现代法中,法律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具体实际考虑道德问题,融合权利与道德。
本书的优点之四,是在研究方法上连接了法内与法外的视角。作为一部法律社会史作品,本书显然不满足于纯粹观察法律体系本身的运作,而是试图将法律——尤其是司法实践——置于社会之中,观察法律与社会诸种因素间的复杂互动。无论是研究清代自杀问题还是卖妻、典妻纠纷,还是20世纪不同时期的离婚纠纷,抑或当代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刘洋都能够从纠纷的社会、经济,道德和法律原因,法律和政策的应对方式,审判的具体实践,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国家观察到此效果后的再度法律政策调整等维度,来全方位地展现出法律与社会间的复杂纠缠。这种立体化的考察方式,无疑能够引起更多的跨学科共鸣,并促进跨学科交流。
总体而言,本书是中国法律社会史领域的一部典范性作品。跨学科风格的法律史研究颇为不易;既包含理论关怀,又建基于扎实档案研究的法律社会史研究,更为不易。刘洋是黄宗智教授的高徒,而我本人自学生时代起,也长期参与黄老师主导的各种学术活动,并受其教诲。如今刘洋与我也一同供职于复旦大学。作为同门和同事,以我对刘洋的了解,相信他一定能够再接再厉,继续稳坐冷板凳,在若干年后创作出更为优秀的法律社会史作品,为法律史学研究做出新的贡献。
赖骏楠
2021年6月3日写于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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